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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学 授课教师 : 郭晓溶. 第六章 失业保险. 学习目标 1. 失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2. 中国失业保险的历史 3. 失业保险的结构和内容 4. 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第一节 失业与失业理论. 一、失业保险定义及特点 失业保险 : 是国家根据相关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特点 : 1 、失业保险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 2 、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 3 、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没有商业保险公司参加。. 二、失业及其类型 (一)失业及失业相关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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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失业保险 学习目标 1.失业保险的定义和特点 2.中国失业保险的历史 3.失业保险的结构和内容 4.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
第一节 失业与失业理论 一、失业保险定义及特点 • 失业保险:是国家根据相关法规,对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特点: 1、失业保险对象是失去工作机会而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兼有保护失业者劳动能力的责任。 2、失业保险有支付期限。 3、失业保险一般完全由政府承办,没有商业保险公司参加。
二、失业及其类型 (一)失业及失业相关概念 •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却找不到工作的这样一种个人状态。 • 失业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失业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以内; 2、必须有劳动能力; 3、愿意工作,但却没有找到工作岗位。 • 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一定的社会性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的人员。 • 充分就业: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我国是指男16-60岁;女16-55岁。
不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不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 • 视同失业: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 失业率:一般用失业人数占经济活动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的百分比表示。即: 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
马克思主义将失业划分为各种相对过剩人口,即“流动过剩人口”、“潜在过剩人口”和“停滞过剩人口”。马克思主义将失业划分为各种相对过剩人口,即“流动过剩人口”、“潜在过剩人口”和“停滞过剩人口”。 (二)失业的类型 • 失业分类与失业理论有关,当前比较有影响的失业理论有:马克思主义失业理论、新古典主义失业理论和凯恩斯主义失业理论。 1、摩擦性失业 • 摩擦性失业是指由于市场关于劳动力供求信息不全或不及时,用人单位找不到可能找到的人,劳动力找不到本应该找到的有人单位所造成的失业。 • 治理摩擦性失业,可以从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方面入手,如,增加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联网等。 • 新古典主义理论则把失业划分为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自愿失业和非自愿失业。 • 凯恩斯主义更强调周期性失业。
2、结构性失业 • 结构性失业是指由于产业结构、职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的急剧变动,原有劳动力结构不能或来不及进行相应调整而产生的失业。 • 调整教学课程和就业培训是治理结构性失业的有效办法。 3、周期性失业 • 周期性失业是指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的周期性危机而导致的失业。 • 治理周期性失业通常依靠国家干预,应用宏观经济政策手段,通过刺激经济增长,达到降低失业率的目的。
4、季节性失业 • 季节失业是指某些行业受气候条件、季节轮换、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较大,对劳动力需求出现季节性变化而导致的员工失业。 •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自然气候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会越来越小。 5、技术性失业 • 技术性失业是指由于使用新机器、新设备和新材料,出现机器排挤工人;或由于采用新管理方式,导致劳动力过剩而失业。 • 持续性技术失业就会导致产业结构和职业结构发生变化。
(三)失业保险的意义 1、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2、保护失业者的劳动能力。 3、失业保险制度造就了剩余劳动力的“水库”,有利于劳动力重新配置。 4、有反经济景气消费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市场消费稳定。 (四)失业保险制度的类型 1、失业保险制度 2、失业救助制度 3、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并存 • 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制度模式,个人一定要缴费。 • 由政府或雇主为雇员承担失业风险的制度,个人无须缴费。如,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香港等。 • 二者各司其职,互相补充。如,法国、德国、英国、荷兰、西班牙等。
2、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雇主和雇员可根据自己的情况权衡利弊,自由选择参加 或不参加失业保险。 一般由政府支持工会来举办。 这种模式主要出现在北欧,比如丹麦、瑞典和芬兰等。 法国于1905年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失业保险制度就是非 强制性的失业保险制度。 (五)强制与非强制失业保险 1、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 雇主和雇员都被强制性地规定参加保险,其理由是互助共济。 • 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英国政府于1911年建立的。 • 目前强制性失业保险成为世界失业保险制度的主流。 • 美国、加拿大、比利时、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都实行此制度。
