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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股 2012 年 10 月. 财税 [2011]111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附件 1 :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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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政策法规股 2012年10月

  2. 财税[2011]1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

  3. 行业范围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3

  4. 行业范围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一)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二)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4

  5. 行业范围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三)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5

  6. 行业范围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6

  7. 行业范围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7

  8. 划定标准和计税方法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财税[2011]111号 第三条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8

  9.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 适用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特定应税服务,如公共交通运输、以试点实施日前购进或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动漫企业都可选此方法;销售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须办理申请,且选择此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并不得再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9

  10. 划定标准和计税方法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关于划定标准的解读 标准: 应税服务年营业额(含税销售额)515万元(含本数) (即应税服务年不含税销售额 500万元(含本数)) 1、应税服务年营业额(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营业额(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试点实施前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1+3%) 2、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算。 3、应税服务年营业额(销售额),含免税、减税的营业额(销售额)。 4、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10

  11. 划定标准和计税方法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关于计税方法的解读 财税[2011]111号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11

  12. 出口服务: 零税率: 国际运输服务、研发服务、设计服务 免征增值税: 除上述外的其它应税服务 关于销项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适用税率17%、13%税率的基础上,设定了两档较低的适用税率,即交通运输业的适用税率为11%;其余部分现代服务业(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外)的适用税率为6%。 12

  13. 试点行业(服务业) 适用税率(增值税) 现行税率(营业税) 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服务 11% 3% 水路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5%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7% 关于销项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税率设定 13

  14.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4

  15.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 解读 (一)什么是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之一。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专用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纳税人销售凭证之一,但不具备扣税功能。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开具普通发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2、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15

  16.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 解读 发票开具系统 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如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的,需要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同时,需要另外开具“普通发票”给其他纳税人的,要使用“通用机打发票”,并需购买“税眼系统”进行。 除交通运输业以外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如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一般纳税人进行抵扣的,需要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同时需要另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使用同一个“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行开具。如纳税人不需领购专用发票的,只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可选择领购“税眼系统”开具“通用机打发票”或者领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 意 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可以全额抵减的,但购买税眼系统则不可以全额抵减。 16

  17.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 解读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准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目前货物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是由海关负责代征的,试点纳税人在进口货物办理报关进口手续时,需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增值税并从海关取得完税证明,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17

  18.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 解读 (三)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1、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农户收购农产品,按照收购单位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

  19.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 解读 (四)运输费用扣税凭证 1、接受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非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取得其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该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试点地区取得的试点实施之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可参考派发资料——“营改增关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特别提醒”) 注 意 19

  20. 关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 解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以境内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境内代理人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境内代理人出具通用缴款书。境内代理人将取得的通用缴款书转交给接受方。接受方从境内代理人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且在境内没有代理人,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情况的,由接受方按照规定扣缴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应税款,税务机关向接受方出具通用缴款书。接受方从税务机关取得通用缴款书后,按照该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 意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无论以境内代理人还是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抵扣税款方均为接受方。 20

  21. 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一、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取得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1

  22. 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三、申报纳税要求 纳税人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申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应在申报抵减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说明情况(具体格式可参照《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说明》)和相应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后将发票原件退回纳税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情况说明》可以在我局网站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咨询岗索取。 22

  23. 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四、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持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3

  24. 税控系统抵减增值税税额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五、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2011年12月1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并已抵扣相应进项税额的,需在申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会计核算 购入设备时: 1、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3、按期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等 贷:累计折旧 2、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借:递延收益 贷: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等 发生技术维护费时: 4、发生技术维护费 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管理费用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银行存款等 贷:管理费用等 24

  25. 关于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关于专用发票的开具 非交通运输业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使用的防伪税控设备是金税盘和报税盘。 交通运输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税控系统包括了税控盘和报税盘。 25

  26. 关于发票的认证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要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否则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网上认证,但需购买扫描仪,将发票通过扫描仪扫入,将数据文件传给税务机关完成认证。当月认证的发票必须当月抵扣 。 关于发票认证 26

