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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與投資. 經濟部投資æ¥å‹™è™• 瞿處長大文 2003 å¹´ 11 月. 目錄. å…¨çƒè·¨åœ‹æŠ•è³‡è¶¨å‹¢ FDI æˆæœ¬æ•ˆç›Šåˆ†æž TRIMS å”å®šä»‹ç´¹èˆ‡è©•æž WTO 投資è°é¡Œæœ€æ–°é€²å±• åŽæ˜†éƒ¨é•·æœƒè°é—œæ–¼æŠ•è³‡è°é¡Œçš„çˆè° 我國入會後åƒèˆ‡ WTO 投資è°é¡Œçš„努力 我國å°æ–¼å»ºç«‹å¤šé‚ŠæŠ•è³‡å”定的基本ç†å¿µèˆ‡ç«‹å ´ çµè«–. 世界外國直接投資趨勢 (1991-2002). 世界å°å¤–直接投資趨勢 (1991-2002 ). 0%. 跨國ä¼æ¥å…¨çƒåŒ–擴大影響世界經濟. 6.4 è¬å®¶è·¨åœ‹ä¼æ¥ï¼Œå…¶åœ¨æµ·å¤–è¨ç«‹ 87 è¬ å®¶ä»¥ä¸Šä¹‹åˆ†æ”¯æ©Ÿæ§‹ï¼Œé›‡ç”¨å“¡å·¥æ•¸ç´„ç‚ºã€€ã€€ 5,300 è¬äº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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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與投資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瞿處長大文 2003年11月
目錄 • 全球跨國投資趨勢 • FDI成本效益分析 • TRIMS協定介紹與評析 •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坎昆部長會議關於投資議題的爭議 • 我國入會後參與WTO投資議題的努力 • 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與立場 • 結論
跨國企業全球化擴大影響世界經濟 • 6.4萬家跨國企業,其在海外設立87萬 家以上之分支機構,雇用員工數約為 5,300萬人 • 總產值3.4兆美元,約占全球GDP的10% • 出口額2.8兆美元,約占全球出口的44% • 累計至2002年底,我國對外投資全球第17位,亞洲第4大
OECD WTO APEC 主要國際經貿組織在投資議題之努力
WTO投資議題產生的背景 • 國際投資與跨國企業快速發展 • 烏拉圭回合談判前-加拿大外人投資審查管理法(1984 FIRA case) • 1986年烏拉圭回合談判首度將投資議題納入談判 • 1995年WTO成立,TRIMs協定正式生效
TRIMS協定法律架構 • 由前言、本文與附件組成,全文僅有九條條文 • 篇幅相當簡短 • 法律位階-WTO協定附件1A貨品貿易協定之內
TRIMS協定法律架構(本文) • 適用範圍:僅限於與貨品貿易有關之投資措施(Art.1) • 國民待遇與數量限制(Art. 2.1) • 例件-例示清單(Illustrative List)
TRIMS協定法律架構(本文) • 案例: • 歐盟香蕉案(EC-Bananas, WT/DS27) • 印尼小汽車案 (Indonesia-Autos,WT/DS54,55,59,64) • 加拿大小汽車案(Canada-Autos, WT/DS139) • 只有印尼小汽車案係依據TRIMS協定作出裁決
TRIMS協定法律性質與特點 • 並非為純粹國際投資協定,具有貿易與投資的雙重性質 • 為未完工的半成品,具有暫行規定的特性,明顯展現各會員國相互妥協的色彩 • 立法方法採用概括性與例示清單相結合的方法
TRIMS協定缺點評析 • TRIMS協定範圍過於狹窄 • 部分條文內容空泛、過於抽象 • 存在許多灰色領域,有損整體完整性 • 立法不平衡性