(六)失业保险简史 • 失业是工业社会和市场经济的产物。 • 失业保险经历了从失业救济、失业互助到失业保险的不同阶段。 • 政府资助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年),法国是最早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 • 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是英国政府建立的,其标志是1911年12月颁布的《国民保险法》。 • 至1999年全世界共有69个国家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比较缓慢。 • 至1999年,建立养老保险的国家有167个;工伤保险的国家有164个;医疗保险的国家有112个。
第二节 失业保险的结构和内容 一、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 失业的覆盖范围大小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价值取向、历史传统有很大关系,因此各国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并非完全雷同。 • 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劳动者。 • 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过程,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要求有条件的国家应使参保人达到工资劳动者的85%,其他国家不低于50%。
二、资金筹集 • 失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雇主和雇员。 • 失业保险费一般按工资比例缴纳。 • 比如中国,雇主的缴费费率是2%,雇员的缴费费率是1%。 三、资格条件 • 失业保险支付对象是“合格失业者”,需具备以下条件: 1、非自愿失业; 2、非本人过错被解雇; 3、参加了保险并满足最低缴费时限。
4、及时去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4、及时去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有劳动能力并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6、有就业愿望; 7、工作后失业; 8、失业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就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 ①骗取保费;②重新就业;③参军入伍; ④被判入监;⑤移居境外;⑥办理退休; ⑦当事人除家庭补助外得到了国家立法规定的别的收入补助,且数额超过了失业津贴的数额。
如,丹麦、法国、德国、中国等。 四、等待期 • 等待期是指合格失业者登记后并不能马上获得失业津贴,而是需要等待7-10天才开始领取失业津贴。 • 失业等待期长短各国不一,也有不设等待期的国家。 • 失业时间及津贴从登记之日开始算起。 五、支付水平 • 衡量失业津贴水平的指标是“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 • 原则上讲失业保险金应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于失业前本人工资。 • 世界上许多国家失业保险给付标准都在本人原工资收入的40-60%之间。 • 即失业津贴相当于失业前本人工资的百分比。
六、支付办法 • 世界上各个国家差异很大,办法不同。 • 比如,有的和工资挂钩,有的不和工资挂钩;有的按本人失业前工资一定比例支付,有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也有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或按同样数额支付等等。 七、支付期限(给付期) • 按国际劳工组织规定:支付期每年至少156个工作日,在任何情况下不少于78个工作日。 • 实际支付期限各国长短不一,有两个月的,也有两年的。 • 支付期长短与各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相联系的。
第三节 新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历史 一、中国五次失业高峰及其治理 (一)第一次失业高峰(1950-1952) • 当时为了平抑战后的通货膨胀,政府实行紧缩银根的政策,许多企业关停倒闭。 • 中央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法规政策,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转业训练、返乡务农和发放救济金等一系列办法,解决了第一次失业难题。
(二)第二次失业高峰(1961-1962) • 原因是从1958年开始的三年“大跃进”,从农村吸收大量劳动力,农业人口减少,加上三年自然灾害,使失业问题严重。 • 政府通过大规模动员“大跃进”时进城的农民重返农村,同时动员部分家有农村的城镇职工重回乡务农,精简职工、城镇知识青年下乡等办法解决新增劳动力过剩问题。 • 三年大跃进(1958-1961),毛泽东提出中国要用15年左右时间在钢产量等方面赶上英国,为完成过高的各项工业指标,从农村吸收了大量劳动力,城镇职工和城市人口急速增长。
(三)第三次失业高峰(1968-1975) • 由于人口增长过快超过经济增长;文革期间大学停止招生,使初高中毕业生既不能升学,也难以找到工作,城市失业问题骤然严重起来。 • 政府鼓励城镇知识青年到农村去,从1968年底开始了持续七年的城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共有1600多万城镇知识青年从城市移民到农村,缓解了城镇失业问题。
(四)第四次失业高峰(1978-1980) • 由于知识青年大规模回城使城镇失业再度成为社会问题,这三年失业人数在每年530-540万。 • 政府决心改变统包统配的就业模式,提出“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即“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 • 鼓励返城青年自谋职业自己创业,国家减免税收予以支持,使第四次失业高峰安全度过。
(五)第五次失业高峰(1996-2005) • 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引入市场机制,产业结构调整,政企分开等原因使停产破产的企业大量出现,下岗和失业成为社会热点。 • 1997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570万人左右。 • 政府开展了“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并在此期间颁布了中国第一个《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并开始发挥作用。
二、中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 • 下岗职工:是指已经失去工作岗位,但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 • 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是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劳动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综合运用政策扶持和就业服务手段,实行企业安置、个人自谋职业和社会帮助安置相结合,重点帮助失业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生活困难的企业富余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 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就业保障工程。
