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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一、历史概况. 年代:1644——1911年。 摊丁入地;开豁贱籍;改土归流。 文化专制和文字狱。. 二、法制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正人心,厚风俗。. 三、法律渊源. 法律形式以律、例、会典为主 (一)律 顺治四年(1647年)在大明律基础上稍加删削,制订成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雍正五年(1727年),《大清律集解》 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 以后,律文不再修改,只是修例。. (二)例 清朝的例由明朝的条例发展而来,有条例、则例、事例等。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 (三)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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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概况 • 年代:1644——1911年。 • 摊丁入地;开豁贱籍;改土归流。 • 文化专制和文字狱。
二、法制指导思想 •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 正人心,厚风俗。
三、法律渊源 • 法律形式以律、例、会典为主 (一)律 • 顺治四年(1647年)在大明律基础上稍加删削,制订成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 雍正五年(1727年),《大清律集解》 • 乾隆五年(1740年),《大清律例》 • 以后,律文不再修改,只是修例。
(二)例 • 清朝的例由明朝的条例发展而来,有条例、则例、事例等。 • [清]薛允升:《读例存疑》。 (三)会典 • 典章制度,统称《大清会典》,有五部。 (四)其他 • 对少数民族的立法。 • 地方立法。省例。 (五)清朝的律学
四、身份法 (一)社会等级 • 旗人。 • 官缺(官职)制度。“官缺”分满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 • 捐钱买官,称为“捐纳” 。 • 捐纳和恩荫 ,“异途” 。 • 孔府衍圣公 。 • 贱民,惰民 。
奴婢 • 《大清律例·刑律》 “奴婢殴家长” 条: “凡汉人家生奴仆、印契所买奴仆,并雍正五年以前白契所买,及投靠养育年久,或婢女招配生有子息者,俱系家奴,世世子孙永远服役。婚配俱由家主,仍造册报官存案。 ” (二)宗族、家庭 • 宗族制度。 • 继承制度。兼祧。
五、刑事法 (一)旗人特权 • 以枷号代军、流、徒刑。 • 盗罪刺面可改为刺臂,死罪斩立决可改为斩监候等。 (二)刑罚 • 发遣刑。 • 绞监候、斩监候、绞立决、斩立决。 (三)罪名 • “文字狱” 。
六、财产法 1、旗地旗产 2、典权制度,更为明确 • 契约须注明典或卖; • 典不必纳契税,而卖须纳契税; • 须明确回赎年限等。
七、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 宗人府、内务府 。 • 理藩院。 • 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州县。 (二)诉讼审判制度 • “秋审”和“朝审” 。 • 幕友、胥吏 。
八、晚清法制 (一)概述 • 1840——1911年。 • 二次鸦片战争。 • 太平天国起义。 • 洋务运动。 • 中日甲午战争。 • 戊戌变法。 • 八国联军入侵。 • 清末新政。
(二)治外法权的设立 1、领事裁判权 • 《虎门条约》附件《五口通商章程》。 • 《望厦条约》。 2、观审 3、会审公廨mixed court
(三)修律活动 • 修订法律馆、修律大臣。 • 沈家本、伍廷芳。 • 日本法学博士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 •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 • 礼法之争。
(四)预备立宪 • “规制未备、民智未开” 。 1、官制改革 2、资政院、咨议局 3、宪法性文件 • 1908年8月公布《钦定宪法大纲》。 • 1911年11月3日公布《十九信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