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k likes | 2.47k Views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重点:. 宪法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的原则; 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财产所有权; 合同订立的程序及主要条款;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刑法的原则; 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 ;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难点:.
E N D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教学内容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第二节 我国的实体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我国的程序法律制度
本章学习重点: 宪法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行政法的原则; 民法的概念及原则;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财产所有权; 合同订立的程序及主要条款;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 刑法的原则; 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难点: 如何在有限的课时内通过向大学生传授我国行政法、民法、刑法的基本知识,帮助大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健康的法律心理,通过合法途径正确处理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诸多法律问题。
第一节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一、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原则 (一)宪法的概念与主要特征 1、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政权的组织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的主要特征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人民主权原则 宪法通过确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 通过确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人民当家作主奠定了经济基础; 通过确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组织保障; 通过确认广大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把人民当家作主贯彻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3、尊重、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原则 我国宪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广泛的权利。2004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个修正案,特别增加了关于人权的重要内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法治原则 是对人治的否定。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应有的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民主集中制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 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它的最核心部分是国体和政体。 • 国体 即国家性质,指的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它体现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 政体 是指一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体和国体的关系是: • 1、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关系、结构,国体是国家所维护的阶级关系、阶级结构;政体是国家自身的组织关系、组织结构。 • 2、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要服从国体的性质,政体要适应国体。也就是说,怎么样有利于维护现存的阶级关系就怎样组织国家。
我国的基本国家制度有: •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五)基本经济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 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1、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 人民民主专政是民主和专政的辩证统一: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人实行专政; • 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 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保障:包括两个范围的联盟,一个是我国大陆范围内,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组成的政治联盟;二是广泛地团结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以拥护祖国统一为基础的政治联盟。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 2、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 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 保证了国家机关的高效运转; •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特点: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 中国共产党长期以来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与其他党派之间的关系。
实践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通气协商,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提供积极的建议。实践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进行通气协商,吸收各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各级国家机关中担任领导职务,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提供积极的建议。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 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外,还可以依法行使广泛的自治权。
(五)基本经济制度 • 基本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调整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各种基本经济关系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 •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 同时还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文化和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因此在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必须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 • 1999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一)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一)关于几个概念的说明 • 1、公民、国民和人民 •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 国民:以前与公民为同义词,现在很少用。 • 人民:是与敌人相对的,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而言的,主要的是一个法律概念;人民的范围比公民的范围要小,极少数公民不属于人民,而属于敌人,不享有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也不履行公民履行的某些义务;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的观念,人们则是一个集合名词。
2、公民权与人权 • 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和获得某些利益的可能性。还意味着,公民的权利在遭受阻挠或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以强制手段帮助他实现或恢复其权利。 • 人权:指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一个人按照人的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二者关系: 首先,从权利的来源来看,人权不等同于公民权利,人权是从人的社会属性讲的,而公民权利则是从公民的国家属性讲的,人权是一种属人的权利,不可转让和剥夺,公民权利则是基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 其次,区分层次不同,人权有机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之分,公民权利则是属于个人的,人权既有国际性的一面也有国内性的一面,公民权完全是一国范围内的问题。 • 再次,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而言,人权与公民权又是一致的。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 1、平等权 • 2、政治权利和自由 • 3、宗教信仰自由 • 4、人身自由权 •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6、社会经济权 • 7、文化教育权 • 8、特定主体权利
1、平等权 •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第一,除宪法和法律的特殊规定,每一个公民享有的权利都不 低于其他公民。 • 第二,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2、政治权利和自由 •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 •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二,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 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 《宪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4、人身自由权 •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宪法第37-40条) • 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 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 •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 • 主要包括: • 财产权。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劳动权。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劳动机会并按照劳动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 • 休息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 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案例:性别歧视 • 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l.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A大学法律系 1996级本科生刘某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某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要求税务局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思考讨论: • 你认为本案例中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平等权和劳动权? • 对平等权的具体含义你是如何理解的?
7、文化教育权 •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案例:齐玉苓案 • 1990年,山东省滕州八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济宁商校录取为委培生,但齐所在的中学却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 1999年1月19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
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侵犯姓名权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而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不是民事权利。但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惯例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侵犯姓名权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而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不是民事权利。但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的惯例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法释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10万元。 • 请结合本案谈谈如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宪法》第45、-50条)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设置专条,给予特别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人员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宪法》第45、-50条)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 公民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国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 4、保卫祖国、抵抗侵犯,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 5、依法纳税。
(四)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1条
讨论思考:大学生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讨论思考:大学生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在行使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实现其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我国的国家机构: •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三)国务院 •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 •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 •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