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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6 :遺產繼承.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 6-1. 意義:一定親屬間,一方死亡,由他方概括的承受其非專屬性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父債子還) 要件: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 §1147 ) 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義務。 (民法 §1148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具特定親屬關係。(民法 §1138 ). 繼承.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 6-2. 被繼承人死亡 : 自然死亡:指腦波停止活動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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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6:遺產繼承 課程設計: 財經法律系 楊東連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 • 意義:一定親屬間,一方死亡,由他方概括的承受其非專屬性財產上的權利義務。(父債子還) • 要件: •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1147) • 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義務。(民法§1148)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具特定親屬關係。(民法§1138) 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 • 被繼承人死亡: • 自然死亡:指腦波停止活動的狀態。 • 擬制死亡:失蹤人離去住所生死不明,滿七年,但年滿八十歲者滿三年,特別災難者滿一年,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民法§8)。宣告死亡判決確定者,法律推定其為死亡(民法§9)。 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3 • 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義務: • 財產上權利義務: • 不包括身分權,如地位,頭銜等。 • 不包括專屬性財產權,如僱傭等。 • 概括承受:包括所有權利與義務,即債權債務併繼承。 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4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具特定親屬關係 • 當然繼承人:配偶,指合法婚姻的夫妻。 • 順位繼承人(順位指前位優於後位繼承):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 第二順位: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5 當然繼承人 配偶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 繼承人 第二順位:父母 順位繼承人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祖父母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6 • 應繼分:繼承人為多數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民法§1144) • 一、配偶與直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平均繼承。 • 二、配偶與父母共同繼承,為遺產二分之一。 • 三、配偶與兄弟姊妹共同繼承,為遺產二分之一。 • 四、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為遺產三分之二。 應繼分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7 順位共同繼承 平均分配 與第一順位:平均繼承 應繼分 與第二順位:配偶1/2 配偶共同繼承 與第三順位:配偶1/2 與第四順位:配偶1/2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8 • A與甲女結婚生子小乙、小丙,A因為超速造成車禍死亡,當時甲女有孕在身,A有父.丁,有兄弟戊和庚,A死亡並未交待遺產如何分配,其有遺產六百萬,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案例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9 第二順位 無繼承權 案例思考 丁父 第三順位 無繼承權 當然繼承人 有繼承權 戊庚兄 A 死亡 甲妻 胎兒 乙子 丙子 第一順位 有繼承權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0 • A有遺產六百萬。 • 繼承人為配偶甲、子小乙、小丙、胎兒(視為婚生,應保留其應繼分)。 • 父及兄弟無繼承權。 • 其遺產由配偶與直親卑親屬平均繼承:配偶及三子遺產各得四分之一為一百五十萬元。 案例思考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1 • A與甲女結婚生女a。A與甲離婚後與乙女結婚生子c、d。 A父母BD,乙女父母EF。A乙與c、d旅遊搭機空難全部死亡。 A乙c、d各有遺產六百萬,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案例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2 乙第二順位 全部繼承權 案例思考 EF BD 乙妻 A 死亡 甲妻 d子 c子 a女17 A第一順位 全部繼承權 Cd第三順位 全部繼承權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3 • 同時死亡,互不繼承。 • A遺產歸a:第一順位繼承。 • 乙遺產歸EF :第二順位繼承。 • c遺產歸a :第三順位繼承。 • d遺產歸a:第三順位繼承。 案例思考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4 代位繼承:孫代子繼承 特殊情況之繼承 喪失繼承:忘恩禁繼承 繼承 拋棄繼承:不繼承 繼承之種類 限定繼承:利益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5 • 意義:被繼承人(祖父)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親),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者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1140) • 代位繼承人本於其固有權利 繼承。 • 代位繼承人繼承被代位繼承人的分額。 代位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6 • 意義:繼承人故意導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死亡,或雖未導致死亡但因此受刑的宣告,其繼承權喪失。