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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兩岸服貿協議. 報告人 賴中強 2013/9/10. 報告大綱 壹、什麼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貳、台灣對中國開放哪些產業? 参、有沒有開放中國勞工來台? 肆、對基層民生產業的衝擊: 伍、對醫療照護公共服務的衝擊: 陸、對民主與人權的衝擊:. 壹、什麼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一、兩岸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 WTO 架構下,兩個國家 ( 關稅領域 ) 間的經濟整合程度、貿易自由化程度 ( 由低而高 ) 為: ( 一 ) 非會員關係 ( 二 ) 一般會員關係 ( 三 ) 自由貿易區 / 自由貿易協定→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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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兩岸服貿協議 報告人 賴中強2013/9/10
報告大綱 壹、什麼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貳、台灣對中國開放哪些產業? 参、有沒有開放中國勞工來台? 肆、對基層民生產業的衝擊: 伍、對醫療照護公共服務的衝擊: 陸、對民主與人權的衝擊:
壹、什麼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一、兩岸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 WTO架構下,兩個國家(關稅領域)間的經濟整合程度、貿易自由化程度(由低而高) 為: (一)非會員關係 (二)一般會員關係 (三)自由貿易區/自由貿易協定→V (四)關稅同盟/共同市場
一、兩岸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一、兩岸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 「自由貿易區」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關稅領域,除本協定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對各關稅領域生產之商品取消相互間關稅及限制商事之法令。(GATT第24條第8項) →貨品零關稅為原則
一、兩岸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一、兩岸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 台灣與紐西蘭簽訂經濟合作協定2013/7/10 台灣全部8925個關稅項目中,有95%的關稅項目立即降至零關稅,其餘479項分二至十二年降至零關稅,只有稻米維持現狀。 紐西蘭7510個關稅項目中,7481項關稅項目立即降至零關稅,其餘29項,分 4年降至零關稅。
*政府應誠實的告訴人民,兩岸簽訂貨品貿易協議後,有多少項目、多少比例的中國進口貨物會立即降為零關稅?又有多少項目、多少比例最終會降為零關稅?台灣目前仍禁止進口的兩千項中國農工原料,到時候是否將門戶大開?如此重大衝擊,政府與業界準備好了嗎?*政府應誠實的告訴人民,兩岸簽訂貨品貿易協議後,有多少項目、多少比例的中國進口貨物會立即降為零關稅?又有多少項目、多少比例最終會降為零關稅?台灣目前仍禁止進口的兩千項中國農工原料,到時候是否將門戶大開?如此重大衝擊,政府與業界準備好了嗎? *骨牌效應: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2010/6/29簽訂 →投資保障協議(第5條) 2012/8/9簽訂 → 服務貿易協議(第4條) 2013/6/21簽訂 →貨品貿易協議(第3條) 預估年底簽訂
一、兩岸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一、兩岸服貿協議是台灣與中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 貨品貿易協議/貨品貿易自由化 →降關稅,去除非關稅障礙(例如禁止進 口、技術刁難) 服務貿易協議/服務貿易自由化 →四種市場開放模式 1.跨境提供服務 2.境外消費 3.商業據點呈現 4.自然人呈現
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模式 • 開放前 中國廠商 台灣消費者
模式(一)----跨境提供服務 中國廠商 台灣消費者 INTERNET 電話/傳真
模式(二)----境外消費 中國廠商 台灣消費者 服務
模式(三)----商業據點呈現 服務 中國廠商 台灣消費者
模式(四)----自然人呈現 服務 中國自然人 台灣消費者
二、服貿協議就是開放中國人來台灣開店,並且開放中國白領(負責人、經理人、主管、技術人員)來台灣工作:二、服貿協議就是開放中國人來台灣開店,並且開放中國白領(負責人、經理人、主管、技術人員)來台灣工作: 台灣對中國的服務業市場開放 (一)跨境提供服務→台灣網路自由無從限制 (二)境外消費→台開放出國旅遊後即無限制 (三)商業據點呈現→開放中國人來台灣開店 (四)自然人移動→開放中國白領來台灣工作 中國是網路管制國家,所以協議有沒有開放「 (一)跨境提供服務」就很重要。
