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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破 产 法. 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休眠企业. 锦丰纸业. 6 个月内递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可延期 3 个月. 占据卷烟纸市场 23% 的市场份额,被称为“卷烟纸大王”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 2012 年 11 月 8 日裁定锦丰纸业及其两家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是成都中院为锦丰纸业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豪诚清算董事长曹爱武为此次破产重整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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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 破 产 法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锦丰纸业 6个月内递交重整计划草案,特殊可延期3个月 • 占据卷烟纸市场23%的市场份额,被称为“卷烟纸大王” 。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于2012年11月8日裁定锦丰纸业及其两家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 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是成都中院为锦丰纸业指定的破产管理人,豪诚清算董事长曹爱武为此次破产重整的负责人。 • 2013年4月17日刊登的招募公告显示:此次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时间是4月18日至23日,管理人将于2013年4月28日确定入围重整投资人。
无锡尚德 http://jingji.cntv.cn/2013/04/14/VIDE1365949200385649.shtml • 开启中国光伏产业的领军企业,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制造巨头 。 • 2000年,创办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2005年,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在纽约证券所上市。2006年,在《福布斯》杂志“全球富豪榜”上,以22亿美元排名第350位。 • 2013年3月18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债权银行联合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无锡尚德破产重整申请。据介绍,截至2月底,包括工行、农行、中行等在内的9家债权银行对无锡尚德的本外币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已达到71亿元。2013年3月20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破产法》裁定,对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实施破产重整。 • 2013年5月22日,无锡尚德破产重整后的首次债权人会议(债权申报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获得权威数据显示,已经有529家债权人总计申报金额达173.96亿元。即无锡尚德有超过173亿元的待核查债务,其中有33.16亿元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
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该笔债务2011年12月30日到期。在以下情况下该如何处理?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该笔债务2011年12月30日到期。在以下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1、公司运营正常,2012年1月1日,乙公司提出还款请求,甲公司置之不理。 2年 2、甲公司未还款,2012年1月1日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本章重点难点 • 破产原因及申请的提出、受理效力 • 破产撤销权、取回权 抵销权 • 破产债权申报的要求 • 破产财权的清偿顺序
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的制度,重整和和解等制度。 2.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学校、个人独资企业。
3.《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我国:有限制的普及主义。(非属地主义) 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外国法院的破产判决、裁定涉及中国领域内的财产的,申请人民法院承认、执行的,依照条约或互惠原则进行审查,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中国领域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有钱不还 没有钱还 一、破产申请1.破产原因(破产界限) 企业法人(仅看自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 债权人 债务人
列举主义 概括主义 不能清偿 债务关系能否延续 资不抵债 资债比例关系及导致的清偿风险 (会有其他信用财产) 停止支付
2.破产申请的提出 (1)债务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2)债权人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包括有、无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税务机关、社会保险机构只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为破产企业职工,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3)清算人 企业法人已(先)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3、破产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否则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1)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均不能提起上诉。
级别管辖 • 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 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与重整案件、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25日内 • 1、破产申请受理的期限 通知已知 债权人并公告 指定管理人 5日内 申请人 债务人 7日内 10日内 受理 有异议 提出异议 15日内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破产申请 通知债务人 裁定 5日内 提交材料 5日内 送达申请人 不受理 无异议 十日内 其他情形,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是否受理 特殊情况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5日 上诉
2、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如果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人保不行)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是不违反上述规定的,这就是所谓的别除权制度。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后,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才有解除债务的效力。向其他人履行不具有解除债务的效力。
3.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3.尚未履行的合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
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答案】B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所有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解释1】(1)如果债务人不破产,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两个选择;(2)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
7.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债务人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4、A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欠A公司100万元。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一、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的资格(清算组、中介机构、个人)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属于)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向人民法院负责 受债权人会议 或委员会监督
(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判断派出人员是否存在利害关系①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一般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 直系血亲,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 1、亲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母是第二代,所以亲兄弟姊妹之间是二代以内旁系血亲;2、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和自己同源于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父亲和伯叔、姑母是第二代,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伯叔、姑母、堂兄弟姊妹、姑家表兄弟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3、舅父、姨母和表兄弟姊妹(姑家表兄弟除外)和自己同源于外祖父母,自己是第一代,母亲和舅父、姨母是第二代,外祖父母是第三代,而这些亲属都源于第三代,所以自己与舅父、姨母、表兄弟姊妹之间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近姻亲关系,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的血缘关系。 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 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 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 )。 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 『正确答案』ABD
2、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①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②纳入国家管理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③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时,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问题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个人管理人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二、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1、随机方式 2、竞争方式 3、接受推荐方式
三、管理人的报酬 法院指定、属于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异议并要求法院协调。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因进行破产管理工作需支付的其他费用。3.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负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正确答案』ABD
四、管理人职责 1.(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提示】管理人履行上述第(5)项职责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2.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 1、债务人财产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非正常收入: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发生破产原因后取得的绩效奖金、过分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收入部分以及在普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获得的工资性收入
(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解释】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 【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质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质物;(2)如果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市场价值为60万元,管理人只能向乙银行清偿60万元,不足的40万元乙银行可以申报普通债权。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 (一)撤销权 发生在受理前的法定期间作为依据 • 1.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的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或设定用益物权)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
2.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的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清偿已到期的无财产担保债务)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该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范围。债权债务人有无关联关系、利益关系,清偿必要性、急迫性判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二)债务人的无效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客观上有逃避债务的后果即可。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 • 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和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追回财产。 • 两年内追回,全体债权人分配。 • 两年外追回,该债权人个别清偿。
三、取回权 • 1.一般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 • 破产案件受理前、代偿物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不可以区分,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要求清偿。 • 破产案件受理前、代偿物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可以区分,但是,如果该财产因灭失而产生的保险赔偿、对待给付尚未支付,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代偿物。——代偿取回权
破产案件受理后: 管理人对价值严重贬损、易腐烂财产变现,提存价款,财产权利人可以行使取回权。 管理人误将他人财产转让: 第三方善意,合同有效,行使代偿取回权。第三方非善意,合同无效,受让人返还原物。若已支付对价,且无法与债务人财产区分,该债权列为共益债务。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出卖人的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注意】出卖人的取回权不需要买方或卖方实际控制该货物。出卖人只要向管理人表示行使取回权,即发生取回的法律效力。此后,管理人即使收到货物,也仅处于保管人的地位。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传真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传真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 『正确答案』A
四、抵销权 •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是否届清偿期、是否标的相同都可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金相抵销。
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甲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相关当事人不能依法主张抵销的是( )。 A.甲企业的债务人乙,在2007年9月30日时取得了对甲的债权 B.甲企业的债权人丙,在明知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对甲企业负担债务 C.甲企业的债务人丁,于2006年9月1日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权 D.甲企业的债权人戊,于2006年9月5日取得了对甲企业的债务 AB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1.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