560 likes | 680 Views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日元贷款 除外)政ç–åŠç®¡ç†è§„定. 国家å‘展改é©å§”å¤–èµ„å¸ äºŒâ—‹ä¸€ä¸€å¹´å…«æœˆ. ç›® 录. 一ã€æˆ‘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二ã€å¤–国政府贷款简介 三ã€å¤–国政府贷款管ç†è§„定åŠç¨‹åº.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一ã€æˆ‘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 我国从 1979 年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先åŽæœ‰ 28 个国家或金èžæœºæž„å‘我国æä¾›åŒè¾¹æ”¿åºœè´·æ¬¾ã€‚ 截至 2010 年底,已ç¾çº¦è´·æ¬¾å议项目个数 2280 个,ç¾çº¦é¢çº¦ 270 亿美元 ( ä¸å«æ—¥å…ƒè´·æ¬¾ ) 。.
E N D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日元贷款除外)政策及管理规定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日元贷款除外)政策及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二○一一年八月
目录 一、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二、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三、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及程序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一、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 我国从1979年开始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先后有28个国家或金融机构向我国提供双边政府贷款。 截至2010年底,已签约贷款协议项目个数2280个,签约额约270亿美元(不含日元贷款)。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二、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初期到“六五”计划时期:探索起步 •“七五”计划时期:加速发展 •“八五”计划时期:持续增长 •“九五”计划时期:平稳发展 •“十五”、“十一五”计划时期:协调发展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三、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行业投向 注:为1979~2005年数据,摘自《1979~2005中国借用国外贷款》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四、“十一五”期间外国政府贷款行业投向 注:根据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统计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五、外国政府贷款区域投向 改革开放以来,外国政府贷款的区域投向随著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而调整。 “九五”前,由于国家开始实施沿海开放战略,总体上东部地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比重占全国的约60%。 “九五”以来,按照“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发展战略,我国在借用国外贷款方面实行向上述地区倾斜的政策。“九五”、“十五”、“十一五”期间,中西部地区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借用外国政府贷款比重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已超过70%。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1.有效弥补了国内建设资金(特别是外汇)不足,为缓解能源、交通等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改善国际收支状况做出了重要贡献。 2.引进了先进设备和技术,促进了自主创新能力建设,提升了产业技术水平,增强了企业竞争力。 3.改善了投资环境,为我国大量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促进了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为区域协调发展、减少贫困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5.培养了大批人才,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动了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 6.丰富了我国国际合作的内容,扩大了我国的国际影响力。 六、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取得的成就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七、在当前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借用外国政府贷款? 1.弥补地方政府投资不足(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困难,借用国外贷款的自主性强,可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也对吸收外商投资有促进作用); 2.降低地方政府投资资金成本(在我国大规模利用外资的情况下,外国政府贷款是优质外资); 3.引进发达国家在相关领域的先进技术、设备、理念和管理经验; 4.保持双边官方经贸合作的平台,促进交流与合作; 5.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外汇储备的汇率损失。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1.积极争取外国政府贷款,实现从量向质的转变。 努力拓展新的贷款渠道,更加注重贷款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2.调整贷款领域和投向,区域向中西部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倾斜 外国政府贷款除继续支持城市基础设施等传统领域外,也加大了对节能、降耗、减排等领域的支持力度。根据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外国政府贷款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倾斜。 3.贷款条件发生变化,贷款利率优惠程度下降、限制性采购比例要求逐步放宽、采购方式趋于灵活。 4.借款主体趋于灵活,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 八、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第二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一、外国政府贷款定义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一定赠予成分的优惠贷款。目前我国借用的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或机构统一筹借的主权外债资金。 外国政府贷款属于官方发展援助资金,要求赠与成分达到25%以上(按CIRR利率和10%的贴现率计算)。 按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国外贷款还有:法国开发署贷款、德国促进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这些贷款的优惠程度也应达到官方发展援助资金的水平。
