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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年下半年度環保共識會議. 逐步提高電價支應成本較高再生能源發電之可行性探討. 許志義 國立中興大學 資管系 與應經系教授 2011.11.06. 目次. 一、前言 二 、各種 再生 能源發電收購機制 三、 FIT 政策探討 四 、 RPS 政策探討 五 、 RAM 政策探討 六 、 結論. 一、前言.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再生 能源發電成本相對較高,如何支應?是世界各國能源政策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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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下半年度環保共識會議 逐步提高電價支應成本較高再生能源發電之可行性探討 許志義 國立中興大學資管系與應經系教授 2011.11.06
目次 一、前言 二、各種再生能源發電收購機制 三、FIT政策探討 四、 RPS政策探討 五、 RAM政策探討 六、結論
一、前言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相對較高,如何支應?是世界各國能源政策重要課題。 再生能源發電對電價的影響機制 FIT(Feed-in Tariff) RPS(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AM(Renewable Auction Mechanism)
台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 第七條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必要時,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 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 二、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 三、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2011年度台灣各類再生能源FIT躉購費率 註* :1kW以上未達10kW太陽光電99年公告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另提供5萬元/Kw設備補助,100年則不另提供5萬元/Kw設備補助。 註* * :依規定須加裝LVRT者,則費率為2.6574元/度。
二、各種再生能源發電收購機制 1. 再生能源保價收購政策(FIT) 政府與業者簽訂長期契約,以固定費率收購再生能源所產生之電力,此費率依不同再生能源發電技術而有所不同。 2. 再生能源配比標準(RPS) 政府透過立法規範供電業者再生能源發電比例,未達規範門檻之業者亦可透過REC憑證交易平台達成義務。 3. 再生能源競標機制(RAM) 建立在以市場為基礎的拍賣制度下,購買再生能源發電量,且發電量不得高於20MW。
三、FIT 政策探討 (1/3) Source : NREL(2010),A Policymaker’s Guide to Feed-in Tariff Policy Design • 躉購費率可因發電成本、對社會或電業價值(value to the system)、固定價格誘因、以競標方式(eg. RAM)決定而不同。 • 躉購費率可依技術、使用燃料、裝置容量、資源品質、裝設地點而不同。 • 多樣化制度設計: • 事先決定躉購費率遞減 • 反應市場狀況和成本 • 通貨膨脹納入考量 • Consideration of Time of Delivery • 與市場價格關係: • 電價差額補助(PremiumFIT) • 固定價格收購(Fixed-Price FIT)
三、 FIT 政策探討(2/3) 費率適用基準日。 躉購費率視再生能源推廣目標達成狀況調整。 設定躉購上限避免再生能源收購爆量,增加財政和電費負擔。 躉購費率隨再生能源技術進步,成本下降而逐步調低。 躉購費率依裝置地點、發電條件優劣、併網難易度而調整。 躉購費率隨技術成本變動及推廣實況,必須頻繁修正的行政成本較高,並對業者帶來長期不確定之影響。 為達成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可能需要協助業者期初投資成本融資之相關配套措施。
三、 FIT 政策探討(3/3) FIT制度有助於小型分散式發電技術推廣,若無FIT制度將影響裝設意願及連帶產業效益。
四、RPS政策探討 優點 配比義務確保基本目標的達成。 以較低成本技術達成再生能源推廣目標。 由市場決定價格,政府不需頻繁調整躉購費率。 與FIT制度相較,較不需擔心政府財政問題。
四、 RPS政策探討 缺點 有可能不利再生能源全面發展。 需要建立權證交易平台及相關作業程序,需確保市場訊息充分揭露,有監管行政成本。 投資風險較FIT制度高,可能因此使業者融資面臨更多困難。
五、 RAM政策探討(1/2) Source: Summarized from CPUC Resolution 4414(2011);PG&E advise letters, SDG&E advise letters(2011),SCE advise letters(2011)
五、 RAM政策探討(2/2) Source: Summarized from CPUC Resolution 4414(2011);PG&E advise letters, SDG&E advise letters(2011),SCE advise letters(2011)
六、結論(續) 1.再生能源發展初期,基於政策鼓勵,各國多以FIT躉購制度給予投資者保障。 2.RAM制度可降低政府管制行政之交易成本。 3.FIT制度可與RAM制度相互整合,例如小型「用戶端(behind the meter)」再生能源採FIT機制,大型批發集中市再生能源採RAM制度,進而達成RPS政策目標。 4.同樣的一度再生能源發電,對電力系統或對整體社會,皆有不同的價值。再生能源收購政策必須考量此一特性,並反應在其收購電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