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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案例一. 包装材料公司安工险拒赔案. 案情介绍. 某包装材料公司一套进口的聚丙烯薄膜生产线设备安装工程,保险人承保了其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001 年 4 月,被保险人报案,聚丙烯薄膜生产线控制系统发生电压升高导致部分电路板和仪表烧损, 284 件集成电路板报全损,报损金额为 USD150 万。.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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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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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案例一 包装材料公司安工险拒赔案

  2. 案情介绍 • 某包装材料公司一套进口的聚丙烯薄膜生产线设备安装工程,保险人承保了其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001年4月,被保险人报案,聚丙烯薄膜生产线控制系统发生电压升高导致部分电路板和仪表烧损,284件集成电路板报全损,报损金额为USD150万。

  3. 案情介绍 • 调查中发现,安装过程中业主方的工程技术人员为赶工期,在生产线配套的变压器未安装就绪的情况下,在工地315KVA的临时电源变压器线路中再串联了两个自绕的临时升压变压器(由380V升压至415V和380V升压至433V),以便计算机提前对生产线控制系统的子系统进行操作程序加载测试。 2001年4月19日上午8时,工程技术人员再次进行加载测试时 ,由于安装公司接线工将自绕的临时升压变压器输出线误接入生产线配套的变压器上,致使控制系统的电压,

  4. 案情介绍 • 从433V再升压至482V,在超电压的作用下,造成控制系统部分集成电路板及仪表损坏。另外经保险公司调查和审核生产线设备的进口报关单,该全套生产线设备(包括机械、电子控制系统)为旧设备,最早产品生产记录是1998年。

  5. 分析与结论 • 按照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规定:“若保险设备本身是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 本案关键是确认被保险设备为二手设备的前提下,事故损失是因进行试车所致。控制系统对子系统加载就是进行高电压通电向各子系统输入EWS(工程师工作站)的控制程序调试,电子设备组装完毕后通电进行软件安装,该电子设备就处于功能调试阶段,应归属于试车定义范畴。

  6. 分析与结论 • 同时,该工程保险单的保险期限8个月,从2000年10月15日至2002年06月14日,其中包括90天的试车期,而事故发生在2002年4月19日,已进入投保单确定的试车期间内。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对本起索赔予以拒赔处理。 • 另一方面,按照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对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7. 分析与结论 • 被保险人在加载过程中因所提供的电源电源超过额定电压的11%以上,且通电时间接近20分钟,结果导致控制系统的部分电路板及仪表因超压损坏。本事故原因是超电压损坏电气设备的典型案例,责任同样属于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亦不负责赔偿。

  8. 本案思考 • 本案例的主要焦点主要在于“旧设备试车,这部分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由于二手设备曾被使用过,可能本身存在内在缺陷,安装前却难以发现。因此,在国内安工险的标准保单措辞中,强调“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本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并且,在安工险的投保单中列明“如有旧品,逐一列明名称及价值”,特别要求投保人如实地、详细地填报。因此向保险公司投保前,投保人应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说明安装设备是否属于二手设备,保险公司也可据此来确定承保条件,以避免将来理赔中出现纠纷。

  9. 案例二 电力开发公司安装工程保险案

  10. 一、赔案基本情况 • 1992年8月1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F分公司以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承保了E电力开发公司的两台德国MANB/W发电机组,保险期限为1992年8月21日至1993年8月20日,保险金额为美元500万。1993年8月9日,该发电机组在运行中发生重大事故,E公司的用电全部消失,机组全部停机。

  11. 二、损失情况及对外商索赔过程 • 经E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人聘请的检验师三方检验,确定两台机组的损失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部分1200万元,费用部分800万元。设备价值中包括零件包括零件费、材料费、检查费、修理费、测试维护费、运输及安装的保险费、新机组及部件的报关费、商检费、港口费、调试费等。 •   检验师还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油水泵由于E公司变交流器电源失电而中断,停止运行,在断滑油、断冷却水的情况下机组没有正常运行,而是受大电网系统输出电拖带作逆功率运转,在干磨的情况下,轴承烧坏,活塞与气缸咬合,机组仍继续运转,致使连杆螺栓拉断,活塞碎裂,连杆飞出机外 。

