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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實施之因應政策說明. 勞工委員會 102 年 7 月. 大 綱. 壹、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未 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貳、 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簡介 參、 勞委會協助勞工措施 -- 振興輔導 -- 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 肆、 結語. 壹、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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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實施之因應政策說明 勞工委員會 102年7月
大 綱 壹、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貳、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簡介 參、勞委會協助勞工措施 --振興輔導 --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 肆、結語
壹、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1/3) •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1條及第95條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須由勞委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其來臺工作相關許可及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後,並需經立法院決議同意,始得開放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工作。惟考量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工作之涉及層面較廣,非單純屬勞工事務,且現階段社會民意尚無形成共識,故政府對於大陸地區勞工來臺工作尚秉持不開放立場。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2/3) • 因兩岸之特殊關係,兩岸條例除「工作」外,另有「活動」之法制設計,以因應兩岸間複雜、敏感之交流所需。為符合WTO之精神及兼顧兩岸之特殊關係,內政部於87年訂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92年訂定「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及94年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等三個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僅得依據該等規定辦理來臺活動。 • 服務貿易協定簽署後,陸資企業來臺投資所衍生負責人、經營管理人員引進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尚需依前揭規定辦理,並無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又陸資企業申請大陸地區人士來臺活動之人數限制以投資金額為標準,爰陸資企業來臺投資有關聘僱大陸地區人士來臺人數有相關限制,其大多數員工仍聘僱國內人士,將可創造國內勞工就業機會。
服貿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至於模式四(自然人移動)的內容,係依據現行我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人員進出的規定,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服貿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的措施。至於模式四(自然人移動)的內容,係依據現行我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人員進出的規定,不涉及大陸勞工來台,也沒擴大開放人員進出。 98年6月30日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時,即已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其中有關人員進出部分,主要係參照外人來臺投資相關規定,以投資金額及營業額核定來臺人數,並進行後續管理,倘發現有經營非核准之營業項目,或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假藉名義來台工作等不法活動,則依兩岸條例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 截至102年5月底止,核准陸資來台投資398件,核准主管或技術人員來臺僅約216人,雇用我國員工人數達6,771人以上,並無發生大陸人士大量來臺衝擊我就業市場情事。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開放大陸地區人士來臺工作 (3/3) 5
貳、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簡介貳、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簡介 • 方案目標 因應政府與他國(或地區)簽署區域或自由貿易協定等貿易自由化衝擊,由政府提供產業調整支援措施,以協助產業提昇競爭力及促進社會安定。 • 適用對象 加強輔導型產業、受衝擊產業、受損產業、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 • 協助勞工的三項策略措施: 振興輔導、體質調整、損害救濟
已顯著受損之產業、企業、勞工 已增加進口,但尚無顯著受損之衝擊產業及勞工 振興輔導 體質調整 損害救濟 • 為防患未然,並對已受貿易自由化衝擊之產業、企業與勞工提供積極、有效之支援措施,本方案依對象不同,分別採行下列3種調整支援策略: • 內需型、競爭力較弱、易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加強輔導型產業 • 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
振興輔導階段措施 --勞工就業相關服務
一、就業服務--單一窗口提供服務 對於受影響事業單位及勞工實地訪視,並且提 供就業服務、諮詢與職訓訊息。 受理受影響失業勞工求職登記,辦理就業諮詢 及推介就業。 推介安排受影響失業勞工職業訓練。 協助受影響廠商辦理資遣通報。 協助受影響事業單位及在職勞工運用各項就業 促進工具就業。 10
因職業訓練措施具有積極性預防失業及提升勞工職業競爭力之效果,又貿易自由化之發展對各產業事業單位及勞工均會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針對受影響產業之事業單位及勞工,特訂定「充電起飛計畫」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在地訓練服務計畫」。因職業訓練措施具有積極性預防失業及提升勞工職業競爭力之效果,又貿易自由化之發展對各產業事業單位及勞工均會產生不同程度之影響,針對受影響產業之事業單位及勞工,特訂定「充電起飛計畫」及「因應貿易自由化在地訓練服務計畫」。 • 因應貿易自由化在地訓練服務計畫 二、職業訓練--因應貿易自由化職業訓練措施 • 充電起飛計畫 • 提升勞工職場能力 • 穩定就業、促進再就業 • 蒐集在地訓練需求 • 連結合適職訓計畫 11
