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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春技術學院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

和春技術學院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 國際匯兌. 林信宏 財務金融系. 國 際 匯 兌. 第六章 外匯交易. 第一節 即期外匯交易. 定義 即期外匯交易 (spot exchange transaction) 指在買賣成 交後於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之外匯交易。依交割日期 之不同,可分為三類: 正常交割 (value spot) 次日交割 (value tomorrow/next day value) 當日交割 (value today/cash/same day value). 報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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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和春技術學院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 國際匯兌 林信宏 財務金融系

  2. 國 際 匯 兌 第六章 外匯交易

  3. 第一節 即期外匯交易 • 定義 即期外匯交易 (spot exchange transaction) 指在買賣成 交後於兩個營業日內辦理交割之外匯交易。依交割日期 之不同,可分為三類: • 正常交割 (value spot) • 次日交割 (value tomorrow/next day value) • 當日交割 (value today/cash/same day value)

  4. 報價方式 • 即期外匯交易之報價,一般均採「雙向報價法」,即報價者同時報出其所願意成交之買入匯率 (bid rate) 及賣出匯率 (offer rate),且依貨幣種類之不同而採行不同的報價法

  5. 交易對象 • 即期外匯交易之參與者眾多,有外匯之資金供給者、需求者、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外匯經紀商、投機者、中央銀行……等

  6. 四. 即期外匯交易之功能 • 即期避險 (spot hedging) • 即期避險,即運用即期外匯市場交易以及資金之借貸來達到規避風險之目的 • 有時廠商受限於市場規模及法令之限制無法利用遠期外匯避險時,亦可利用即期交易來完成

  7. 範例1 某乙為進口商,一個月後必須支付 USD2,000,000之價款 給國外廠商,但擔心一個月後美元升值將造成進口商無謂 的成本負擔,建議某乙可採以下操作來避險。 假設市場狀況如下:即期匯率 USD/TWD 26.00/26.10

  8. 範例1 廠商之避險操作如下: 乙預期一個月後,將需支付USD2,000,000,為避免到期 時美元升值,故先向銀行借入台幣,一個月貸款利率 9.5%,並立即兌換為美元存放於美元存款帳戶。 原則: 借入台幣之金額在即期外匯市場中兌換為美元,並存入 美元存款帳戶,一個月後其本利和應與預估負債金額相 同,即USD2,000,000,以便一個月後支付國外廠商

  9. 範例1

  10. 範例1 一個月後 以美元存款之本利和 直接支付給國外廠商。 償還預先向銀行支借的台幣本息:

  11. 範例1 透過以上即期避險操作,某乙支付了 TWD52,394,938去購買USD2,000,000償還 國外貨款,亦即某乙將買入美元之匯率固定 於26.1975 (52,394,938/2,000,000),而 USD/TWD 26.1975即為一個月期 USD/TWD之遠期匯率。

  12. 四. 即期外匯交易之功能 • 套 匯 (arbitrage) • 投機者運用不同外匯市場間匯價之不一致性,由低價市場買進,而在高價市場中拋售之行為即為地點套匯 • 地點套匯可分為以下二種: • 直接套匯 (direct arbitrage) • 間接套匯 (indirect arbitrage)

  13. 第二節 遠期外匯交易 • 定義及種類 • 遠期外匯合約 (foreign exchange forward contract) 係指外匯買賣雙方成交時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日期 ( 二個營業日以上 ),以定約當日買賣雙方議定之匯率,進行交割的外匯交易合約

  14. 一. 定義及種類 • 遠期外匯交易若依交割日之不同可分為下列二種: • 固定到期日之遠期外匯交易 • 任選到期日之遠期外匯交易

  15. 二. 報價方式 • 直接匯率 (outright rate) 報價 • 點數匯率 (point rate) 報價或換匯匯率 (swap rate) 報價

  16. 二. 報價方式 • 年利率 (percent per annum) 報價:此種報價法將遠期匯率與即期匯率之匯差換算成年利率來表示,其換算公式如下:

  17. 遠期外匯交易之定價 • 遠期外匯交易之交割日不同於即期外匯交易之交割日,遠期外匯之交割期限至少二日以上甚至長及一年,由於契約之期間較長,故二種通貨利率之高低,亦將影響遠期匯價之決定

  18. 遠期外匯交易之功能 • 提供進出口廠商規避匯率風險 • 跨國企業的財務避險 • 投機者為獲取利益

  19. 承作遠期外匯應備文件及相關規定 • 承作對象:遠期外匯合約之承作對象為有實際交易需求之法人或自然人 • 交易証明文件:信用狀、買賣契約、預約發票、訂單、商業發票或其他足以証明交易之文件影本 • 填寫文件:風險報告書及預購或預售遠期外匯申請書/契約書 • 交易相關規定:如保証金之收取比例,擔保品之成數、違約之懲罰比率及最低交易限額等依各銀行之規定而有不同,客戶在承作時應先充分瞭解

  20. 第三節 無本金交割之遠期外匯 • 定 義 無本金交割之遠期外匯 (non-principal delivery forward contract, NDF) 為遠期外匯的一種,但其與遠期外匯交易不同之處,在於合約到期時僅就合約上之議定匯率與到期時之即期市場匯率間之差額進行交割清算,並無需支付本金

