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 likes | 497 Views
財務管理 第五篇獨立董監事制度 第十五章 : 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 學號 : N98N0013 姓名 : 黃 謀 忠. 一、何謂獨立董監事 :. 係指由不具股東身分之人 ( 一般所稱之外部董事 ) 擔任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以獨立行使其職權,通常出具備專門 學識或專業能力者擔任之,以期使公司經營能合理化。. 二、獨立董事的資格 :. 「專業資格」: 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法律和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持續進修 ( 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 。 「持股及兼職限制」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E N D
財務管理第五篇獨立董監事制度第十五章: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財務管理第五篇獨立董監事制度第十五章:公司治理與獨立董事 學號: N98N0013 姓名:黃 謀 忠
一、何謂獨立董監事: • 係指由不具股東身分之人(一般所稱之外部董事)擔任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以獨立行使其職權,通常出具備專門學識或專業能力者擔任之,以期使公司經營能合理化。
二、獨立董事的資格: 「專業資格」: • 具有五年以上之商務、財務、法律和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 持續進修(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相關證明文件)。 「持股及兼職限制」: • 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 兼任獨立董事合計不超過五家。
二、獨立董事的資格: 「獨立性」 • 係公司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但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者,不在此限。 • 係直接持有申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或持股前五名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
二、獨立董事的資格: • 與公司有財務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 為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三、為甚麼要有獨立董事? • 設立獨立董事目的在於使董事會議事增加透明度,解決 內部人控制現象以及維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增強投資者信心,其出發點是好的,也符合國際慣例。傳統的觀念認為公司董事應由該公司大股東或是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的人擔任,但是如此一來,董事容易變成身兼公司的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失去公司監控的功能,故設立獨立董監來獨立行使其職權,進而強化公司治理目的。
三、為甚麼要有獨立董事? • 獨立董事名稱來自於美國,綜合而言,股東對公司擁有「所有權」,可稱為公司的主理人;董事會與高階管理者擁有「經營權」,為股東的代理人,如果董事會與高階管理者在經營公司過程中,皆以股東利益為最大決策依據,則公司的組織為最完美境界,如果董事會與高階管理者在經營公司過程中,僅考量個人利益而圖利私己,傷害公司價值,此種行為稱代理問題。
三、為甚麼要有獨立董事? • 為了解決代理的問題,所以要在董事會內組成特定功能的委員會並且至少應有一定比例的獨立董事,通常具備策略與行業專長的獨立董事,加入執行委員會;具備防弊功能、訂定內部控制與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審核重大關係交易人的委員會是審計委員會。
四、股權集中的公司: • 絕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是屬於集中的,最大股東通常是一個家族,而且其成員普遍擔任董事與公司高層管理者。 • 經營權掌握在最大股東手中是有其優點的,因為當家族的財富與公司緊密連結時,家族會將公司視為傳承給子孫的財富資產,因此公司的永續經營是關係著家族興盛的重要依靠。
四、股權集中的公司: • 家族控制公司的營運也為人所詬病,如家族為了控制公司,常派遣自己家族成員透過公司所派遣的法人代表,擔任公司的董事、監察及高階管理者,以增加對公司的控制力,有可能發生以職務之便行利己之實的情況發生,並會降低公司被接管的可能性,而降低公司的價值及競爭力。
一元制 • 一元制:此又稱為單層制、單軌制,指公司經營機關之業務執行與監督並未分離,原則全部委由董事會負責,而於董事會內部再設各種委員會,一般皆設有執行委員會、報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等。
一元制 • 美國制度即屬一元制,公司除股東會外,僅設董事會,董事擔任公司實際業務經營者為內部董事,不屬於內部董事者,即為外部董事,而在董事會下再分設各功能性委員會。隨著企業版圖擴大等因素,董事會所扮演之功能性角色,已由公司業務經營,調整為公司經營之決策、授權及監督經理人執行業務。
二元制 • 二元制:所謂二元制又稱為雙層制,指公司經營機關之業務執行與監督分離,公司機關由股東會、監事會、董事會組成,三者為上下級關係,即股東會之下設監事會,監事會之下設董事會,監事會向股東會負責並報告工作,董事會則向監事會負責並彙報工作。
二元制 • 德國股份公司法即係採用此種制度,由股東代表及職工代表共同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包括制定公司政策、擬定執行目標、監控執行過程、評價執行結果,及提名決定董事會成員;至董事會則負責公司業務之執行。
並列制 • 並列制:此制又稱為分列制,公司經營機關之業務執行與監督互相分離,惟屬監督機關之監察人(會)並非業務執行機關之董事會之上位機關,二者係立於彼此並列或分立之關係。
並列制 • 我國公司法及日本商法均採此制。此制度係為避免董事會有所謂「球員兼裁判」之情形發生,乃由股東會分別選出負責執行公司業務之董事及負責監督業務之監察人(會),盼能透過其間之互動,收相互制衡之效,以達維持公司或股東權益之目的。
五、台灣應該推行何種制度: • 我國於民國十八年制定了公司法,所制定的立法精神是將公司區分為「股東會」:公司最高的意思機關、「董事會」:掌握公司的業務執行權,「監察人」掌握公司的監察權,這三者相互制衡以達到公司內部監控之目的,但由於公司的權限分配常遭遇問題,如少數大股東控制著董事的選任及監察人的選任,容易發生危害公司情況,導致公司內部監控無法發揮功能,所以我國為了加強
五、台灣應該推行何種制度: 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引進與公司內部不具任何關係的專家學者,成立獨立董事或獨立監察人,以取代或加強公司內部的監督機制。 • 而引進獨立董監制度會有所議論,是因為我國現有公司法已有監督機制,但此一監督機制無法有效解決公司舞弊行為發生,因此藉由引進獨立董監制度是否能有效改善公司因為監察權不彰,而產生的舞弊情形,若公司企業內部能建構
五、台灣應該推行何種制度: 完善的制度並且落實法律制度依循計畫,並強化董事會內部自我監督的能力及監察人監督之功效,則是否引進獨立董監制度,好像已不是很重要的議題。
六、獨立董事的興利功能 • 根據國外調查研究結果,當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占一半以上,較會被撤換績效不佳的執行長,也較會積極與主併公司協商,使公司股東獲得更高的報酬。
七、順應世界潮流,強化董事會的獨立性 • 東亞各國在亞洲金融風暴後,大力改革公司治理機制,在強化董事會獨立性方面,從原本要求至少設置二席獨立董事,逐漸朝向獨立董事占董事會三分之一邁進,並從法規著手,希望在董事會設置審計委員會,而其成員全部或大部分由獨立董事擔任。
八、有利於海外募集資金 • 國外機構投資者越來越重視董事會的獨立性與公司治理制度,如果台灣能夠強化公司治理改革,急起直追,應可對於台灣上市/上櫃公司赴海外募集資金有顯著的幫助。
九、台灣應實施何種獨立董事制度 • 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 • 專業性質委員會設立與否 以設置者應不設置監察人以免事權不分 未設置者仍須由監察人扮演監督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