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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的适用与 案例分析. 主讲人 : 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 第一部分 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地方性法规 规范性文件. 《 政府采购法 》. 《 政府采购法 》 的调整范围 《 政府采购法 》 的基本原则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 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与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 《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 》 第九条与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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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律的适用与案例分析 主讲人:上海市财政局 王周欢
第一部分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适用 • 法律 • 行政法规 • 规章 • 地方性法规 • 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 《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 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关于集中采购目录的编制与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 集中采购机构与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与第十条的理解与适用 • 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政府采购法》 • 政府采购方式与程序 • 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 • 政府采购合同如何适用《合同法》 •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质疑与投诉 •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 •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 采购人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 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 • 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 供应商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 • 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起草与修改情况 • 基本内容
《招标投标法》 • 《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 《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年11月30日经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建设工程项目范围的界定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界定了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范围
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招标职业资格制度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建立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三条就资格预审的公告、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资格预审发售期间、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的异议作了详细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资格预审制度。
关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关于两阶段招标关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关于两阶段招标 • 《招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关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关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规定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关于投标保证金制度 • 《招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关于招标文件限制性、排斥性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关于招标文件限制性、排斥性条款的具体表现形式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
关于投标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关于串通投标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以及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关于废标情形的规定 •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七种废标情形: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6、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关于招标投标的救济制度 • 《招标法实施条例》对《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关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事项,设置专章作出详细的规定,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救济制度。
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 • 《招标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 2003年8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 2004年7月)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 2007年7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 2009年4月)
国办发[2009]35号的主要内容 • 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 • 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 • 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 • 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国办发[2009]35号的主要内容 • 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肃法律制度约束 • 坚持体系建设,进一步推进电子化政府采购 • 坚持考核培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财政部规章——18号令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2004年8月 • 财政部《关于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 2003年4月”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 2007年1月”
财政部规章——19号令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2004年8月 • 信息公告的范围 • 信息公告的媒体
财政部规章——20号令 •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2004年8月 •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 2007年1月)”
财政部规章——61号令 •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2010年10月 •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2010年1月
61号令的主要变化 • 资格申请条件的变化:1、注册资本:乙级100万;甲级500万。2、专职人数:乙级不少于十人;甲级不少于30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取消了确认资格的程序。 •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的处罚权。 • 对代理机构的处罚情形有原来的二项增加到七项(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2003年11月 • 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2003年11月
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2004年12月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2]9号 第11期)
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空调机、照明产品、电视机、电热水器、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便器、水嘴等九类
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5]366号)2005年12月 •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年3月
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2006年10月 • 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2]8号 第9期)
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2007年12月 •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 2008年7月)
财政部及有关部委的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质检总局 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主要内容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主要内容 •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 • 采购文件应当载明对产品获得信息安全认证的要求,并要求产品供应商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照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 未按照要求采购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 八大类十三种产品 • 边界安全:防火墙、网络安全隔离卡与线路选择器、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产品; • 通信安全:安全路由器; • 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智能卡COS;
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 数据安全:数据备份与恢复产品; • 基础平台:安全操作系统、安全数据库系统; • 内容安全:反垃圾邮件产品; • 评估审计与监控:入侵检测系统(IDS)、网络脆弱性扫描产品、安全审计产品; • 应用安全:网站恢复产品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中小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项目预留 •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采购文件的要求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非预留项目的价格扣除 •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联合体的优惠 •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 采购情况的报告与公告 • 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 • 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 2000年10月 •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2001年6月 • 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 12号令 200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