貳、台灣對中國開放哪些產業? 十三大類 一、電腦及相關服務業 (a)與電腦硬體安裝有關之諮詢服務(CPC841)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c)資料處理服務(CPC843) (d)資料庫服務(CPC844) (e)其他(CPC845+849) 二、未附操作員租賃 (b)航空器租賃(涉及航空權者除外)CPC83104** (c)自用小客車租賃CPC83101** (d)其它機器與設備租賃CPC83106-83109)(電信設備及電力設備租賃除外)
三、其他商業服務業 (a)廣告服務業(CPC871**)(廣播電視廣告業除外) (b)市場研究服務業(CPC86401**,限於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和偏好的分析) (c)管理顧問服務業(CPC865) (e)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CPC8676) —車輛、機械、電機、電子、化工、度量衡、酒類產品及環境檢測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e)技術檢測與分析服務業(CPC8676) —醫療器材的非臨床試驗檢驗的技術檢測及分析服務 (f)附帶於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非涉及家禽孵育及家畜禽配種者) (CPC88120**) (h)附帶於礦業之服務業(CPC883、5115) (m)與科學技術有關之顧問服務業—限地質、礦物及其他科學勘察服務(CPC86751)
(n)設備維修服務業(CPC633、8861-8866)(海運船隻、航空器及其他運輸設備除外) (o)建築物清理服務業(CPC874) (P)攝影服務業(CPC875) (q)包裝服務業(CPC876) (r)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業(CPC88442**) (s)展覽服務業(CPC87909**) (t)其他 (ii)複製服務業(CPC87904) (III)翻譯及傳譯服務業(CPC87905) (IV)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CPC87906**)
四、通訊服務業 B.快遞服務陸地運送部分(現行由臺灣郵政主管部門依規定保留之服務除外/按限包裹物品 C電信服務業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1)存轉網路服務(2)存取網路服務(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D.視聽服務業 (a)電影或錄影帶之行銷服務業—進口大陸電影片(CPC96113)
五、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 A.建築物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2) B.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CPC513) C.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D.建築物竣工和最後修整工(CPC517) E.其他(CPC511+515+518) 六、配銷服務業 B.批發交易服務(CPC622,武器警械及軍事用品、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所稱之農產品批發市場除外) C.零售服務業(CPC631、632、6111、6113、6121,武器警械、軍事用品、藥局及藥房除外) D.經銷(CPC8929)
七、環境服務業 A汙水處理服務業(CPC9401) B.廢棄物處理服務業(CPC9402) D.其他 —廢氣清理服務業(CPC9404) —噪音與振動防制服務業(CPC9405)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服務業(CPC9409**) 八、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A醫院服務業(CPC9311) 其他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C.社會服務業—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九、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A旅館及餐廳 (a)旅館(限於觀光旅館) (CPC64110**) (c)提供食物服務(CPC642) (包括提供相關飲料服務) B.旅行社及旅遊服務業(CPC7471) 商業據點呈現經營範圍限台灣人在台灣旅遊 十、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視聽服務業除外) A.娛樂服務業—演出場所經營 D.運動及其他娛樂服務業—運動場館營運(CPC96413) 商業據點呈現不含高爾夫球場 E.其他—遊樂園及主題樂園(非屬森林遊樂區者)
