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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師的服務內容與模式~ 談學校社工師進駐校園 …. 新北市東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學校社工師督導/許悌蓉. 學校社會工作的進駐與發展. 1999 年 08 月, 13 位,為期一年半的試辦方案 2001 年 09 月「台北縣中小學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設置要點」,增加至 16 位 2005 年 09 月,增加到 28 位,支援全部國中小 學校社工的人數居全國之冠 2011 年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 … 目前設有學校社工師督導 4 人 學校社工師共 45 人. 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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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師的服務內容與模式~談學校社工師進駐校園…社工師的服務內容與模式~談學校社工師進駐校園… 新北市東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學校社工師督導/許悌蓉
學校社會工作的進駐與發展 • 1999年08月,13位,為期一年半的試辦方案 • 2001年09月「台北縣中小學聘任學校社會工作專業人員設置要點」,增加至16位 • 2005年09月,增加到28位,支援全部國中小 學校社工的人數居全國之冠 • 2011年國民教育法修正通過… 目前設有學校社工師督導4人 學校社工師共45人
設置 •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修正通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 班級數達55班以上者,應至少設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 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20校以下者,置1人;21校至40校者,置2人;41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 專業輔導人員: 社會工作師 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
新北市目前設有4個輔諮中心,分別設置如下 http://counseling.ntpc.edu.tw/default.asp 設置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組織架構與人員編制 學校社工的人數居全國之冠
新北市輔導三級制 危機介入 個案轉介 資源整合 家 庭 參 與 社 區 資 源 專業需求愈高、整合資源 專業輔導人員為主 教師、輔導教師 為輔 三級預防 個別輔導 小團體輔導 輔導教師為主 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為輔 二級預防 班級經營 班級輔導 電話關懷 團體活動 導師為主 輔導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為輔 初級預防
服務個案類型 • 涉及違反社會福利法規事件。 (如兒少保護案件) • 家庭突遭變故。(高風險家庭) • 重大偶突發事件。(校園危機) • 特殊需求個案。 • 其他經教育局交辦之重大事件。
學校社工師支援的角色任務 • 到校支援 評估個案問題需求,研擬後續處理計畫,並提供相關協助與資源轉介。 • 資源連結 提供相關資源,達到區域內資源共享之服務。 • 個案研討 參與特殊危機個案研討會議。 • 諮詢 個案追蹤輔導諮詢。 社會工作專業諮詢。 • 倡導性服務 各類主題宣講及校內研習支援。
個案工作的合作模式-一般個案轉介 • 學校社工師支援以提供社會工作專業諮詢及特殊個案危機處理為主,其支援時間視特殊個案需求彈性調整。 • 轉介個案之學校,由校內人員與學校社工師組成一專業團隊,學校社工師提供緊急之危機處理及後續諮詢,常態性輔導與追蹤工作由校內人員負責。 • 區域內學校輔導處由輔導主任、組長或其他指定聯絡人,擔任與學校社工師聯繫的窗口,並進行個案轉介。學校社工師接案後的個案處理回報和討論,則以該案校內主責人員為對口。 • 個案轉介會議:進行個案轉介時,需透過校內的個案會議,邀請導師、輔導人員、專業人員等相關人等,針對個案問題和需求做確認和討論。
個案工作的合作模式-校園偶發介入 • 當偶發事件造成校內人員傷亡並引發重大損失、社會關注,學校啟動危機處理小組,專業人員進駐。 • 危機介入:學校社工師進場協助資訊的整理、協助學校合宜回應媒體和社區、校園影響評估、擬訂個別或團體干預計畫、資源連結整合。 (必要時回覆輔諮中心調派人力和其他專業的挹入,如學校心理師或輔導員) • 後續追蹤:個案追蹤關懷、生活重建、風險對象支持服務。
轉介駐區 學校社工師 輔導處接 案 學校社工師 接 案 學校社工師 評 估 學校社工師 未接案 危機處理 結 束 1.學校持續追蹤 2.學校社工師提供諮詢服務 轉介流程 個 案 轉介會議 轉介表單:個案關懷卡 學校社工師回覆:C表
提醒 • 學生權益為最高原則:學校社工師以區域性支援為主,有時難以顧及個案立即性需求,學校應以學生需求為主,完成法定通報及危急性處理,再透過電話諮詢、聯繫學校社工師後續服務。 • 輔諮中心的諮詢協調和專業調度:可善用各區輔諮中心的專業人力和督導系統,透過諮詢和專業人力的調配,協助學校危機因應。 • 跨專業團隊合作:學生問題日新月異,已非單一專業可以因應,應更結合不同專業,透過個案討論,分工合作回應學生及家庭的需求。
兒少保護的對象 高風險個案 亂倫 16歲以下 兒少性交易案件 家庭暴力案件 性侵害案件 年齡: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範圍:
家庭暴力 相關法規: 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關係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類型 1.身體虐待 2.精神虐待 3.疏忽 4.性虐待 5.目睹暴力
性侵害 何謂性交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稱性交者 1.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之行為 猥褻v.s.性騷擾 刑法十六章妨害性自主﹝221條~229-1條﹞ 1.違反意願 2.其中一方低於16歲
性交易 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性交易之實: 性行為、對價 性交易之虞: 1.坐檯陪酒。 2.伴遊、伴唱或伴舞。 3.其他涉及色情之侍應工作。
1 3 通報流程123 113~專線責任通報 教師要立即向學務處或113責任通報 學校行政要立即進行校安及法定通報 2 24~小時以內通報 3~方通報 行政通報/﹝學務處、輔導處﹞ 責任通報/社政通報(113) 校安通報/教育部網路
法定通報責任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責任通報:教育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 ,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24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 責任通報:知悉後24小時通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8條 責任通報:知悉後24小時通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9條 責任通報: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報告。
高風險家庭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 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 醫療等 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逕行通報。 通報後的處遇 校內輔導處 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