  21. 優 點 • 無需審核相關商業交易文件 • 本金無需實際支付,對廠商未來現金流量之估計不會造成重大負擔 • 操作之成本較低,有些銀行僅需繳納少許的保証金,有些銀行則由客戶提供擔保品不需保証金即可承作

  22. 三. 業務規範與限制 • 業務規範 • 承做的對象包括國內、外法人 • 無須審核相關交易文件 • 保証金收取由銀行自行斟酌 • 交易期限不予限制,但不得展期

  23. 三. 業務規範與限制 • 限 制 為穩定新台幣匯率,防止投機客利用NDF炒作,央行採行以下措施: • 1998年4月20日 中央銀行宣布即日起,凡承做每筆交易金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無本金遠期外匯的大額交易,都必須即時以電話連繫,將顧客的名稱及交易金額等相關資料告知外匯局交易科。此外,自5月1日起,各銀行必須把其所承做的NDF交易資料,逐筆申報央行外匯局

  24. 三. 業務規範與限制 • 1998年5月25日 中央銀行宣布自1998年5月25日起實施管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三項禁令,包括 : • 禁止以聯名帳戶名義,代客操作外幣保證金交易 • 國內自然人不得從事換匯交易 • 禁止外匯銀行以外的國內法人承做無本金交割遠匯 (NDF) 交易,且國外客戶來台買賣NDF,必須經由國內銀行海外分行或在台外商銀行的海外聯行來辦理

  25. 合約之規定 • 有關NDF合約之規定,每家銀行各有不同,大致內容為:交易之貨幣種類、合約期限、合約金額及最高損失限額之相關規定

  26. 損益之計算 • 關於NDF之損益計算,銀行將自訂約日起,每一營業日依據美聯社或路透社所提供國內或國際外匯市場收盤匯率,評估顧客交易部位之未實現損益及擔保品變動情形以做為銀行判斷是否向顧客補收擔保品或採取必要措施之依據

  27. 第四節 換 匯 交 易 • 換匯交易的意義 • 換匯交易 (swap transaction),係指同時買進與賣出等額的某一種貨幣,但交割日不同的外匯交易

  28. 換匯交易的種類 • 單純換匯交易 (pure swap transaction) • 技術性換匯交易 (engineered swap transaction)

  29. 三. 換匯交易期間 • 即期日以前的換匯交易 • 當日隔夜換匯 (overnight swap,簡寫為O/N):即第一交割日為成交 ( 訂約 ) 當日,第二交割日為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 ( 次日 ) • 次日隔夜換匯 (tomorrow–next swap,簡寫為T/N):即第一交割日為成交 ( 訂約 ) 日後之第一個營業日 ( 次日 ),第二交割日為「即期日」

  30. 三. 換匯交易期間 • 即期對遠期的換匯交易 • spot-next swap(S/N):第一交割日為「即期日」,第二交割日為即期日的下一個營業日,也就是「成交日的次二日」對「成交日的次三日」 • spot-week swap(S/W):第一交割日為「即期日」( 成交日後二個營業日 ),第二交割日為即期日算起第七日 • spot-1 month:第一交割日為「即期日」,第二交割日為即期日算起一個月

  31. 三. 換匯交易期間 • 遠期對遠期的換匯交易 係指兩筆交割日均在「即期日」之後的日期,但必須不同一日,可視為是兩筆「即期對遠期」的換匯交易,此種交易在國際換匯市場上較少見

  32. 換匯交易的報價 • 在換匯交易中,銀行的報價亦採雙向報價法,而所報出之換匯匯率,前面的匯率表示「換匯買入匯率」,後面的匯率表示「換匯賣出匯率」,其意義為: • 換匯買入匯率:以報價銀行而言,表示先賣出即期的被報價貨幣,後買入遠期的被報價貨幣,即sell and buy( 簡寫為S/B) • 換匯賣出匯率:以報價銀行而言,表示先買入即期的被報價貨幣,後賣出遠期的被報價貨幣,即buy and sell( 簡寫為B/S)

  33. 五. 利用換匯交易的原因 • 由於國家法令限制,在市場直接借、貸該國貨幣有困難時 • 某些地區的貨幣資金借貸市場不活絡,或因時差緣故難以取得報價時 • 當銀行拆放的授信額度已滿時 • 具有某地區的債信優勢,可以較低成本,取得資金時 • 交易金額不符合資金借貸標準金額或畸零期間的借貸

  34. 五. 利用換匯交易的原因 對於一般企業或銀行而言,從事換匯交易有 下列幾種用途,分別舉例加以說明 • 軋平外匯交易所產生之資金缺口 由於銀行外匯交易可能因各種貨幣到期日不同而產生資金缺口 (cash flow gap),為避免資金缺口所產生的利率風險,可藉換匯交易加以平衡資金流量

