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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保”、“城保” 相关政策培训. 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04 年 3 月. 前 言. 《 “ 镇保”、“城保”相关政策培训 》 涉及到许多文件资料,为了便于教员的归纳演讲,也为了学员尽快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尽快掌握经办社保业务操作。本讲义设计了一些图、表、文字,这些图表文字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 编者. 目录. 一、社会保险概况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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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保”、“城保”相关政策培训 闵行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04年3月
前 言 《 “镇保”、“城保”相关政策培训》涉及到许多文件资料,为了便于教员的归纳演讲,也为了学员尽快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尽快掌握经办社保业务操作。本讲义设计了一些图、表、文字,这些图表文字不妥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编者
目录 一、社会保险概况 ------------------------------------------- 5 二、背景和目的 ---------------------------------------------- 6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框架 ---------------------------- 7 四、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特点 ---------------------------- 8 五、“镇保”基本保险部分相关政策 ---------------------- 9 六、小城镇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 15 七、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19 八、失业保险待遇 ------------------------------------------ 25 九、生育保险待遇 ------------------------------------------ 26 十、正确认识“镇保” ------------------------------------ 27 十一、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 31 十二、其他 ---------------------------------------------------- 43 应会操作 ------------------------------------------------------- 44 闵行区人民政府特别规定 ---------------------------------- 61
一、社会保险概况 1、城镇社会保险 社保中心经办 1、社会保险 2、小城镇社会保险 3、农村社会保险 1、基本养老 2、基本医疗 3、失业保险 2、城保、镇保 4、生育保险 5、工伤保险 3、有经济能力的还可按规定参加补充保险(养老、医保)
二、背景和目的 1、2000年12月,中央提出《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 2、2002年7月,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在上海松江、浦东新区等地区进行试点。 3、2003年10月,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正式在本市郊区实行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 4、本市全面推进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目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小城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城市化进程。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框架 “X”补充保险,政府指导鼓励,建立个人帐户,实行多种用途。 X1:补充养老 X2:补充医疗 X3:征地劳动力生活费 X4:其他 养医失 17%5%2% =24% 基本社会保险由政府强制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保障基本生活。
四、小城镇社会保险基本特点 低平台: 有弹性: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可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按规定参加补充保险,自主确定缴费率,缴纳的补充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以适应不同层次的保障需要。 基本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为24%(其中:养老17%、医疗5%、失业2 %),生育保险暂不缴,工伤保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另行规定。 广覆盖: 体现在郊区的各类从业人员和所有征地人员都纳入“镇保”范围。
五、“镇保”基本保险部分相关政策 (一)“镇保”适用范围 1、本市郊区范围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2 、2003.10.20前已参加城保的用人单位并与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参加城保缴费,用人单位招用原城保人员,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不适用本办法; 3、2003.10.20前已参加农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适时参加“镇保”。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一、 年龄条件: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 二、 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和本市规定认定的19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不低于15年,其中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后按月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三)“镇保”续缴、补缴规定 本市户籍,从未办理过退休手续,从未办理过征地直接养老人员,缴费年限不符合办理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延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男性延续缴费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但按月缴费年限已满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四)“镇保”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缴费满 15 年 缴费 16~35 年以上 缴费每增加一年,增发0.5%,最高30%封顶。 按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补充养老金:根据申领者确认领取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给个人。
(五)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城保 农保 可选择、可折算、可衔接 镇保 1、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在城保、镇保或农保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2、曾变更参保形式的本市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其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衔接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可按规定予以衔接计算。
