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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律时事评点

每周法律时事评点.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007 年第 18 期 总第 222 期 ( 5 月 28 日至 6 月 3 日 ) 本周最新法律法规提示由郑悦提供. 新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 广电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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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法律时事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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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每周法律时事评点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 2007年第18期 总第222期 (5月28日至6月3日)本周最新法律法规提示由郑悦提供

  3. 新法律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开展查处取缔黑网吧专项行动的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关于进一步加强猪肉、禽蛋等副食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技术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

  4. 一、关于登记管辖《合伙企业法》以及国务院新修订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可以登记合伙企业。 二、关于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明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三、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登记机关对经财政部门依《注册会计师法》批准设立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提出的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申请,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登记。合伙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申请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除提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各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 对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5.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合伙人的问题 五、关于变更登记 六、关于分支机构的登记 七、关于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登记的合伙企业的名称管理。2007年6月1日以前登记的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不要求在其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增加“普通合伙”字样。如果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并按照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准企业名称,按其合伙企业类型,在其名称中组织形式后增加“普通合伙”或者“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 八、关于合伙企业的监管 九、关于登记表格及文书格式

  6. 时间: 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 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2007年不得登记新的网吧。对《网络文化经营王可证》或《营业执照》到期的,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逾期继续经营的,按黑网吧查处。对已登记的网吧,复查是否符合工商登记条件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对符合要求的,逐一建立网吧专业档案,对辖区网吧的基本情况做到“五清”,即:户数清、证照清、上网设备清、服务项目清、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清,为日常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要加强网吧营业执照管理,对买卖、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要依法查处。

  7. 立法动态 • 我国将建社保基金经常性审计制度 • 证监会将治理内幕交易 草案文件转呈至高法 • 国有股减持将规范化管理 相关文件正征求意见 • 我国拟将文物出境限制标准自1795年改为1911年 • 我国将酝酿出台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投资管理办法 • 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出错将追究责任人 • 卫生部拟强化公共场所禁烟规定 ★最高法院:民事再审案件管辖级别提高 • 政协委员建议国家制定颁布指导日历 缩短黄金周 • 律师呼吁 尽快出台前科消灭法

  8. ★全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将发生重大改变,即从过去审理再审案件变为主要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全国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的主要职能将发生重大改变,即从过去审理再审案件变为主要进行审判质量监督管理。 ★ 再审案件的管辖级别将会被提高,即由上级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 ★民事一审案件将主要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来审理。——对于中级和基层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同一辖区的案件,不是以标的额确定,主要由基层法院受理。

  9. 法律新闻 ★公安部提醒股民:警惕证券市场四类违法犯罪 • 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基本上均由少年法庭审判 • 最高检研讨刑事和解制度:不能搞不公正的和解 • 统一洗车价格两天夭折 物价局:属价格违法行为 • 低保制度惠及四千万困难群众 救助体系基本建立 • 浙江:因公出境人员严禁出入赌博与色情场所 • 江苏一律师因疏忽错过权利申请时限被判赔3万多元 • 律师专为亿万富翁找对象 遭业内质疑

  10. 一、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的公司股票.一、是诱骗投资者购买所谓原始股或非上市公司股权。实施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手段有: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非法中介机构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的名义,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或代理买卖未上市的公司股票. 二、是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向投资者推荐股票,兜售基金、股权等投资产品。近期,一些不法分子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非法向投资者推荐股票。他们一般通过拨打电话,设立网站、博客,在论坛发帖,建QQ群等方式招揽投资者,向投资者收取一定费用后推荐股票,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此外,还有一部分违法犯罪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互联网上向投资者兜售子虚乌有的基金、股权等投资产品,聚敛到一定数量的钱财后便从网上消失。 三、是盗取投资者账户资金。近来,江苏、江西等地均发生了投资者账户资金被盗案件。一般情况下,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木马”、设立与证券公司类似的网站、偷看等方式获取投资者账号及密码,然后通过转账、盗取或伪造投资者身份证、银行卡等盗取投资者资金。

