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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群島國. 群島國的意義. 群島:指島嶼與其他地形以及介於其間的水域所組成的地理、經濟、政治實體。 群島國的種類: 1 、由一個群島組成的國家。 2 、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群島組成的國家。 3 、由一個群島和其他島嶼組成的國家。 4 、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群島與其他島嶼組成的國家。. 群島基線. 群島基線:係以連結群島中外緣島嶼或其他地形上最向外突出之點而形成之線段所構成。 所謂「其他地形」如:低潮高地上的燈塔或人工設施,且此種燈塔或人工設施一直高於海平面。. 劃定群島基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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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2. 群島國

  3. 群島國的意義 • 群島:指島嶼與其他地形以及介於其間的水域所組成的地理、經濟、政治實體。 • 群島國的種類: • 1、由一個群島組成的國家。 • 2、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群島組成的國家。 • 3、由一個群島和其他島嶼組成的國家。 • 4、由二個或二個以上群島與其他島嶼組成的國家。

  4. 群島基線 • 群島基線:係以連結群島中外緣島嶼或其他地形上最向外突出之點而形成之線段所構成。 • 所謂「其他地形」如:低潮高地上的燈塔或人工設施,且此種燈塔或人工設施一直高於海平面。

  5. 劃定群島基線的原則 • 1、群島基線不得顯著與群島一般輪廓相背離。 • 2、群島基線不得阻斷他國領海與公海、領海與經濟海域的連繫。 • 3、群島基線的直線線段長度不得超過100浬,但其中百分之三得逾越100浬,但最長仍不得超過125浬。 • 4、水域面積和陸地面積的比例得介於1:1到9:1之間

  6. 群島國的內水、群島水域、海域管轄區 • 圍入群島基線以內的水域,為群島水域,群島水域應包括內水在內。 • 群島國的內水是指在各個島嶼內部的水域以及河口、港口及海灣中的水域。 • 群島基線為群島國劃定領海、鄰接區、經濟海域、大陸礁層的基準線。

  7. 群島海道通過權的意義 • 1、由於群島水域及領海的範圍十分大而且在群島國的領土主權之下,對於第三國的航行及飛航利益影響大。 • 2、第三國船舶或飛機為了從一部份公海前往另一部份公海,或由群島國專屬經濟區前往另一部份經濟區的目的,得通過群島國領海及群島水域的海道及空中航道。

  8. 第三國的無害通過權與群島海道通過權 • 第三國在群島國的群島水域及領海中享有無害通過權及群島海道通過權。 • 第三國在群島水域及領海中的無害通過權如前所述。 • 群島海道通過權:是指第三國為過境之目的得繼續不停及迅速通過群島國所指定的海道或空中航道。

  9. 群島海道通過權指定之原則 • 1、群島國在指定此種群島水域海道和其上空航道時,應同時貫穿群島水域和相連領海部份。 • 2、在預定的海道或空中航道二端進口及出口間劃定一系列連續不斷的線段形成中心線,在此中心線兩側不超過25浬內的水域或空間,即為海道或空中航道。

  10. 群島海道通過權指定之原則 • 3、群島國所指定的航道應優先考慮採用已被用於國際航行或國際飛航的通道做為海道或空中航道。 • 4、群島國指定航道,應斟酌外國船舶或飛機在正常航行或飛越方式下能迅速而無障礙地通過群島水域及領海。

  11. 群島海道通過權和無害通過權之水域 • 1、群島國對於第三國的群島海道通過權不得暫時中止。 • 2、群島水域除海道通行權以外的水域,原則上為可暫時中止之無害通過權。 • 3、領海於海道通過權的兩端為過境通行權,其他仍維持無害通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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