同时符合城保、镇保、农保办法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可折算、可衔接计算;同时符合城保、镇保、农保办法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可折算、可衔接计算; 同时符合镇保、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选择其中的一种,养老、医疗保险待遇可折算、可衔接计算; 只符合农保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本人可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后,享受镇保待遇。也可直接享受农保办法的待遇; 均不符合各种参保形式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本人又未选择按镇保办法续缴、补缴的,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一)建立补充保险的原则 六、小城镇补充保险相关政策 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是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被征地人员生活补贴等内容。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在政府指导、鼓励的前提下,按“有规范、归个人、多用途”的原则组织实施。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业人员,通过协商一致制定本单位参加补充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报本市镇保经办机构备案,建立补充社会保险制度。
(二)补充保险缴费的缴纳 1、主体 (1)用人单位缴纳; (2)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3)从业人员个人缴纳。 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确定。 2、基数 3、方式:企业与个人缴纳补充保险,可以一年缴 一次,或一年分几次缴纳,每次缴纳应申报。
(三)补充保险列支 养 医 失 养 医 失 城保:22.5%+12%+2% + 8%+2%+1% 企业缴纳36.5% 个人缴纳11% 47.5% 镇保: - 24% 其余作补充养老 =23.5% 不少于3%补充医疗 (征地人员) 企12.5% 个11% (可税前列支) (可扣减个调税基数)
七、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足额缴费后,从缴费次月起,从业人员或者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生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急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的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支付办法: 1、门诊大病(不设起付线):指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精神病。 在职 退休 70%医保承担 30%自理 80%医保承担 20%自理
2、在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在职缴费期间(一个医保年度内)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及其以上 医保承担 30% 70% 30% 70% 医保承担 自理 自理 1168元 584元 974×12个月×10%≈1168/起付线 974×12个月×5%≈584/起付线 因工伤、职业病住院,超起付线标准部分的50%由医保承担,其余部分从有关规定由企业负担 。
3、退休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 退休(一个医保年度内) 第一次住院 第二次住院及其以上 医保承担 20% 80% 20% 80% 医保承担 自理 自理 1168元 584元
4、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 镇保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归个人使用,用于支付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购药费用,用完为止。
5、最高支付额: 一个医保年度内按上年年社会平均工资60%的4倍。
八、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城镇户籍;失保费缴满一年;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手续。 缴费满1年不满2年,可领1个月; 缴费每增加1年,增发1个月,一次连续最长不超过24个月。 。 2、失业补助金: 农村户籍从业人员缴费满1年,可领1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 领取失业金、失业补助金期间,患大病或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70%,可医疗补助。
九、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镇保”缴费满1年的,按镇保缴费基数(目前974元),参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补贴。 缴费不满1年的,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目前570元)。
十、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 (一)现行缴费比例: 月缴费基数× [(养22.5%+医12%+失2%)+(养8%+医2%+失1%)] 企业缴纳36.5% 个人缴纳11%
(二)“城保”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1. 例: 公元年度:1.1~12.31 缴费年度:2003.4.1~2004.3.31 据本人上年2002.1~12全部劳动报酬÷12=本人上年月平均收入 2. 上限:1623元(2002年月社平工资)×300%≥4869元 之间:按实际计算 下限:1623元×60% ≤974元 3. 如新进职工上年无收入,按新进企业的首次全月工资收入确定。 4. 企业与个人同一个缴费基数。
(三)记账比例城镇保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不同时段规定不同比例(三)记账比例城镇保养老保险记入个人帐户不同时段规定不同比例 上海方案 全国统一方案 连续工龄 1992.12.31前 1993.1.1~1997.12.31 缴费基数×16% 1998.1.1起 缴费基数×11%
(四)名词解释 连续工龄? 缴费年限? 中人中办法? 新人新办法?
(五)操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1、日期是否准确 劳动合同 1、起始日期: 指劳动者到企业第一天报到并参加劳动的日期;如:2004.1.15 2、终止日期: 签一年劳动合同到2005.1.14 3、签订日期: 指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日期
2、办理《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起始日期:2004.1.15 签发日期:指办理日期 参保日期:2004.2.1 现行政策是按领取首月全月工资之月起补缴社会保险费。试用期不缴社保费是违法行为。
(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通过电子缴费卡自动划转,原则上不收现金,不收支票。 单位应该每月在约定缴费日期前2~3天,用《贷记凭证》将上月应缴款足额充值到电子缴费卡内。 社保中心每月10号前(约定扣款日期)第一次划转单位上月应缴款;如收不到,社保将邮寄一份催款通知书,到20日前第二次再次划转单位上月应缴款,截止月底仍未收到将自动封存(目前镇保、城镇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外劳力综合保险已实行)。 根据1999.1.22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如单位要求续缴,必须办理启封手续。
(七)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998.1.1起执行)(七)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998.1.1起执行) 计算公式(1) 中 人 结 构 法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月社平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20=? 过渡性补充养老金 工龄性养老金:上年度月社平工资×0.75%×92年底以前连续工龄(月尾数六舍七进)=? 补贴养老金:93.1~97.12个人帐户储存额查下列对照表。 S97年底=97年3月底个人帐户储存额×1.0425+97年4月至97年12月个人帐户月记帐额×缴费月数(≤9)×1.0425 注:自1998年7月1日起退休每月增发80元,退职每月增发64元。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 个人帐户储存额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过渡性补贴养老金 120元 8450.1~8931.0 2438及其以下 5077.1~5564.0 186元 228元 130元 8931.1~9414.0 2438.1~2678.0 5564.1~6043.0 192元 234元 140元 9414.1~9581.0 2678.1~3158.0 6043.1~6527.0 198元 240元 150元 9581.1~9749.0 3158.1~3637.0 6527.1~7008.0 204元 246元 160元 9749.1~9918.0 3637.1~4119.0 7008.1~7489.0 210元 252元 170元 9918.1~10082.0 4119.1~4601.0 7489.1~7972.0 216元 258元 180元 10082.1~10250.0 4601.1~5077.0 7972.1~8450.0 222元 264元
计算公式(2) 新人新办法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月社平工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总额÷120=? 注:自1998年7月1日起退休每月增发80元,退职每月增发64元。
说明: 自1999.7.1起 退休不足460元可补足到460元; 退职不足414元可补足到4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