十一、運輸服務業 A.海運服務業 (f)海運輔助性服務業(CPC745) 港埠業;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商業據點呈現依投資公共建設規定 C空運服務業 (b)空運服務之銷售及行銷3 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F.公路運輸服務業 (a)旅客運輸(限於小客車租賃業) (b)貨物運輸
十一、運輸服務業 (d)公路運輸設備維修(CPC6112+8867) 商業據點呈現限投資公共建設或與汽車製造業及批發業附帶經營 (e)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1)—限公路客運的轉運站、車站、調度站商業據點呈現限投資公共建設 (e)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2)—限公路橋樑及隧道管理商業據點呈現限投資公共建設 (e)公路運輸支援服務業(CPC7443) —限停車場業 空中纜車運輸服務(CPC71219**) H.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業 (b)倉儲服務業(CPC742) 港區內倉儲須依促參法 (c)貨運承攬服務業(CPC7480)
十二、其他服務業 洗衣及染色服務業(CPC9701) 美髮和其他美容服務業(CPC9702) 殯儀館及火化場 線上遊戲業 —限製作與研發服務 十三、金融服務業 保險業 銀行業 金融控股業 信用卡 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
日常生活全部被「服貿」(對中國開放) (食) 餐廳、飲料店、生鮮蔬果、食品行、麵包店、攤販、便利商店、超市、外燴辦桌、團膳; (衣) 服飾店、皮鞋店、鐘錶行、眼鏡行、通訊行、美髮店、洗衣店、珠寶銀樓; (住) 家電行、家具行、家庭五金、生活工坊、花店、水電行、瓦斯行、冷氣行、室內裝修、清潔公司、營造業、土木包工、建材行、廢棄物處理; (行) 租車行、汽車及零配件與維修、機車及零配件與維修、加油站、停車場;
日常生活全部被「服貿」(對中國開放) (育樂) 書局文具、印刷排版影印、玩具、運動用品、唱片、旅館、旅行社(國民旅遊)、劇場音樂廳、健身中心、體育館、遊樂園、每年15部電影進口; (運輸)快遞、貨運行、搬家公司、宅配、倉儲、貨櫃場、貨運承攬、 碼頭; (其他) 電腦維修、三C賣場、資訊公司、網購、郵購、直銷、電子商務、辦公事務機租賃、廣告公司、相片攝影、醫院、老人安養、身心障礙照護。
参、有沒有開放中國勞工來台? 有!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一、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 二、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
一、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 *中資來台投資,該事業的負責人(包括商號負責人、合夥人、公司董事、監察人、台灣分公司經理)得申請來臺。 *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二、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 中資來台投資,該事業得申請中國籍人士來台擔任經理人、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第一年之資本額或滿一年後之營業額須達一千萬元以上者)。 經理:一人。 主管及技術人員: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
二、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 低技術門檻 主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大陸地區人民應具碩士學位或具學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或具有專業技術持有證明文件,並具五年相關工作經驗者。 不適用就業服務法聘僱外國白領最低薪資四萬七千元限制。 名額例外 若經許可來臺投資之事業對經濟、就業市場及社會有貢獻者,經會商相關機關同意,其名額得不受前二目之限制。
經貿專業人士庚類與辛類共同規定: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及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規定申請入學。
經貿專業人士庚類與辛類共同規定: *(第12條第2項)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擔任臺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臺從事經 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 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每次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23條第5項)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其本人、配偶及子女,經許可得發給三年 效期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停留365天,一年期滿後,出國一天,就可以再進來。