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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 」患 未完 — 前線同工良心攻「房」 秘笈. 社總 「 綜合 家庭 服務關注組 」 2012 年 12 月 1 日 2013/4/24 修訂. 內容大綱. 「綜合家庭服務關注組」介紹 社工在處理公共房屋事宜的角色 公眾人士的期望及其他機構 奇案共賞 實戰篇 - 我們的「專業拒絕」 IFSC 做甚麼?. 「綜合家庭服務關注組」介紹. 成立於 2005 年 目的: 推動 IFSC 優質服務 支援 IFSC 前線同工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難 近期工作: 與 IFSC 前線同工、房署、社署聯絡 交流處理房屋個案之經驗 關注一筆過撥款及其「最佳執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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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患未完—前線同工良心攻「房」秘笈 社總「綜合家庭服務關注組」 2012年12月1 日 2013/4/24修訂
內容大綱 • 「綜合家庭服務關注組」介紹 • 社工在處理公共房屋事宜的角色 • 公眾人士的期望及其他機構 • 奇案共賞 • 實戰篇- 我們的「專業拒絕」 • IFSC做甚麼?
「綜合家庭服務關注組」介紹 • 成立於2005年 • 目的: • 推動IFSC優質服務 • 支援IFSC前線同工在工作上遇到的困難 • 近期工作: • 與IFSC前線同工、房署、社署聯絡 • 交流處理房屋個案之經驗 • 關注一筆過撥款及其「最佳執行指引」
IFSC近年處理房屋需要個案的情況 • 自2005年開始,房屋需要之個案不斷提升 • 至2010年更佔大部份IFSC個案總數約30% • 當中不少涉及不恰當之轉介 • 於2011年4月向房屋署高層反映後,2011年7月推出新的表格,讓IFSC同工在一些情況下拒絕房署之轉介,表格推出後情況略有改善
「源」來,自有屋?! • 房屋署書面轉介 • 區議員/立法會議員 • 地區壓力團體 • 其他社工…..?! • 其他
常見房屋個案種類 • 調遷 (External/Internal Transfer) • 離婚後戶籍處理 • 遷出令 (Eviction) • 分戶 • 地區選擇 (locational Preference) • 前房屋福利(e.g.前居屋/公屋業主/首置/自置….)受惠人重新申請公屋 • 體恤安置/有條件租約計劃 (CR/CT)
奇案共賞 • 寵物屋 • 垃圾屋 • 欠租戶 • 丟空單位人士 • Tenancy Enforcement
CASE sample for sharing: • 案主表示希望申請加快派屋,曾到房署查詢,房署回覆她表示未能加快。建議案主向社工求助,有機會可獲加快。 • 案主至去年初發現網上列出之進度已超過其輪候編號,但仍未收到房署通知,便與社工到樂富總部了解。案主向房署職員提出因照顧父親而需要申請地區選擇,房署職員即時拿出社署之聯絡電話,並指示「記得講埋有其他家庭原因,如果淨係話要申請地區選擇唔會受理……」
口頭轉介方法 • 房署「 通知案主事宜」的信件上寫上最尾一句﹕ • 房署的查詢熱線中,最後一句﹕ • 房署的職員直接口頭著案主找社工寫信。 • 部份房署轄下的保安員 • 部份房署的物業管理處的職員或保安人員,當中部份可能是外判員工,對房屋條例一知半解
無厘頭轉介方法 • 即使案主已自行提交所需文件,當房署職員知悉正有社工跟進,仍會「無理地」要求社工推薦 • 更常常要求社工於2星期內回覆,唯中心收到轉介文件時,僅餘少於10個工作天處理。有時,房署職員更會催逼社工依時完成
實戰篇- 我們的「專業拒絕」 • 房署職員經常以「社工是專業的」為由,把個案轉介給社工,當同工發現個案有不合情理的地方,或轉介的條件並不足夠,社工可考慮作「專業拒絕」 • 「專業拒絕」:既然房署同意「社工是專業的」,那麼同工便可以此拒絕。例:「根據我們社工的專業判斷,此個案只涉及醫療因素,並沒有社會因素存在,故請房署自行處理……」
實戰篇- 我們的「專業拒絕」 • 偶到服務---專業服務使用者 • 自行向社工求助 • 朋友介紹 • 在區內看到大量空置單位 • 面對他們時,要向他們解釋香港房屋政策及資源分配的政策,讓他們明白房屋資源並不是用來處理家庭問題,誠然,有家庭在分戶後,的確少了爭執,但這是由於分戶後絕少往來,而不是問題已處理。當然,「相見好,同住難」,過份狹窄的生活空間的確會容易令人產生磨練,這是甚麼輔導、治療也很難處理的問題。 • 無奈,香港房屋資源嚴重緊絀,社工及求助人士都要面對如此困境。
實戰篇- 我們的「專業拒絕」 • 區議員/立法會議員轉介 • 除非個案十分離譜,社工難以拒絕推薦,一般50/50的個案一定獲支持,甚至當社工拒絕後,endorse文件至社署,對方反而發還要求重批及支持個案,為的就是一名立法會議員的轉介。
處理方法sharing(1) • 向案主解釋正常處理流程﹕ • 房署需要作出初步的評估 • 初步評估後,如申請人未能通過,會向申請人解釋未能通過的原因; • 初步評估後,如初步資料似乎有理由,房署會按不同情況而請申請人集齊有關文件。 • 若房署提出需要社工的信件,房署需要出信通知有關的社會福利部門,以轉介其作社會需要評估。 • ***以上流程為社會福利署與房屋署高層達成之協議。
處理方法sharing(2) • 向案主查詢邀請案主尋求社工協助之職員稱謂,並獲其同意在案主面前致電有關職員。 • 獲同意後,即場於案主面前致電房署有關職員,透過speaker 向房署職員澄清申請房屋援助的程序。
處理方法sharing(3) • 透過與房署直接澄清的做法,讓案主明白並非社工卸責,只是兩個部門的分工。若案主確實有輔導需要,此方案可提昇案主對社工的信任,避免居民誤會社工卸責,因而阻礙其接受輔導的意願。
IFSC其實做甚麼?! • 兒童為重、家庭為本、社區為基礎?! • 預防性工作 VS 補救性工作?! • 社會因素 VSCommon Sense?! • 代房署把關 VS 輔導關係?! • 房協社工 VS 「房署社工」?! • 專業拒絕 • 行政失當?!
同工秘笈心法 • 釐清社工在公屋事宜的角色,我們的立場!(CR & CT) • 社工價值:人人平等,長幼鄰舍互相支援,公民要負責任 • 社工專業:社工提供專業意見,而非解決行政混亂/彊化的工具! • 教育房署:原則要清楚,不要模稜兩可!! • 尊重專業,維持公義,專業拒絕,各司其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