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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Q&A. Q1 : 公部門臨時人員之範疇 A1 : 臨時人員係指 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 之受僱工作者。 ( 不包括 :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 約僱人員僱用辦法 進用之人員與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 陸 、 Q&A. Q2 :加班費計算方式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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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Q&A Q1:公部門臨時人員之範疇 A1:臨時人員係指非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受僱工作者。(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行政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與業經本會公告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技工、駕駛人、工友、清潔隊員、國會助理)
陸、Q&A Q2:加班費計算方式為何? A2: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陸、Q&A Q3:工時如何計算 A3: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
陸、Q&A Q4: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加班,工資應如何發給? A4: 一、週日或國定假日部分: 勞工每7日中應有1日之休息,做為例假。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如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例如於上午8時至16時之間於本府出勤1至8小時,即加發工資8小時,若出勤超過8小時,依延長工時工資計算。 二、週六部分: 週六若為不須工作之休息日,未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工資由勞資雙方協商定之;逾法定正常工作總時數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例如於上午8時至12時之間於本府出勤1至4小時(比照例假日),即加發工資4小時;12至16時之間出勤1小時加發工資1小時(核時給予),若出勤超過8小時,依延長工時工資計算。 三、另若週日出勤時間為15至17時,因已跨越至正常上班以外時間,除加發工資8小時外,另延長工時1小時。加發工資時間不計算在專案加班時數內。
陸、Q&A Q5:特別休假相關問題? A5: 一、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每 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並應於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 二、非編制人員特別休假,應於當年度或勞動契約終止時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三、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3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陸、Q&A Q6:工作年資相關問題? A6: 一、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故非編制人員於適用該法前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例如於台北縣政府各機關內之約聘僱、暫僱、臨時雇工、技工或工友等年資,符合上開規定,自97年度起年資合併計算。 二、若非編制人員,於當年度轉任約聘僱人員,如未有中斷之情形,轉任時年資合併計算﹔如有中斷之情形,於次年始將年資合併計算。
陸、Q&A Q7:兵役年資問題? A7:75年8月8日台75內勞字第480297號函釋略以:「……事業單位於本解釋函發布前或經指定適用本法前,其僱用之勞工已在役或已役畢者在營服役期間仍視為原機構服務年資,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陸、Q&A Q8:勞基法或本府給假要點疑義洽詢管道 A8:非編制人員如有勞動條件疑義,可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關係處85902819~3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85902724~37或本府勞工局勞動條件科29603456-5226至5247、本府人事處29603456-7956(二科)7942(三科)或7922(四科)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