第二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二、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 1.贷款期限长、利率低、有宽限期。 2.贷款的投向领域和资金使用方面限制较多: 贷款主要支持节能减排、社会发展、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农业等领域。 大多数贷款均有采购限制(主要采购技术设备,贷款直接支付给供货商,且有国别成份要求)。 3.贷款管理程序比较规范、严格、复杂。 4.国家对借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设备实行免征关税的政策。对不能抵扣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也实行免征的政策。
第一部分 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情况 三、目前我国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别(种类) 目前,仍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和机构有:德国(政府贷款和促进贷款)、法国(法国开发署贷款)、奥地利、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波兰、芬兰、丹麦、以色列、美国进出口银行、北欧投资银行、科威特、沙特、欧佩克基金会。 其中申请比较积极的贷款主要有:德国促进贷款、奥地利政府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以色列政府贷款、北欧投资银行贷款、意大利政府贷款、葡萄牙政府贷款、波兰政府贷款、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
第二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简介 四、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1.德国政府贷款 2.德国促进性贷款 3.法国开发署贷款 4.奥地利政府贷款 5.以色列政府贷款 6.意大利政府贷款 7.葡萄牙政府贷款 8.波兰政府贷款 9.北欧投资银行 10.沙特政府贷款 11.科威特政府贷款 12.欧佩克基金贷款 13.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1.德国政府贷款 贷款条件:年利率约3%,贷款期限12年(含3年宽限期)。对应提未提贷款按每年0.25%收取承诺费,自贷款协议生效后3个月起算,在提款期内每半年支付一次。 贷款支持领域:气候保护、生物多样性、节能减排、金融机构支持中小节能减排项目的绿色融资等。 采购方式:国际招标。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2.德国促进贷款 贷款条件:(1)贷款期限12年(含4年宽限期),利率为KfW相同期限贷款的融资成本+0.4%;(2)贷款期限15年(含5年宽限期),利率为KfW相同期限贷款的融资成本+0.45%。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1500万欧元。 贷款支持领域: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环境友好型交通、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城区发展(城区交通、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垃圾焚烧等),以及对气候保护和环境有积极影响的领域(森林可持续经营、水资源管理和保护) 。 采购方式:国际招标(外方要求原则上设备采购额为贷款额的50%,发改委要求除节能减排、环境保护项目外,设备采购要达到70%)。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3.法国开发署贷款 贷款条件:贷款期限12年~17年(含3~5年宽限期),利率为6个月EUROBOR+0.25%,单个项目贷款金额不低于2000万欧元。 贷款支持领域:低碳能源的生产,如:可再生能源、高效火电生产(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二氧化碳捕捉及封存;能源效率,如:银行中间信贷和能效标准规范化项目,交通能效项目;城市可持续发展,如:城市发展中的能源综合优化(包括公共交通、建筑、可再生能源、垃圾处理及污水厂、污泥综合利用等);农村可持续发展,如:人工造林、沼气、生态农业;工业及服务业的节能管理。 采购方式:国际招标。贷款可部分用于土建。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4.奥地利政府贷款 贷款条件:(1)贷款期限20年(含4.5年宽限期),年利率为1.25%;(2)贷款期16.5年(含4.5年宽限期)年利率0.75%。 贷款支持领域:医疗、职业教育、消防和环保等(消防领域贷款金额不超过年度贷款规模的15%)。每省每年同一领域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两个,中西部地区最多可增至4个。 采购方式:合同金额的50%须采购奥地利设备,50%可用于中国及第三国采购。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5.以色列政府贷款 贷款条件:(1)合同金额低于100万美元(含此额度):贷款期7年(含1年半宽限期),固定年利率3.2%;或贷款期7年(含2年宽限期),年浮动利率LIBOR+0.45%。 (2)合同金额高于100万美元但低于500万美元(含此额度):贷款期10年,固定年利率2.5%;或贷款期10年,年浮动利率LIBOR+0.5%。 (3)贷款金额大于500万美元:贷款期15年,(含1年半宽限期),固定年利率3.6%;贷款期15年(含2年宽限期),年浮动利率LIBOR+0.5%。 贷款领域: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培训、智能交通、气调库、喷灌滴灌、通信等高科技领域 。 采购方式:以色列供货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6.意大利政府贷款 贷款条件:贷款期限23年(含11年宽限期),年利率为0.15%。 贷款支持领域: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和重建中西部地区文化遗产,保护文物,着重于改善和维护博物馆、考古遗址、历史遗址及图书馆,单个项目金额为50~200万欧元);环境保护(防止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治理水及空气污染,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单个项目300~1000万欧元)。 采购方式:原则上项目合同金额的50%须采购意大利技术设备,剩余50%可用于中国及第三国采购,由意大利中标商总包。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7.葡萄牙政府贷款 贷款条件:贷款期限33年(含23年宽限期),年利率为3.274%。 贷款支持领域:清洁能源、智能电网、电力输送、环境、可持续发展、供水和废水废物处理、林业、消防、集中供热、职教培训(高等教育)、智能交通,以及温室大棚、气调库、食品加工等200万特别提款权(SDR)以下的工业项目。 采购方式:项目合同金额的70%须采购葡萄牙设备(葡国增值部分不低于40%,即合同金额的28%),其余30%可用于中国及第三国采购,由葡萄牙中标商总包。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8.波兰政府贷款 贷款条件:贷款期限20年(含2年宽限期),年利率为0.8%。 贷款支持领域:采矿设备、污水处理、消防、农用飞机等。 采购方式:项目合同金额的60%须采购波兰设备。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9.北欧投资银行贷款 贷款条件:(1)贷款期10年(含3年宽限期),利率为美元Libor+0.59%/欧元Euribor+0.54%;(2)贷款期13年(含4年宽限期),利率为美元Libor+0.66%/欧元Euribor+0.61%;(3)对于环保领域项目,贷款期15年(含5年宽限期),年利率为美元Libor+0.71%/欧元Euribor+0.66%。 贷款支持领域:环保(可再生能源、污水和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等)、医疗卫生、职业教育、消防、农业等领域。医疗项目仅限于中西部,消防和职业教育项目等以中西部为主,不再支持广电项目(贷款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采购方式:贷款可用于采购设备、技术和服务,并可支持土建。