我國TRIMS之入會承諾 • 入會時取消原有之汽、機車自製率與零組件國內產製規定 (廢止「機械電器工業自治計劃施行辦法」,並自2002年1月1日起停止受理自製率案件 ) • 取消進口煤搭配台煤措施(已於2000年底取消 )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1996年成立WTO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 • 2001年11月第四屆Doha宣言,指示WGTI應釐清投資範圍與定義等七大要素 • 依原訂目標要在今年坎昆(第五屆)部長會議以明示及共識決方式,決定談判模式,惟談判破裂。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DOHA部長宣言第二十段指示: • 基於承認多邊架構對於長期性跨國投資(特別是外人直接投資)可以提供透明、穩定及可預期的條件,而跨國投資對於貿易的擴張亦有貢獻;並承認第21段所提及在此領域內的更進一步技術協助與能力建置的需要,部長們並同意,將在第五屆部長會議時以明白共識決方式,就將來談判形式,展開談判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DOHA部長宣言第二十一段指示: • 部長們承認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在此領域中獲得進一步技術協助與能力建置的需要。為達此目的,應與其他相關政府間組織(包括UNCTAD)合作,並透過適當的區域性與雙邊管道,提供強化的及相當資源的協助,以回應該等國家之需求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DOHA部長宣言第二十二段指示: • 在第五屆部長會議召開前的這段期間,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WGTI)應著重澄清範圍與定義;透明化;不歧視;基於GATS型式處理設立據點前承諾的模式,正面表列的方式;經濟發展條款;例外與收支平衡防衛條款;會員體之間的諮商與爭端解決。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DOHA部長宣言第二十二段指示(續): • 任何架構均應以平衡的方式反應母國與地主國利益;並將地主國政府經濟發展政策與目標、以及其基於公共利益而對投資實施規範的權利納入考量。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DOHA部長宣言第二十二段指示(續): • 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特殊的發展、貿易與財政需求,應被納入於將來任何多邊架構的整體內容不可或缺的部分,以使會員體可以承擔與其個別需求與個別情況相稱的義務與承諾。並且應就WTO其他規定加以考量。既有的雙邊與區域性質的投資安排,亦應納入考量。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範圍與定義(scope and definition) :投資與投資人 • 廣義-以資產為基礎的投資定義(asset-based definition) • 狹義-以企業為基礎的定義(enterprise-based definition) • 交易為基礎的定義(transactions-based definition)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投資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legal entities) • 投資範圍與定義最為重要,影響未來投資協定整體系統與方向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透明化(transparency) • 公告的要求 • 通知 • 程序透明性 • 發展層面 • 機密資訊的例外 • 拘束性與非拘束性承諾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不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及以GATS形式為基礎的「設立據點前承諾」(Pre-establishment commitment) • 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 • 「公平與公正待遇」(fair and equitable treatment) • 設立據點前承諾-投資自由化 • GATS形式承諾-正面表列與負面表列的混合方式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發展條款(development provisions) • 投資協定必須有益於投資活動,而投資又係達成發展目標的前提條件 • 提供開發中國家必要的彈性:特別待遇條款、時間上及程度上提供彈性、作成承諾時提供彈性