  27. 关于发票的认证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应根据申报抵扣的相关海关缴款书逐票填写《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具体认证期限 27

  28. 关于红字发票的开具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关于红字发票的开具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若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形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非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服务接受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提供方凭《通知单》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业的应税服务接受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承运方凭《通知单》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用发票。《通知单》暂不通过系统开具和管理,其他事项按照现行红字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 28

  29. 关于抄报税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本内容 关于抄报税 抄报税是国家通过金税卡工程来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种过程。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金税卡及IC卡(用于开具发票及抄税、买专票使用)。 这个过程分为两步,第一步是在月初,在开票系统进行抄税处理,将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读入IC卡(抄税完成后才可开具本月新发票);第二步就是将IC卡拿到税务机关进行报税处理,由税务人员将IC卡的信息读入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 报税以后即可进行纳税申报,日期为每月15日之前。逾期不进行报税与纳税申报的,须缴纳罚款。 29

  30.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增值税差额征税:是指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的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计税方法。 差额征税项目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2)交通运输业服务 (3)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4)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5)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代理业务 30

  31.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计税销售额的确定: 交通运输业服务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物流承揽的仓储业务 试点企业(此处指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 代理业务 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销售额。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1

  32.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差额征税 扣税凭证 1.发票 2.行政事业收费或政府基金的财政票据 3.境外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据 4.其他 32

  33.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A、《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B、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核查原件后留存复印件);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b、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C、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差额征税的纳税人需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资料进行审核,才能进行扣除。 33

  34.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 : (一)当期发生属于规定扣除项目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外,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允许扣除项目申报扣除。 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上期转入本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余额+本期发生的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34

  35.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当期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规定 : (二)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小于等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 (三)当期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价款大于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的,当期实际扣除的价款为当期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 35

  36.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一般纳税人计税销售额计算公式: 计税销售额=(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含税价款)÷(1+对应征税应税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6

  37.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计税销售额计算表

  38. 二、差额征税主要内容 假设A企业、B企业分别是试点一般纳税人和非试点营业税纳税人,某公司向A企业购进一笔运输服务,含税销售额1110万元,A企业将部分业务交B企业联运,销售额555万元。 A企业销售额=(1110-555)÷(1+11%)= 500(万元) A企业应交增值税=500×11%=55(万元) 某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应该是A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项税额1110÷(1+11%)×11%=110万 差额征税案例 38

  39.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40.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财税[2011]111号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40

  41.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注意事项: 1、原一般纳税人兼营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41

  4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43. 申报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资料(必报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43

  44. 申报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注意: 1、2012年11月所属期开始,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试点和原有)均使用新表; 2、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得填写该附列资料。 3、目前我省需报送的其他附列资料,待省局明确是否仍需报送。 4、纳税人可进行网上申报,但需要购买扫描认证系统,可到纳税服务大厅的前台开通。 44

  45. 申报资料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存根联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帐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45

  46. 填表说明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1、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word) 注意:期末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帐的处理 ☆依据: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三条第(三)项“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2年11月1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以财预[2011]538号“销项税额比例法”为原则划分 46

  47. 填表说明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留底挂账案例(word) 47

  48. 填表说明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2、附表一填表的说明(word) 3、附表二填表的说明(word) 4、附表三填表的说明(word) 附表三注意事项: (1)附表三是存在差额征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进行填写。 (2)主要为附表一(第12列)计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3)本《附列资料(三)》第5栏各行次等于附表一(第12列)对应各行次。 (4)计算“扣除项目余额” 是由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必须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时,才可实施扣除。在实际业务中,扣除凭证的取得时间有时与销售业务的征税时间不同步。因此,必须计算“扣除项目余额”。 48

  49. 案例说明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 1.案例一:应税货物案例(word) 2.案例二:应税服务案例(word) 3.案例三:兼有一般货物和应税服务案例(word) 49

  50. 五、跨期业务处理的规定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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