合同由北投成员国供货商总包,北投成员国供货比例不低于50%。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10.沙特政府贷款 贷款条件:贷款期20年(含5年宽限期),年利率3.0%。单个项目贷款额一般不低于1500万美元,最高不超过2500万美元。 贷款支持领域:医院、学校、基础设施、环保等。 采购方式:国际招标。贷款资金可用于设备、服务采购及土建,符合条件的费用经外方确认可追溯报账。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11.科威特政府贷款 贷款条件:贷款期限为18年~25年(含3~6年宽限期),年利率在2%~4%之间。每年视项目贷款金额支持1~2个项目,单个项目贷款额一般不低于2000万美元,最高不超过3500万美元。 贷款支持领域:基础设施、医院、学校、环保等。 采购方式:国际招标。贷款资金可用于设备、服务采购及土建,符合条件的费用经外方确认可追溯报账。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12.欧佩克基金会贷款 贷款条件:贷款期20年(含5年宽限期),年利率4.25~4.5%。另外,每年按贷款余额的1%收取管理费,与利息一同支付。 贷款支持领域:基础设施、医院、学校、环保等领域 。 采购方式:国际招标。贷款资金可用于设备、服务采购及土建,符合条件的费用经外方确认可追溯报账。
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第二部分 三、重点外国政府贷款国别(种类)介绍 13.美国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 贷款条件:单个项目的综合贷款条件由中方用户和承办银行与美方贷款行进行磋商确定,但不得硬于与我开展双边合作的国家和机构中贷款条件最硬者。贷款期限原则上为6~8年,环保领域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至12年或以上。 贷款支持领域:原则上无限制,主要为医疗卫生、铁路机械、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农业机械、高科技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采购方式:美国产品和服务比例不能低于项目合同金额(含我国内采购)的50%,或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比例不能低于该项目合同金额(含我国内采购)的50%。
第三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及程序
第三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及程序 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15号) 2.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 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引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工作和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2008]176号) 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地方审批部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3558号)
第三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及程序 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8号)的重要内容解读 外国政府贷款属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绝大部分项目由省级财政担保或直接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按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是中央政府转贷的项目,多数项目还同时是地方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方面,要遵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 1.外国政府贷款按照政府投资资金管理
第三部分 一、国家发改委28号令重要内容解读第三部分 一、国家发改委28号令重要内容解读 2.项目审批管理 (1)中央统借统还项目 按照中央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三部分 一、国家发改委28号令重要内容解读第三部分 一、国家发改委28号令重要内容解读 (2)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担保项目 按照省级政府直接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其项目审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有关规定(暂行)》执行。 除应当报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权限不得下放。
第三部分 一、国家发改委28号令重要内容解读第三部分 一、国家发改委28号令重要内容解读 (3)企业自行偿还项目 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项目审批权限。 《目录》所列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分别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目录》以外项目,报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部分 一、国家发改委28号令重要内容解读第三部分 一、国家发改委28号令重要内容解读 3.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之间的关系 项目审批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程序,主要内容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以及工程技术方案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是借用国外贷款管理的程序,主要内容是是否符合借用国外贷款的政策、借用国外贷款的规模、使用方案。 两者互不相同,相对独立,但密切相关。在特定情况下(即项目审批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为同一机构的权限时),项目审批可以包含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内容(合二为一),但资金申请报告不能代替项目审批。
第三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及程序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1.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按季度下达,一年四批; •应在上一季度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送达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 •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自规划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内未列入财政部拟对外提出的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从备选项目规划中自动撤消。 提出规 划申请 初审后上报 下达 规划 征求 意见 规划 抄送