WTO投資議題最新進展 • 會員體間諮商與爭端解決 • 「國家對國家」(State-to-State) • 「投資者與地主國」(Investor-to-State)
坎昆部長會議關於投資議題的爭議 • 對於多邊投資協定納入杜哈發展議程,支持與反對兩大集團立場幾無交集 • 日本、歐盟、我國等國認為依杜哈部長宣言,應於坎昆部長會議時通過談判模式,部長會議後立即展開談判。 • 以印度、中國大陸及肯亞等國反對貿然展開投資協定談判,認為杜哈部長宣言並不代表會員已同意談判,仍需由會員以明示及共識決通過談判模式,作為展開談判的前提。 • 美國認為在WTO下制定多邊投資協定對該國利益不大,採中性立場。
坎昆部長會議關於投資議題的爭議(續1) • 新加坡議題四大子題以套案或分開方式處理之爭議 • 日本、歐盟、我國等七核心推動國家認為包括投資議題在內之四項新加坡議題應以套案方式一併納入談判,惟部長會議結束前夕,歐盟態度軟化。 • 美國等國認為四項新加坡議題各有其特色,成熟度及複雜度不同,應依其個別談判進展分開處理。 • 談判模式及範疇之爭議 • 沿用杜哈部長宣言第22段指示之七項議題作為談判項目。 • 以印度為首的集團提出除前揭項目外,對於投資人與母國義務、技術移轉、實績要求等項目應一併納入討論。
坎昆部長會議關於投資議題的爭議(續2) • 坎昆部長宣言草案第十三段投資議題之內容 • 日本、歐盟、我國等七核心推動國家於8月21日聯合提出談判模式文件(Job(03)/172) • 印度、印尼、中國大陸、ACP(非洲、加勒比海及大洋洲國家)集團,針對新加坡議題另提出二份文件(WT/GC/W/513、514) 。 • 第一版、第二版草案以二案併陳方式,第三版放棄投資及競爭議題。 • 投資議題是坎昆部長會議破裂的「禍首」或是農業議題的「人質」?
我國入會後參與WTO投資議題的努力 • 於91年4、6及9月貿易與投資關係工作小組例會中,分別提出包括「投資與投資人範圍與定義」在內之六篇立場文件。 • 91年7月獲同意加入投資友好團體(friend group)非正式小組,該小組以推動建立多邊投資架構為理念,以歐盟、日本為主導,成員共約四十餘國。 • 坎昆部長會議前受邀加入推動新加坡議題之核心推動七位成員之一,並於8月21日與歐盟、日本等國連署提出建議部長會議採納之投資議題談判模式工作文件(Job(03)/172)。
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與立場 • 外國直接投資(FDI)在促進全球經濟成長與發展扮演逐漸重要的角色,FDI可擴大市場規模、創造就業及移轉技術,故某種程度的鼓勵國際投資活動,有其必要。而鼓勵投資活動的重要方式之一,為使投資者獲得必要的管道與保障。全面性的多邊投資架構,為鼓勵投資活動進行的重要方法。 • 目前固然有甚多雙邊投資協定以處理投資活動並提供保障,然雙邊方式處理有甚多的不利因素。在雙邊安排之下,地主國必須就吸引投資進行競爭,具有優勢地位國家即可藉由雙邊協定之交易,獲取較佳的交易條件。因此以多邊的方式處理投資問題,則可使投資規範以中性的方式,對世界各國的投資者、母國與地主國提供相似的投資環境及機會與吸引外資的法律條件。
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與立場(續1)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與立場(續1) • 我國認為除了WTO已經在貨品貿易、服務貿易與智慧財產權建立三大支柱之外,多邊投資架構應成為WTO之第四支柱。 • 我國為世界第17大投資國,但受到中共阻力,我國洽簽投保協定不易(尤其對中國大陸投資佔對外投資七成以上,但兩岸迄未簽署投保協議) ,因此在多邊架構下,較能有效保障海外台商權益。
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與立場(續2)我國對於建立多邊投資協定的基本理念與立場(續2) • 未來多邊投資架構的建構,不應傷害開發中國家之經濟發展,開發中國家經濟發展之需求應予以重視。我國呼籲,基於全體會員之經濟發展需求及創造全球更穩定及可預期之投資環境,會員們應共同合作以更具體的作法,透過多邊投資協定,以擴大外國投資替地主國及母國帶來更大之利益。 • 我國的基本思維-最終導向進行全面性投資協定談判。
結論 • 投資協定尚未成功,我國仍需努力 • 貿易與投資關係密切,相輔相成 • 積極參與投資議題核心小組的運作 • 積極參與其他與投資議題相關國際組織,成立研究室,提昇我國在國際投資與跨國企業有關之經濟及法律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