許可證三年期滿後,可再延三年,無次數限制。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商務活動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商務訪問。 二、商務考察。 三、商務會議。 四、演講。 五、商務研習 (含受訓) 。 六、為邀請單位提供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服務活動。 七、參加商展。 八、參觀商展。 每次停留不得逾三個月。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者,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 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為三個月。但大陸地區人民須經常來臺 從事商務活動,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得發給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 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一年至三年。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 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跨國企業之負責人、經理人或從事專門性、技術性服務 ,且任職滿一年,因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服務,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申請人之配偶及未滿十八歲子女得申請隨同來臺。 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者,準用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 跨國企業,指在二個以上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 或本公司進行有效之控制及統籌決策,以從事跨越國界生產經營行為,其 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外國、香港或澳門且在臺灣地區設有子公司或分公司 ,或其母公司或本公司設於臺灣地區,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經濟實體: 一、申請前一年於全世界資產達二十億美元以上。 二、經經濟部核發營運總部認定函。 三、國內員工數目達一百人以上,且其中五十人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 。 四、國內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區域年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幣十五億元以上。
四、跨國企業內部調動: 名額上限 (1)300家取得營運總部證明的台灣企業 每家上限30人(停留一年以上10人、一年 以下20人) 。 (2)母公司、本公司在香港、澳門的跨國企業 每家上限30人(停留一年以上10人、一年 以下20人) 。 (3)母公司、本公司在外國的跨國企業 無人數上限
肆、兩岸服貿協議對基層民生產業的衝擊: *台灣的服務業多微型產業,中資挾鉅額官僚資本來台以連鎖店經營,將重演超商消滅雜貨店的歷史,造成失業。 *中高年齡層失業者轉業困難,也將加重年輕人的負擔,22k/30k收入還要分攤家計,將成為年輕人沉重的負擔。 *都市區店租提高,將使早餐店等因付不起高額租金退出市場,一方面造成失業,另一方面也造成物價上漲,勞動階級雙重受害。
民間團體訴求(一)轉業困難的弱勢者賴以維生的基層民生產業,不應列入開放項目:民間團體訴求(一)轉業困難的弱勢者賴以維生的基層民生產業,不應列入開放項目: *自由貿易的支持者認為:自由貿易能夠使各國以相對較低的價格獲得自身所缺少的商品或服務,並能促使資本、勞動力、技術獲得最有效的配置。 *這樣的理論,對於轉業困難的弱勢者,是無法適用的。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四項「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
讓我們從理論,回到真實的人: *要紡織業的關廠工人到晶圓廠工作,算不算資源的最有效配置?可能嗎? *紡織業的工人失業後,要多久才能找到工作?還是永遠退出勞動市場?退出勞動市場後的生計、生存,這樣的社會成本,誰負擔? *轉業困難的群體: 1.中高齡就業者 2.初等或中等教育程度 3.身心障礙者
轉業困難與教育程度 依據主計處100年工業及服務受僱員工概況統計,各行業教育程度大專以上者占54.6% *其他服務業(含汽車維修及美容業、機車維修業、洗衣業、美髮及美容美體業、殯葬服務業) ,大專以上者占24.0% *用水供應及汙染整治業(含廢棄物處理) 占40.8% *運輸及倉儲業 占43.2% *住宿及餐飲業 占44.4% *支援服務業(含建築物清理) 占45.3%