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2.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提出贷 款申请 初审后上报 下达项 目清单 清单 抄送 抄送 •省级发改委收到省级财政厅向财政部上报贷款申请时要把关,看项目是否已列入备选项目规划; •财政部按月下达备选项目清单; •列入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自清单下达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项目从备选项目清单中自动撤消。
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3.选择招标公司、转贷银行 通过招 标选择 择优 选择 •通过招标选择招标公司应尽量考虑前期做国别比选的招标公司; •转贷银行的选择要注重有经验、服务好、与外方沟通较好的转贷机构。
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4.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上报项 目材料 批复 上报项 目材料 批复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发展改革委项目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抄送财政部金融司和省级财政厅。
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5.项目对外提出 反馈 意见 对外 提出 通知 抄送 抄送 •对列入备选项目清单且经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适时提交外国政府贷款机构 ; •对于德国政府贷款、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等国别的贷款项目(外方要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介入),目前财政部对外提出时不要求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6.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申请与审批 1000万美元/800万欧元 以上项目 上报 批复 抄送 复核 1000万美元/800万欧元 以下项目 批复 •2009年1月起,贷款金额1000万美元(800万欧元)以下(含)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级发展改革委批复 ; •由国务院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内该项目未签署转贷协议,该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第三部分 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 7.招标采购、签署贷款及转贷协议 委托 招标 签署 •项目单位及招标公司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内容及外国政府贷款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转贷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
第三部分 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及程序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国政府贷款前期工作及加强实施监管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 除沙特、科威特、欧佩克基金贷款项目外,贷款用于土建的部分不超过贷款额的30%;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用于土建的比例可适当提高(目前提高到100%) 土建是大土建的概念,供热、供电、通风、空调、电梯等一般设备和材料都包括在其中。也即,除环保和节能减排项目外,其他项目应以采购专业设备为主(占贷款额70%以上,注意与国别成份的差别) 1.明确土建比例要求,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
第三部分 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文件 2.规范了项目申报材料的格式,明确了编写单位资质要求 附录《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申报材料通用大纲(试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申请报告通用大纲(试行)》,供参考。 明确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应选择乙级以上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第三部分 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文件 3.提出了做好国别比选工作的要求,并制订了《外国政府贷款国别比选指引》 国别比选工作的意义:充分利用工程咨询、招标采购、转贷银行等中介机构以及政府部门多年积累的借用国外贷款工作的经验,为项目单位提供免费的早期咨询服务。 在项目单位决定借用国外贷款之前,要对借用国外贷款的程序、各种限制条件、项目周期、优势和风险等全面了解,在信息充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报的贷款国别。
第三部分 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文件 国别比选要点: 1.待选国别的供货能力(技术规格、质量等); 2.采购比例及国别成份要求; 3.贷款条件及融资成本能否满足要求; 4.设备价格及其他商务条件; 5.贷款使用的汇率和利率风险; 6.申请贷款国内外程序和要求,以及贷款申请到使用的时间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周期; 7.待选国别是否有可使用的额度。
第三部分 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文件 国别比选工作要求: 1.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开展国别比选工作,未进行国别比选的项目一律不得上报。 2.项目单位要选择2家以上中介机构进行国别比选咨询,综合各方咨询意见,完成国别比选报告。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注意收集中介机构国别比选咨询报告,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充分发挥提供高质量咨询服务中介的作用。也要注意总结并推广国别比选工作的经验。
第三部分 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文件 4.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变更事项的规则 按照变更发生的时间可以分为:在项目列入备选项目规划之后;在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之后;项目实施中;项目实施完毕之后。 按变更的内容可以分为:重大变更和非重大变更。 重大变更包括:调增贷款额10%以上;对贷款使用方案作重大调整(改变关键设备、增加土建比例等);对项目内容作重大调整(导致项目审批手续需要调整和重新办理);特定国别变更;项目主体变更;转让或处置国外贷款购置的设备等等。
第三部分 三、国家发改委发改办外资[2008]1969号文件 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之前,非重大变更可以不必在国家发改委办理变更手续,等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阶段一并审批(复核)确认;重大变更须提出变更申请,在规划变更事项中列明。 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批之后,非重大变更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后自行处理;重大变更原则上应视同新项目重新办手续(一般如果是外方原因或不应由地方负责的原因导致的变更,只需办理资金申请报告调整批复手续) 项目实施完毕之后的变更,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在征得债权人(转贷银行和财政部门,必要时外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