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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 扬州大学法学院 李秀华教授. 教材选用. 教材名称: 《 婚姻家庭法学 》 类别 :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作者简介:主编巫昌祯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名誉会长; 主编夏吟兰: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 年 8 月版。. 婚姻家庭教学主要模板. 根据教学安排与内容需要基本包括: 【 教学内容与目标 】 【 教学方式 】 【 重点解析 】 【 教学案例评析 】 【 前沿动态与探讨 】 【 总结与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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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学 扬州大学法学院 李秀华教授
教材选用 • 教材名称:《婚姻家庭法学》 • 类别:系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 作者简介:主编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名誉会长;主编夏吟兰: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学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 •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7年8月版。
婚姻家庭教学主要模板 • 根据教学安排与内容需要基本包括: • 【教学内容与目标】 • 【教学方式】 • 【重点解析】 • 【教学案例评析】 • 【前沿动态与探讨】 • 【总结与反馈】
实践教学步骤 • 在需要实践实践教学的环节,教学步骤: • 【案件背景】 • 【教学展示】 • 【讨论主题】 • 【思考与总结】 • 【课前准备】 • 主要法律规定。
教学方法 • 主张根据教学内容可以交织采用实践性教学法,通过:头脑风暴、讨论、提问、反问、追问、角色扮演、案例模拟、影像教学等多种方法实现教学目标。
第一章 婚姻家庭学理念与发展
【重点内容与目标】 • 婚姻家庭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经济基础上形成用以确认与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上层建筑,婚姻家庭具有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其中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家庭制度之演进。
第一节 婚姻家庭理念与属性 • 一、婚姻与家庭理念 •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1章第1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明确指出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为更科学地理解婚姻家庭关系性质与特点,须对婚姻与家庭的概念进行界定。
(一)婚姻的概念 即男女双方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包含3层含义: • 1、婚姻是异性间互为配偶的结合。 • 2、婚姻必须为社会制度所确认。 • 3、婚姻是夫妻身份之结合。
不同学者定义 • 中国历史上更强调婚姻是合两性之好。 • 著名法学家莫德斯汀认为婚姻是神法与人法之结合。 • 寺院法时期视婚姻为神作之合,具有宗教性. • 英美法律学者强调当事人主观意愿,认为是双方自愿的结合. • 大陆法系学者则认为是双方共同生活永恒之结合.
(二)婚姻性质 • 契约论.在西方国家占主流地位.康德系代表人物,认为是人性自然法则之体现. • 婚姻伦理学.黑格尔为代表,强调精神统一.我国有学者十分强调婚姻伦理性. • 信托关系说.强调国家与个人间关系. • 制度说.法国始创此学说. • 身份关系说.中国婚姻法学界之通说.
心理学家的观点 • 一个人的爱情成长,类似于爬山,婚姻可能坐落在山的某个地段,你需要去寻觅。如果你一个人一步一步地爬上去,会很累,很痛苦,可能摔跤、迷路、孤独和害怕,但内心体验很深,刻骨铭心。沿途的风景也能一一浏览,你也不会错过真正属于你和适合你的好婚姻。遇到了婚姻,不等于你到了峰顶,你和他还要继续攀登,继续体验爱的磨炼直到身心合一。这样登山的感觉会是你终生绵绵不绝的享受。
(三)家庭概念 •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 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 •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收养为纽带而构成的生产单位。 • 2、家庭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所构成。 • 所谓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指在法律上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
(四)家庭职能 •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即婚姻家庭在人类生产、生活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所担负的一定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是其本质的外部体现,亦是婚姻家庭与社会联结的环节。
1、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 费的职能。1、经济职能。是指家庭组织生产与消 费的职能。 • 2、生育职能。即人口再生产主要是通过家庭实现。 • 3、教育职能。家庭教育在社会教育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4、扶养职能。有助于养老育幼。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属性 •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关系结合为前提,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 (一)自然属性 • 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即两性关系与血缘关系。 • 1、婚姻家庭构成以自然生理作为基础。 • 2、自然属性在历史和立法上的作用。
(二)社会属性 • 婚姻家庭关系存在和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关系,同时受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 •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 • 2、是婚姻家庭发展的根本动因。 • 3、婚姻家庭是社会物质与思想关系的统一体。
第二节 婚姻家庭制度与历史类型 • 一、婚姻家庭制度 • 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方式进行保护。 • (一)婚姻家庭制度与经济基础 • (二)婚姻家庭制度与上层建筑 • 婚姻家庭一方面决定于当时社会的生产关系,另一方面受到社会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 婚姻家庭制度不是抽象的,它们只能以具体历史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纵观人类历史上婚姻家庭制度演变,均是经济基础发生变化的必然结果。
婚姻家庭制度三个阶段 • 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3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二、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 (一)群婚制 • 群婚源于原始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 • 1、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形式,即同一辈份男女间互为夫妻。此婚姻排除直系血亲通婚。 • 2、亚血缘群婚制。亦称普那路亚家庭。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它仍是男女间的集团婚,但已排除了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
(二)对偶婚制 • 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的第二个婚姻家庭形式。它是指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由一男一女组成配偶的婚姻。对偶婚既有群婚的特点,也具有一夫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妻制发展的进渡形式。
三、一夫一妻制 •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夫妻关系较为稳固,当事人不能任意解除。一夫一妻制是随着原始社会的崩溃和私有制的确立而产生的。
思考题 • 1、简答我国婚姻的概念、特点。 • 2、简述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与特点。 • 3、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 • 4、举例说明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之影响。
第二章 • 婚姻家庭法的性质与变革