經濟部說只開放中國老闆及幹部來台,沒有開放中國勞工,中資來台是增加台灣勞工工作機會,這樣的講法對嗎?經濟部說只開放中國老闆及幹部來台,沒有開放中國勞工,中資來台是增加台灣勞工工作機會,這樣的講法對嗎? →錯,這是大型製造業的經營模式:老闆是老闆,員工是員工,老闆不工作。 →但是,台灣服務業規模都很小,平均員工人數只有四點二人,基層服務業更小,校長兼撞鐘,老闆兼員工,老闆的家人一起工作,不領薪水,非常普遍,老闆失業同時也是員工失業。 →以美容美髮業為例,有登記的約三萬家,從業人員六萬人,平均一家兩人。中資投資二十萬美元,可以來兩個負責人(法律沒有規定老闆不能剃頭),加上配偶子女總共六個人,可以開三家分店,消滅台灣三家店,讓台灣三到六個家庭失業。
經濟部說只開放中國老闆及幹部來台,沒有開放中國勞工,中資來台是增加台灣勞工工作機會,這樣的講法對嗎?經濟部說只開放中國老闆及幹部來台,沒有開放中國勞工,中資來台是增加台灣勞工工作機會,這樣的講法對嗎? →根據主計處2011年工商普查,美容美髮業近六萬個從業人員中,(1)自營作業者及無酬家屬工作者有21765人,(2)主管及技術人員10382人,(3)非主管技術人員27579人。其中第(1)群人,可以被中資的「負責人」取代(經貿專業人士庚類) , 其中第(2)群人, 可以被中資的「主管及技術人員」取代(經貿專業人士辛類) 。
服務業社會保障不足的雙重風險: 因為我國多數服務業聘用員工人數未達五人,此時雇主不負有強制加入勞保義務,服務業從業人員多數以「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名義,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入勞保(或者根本未加入勞保)。 這些未加入勞保的受僱者、自營作業者,或以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加入勞保的受僱者、自營作業者,實際上並未加入就業保險,未來因兩岸服貿協議開放造成失業,將無法領取失業給付。 政府就此竟完全無任何評估及因應。
伍、兩岸服貿協議對醫療照護公共服務的衝擊:伍、兩岸服貿協議對醫療照護公共服務的衝擊: 民間團體訴求(二)醫療及照護等公共服務,不應朝財團化發展,不應背離公共化、社區化之目標,根本不應例入協議: 醫院允許中方在台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 名義上雖限制外國人及中方合計擔任董事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但中方捐助人可以找國人出任董事,再以契約約束控制。中資加入醫院經營,將加劇醫療集中化及大型化發展,醫療資金競相投入設備與設施競爭,將衝擊我公衛政策與醫療制度的自主性,並排擠健保的醫療人力資源。
伍、兩岸服貿協議對醫療照護公共服務的衝擊:伍、兩岸服貿協議對醫療照護公共服務的衝擊: 照護 允許中方在台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雖有「小型」之限制,但實際上難以查核中資以境外控股公司方式連鎖經營,最終還是會走上大型化、財團化方向,與照護社區化、公共化之理念背道而馳。合夥之營利目的,亦與前開理念相違。
陸、兩岸服貿協議對民主、人權的衝擊: 民間團體訴求(三)應避免中國北京政權經由兩岸政商集團介入台灣的政治敏感產業,進而介入台灣的民主、侵害人權: 台灣應該建立經濟體制的民主、人權防衛機制,強化對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個人資料、政治表意自由的保護,並要求中國對應改善人權狀況,在防衛機制完善之前,應該禁止或暫緩中資以及有中國影響力的外資經營這些敏感產業。
十項政治敏感產業與民主危機: 一.入口網站、電子商務與言論自由網路中立性。 二.廣告與媒體收買。 三.中資參股(投資)我國銀行與聯徵中心全民信用資料庫。 四.中資金融機構與變相政治獻金。 五.印刷業與言論自由。 六.表演場館與演藝人員表意自由、政治控制。 七.醫院、八.市場研究、九.郵寄名單編輯服務業以上三者與大規模情報蒐集社會控制有關。 十.商品通路與企業控制。
一、入口網站、電子商務與網路中立性: (一)相關開放項目:入口網站、資料處理、網站代管、第二類電信-存取網路服務、存轉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 、電子商務-電子購物及郵購業 。 (二)衝擊影響: 1.掌握大量國人個資及消費紀錄; 2.可進行網路監控,侵害通信自由(郵件); 3.(入口網站)立於上游關鍵位置,有上架決定權; 4.可影響網路媒體的報導內容; 5.可進行關鍵字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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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口網站、電子商務與網路中立性: (三)因應措施與開放前提: 1.網路中立性立法; 2.強化個資與隱私保護; 3要求中國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
二、廣告與媒體收買: (一)相關開放項目:開放中資經營(廣播電視 以外之)所有廣告業務。 (二)衝擊影響:廣告是媒體的主要財源,控制了廣告收入,就對媒體內容有影響力,對新 聞自由構成威脅。 (三)因應措施與開放前提: 1.應立法禁止廣告商與廣告主以明示或暗示 方法,介入媒體的人事、經營方向與編採內容。 2.所有政治廣告的經費來源應透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