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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之範圍認定及其營業稅問題探討. 2012.4.17 賴本 隊 壽險 公會名譽理事長. 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 一、 相關 法令 ( 一 )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 票券業 及 典當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係指經營非專屬銀行業、保險業 、信託 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收入。 第 3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如下: 2 . 保險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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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之範圍認定及其營業稅問題探討金融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之範圍認定及其營業稅問題探討 2012.4.17 賴本隊 壽險公會名譽理事長
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 一、 相關法令 (一)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 及典當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係指經營非專屬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收入。 • 第3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如下: 2. 保險業: (1) 經營動產、不動產出租及買賣業務收入。 (2) 銷售出版品收入。 (3) 其他非專屬保險業之收入。
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 (二) 保險法 • 第136條 保險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合作社為限。但經主關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之業務。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撤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保險業之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許可外,其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
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 (二) 保險法 • 第138條 財產保險業經營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業經營人身保險,同一保險業不得兼營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業務。但財產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者,不在此限。財產保險業依前項但書規定經營傷害保險及健康保險業務應具備之條件、業務範圍、申請核准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保險業不得兼營本法規定以外之業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其他與保險有關業務者,不在此限。保險業辦理前項與保險有關業務,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者,須經中央銀行之許可。保險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之業務。
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 二、 對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之意見 (一) 依財政部前開認定辦法之規定,對非專屬本業收入之範圍係採列舉為原則,再以「非專屬保險業之收入」作為概括之規定。惟由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及第138條第3項除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與保險有關業務外不得兼營保險法規定以外之業務等規定觀之,可知保險業經營業務範圍必須屬於保險或與保險有關之業務,且已於保險法中明訂,在法律位階高於行政命令之情況下,應可認為保險法所規定業務之範圍即屬本業之範圍。
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對金融服務業經營非專屬本業收入範圍認定原則之意見 (二) 由於實務上稅捐機關再認定是否屬本業專屬之業務即有不一致之情形(如信用卡業務手續費),亦即「金融機構法定業務」及「專屬該金融機構可從事之業務」均有被援用為認定標準之見解。考量各業別業務之認定標準宜以各該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意見為準,且保險業從事之業務範圍已於保險法中加以明訂,是有關財政部前開辦法中有關「非專屬保險業之收入」之解釋,應受到保險法對於業務範圍規定之拘束,亦即應以保險法之規定及金管會對於保險業務解釋之見解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