【重点内容提示与目标】 • 掌握婚姻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法是规定与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正确理解与掌握婚姻家庭法有助于建立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
课堂教学方法、内容与重点 • 教学方法:案例分析、理论探讨、提问等方法; • 教学环节 :三个环节; • 教学重点:婚姻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的对象; • 课时:每环节45分钟。
第一个环节 • 教学手段: • 文献分析、头脑风暴等 • 内容:价值、回顾研究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 • 关于婚姻法的概念学术界有许多表述方式。 • 不同教科书。 • 我国《婚姻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关于婚姻家庭法名称与形式 • 名称:亲属法、婚姻家庭法、婚姻法、家 庭法。 • 形式上:英美法系由单行法规组成。大陆法系将其归入民法典,以亲属法形式出现。我国主流观点婚姻家庭法。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婚姻家庭法 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这一概念指出了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区别。 2、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关系有规定与调整作用。 3、 婚姻家庭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 1、普遍性。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 • 2、身份性。人身关 系居主导地位。 • 3、伦理性 。最显著特点。 • 4、强制性。是指家庭成员间权利义务具有肯定性,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
二、婚姻家庭关系 (一)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概念 • 与婚姻家庭关系区别在于后者只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前者依法律产生。 • (二)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 •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地位平等。 (三)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内容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四)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客体 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向。利益、行为与物。
三、婚姻家庭法之渊源 指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宪法与法律 (二)国务院及所属部门制定或发布行政法规等 (三)地方及民族自治地方有关规定 (四)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五)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四、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法律之关系 • (一)与宪法 48条与49条规定。 • (二)与民法通则 103至105条。 • (三)与行政法 结婚、离婚登记。 • (四)与刑法 257至262条。 • (五)与民诉法
五、婚姻家庭法的效力 • (一)时间效力 • (二)空间效力 • (三)对人效力
第二节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立法发展 旧中国婚姻家庭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是指封建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是建立在封建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同时受封建的政权、族权、神权及夫权的联合支配。
旧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特征 • 主要体现在下列几方面: • (一)封建包办强迫婚姻 • (二)一夫多妻 多妾 • (三)男尊女卑、夫权统治 • (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 (五)男子有出妻特权
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 • (一)清末婚姻家庭立法 • (二)北洋军阀时期立法 • (三)国民党政府婚姻家庭立法
三、建国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 (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 1931年12月1日,中央苏维埃政府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该条例共7章23条。1934年4月8日重新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共6章21条。 • (二)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婚姻立法 • 具有时代性与灵活性。具有地区性特点。
四、建国后婚姻家庭立法 • (一)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1950年5月1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建国后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亦是国家在全国范围内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措施。 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旧立新。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走向成熟。
(二)1980年《婚姻法》 • 新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补充与完善: • 1、补充和完善了婚姻法基本原则。 • 2、对结婚条件进行两点修改。 • 3、扩大了对家庭关系法律调整。 • 4、规定了离婚法定条件。 • 5、增加了附则有关规定。
(三)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 2001年4月,在21次常委会上通过。修改与完善体现在下列问题上: 1、婚姻法基本原则得到了强化与完善;。 2、结婚制度更为完善与科学; 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 4、完善离婚制度。
第二章 思考题 • 1、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1980年婚姻法有哪些发展与完善? • 2、试述婚姻家庭法概念与特征。 • 3、试述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之改革价值。
【重点内容与目标】 • 掌握亲属的概念、种类;了解亲系的概念和种类;灵活运用亲等的计算方法;了解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亲属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 一、亲属的概念 • (一)亲属的概念 • 亲属一词在我国古代典籍和律例中早有记载。最早可见于《礼记•大传》,其中提到:“六世,亲属谒矣”、“亲者,属也”。现代意义上的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二)亲属的特征 • 1、亲属是因特定原因产生的社会关系. • (1)因婚姻而形成的亲属。(2)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3)因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亲属。 • 2、亲属是有着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 3、亲属体现为权利与义务关系。
(三)亲属不同于家庭成员和家属 • 家庭成员、家属与亲属一词的含义很接近,容易混淆。家庭成员是指彼此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在我国家庭中,无论男女老幼,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亲属的种类 • (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 • 在我国封建社会,历代统治者为维护宗法制度,在“礼”和法中一直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1、宗亲。也称为宗族、本族等,指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性血亲及其配偶。2、外亲。是指与除妻子以外的其他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3、妻亲。指与妻子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古代对亲属的分类,是封建宗族制度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