(一)充電起飛計畫(1/2) 目的:勞委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輔導各產業從業人員參訓,提升工作知識技能與就業能力,並協助事業單位發展人力資本,持續提升勞工職場能力,穩定就業及促進再就業。 辦理內容: 協助在職勞工方面:結合民間訓練資源,輔導勞工參加符合產業需求、實務導向之訓練課程,補助100%訓練費用,以協助勞工穩定就業。 12
(一)充電起飛計畫(2/2) 辦理內容: 協助待業勞工方面:符合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認定產業之失(待)業者,參加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自辦、委外辦理之職業訓練,補助100%訓練費用;另若具有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或特定對象失業身分者,可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安定參訓期間之基本生活。 協助事業單位方面:為因應貿易自由化可能帶來之影響,協助事業單位依據營運策略或轉型、升級需求,為所屬員工規劃、研提訓練計畫,補助所需講師費及交通費用。 13
目的:職訓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結合民間單位,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及其勞工,整合中心內、外部資源,適時因應轄內產業及勞工訓練需求。目的:職訓局所屬各職業訓練中心結合民間單位,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及其勞工,整合中心內、外部資源,適時因應轄內產業及勞工訓練需求。 (二)因應貿易自由化在地訓練服務計畫(1/2) 14
(二)因應貿易自由化在地訓練服務計畫(2/2) 102年度服務據點 15
三、職務再設計(1/2) 補助金額 目的 為協助在職勞工穩定就業,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得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每一名在職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職務再設計(2/2) 補助項目 • 包括下列各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 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促進在職勞工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 提供就業輔具:為增加、維持、改善在職勞工就業能力之輔助器 具。 • 改善工作條件:在職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之改善。 • 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按在職勞工特性,分派適當工作。 • 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在職勞工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 境有關之改善。
勞委會職訓局各職訓中心於自辦或補助或委託辦理勞工相關訓練後,由本會中部辦公室配合各職訓中心申辦專案檢定,協助取得技術士證 。 全國技能檢定與即測即評即發證技能檢定於預定辦理梯次內增辦所需之檢定職類,必要時得增辦梯次,以提供便捷的檢定服務機制。 針對受影響事業單位之勞工於接受勞委會職訓局相關訓練後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申請給予一次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全額補助。 四、協助取得技術士證措施 18
五、入廠輔導企業建構勞資溝通及協商機制, 推動勞資雙方協商知能培訓,避免受影響 產業勞工權益受損,有效預防勞資爭議 • 目的: 強化勞資雙方透過自治協商方式,預防可能受影響產業勞工權益受損,避免勞資爭議維護社會安定。 • 辦理內容: 建置勞資關係網,提供結社權、協商權、爭議權相關知識、資源及國際上集體勞資關係資訊及研究。
六、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創業協助 • 目的: 貿易自由化可能使勞工職業生涯須作調整,對於欲創業或未來有轉職規劃之勞工,增強創業知能,有助職涯規劃及準備。 • 辦理內容: 創業技能及經營管理培訓:辦理創業研習,提供創業準備、創業貸款介紹及創業經驗分享等課程講座。
七、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支持服務 目的:協助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勞工面對生涯挑戰及困境,提供心理健康諮詢、輔導及協助,減低貿易 自由化對於勞工生活之衝擊與影響。 辦理內容: 一、心理健康巡迴講座:邀請心理健康專家分區辦理講 座,提供專業及實用的心理健康資訊,帶領身心健 康促進體驗活動。 二、勞工諮詢輔導:提供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在職、失 業勞工及其家屬專業之心理諮商服務,降低貿易自 由化對於勞工生活之衝擊。
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 --除提供「振興輔導」之相關措施 並增加提供措施如下
一、就業促進津貼項目(1/5) 受影響事業單位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金。 失業勞工搬遷津貼。 失業勞工租屋津貼。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臨時工作津貼。 待業生活津貼。 就業獎助津貼。 23
一、就業促進津貼項目(2/5) 受影響事業單位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目的:為穩定因貿易自由化受影響企業轉型期間之在職勞 工就業,提供企業轉型期間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補助縮減工資前後月投保薪資差額之50%(如勞工參加政府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 之訓練課程加發20%)。 失業勞工求職交通補助金 目的:為鼓勵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失業勞工求職,減少其 就業障礙,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 補助金額: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情形特殊者,最高得 於1,250元內核實發給,1年以4次為限。 24 24
一、就業促進津貼項目(3/5) 失業勞工搬遷津貼 目的: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受影響之失業勞工順利就業或 轉業,減少其就業障礙,提供搬遷津貼。 補助金額:每人每次最高5,000元。 失業勞工租屋津貼 目的: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受影響之失業勞工順利就業或 轉業,鼓勵其至外地就業,提供租屋津貼。 補助金額:以租金50%發給,每人每月最高5,000元,最 長補助6個月。 25 25
