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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考選第一階段作業說明

101 年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考選第一階段作業說明. 報告人:吳智泰教官. 目錄. 壹、招生對象及資格標準 貳、考試科目 叁、報名程序 肆、選填官科及錄取分發 伍、考選作業流程 陸、注意事項. ※ 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 年齡在 32 歲( 69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 以內。. ※ 資格標準 :. 1. 體格: ( 1 )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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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年預備軍官預備士官 考選第一階段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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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101年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第一階段作業說明 報告人:吳智泰教官

  2. 目錄 壹、招生對象及資格標準 貳、考試科目 叁、報名程序 肆、選填官科及錄取分發 伍、考選作業流程 陸、注意事項

  3. ※ 招生對象: 具中華民國國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男,年齡在32歲(69年1月1日以後出生)以內。

  4. ※ 資格標準: 1.體格: (1)合於「體位區分標準」之常備役體位者。 (2)憲兵則有身高、體格指標值(BMI)、 視力、無顏面傷殘(胎記、疤痕)、青蛙腿、扁平足、斷指、穿耳洞及身體任何部分有刺青(紋身)等限制因素。

  5. ※ 資格標準: 2.在校軍訓成績: (1)在校軍訓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每門課程成績均需達60分以上 。 (2)大學採計4門軍訓課。 (3)二專日間部採計2門軍訓課程 。 (4)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2年者採計2門軍訓課程 ;二專夜間部修業年限為3年者採計4門軍訓課程 。 (5)五專採計第3、4學年中4門軍訓課程 。 (如在報名期間未達標準,應於離校前修習合格)

  6. ※ 資格標準: 3.曾受刑之宣告(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 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 。

  7. ※ 資格標準: 4.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凡大陸來臺、民國86年7月1日以後香港來臺及民國88年12月20日以後澳門來臺者,必須分別在臺設籍滿20年、10年以上。 5.具雙重國籍者經錄取後,應於入營前,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入營報到。未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錄取資格。

  8. ※ 考試科目: 1.智力測驗、共同科目(憲法與立國精神、國文、英文、計算機概論)。 2.共同科目命題範圍、配分比例: (1)國文(應用文20%、中國文學史20%、古今文選20%、孫子兵法40%)。 (2)英文(單字40 %、文法30%、閱讀測驗30%) (3)憲法與立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含本文、增修條文)60%、立國精神20%、中華民國100年國防報告書20%)。 (4)計算機概論(電腦基本概論30% 、電腦網路暨資訊安全概論及資訊最新發展趨勢70%)。

  9. ※ 報名程序: 1.報名日期: 自民國100年10月6日零時至100年10月27日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2.考生須分別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請自行從國防部網站(網址:http://rdrc.mnd.gov.tw/ eseocd)下載表格報名書面資料一式3份,於10月27日下午5時前送軍訓室吳智泰教官。

  10. ※ 繳交文件: 1.報名表一式3份:由教官簽章後,第一聯份繳交國防部,第二聯由教官留存,第三聯由學生自行留存。 2.歷年軍訓成績單1份:軍訓成績尚未完成合格者另繳交切結書1份(可現場填寫)。 3.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1份:自行黏貼於報名表第一聯。

  11. ※ 繳交文件: 4.最近半年內、二吋半身脫帽光面照片2張:相片背面以原子筆註明姓名、學校,博士生及90 年(含)以前有考取預官資格的學生免繳。 5.證照正反面影印本:影印在同一張A4紙張上,證明正本供驗證後交還,博士生、90 年(含)以前有考取預官資格的學生,以及無證照的學生則免繳)。

  12. ※ 報名程序: 3.博士班甄選: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博士班學生,志願參加義務役預備軍官甄選者,不論是否確定當年如期畢業,請務必先行完成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方式同考選人員報考程序,取得第1階段甄選資格。 4.併入營:民國90年(含)以前考取預備軍官申請併民國101年入營人員,網路登錄及書面報名作業同考選人員報考程序,本年併入營申請作業程序與去年作業程序相同。

  13. ※ 選填官科及錄取分發: 1.智力測驗不合格者,不予錄取(合格標準100分/Ⅲ)。 2.共同科目其中有一科(含)以上為零分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3.符合公告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合格分數(非錄取標準)者,得依志願選填預備軍官或士官。 4.符合公告選填預備士官最低合格分數(非錄取標準) ,但成績未達選填預備軍官最低分數者,僅可選填預備士官。 5.博士班及併入營亦須自行至國防部網站完成第2階段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併入營僅選填入營梯次)。

  14. ※ 考選作業流程: 1.報名時間:民國100年10月6日零時至100年10月27日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2.各大專院校資格審查:民國100年10月6日至100年11月9日止。 3.資料送交考選委員會:民國100年11月9日前。 4.准考證發放:100年12月中旬,由考選委員會製作,交由各校轉發。 5.考試日期:民國101年1月18日(星期三)。 6.考試成績公告及寄發:民國101年3月8日函送各校及公告得選填官科及入營梯次之最低標準

  15. ※ 考選作業流程: 7.官科及入營梯次選填:民國101年3月18日零時至3月29日下午5時止自行至國防部網站選填官科(專長類別)及入營梯次。 8.錄取公告及寄發錄取通知單:錄取人員(含錄取通知、入營梯次),於民國101年5月30日函送各校及上網公告。 9.寄發入營通知單:於報到入營15日前寄達,屆時未收到入營通知書者,請主動聯絡「大專程度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考選委員會」辦理補寄發作業(0800-000-050#216-220)。

  16. ※ 注意事項: 1.報名日期自民國100年10月6日零時至100年10月27日下午5時止,逾時概不受理。 2.曾受刑之宣告(含緩刑與易科罰金),或受保安處分、 感訓處分、強制戒治、觀察勒戒裁判確定者,不得報考。但少年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或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不在此限。於報名後入營前有前述情形之人員,如在受基礎教育期間經察覺,即予退學並取消其預備軍官或預備士官之錄取資格。

  17. ※ 注意事項: 3.報考特種官科(專長類別)人員,若持有與報考專長類別相符之國家檢定專業乙級(含)以上或高、普考以上證照者,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受驗。 4.選填之官科及入營梯次一經決定,不得申請變更。 5.獲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錄取資格人員(含博士班),如當年未能依參加考選之科、系、所畢業學歷入營,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以其他科、系、所之畢業證書要求入營。

  18. 簡報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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