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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證 交通部總務司長 林純政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木松 交通部機要秘書 黃定環. 被 告 一 金惟純 商業周刊發行人. 被 告 二 黃鴻仁 商業周刊總編輯. 自 訴 人 蔡兆陽 交通部長. 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加重誹謗案. 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蔡玉雪 律師. 被 告 三 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 物 證 商業周刊第 467 期 交通部支出憑証黏存單 交通部零星修繕請修單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統一發票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開具估價單.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被 告 四 秦漢硯 商業周刊外稿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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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證 • 交通部總務司長 林純政 •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 張木松 • 交通部機要秘書 黃定環 被 告 一 金惟純 商業周刊發行人 被 告 二 黃鴻仁 商業周刊總編輯 自 訴 人 蔡兆陽 交通部長 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加重誹謗案 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蔡玉雪 律師 被 告 三 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 • 物 證 • 商業周刊第467期 • 交通部支出憑証黏存單 • 交通部零星修繕請修單 •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開具統一發票 • 昌富工程有限公司開具估價單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被 告 四 秦漢硯 商業周刊外稿記者 一、 一審人物關係圖
人 證 • 朱惠良委員國會助理 黃義文 • 信義大樓住戶 蕭正倫 • 商業周刊主筆 劉振志 上訴人不服台北地方法院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物 證 • 護照簽證戳章 • 機票存根影本 • 立法院公報第八十五卷第四十五期委員會紀錄 二、 二審人物關係圖 上 訴 人 黃鴻仁 商業周刊總編輯 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 台灣高等法院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羅明通 律師 倪子修 律師
三、事件發展圖 85年 ˙85.11商業周刊第467期出刊。 ˙85.11交通部長蔡兆陽自訴商業周刊 加重誹謗。 86年 ˙86.3.5一審判決,黃鴻仁、林瑩秋 各處有期徒刑伍月與肆月,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金惟純無罪。 ˙86.3黃鴻仁、林瑩秋不服一審判決, 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86.8.11二審確定終局判決,黃鴻仁、 林瑩秋各處有期徒刑伍月、肆月,得易 科罰金。 ˙86.11.11黃鴻仁、林瑩秋聲請釋憲。 ˙89.7.7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509號 釋憲案。 89年
四、訴訟流程圖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 被告 金惟純 商業周刊發行人 被告 黃鴻仁 商業週刊總編輯 被告 林瑩秋 商業周刊文字記者 被告 秦漢硯 商業周刊外稿記者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自訴人 蔡兆陽 交通部長 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蔡玉雪 律師 判決 • 黃鴻仁、林瑩秋共同意圖散布於眾,以文字指摘及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黃鴻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林瑩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金惟純無罪。 • 秦漢硯被控誹謗罪不受理。 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 上訴人 黃鴻仁 商業周刊總編輯 (即被告) 林瑩秋 商業周刊記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天財 律師 羅明通 律師 倪子修 律師 告訴人 蔡兆陽 交通部長 (即自訴人) 代理人 蘇遠成 律師 蔡玉雪 律師 判決 • 原判決關於黃鴻仁、林瑩秋部份撤銷。 • 黃鴻仁、林瑩秋共同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黃鴻仁處有期徒刑伍月,林瑩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捎佰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