一、就業促進津貼項目(4/5) 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目的:提供僱用獎助,鼓勵雇主僱用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 失業勞工,以增加其就業機會。 補助金額:依僱用勞工人數每人每月發給雇主1萬元或每 小時55元,最長12個月。 臨時工作津貼 目的: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失業勞工早日重返一般 職場,結合政府機關(構)或非營利團體,推介勞 工從事臨時工作,學習相關技能或適應職場。 補助金額:每人每小時發給109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 時,最長6個月。 26 26
一、就業促進津貼項目(5/5) 待業生活津貼 目的:為穩定與保障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非自願離職失業 勞工失業期間之生活,提供其待業津貼。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以其離職前平均月投保薪資(或基本工資)之60%發給,最長發給3個月(失業給付領取屆滿者)或6個月(未能領取失業給付者)。 就業獎助津貼 目的:為鼓勵領取待業生活津貼者,儘早就業,提供其就 業獎助。 補助金額:於待業生活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再就業連續滿30日,於受僱同一雇主之就業期間,每月依失業勞工原待業生活津貼金額之50%發給,最長以其尚未請領之待業生活津貼期間為限。 27 27
二、職場學習津貼(1/2) 目的 進用單位資格 為協助失業勞工適應職場環境,進用單位得擬定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向提供失業勞工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提案。 • 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 立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 • 民營事業單位。 • 公營事業機構。 • 非營利組織。 • 學術研究機構。
二、職場學習津貼(2/2) 補助方式及期間 補助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及進用單位管理訓練津貼,補助期間最長為3個月;而進用單位進用重度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前,應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評估,得延長至6個月。 補助金額 • 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 • 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每人每月按本會公告之每月基本工 資核給。 • 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每人每小時每月按本會公告之每小 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星期不得逾35小時。 • 進用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 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 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新臺幣5,000元。 • 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依據所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 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時新臺幣25元,每星期不得逾35小時。
目的:為協助失業勞工安置,用人單位向職訓局所屬就服中心提案,審查通過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勞工,參加安置計畫期間之失業勞工,得領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目的:為協助失業勞工安置,用人單位向職訓局所屬就服中心提案,審查通過後,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勞工,參加安置計畫期間之失業勞工,得領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補助項目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二)勞健保費用:失業勞工、專案管理人員 (三)工作費:專案管理人員 (四)其他費用。 補助期限:上述最長補助12個月。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1/2)
補助支用範圍與標準 (一)失業勞工:每人每小時補助109元至125元,每月以工作20小時至176小時為原則,依核定之工作時數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二)專案管理人員:依其專長及計畫需求,每月補助2萬5,000元、2萬9,700或3萬4,000元,並補助其勞健保費之雇主負擔部分,以實報實銷為原則。 (三)其他費用:以前二款編列費用之5%或15%為補助原則。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2/2)
四、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創業協助 • 創業諮詢輔導及適性分析:安排創業顧問解決創業經營問題,並指導撰寫創業計畫書。 • 企業見習:實地了解創業環境及實務經驗。 • 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勞委會「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或經濟部中小企業處「青年創業貸款」者,前3年免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1.5%,利息差額由勞委會補貼,利息補貼以貸款額度新臺幣100萬元為限,補貼期限最長7年。
肆、結 語 一、兩岸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後之影響評估: 幫助人民做生意,提升臺灣競爭力: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係為兩岸服務貿易的往來提供制度化基礎,促進兩岸服務業相互投資與貿易,業者能擴大對中國大陸出口之經營範圍,可增加業者在大陸的競爭力。 有提升對臺灣投資、擴大就業機會之效果: (一)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可擴大吸引陸資來臺投資,並可讓外國瞭解兩岸經貿穩定發展增強外人來臺投資動能,外國企業在臺設立商業據點實質經營滿3年或5年以上,可以臺灣服務提供者的身分,利用本協議之優惠待遇進軍大陸市場,有助於提升其他國家及企業與我國進行經貿合作之意願。
(二)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未涉及大陸勞工來台,未擴大開放 人員的進出。陸資投資及申請來台進行經營管理人員 皆有限制,截至102年5月底止,經濟部核准陸資投資 事業來台之主管或技術人員僅216人,至101年底止, 陸資投資事業僱用我國員工人數達6,771人。
二、鑒於貿易自由化為當前國際經濟趨勢, 勞委會將持續加強辦理因應貿易自由化 相關業務,提供勞工就業協助與就業安 定協助,使勞工能與經濟開放同步受 益,減少不利益影響。
簡報結束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