(民法§1145) •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受刑宣告 • 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遺囑撤回或變更 •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喪失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7 • 意義: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的表示,即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民法§1147) • 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債權時,採取拋棄繼承最有利。 • 繼承人知悉得繼承時(死亡)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拋棄繼承後,繼承人地位喪失。 拋棄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8 • 意義:限定繼承者,繼承人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債務的繼承。(民法§1154) •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或者債權不清楚時,採限定繼承最有利。 • 限定繼承的方式,應於繼承開始(死亡)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 限定繼承表示後,繼承人僅負擔有限責任。 限定繼承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19 • 蕭十與甲女結婚生子乙、丙、丁,乙早亡遺有子小己、小戊,丙殺死蕭十,蕭十死亡並未交待遺產如何分配,其有遺產六百萬。但甲拋棄繼承。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案例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0 拋棄繼承 無繼承權 案例思考 甲妻 簫十 死亡 先被繼承人死 得代位繼承 第一順位 有繼承權 乙子 丙子 丁子 殺父 喪失繼承權 戊孫 已孫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1 • 簫十有遺產六百萬。 • 配偶甲:拋棄繼承。 • 乙先死亡由戊、己代位繼承。 • 丙殺父:喪失繼承。 • 其遺產由直親卑親屬平均繼承:丁及乙(戊己)各得二分之一為三百萬元。 • 戊己分得一百五十萬。 案例思考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2 • A與甲女結婚生子B、C、D,並懷胎E。A有情婦乙女,乙有子G、F,由A撫育。B恨A外遇,毒殺A死亡。C早亡,有妻丙,有子I、J。A與甲並未約定財產制,A死亡時總財產六百萬。其中D拋棄繼承。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案例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3 配偶 有繼承權 案例思考 乙情婦 A 死亡 甲妻 非配偶 無繼承權 第一順位 有繼承權 G子 D子 E胎 F子 B子 C子 自幼撫育 視為婚生 有繼承權 B殺父 喪失繼承權 C先死 代位繼承 I孫 J孫 D拋棄繼承權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4 • A與甲未約定夫妻財產制,採法定財產制。則財產應平分,A的遺產為300萬元。 • 配偶甲:為當然繼承人。 • 乙情婦:非合法配偶,無繼承權。GF自幼撫育,視為婚生,得繼承。 • B殺父:喪失繼承。 • C早亡:IJ代位繼承。 • D拋棄繼承:無繼承權。 • 遺產由配偶與直親卑親屬平均繼承:甲、E、(I及J)、F、G各得五分之一為60萬元。 案例思考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5 • 意義:以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為目的,表示遺囑人自己意思所為的行為。 (民法§1186) • 滿十六歲以上自然人,有遺囑能力,不必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成立遺囑。 • 遺囑為要式法律行為,作成遺囑必須符合法定方式,違反法律規定方式,無效。 遺囑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6 • 自書遺囑:必須遺囑人就遺囑全文親筆自己書寫,否則無效(民法§1190)。 • 公證遺囑:遺囑人必須於法院公證人前作成,且經二人以上見證(民法§1191) • 密封遺囑:遺囑人秘密作成遺囑,密封後,提法院公證人前證明(民法§1192) 遺囑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7 • 代筆遺囑: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見證人,由遺囑人口授作成,經見證人筆記遺囑內容(民法§1194) • 五、口授遺囑:遺囑人陷於生命危急,不能依他法為遺囑,而口授遺囑意旨(民法§1195) 遺囑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8 • 特留分:遺囑人處分財產,應保留繼承人的分額。(民法§1225) • 一、配偶、直親卑親屬、父母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二、兄弟姊妹、祖父母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特留分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29 • A得否在生前將所有財產,贈與情婦,不留財產給妻兒?? • A得否在生前立遺囑將所有財產,贈與情婦,不留財產給妻兒?? 問題思考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五單元:遺產繼承6-30 • A與甲女結婚生子小乙、小丙,A因為超速造成車禍死亡,A有父.丁,有兄弟戊和庚,A立有遺囑遺產600萬全部給情婦F,請問遺產如何分配? 案例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31 第二順位 無繼承權 案例思考 丁父 第三順位 無繼承權 當然繼承人 有繼承權 其1/2特留分 A 死亡 甲妻 戊庚兄 情婦F 乙子 丙子 第一順位 有繼承權 其1/2特留分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第六單元:遺產繼承6-32 • A有遺產600萬。 • 繼承人為配偶甲、子小乙、小丙。 • 父及兄弟無繼承權。 • 其遺產由配偶與直親卑親屬平均繼承:各得三分之一為200萬。 • 遺囑全額給情婦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 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應留100萬。 • 情婦得300萬,而配偶甲、子小乙、小丙各100萬 案例思考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
法律與生活 課程的結束! 思考的開始! 楊東連-法律與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