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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事項第 60-3 案. 審查事項第 案. 臺中市政府辦理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 - 臺中市中區都市計畫廣場 6 用地. 興辦事業種類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廣場)。 興辦事業 法令依據: 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臺中市政府 102 年 12 月 20 日府授建園字第 1020246568 號函簽奉市長核准。 徵收土地 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臺中市中區建國段四小段 50-25 地號土地,面積 0.082 公頃。 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有. 工程位置圖. 工程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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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事項第60-3案 審查事項第 案 臺中市政府辦理鐵路高架捷運化相關配合道路、廣場開闢-臺中市中區都市計畫廣場6用地 • 興辦事業種類: •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廣場)。 • 興辦事業法令依據: •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10款及都市計畫法第48條。 •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 • 臺中市政府102年12月20日府授建園字第1020246568號函簽奉市長核准。 •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 臺中市中區建國段四小段50-25地號土地,面積0.082公頃。 • 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 • 有
工程位置圖 工程位置 國光客運
50-2地號 50-2地號 地籍圖及土地使用現況 • 用地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為非合法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既成道路已列入徵收。
本徵收土地計畫書第4項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略以:「本案用地為配合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之進行,故需進行用地取得,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廣場開闢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惟依現況照片所示,本計畫範圍內部分土地已作廣場使用,則本案申請徵收私有土地是否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請就徵收之必要性說明。 • 依案附第1場及第3場公聽會會議紀錄所載,土地所有權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述意見略以:「該公司長期為臺中地區旅客服務,車站位址之變更將影響旅客長久以來之搭乘習慣,事涉旅客權益,且目前臺中市國道客運轉運站未完成,希望該府能提供其他地方或替代方案以利該公司繼續營運。」該公司提供臺中車站前重要之交通轉運,徵收將影響多數乘客之權益,惟會議紀錄未見該府針對是項意見進行回復,本案申請徵收所造成之損失利益是否小於可獲得之公共利益?請就徵收之公益性詳予說明。
協議價購經過: • 所有權人陳述意見: • 希望土地與地上物補償總金額可以提高至2.7億。 • 徵收補償市價 • 23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