(二)背景 • 中国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的庇护下积弊已久。 • 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实行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政策,关停并转的企业有6000多家,失业问题严重。 •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还刚刚建立,相对于庞大的失业队伍作用还是有限。 • 在这种背景下,政府开始实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 • 于1993年起在全国30个城市进行试点,后普及全国。 • 到1996年底,全国尚有下岗职工814.8万人。
(三)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措施 1、建立和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 2、完善职业介绍信息服务网络,为失业职工介绍职业信息和求职方法。 3、大力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工人再就业能力。 4、大力支持失业职工和富余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5、举办劳动服务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可享受国家优惠。 6、鼓励本企业举办第三产业安置失业、富余和下岗职工。 7、鼓励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失业职工和富余职工。 • 三条保障线:P145。
8、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跨行业和企业的调剂工作,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信息和咨询服务。8、支持企业主管部门对富余职工进行跨行业和企业的调剂工作,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信息和咨询服务。 9、安排下岗时,要注意夫妻两个人不能同时下岗。 10、尽可能地减少城市劳动力供给,合理调控进城务工的规模,对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 • 从2001年起,实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并轨,到2005年底已实现向失业保险并轨,再就业工程基本结束。
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 • 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在意识上一直将失业与资本主义制度相联系,不承认新中国会有失业现象,因此我国一直没有建立过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 •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 • 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业待业保险规定》。 •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中国名正言顺的失业保险法规终于出台。
第四节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 一、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 中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主要内容有: (一)覆盖范围 •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职工。 • 城镇企事业单位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二)保险缴费 •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 • 单位招用的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要缴纳。
(三)支付条件 •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有一些规定的特殊情况发生时要停发失业保险金。 (四)保险支付与支付期限 • 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支付期长短与缴费时间长短挂钩; •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可根据其工作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最长为24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五)保险水平 •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 •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 •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失业保险工资替代率并不高。 (六)失业保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衔接 • 失业期满仍未找到工作的,如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参考150页“表6-2”的统计数据
二、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 1986年开始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支持企业的改革发挥了积极作用。 专栏: • 失业预防的措施有两种:一是职业培训;二是对企业解雇的约束。 • 失业补救的办法有:1、鼓励失业者创办企业;2、组织失业者从事社区服务;3、开辟家政服务就业领域;4、鼓励失业者流动到劳动力短缺的地区;5、采用特种雇佣计划;6、实施职业轮换制度;7、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网络;8、做好转业培训。
三、中国失业预防和补救 • 中国的失业预防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 中国的失业补救主要体现在“实施再就业工程的具体措施” • 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构成了就业保障制度。 • 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正式的失业保险制度。 • 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 • 下岗再就业工程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集失业预防、失业保险和失业补救为一体的综合性的就业保障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