  35. 五. 利用換匯交易的原因 • 調整外匯交易所產生之部位 由於銀行在承做外匯交易,常會出現外匯之長短部位,為了規避匯率風險,可透過換匯交易來消除

  36. 五. 利用換匯交易的原因 • 外匯交易的交割日的提前或遞延 銀行在承做外匯交易時,常因客戶將交割日提前或延後而造成資金流量的缺口,為順應此情況,銀行可與客戶進行換匯交易以軋平資金缺口

  37. 第五節 金融交換合約 • 所謂金融交換 (financial swap) 合約,係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之交易個體,經專業磋商後,以自已本身的金融工具 ( 如貨幣利率 ),和交易對手之金融工具作交換的一種協議

  38. 第五節 金融交換合約 • 一般金融機構與企業常進行的金融交換有下列三種類型: • 通貨交換 (currency swap) • 利率交換 (interest rate swap,簡稱IRS) • 換匯換利 (cross currency interest rate swap)

  39. 通貨交換 • 定義:是以某種貨幣的定期給付組合來交換 另一種貨幣的定期給付組合。 • 通貨交換與換匯交易在本質上亦存在以下幾項之差異: • 交易期間的長短 • 中介者不同 • 所屬市場不同

  40. 利率交換 (IRS) • 定義: 利率交換係一種契約行為,交易雙方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將相同幣別與金額之資產 (或負債) 所產生之固定利率之利息收入 (或支出),與浮動利率之利息收入 (或支出),進行調換的交易。 • 特點: • 交易雙方僅有利息之收付,並不涉及本金的交換. • 雙方收付之利息以名目本金之金額與幣別作為計算基礎

  41. 換匯換利 • 定義: 換匯換利係指交易雙方將不同通貨但等值的債權或債務,在約定期間內,以約定之匯率,連同計息方式一併交換的交易。 • 根據定義可知換匯換利結合了通貨交換與利率交換二種交易,其交易流程大致分為三部份:

  42. 三. 換匯換利 • 步驟1: 期初交易雙方以即期匯率交換兩種通貨的本金金額,並約定在期末反向交換時之匯率水準 • 步驟2: 交易雙方在約定交換期間內,交換兩種通貨的利息流量 • 步驟3:契約到期時,交易雙方以期初約定之匯率,交換本金金額

  43. 金融交換交易的優缺點 • 優 點 • 可降低交易雙方之資金成本 • 規避利率風險 • 規避匯率風險。 • 增加資產收益。 • 增加資金籌措的途徑。 • 靈活資產負債之管理。 • 交易成本比期貨低,交易期間可較長。 • 金融交換有較大自由度,可尋找不同交易對手及反向操作。 • 金融交換產品已逐漸標準化,容易達成協議

  44. 四. 金融交換交易的優缺點 • 缺 點 • 交易對手可能產生違約之信用風險 • 可能成為投機工具,如造成部位過多或過少,產生資產損失 • 不易自行尋找適當交易對手,常需仰賴投資銀行居間仲介,產生額外的交易成本

  45. 何謂外匯保証金交易 • 外匯保証金交易 (foreign exchange margin trading) 即指投資人在銀行開設一個信託帳戶,繳交一定數額的保証金做為擔保後,即可有擴大倍數 (倍 ) 的額度,投資人可在額度內自由與銀行進行外匯交易 • 幣保証金交易之原理,乃利用匯率變動之特性,買低賣高以賺取匯率差價,其與股票市場不同之處在於外匯市場並無漲跌幅的限制

  46. 交易對象及需檢附之交易文件 • 外匯保証金之交易對象: • 國內法人、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或持有居留証之外國人 • 國外法人、年滿20歲之外國人

  47. 二. 交易對象及需檢附之交易文件 • 需檢附文件:( 各銀行有不同之規定 ) • 國內法人: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組織章程、負責人的國民身份或護照 • 國內個人:身份證或外僑居留証 • 國外法人:除須先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開戶外,當須提供下列文件:公司執照影本、公司負責人護照影本、公司營業登記證、公司章程、董事名冊 • 國外個人:除須先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開戶外,並需提示外國護照

  48. 三. 開戶手續及交易時間 • 開戶手續 投資人欲從事外匯保証金交易除需依各銀行之規定提示相關証件外,另需簽署相關之開戶文件: • 印鑑卡 • 外匯保証金交易外匯買賣協議書 • 外匯保証金交易風險說明書 • 質權設定契約書 • 話交易識別碼通知書

  49. 三. 開戶手續及交易時間 • 繳存保証金 有關保証金數額多寡,各銀行之規定並不相同,一般而言,各銀行均有最低開戶金額之限制,而保証金繳存之幣別,有些銀行限制需為美元,有些銀行則接受等值美元的其他強勢貨幣,但不接受以新台幣的方式來繳納保証金

  50. 四. 交易方式與保証金之追繳 • 交易方式 • 基本上保證金交易是透過銀行採敲價 (dealing) 的方式來完成 • 銀行間另有透過網路來執行交易 • 除了銀行以外,在國外亦可透過外匯經紀商來進行交易,其通常同時扮演兩種角色 • 莊家 (banker),即由其本身吸收風險 • 經紀商 (borker),將部位再轉給銀行,不承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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