  12. 二、损失情况及对外商索赔过程 • 造成交流电源失电的原因是由于100A500V的快速熔断器的熔断及电力公司变高低压开关处在非合闸状态,加上操作人员没能及时、准确地判断用电消失的原因并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等综合因素所致。由于找出造成上述开关处于非合闸状态及快速熔断器熔断的原因需要作大量的检验分析工作;另外,还需要检验逆功保护系统,励磁装置线路、滑油故障报警线路,Ⅱ、Ⅲ段电气联锁线路等。检验师认为在低压直流控制线路上安装快速熔断器是不合理的,原设计图纸上也没有这一设计。由于安装了熔断器,又没有采取辅助措施保证在交流电源失电的情况下备用蓄电也可以向直流控制线路供电,从而无法保证机组油水泵的正常运转。

  13. 二、损失情况及对外商索赔过程 • 当地公安部门还组织了调查,排除了该公司机电事故存在故意破坏的可能,但对事故的根本原因仍无从确定。在这种状况下,F保险公司从E公司处收集了大量文件材料,包括机组的买卖合同、附件、提单、信用证、机组安装合同等商业文件及机组安装线路图。保险公司还与聘请的检验师共同调阅了电厂工程图、机组运行记录、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通过综合分析,他们认为,该事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造厂商(B/W和西门子)在该电厂的机组线路设计上存在缺陷所致。根据买卖合同条款规定,由于这类缺陷的设计所致的损坏应由制造厂商负责赔偿,况且该事故发生在卖方的合同保养期内。保险人建议被保险人尽一切努力向制造厂商索赔。通过与制造厂商的谈判、协商,制造厂商同意承担了约人民币1600万元的损失。外商赔偿金额占全部损失金额的80%。

  14. 三、保险公司的赔付 • 被保险人E电力公司向德国方面获得了损失中80%的赔付,但还有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没有补偿。E公司认为: •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限内; • 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不能从德国获得赔偿,其原因是,E公司操作人员的疏忽或缺乏操作经验是引起本次事故的因素之一。 • 根据上述两点理由,被保险人要求F保险公司赔付人民币400万元。考虑到下述情况,保险人赔付E公司人民币200万元,本保险赔案结案。双方对处理结果比较满意

  15. 三、保险公司的赔付 • (一)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安装技术不善,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恶意行为所引起的事故。除外责任中没有把因设计错误引起的一切损失除外,只是对设计错误引起的本身损失作了除外。 •   (二)保险人虽暂时很难确定是什么原因导致100A快速熔断器熔断,但可以肯定,操作人员在测试、判断机组运行是否正常方面经验不足,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100A熔断器熔断也是导致机组断滑油及冷却水的原因。究竟是熔断器的质量问题还是有什么特殊原因,没有明确的结论。如果是熔断器本身的质量问题导致事故的发生,那么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也只是将熔断器的损失除外,并没有把由此所引起的机组及附属设备的损坏除外。如果认为安装熔断器是一错误,这一错误?quot;本身"包括了什么范围?是熔断器本身或是电路系统,还是保护系统或整个发电系统?保险人认为这里存在着极大的争议。保险人如果全部拒赔或进行抗辨并没有把握完全取胜。

  16. 三、保险公司的赔付 • (三)在保单期限问题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存在着分歧意见。事故发生在1993年8月9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限终止日是1993年9月20日,在这点上,事故是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然而保单上附加了"部分交付与部分验收责任终止条款"。保险人认为该机组已经在1993年4月5日份作了买卖合同的交付,并已试发电运行,因此安工险保单已经终止。但被保险人认为合同的交付并未完成,合同要求是交钥匙工程,事故发生时机组的运行只属调试运行阶段,双方并未签订交付文件。被保险人还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验收与交付使用条款应理解为按国家电力部门的规定,即政府主管部门的验收与交付,而不是合同的验收与交付。因此,被保险人坚持认为保险合同责任没有终止。因此,保险公司很难完全排除安装工程一切险保单的责任。

  17. 四、对本案的总结 • 保险事故发生后,F保险公司及时勘查和安排检验师检验,对事故的原因作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使他们在协助被保险人向制造商追偿中处于主动地位,据理成功地向机组卖方追偿了总损失的80%。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使被保险人不仅依据贸易合同维护了自身权益,而且减少了国内保险公司保险费的支付,并且简便易行,获得赔款较快。 •   保险合同双方对工程"验收与交付"问题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双方都有不同的理解。如何确定"验收与支付"或付么情况下才算是"验收与交付",是一个值得保险人研究的问题。199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对该问题已有明确规定。该条款对安装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有下述规定:

  18. 四、对本案的总结 • 本公司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被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安工期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安工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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