  11. 四、是贷款诈骗、挪用资金。近来,部分地区出现了贷款、典当炒股的现象,其中一部分人员甚至铤而走险,采用诈骗手段骗取贷款炒股。此外,还有部分国家机关、企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炒股。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和挪用资金犯罪。  公安部还提醒广大股民:当前,不要受“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等说法欺骗,购买所谓“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资产品;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接受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网上投资咨询;保管好资金的证券账号及密码;在柜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员时应停止交易,及时更改密码;在网上交易时注意预防“木马”等计算机病毒,发现病毒时应马上停止交易,关机并请专业人士进行杀毒、修补。四、是贷款诈骗、挪用资金。近来,部分地区出现了贷款、典当炒股的现象,其中一部分人员甚至铤而走险,采用诈骗手段骗取贷款炒股。此外,还有部分国家机关、企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资金炒股。上述行为涉嫌构成贷款诈骗和挪用资金犯罪。  公安部还提醒广大股民:当前,不要受“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等说法欺骗,购买所谓“原始股”、“共同基金”等投资产品;不要相信不切实际的投资回报、接受不明身份的电话或网上投资咨询;保管好资金的证券账号及密码;在柜台交易遇到可疑人员时应停止交易,及时更改密码;在网上交易时注意预防“木马”等计算机病毒,发现病毒时应马上停止交易,关机并请专业人士进行杀毒、修补。

  12. 案例聚集 ★婚前性行为导致的责任 • 租赁物为违法建筑是否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实施的轻度暴力能否构成转化抢劫 • 最高院开审黄金假日诉携程不正当竞争案 ★未签订股权转让服务合同 律所索专项顾问费败诉 • 称不知吸烟会使牙变黄 15年烟龄老师讨洗牙费 • 中搜公司因提供电影《无极》下载被判侵权 • 服药自杀失败状告药房 女子索赔近14万元被驳回 • 上海“堵单”第一案 股民索赔3千 • 云南首例受罚司机告赢交警 罚款返还司机

  13. 【案情】 周某、徐某曾在周某与王某结婚之前发生婚前性行为。王某与周某于1995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9日,周某生下一子某甲。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周某于2002年1月2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9月30日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诉讼期间,周某对某甲进行亲子鉴定,结论认为徐某与某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2年12月,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徐某共同赔偿其抚育费损失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1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在婚前与徐某发生婚前性行为导致怀孕并生育一子。周某与王某结婚后直至双方离婚前,周某隐瞒了与徐某非法性行为的事实,从而使王某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履行了法律上应当由徐某履行的抚养义务。由于周某与徐某的共同过错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且王某与周某已经离婚,故周某、徐某对王某抚养非婚生子而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某要求周某、徐某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一、周某、徐某赔偿王某抚育费人民币8633元;周某、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王某要求周某、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关于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否支持 ?

  15. 【观点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认为,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不属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调整,因而本案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但周、徐两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害了王某的一般人格权。因此,周、徐两人应共同赔偿王某的精神损害。 第二种认为,周、徐两人的行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王某一般人格权损害的后果,但由于周、徐两人的婚前性行为未违反法定义务,周、徐两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周某也不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所以,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16. 【案情】 • 2004年11月22日,律所接受程景公司的委托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所指派王律师担任程景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费4万元;期限一年;程景公司有关重大投资事项、公司(股权)收购等重大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委托原告律所律师代理,律师费用按优惠收取。 • 协议签订后至2005年11月,王律师作为程景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提供了相关服务,程景公司支付法律顾问费4万元。 • 2006年6月21日,程景公司的原股东愿景公司(化名)将其持有的程景公司60%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另一股东程全公司(化名),同时将法定代表人由魏兴变更为赵毅。2006年7月4日,程全公司将其持有的程景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希望公司(化名),法定代表人亦发生变更。 【争议之处】 律所认为王律师曾经参与了程景公司的前期股权转让事项,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程景公司应当支付6万元服务费。程景公司认为王律师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参加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会议,是在完成法律顾问的职责,双方并不存在股权转让专项委托合同关系。

  17. 【审判结果】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律所与程景公司之间存在常年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律所依约完成了相关的委托事务,程景公司亦支付了相关费用。在双方签订的常年法律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股权)收购等重大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委托原告律所代理,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律所完成的工作任务在常年法律服务范围之外,亦不能证明律所与程景公司之间成立了股权转让专项法律服务的委托合同关系,法院依法驳回了律所要求程景公司给付股权转让专项法律顾问费的诉讼请求。

  18. 法学论文 • 抢来的财产也应受到保护/江平 •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 • 从公司法的视角谈对股权执行/韩用交 • 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研究——兼对我国《公司法》第179条的检讨/刘燕 • 现代司法理念视角下的“零口供”定罪/赵凤强 孙成省 • 由《王朔斥侯耀华不地道》谈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陈俊

  19. 发言完毕,多谢指教!! 郑悦 二00七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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