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likes | 1.18k Views
營業稅查核實務. 講師:歐陽峰. 壹、營業稅基本觀念. 一、加值型與非加值型之區別. 加值型營業稅. 計算公式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應納稅額 或 溢付稅額. 營業人. 進項金額: 80 進項稅額: 4. 銷項金額: 100 銷項稅額: 5. 應納稅額: 5 - 4 = 1. 加值型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第四章第一節)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E N D
營業稅查核實務 講師:歐陽峰
加值型營業稅 • 計算公式: •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應納稅額 或 溢付稅額 營業人 進項金額: 80 進項稅額: 4 銷項金額:100 銷項稅額: 5 應納稅額: 5 - 4 = 1
加值型營業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四章第一節) • 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 營業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買受人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之當期銷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 • 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
非加值型營業稅 • 計算公式: • 銷項金額× 稅率 = 應納稅額 100 × 5 % = 5 • 意義: 進項稅額無法抵減銷項稅額 • 稅率: • 銀行業, 保險業,信託投資業…..:2% • 夜總會or 有娛樂節目之餐飲業:15% • 酒家, 有女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 :25% • 小規模營業人 :1%
非加值型營業稅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 • 第 21 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就其銷售額按第十一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典當業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 第 22 條 第十二條之特種飲食業,就其銷售額按同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但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查定之銷售額計算之。 • 第 23 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按本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報繳納者外,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按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計算營業稅額。 • 第 26條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其營業稅起徵點,由財政部定之。
銷項稅額 - 進項稅額 = 應納稅額 或 溢付稅額 零稅率: 1000 × 0% - 800 × 5% = -40 退稅 免稅: 0 - 800 × 5% = 0 進項稅額不能扣抵
零稅率 • 第 7 條 左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 一、外銷貨物。 •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 四、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 •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者為限。 •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
免稅 • 第 8 條 左列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 一、出售之土地。 • 五、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文化勞務。 • 六、出版業發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各級學校所用教科書及經政府依法獎勵之重要學術專門著作。 • 十九、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 • 二十、漁民銷售其捕獲之魚介。 • 二二、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其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持有之固定資產。 • 二四、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 • 三十、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但加工費不在此限。
零稅率退稅 • 第 39 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之認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 •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之認定 • 營業稅法第 3 條 第一項 •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 營業稅法第4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 1.銷售貨物之交付須移運者,其起運地在中華民國境內。 2.銷售貨物之交付無須移運者,其所在地中華民國境內。
甲公司漁船 乙公司漁船 漁獲 國外 國際線 國內 甲 乙
問題 • Q:甲公司將所屬位於太平洋公海漁船捕獲之魚貨,賣給且交付乙公司於公海上的漁船,甲公司是否須開立發票予乙公司?
花旗銀行 萬事達銀行 國外 A B 國際線 國內
問題 • Q:花旗銀行於紐約總部與萬世達銀行訂約銷售位於高雄市之建築物,此種於國外訂約之銷售行為是否仍須課徵營業稅?
B A 國外 國際線 甲 乙 國內
問題 • Q:自國外進口貨物,因其貨物起運地非屬中華民國境內,故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所以不是營業稅課稅範圍?
銷售勞務之定義 營業稅法第3條第二項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 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 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 勞務,不包括在內。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之認定 營業稅法第4條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 1.銷售之勞務係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或使用者。 2.國際運輸事業自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者。 3.外國保險業自中華民國境內保險業承保再保險者。
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適用營業稅率之認定 • 有關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適用營業稅率之認定:如果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都在中華民國境內,該勞務適用應稅;如果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則屬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
國際漫遊 乙 國外 國際線 中華電信 甲 乙 國內 提供勞務
問題 • 中華電信提供國際漫游電話服務,因其電話主機於中華民國境內,而使用者於國外享受其服務,故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則屬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
提供勞務:但講師除外 乙-1 甲-1 國外 國際線 甲 乙 國內
問題 • Q:甲、乙公司於中國大陸設有子公司甲-1、乙-1,甲公司銷售貨物給乙公司,由甲-1交付貨物給乙-1,甲公司須開立應稅發票給乙公司? • Q:甲、乙公司於中國大陸設有子公司甲-1、乙-1,甲公司派遣技術人員至乙-1提供技術服務,甲公司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故可開立零稅率發票? • Q:甲、乙公司於中國大陸設有子公司甲-1、乙-1,甲公司派遣講師至乙-1講課,可適用零稅率?
(3)資料供A使用 A 國外 (1)進口貨物(2)廣告 國際線 甲 乙 國內
問題 • Q: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託介紹國外A公司進口貨物至乙公司,甲公司賺取的佣金收入,因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都在中華民國境內,該勞務適用應稅? • Q:甲公司接受國外A出版商公司委託介紹國內乙公司刊登廣告,甲公司賺取的國外支付的佣金收入,因勞務提供地與使用地都在中華民國境內,該勞務適用應稅? • Q: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蒐集國內信用卡資訊交國外A公司運用,甲公司賺取的國外支付的佣金收入,甲公司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內,而使用地在中華民國境外,故可開立零稅率發票?
貨物:(1)負瑕疵擔保(2)不負瑕疵擔保 B A 國外 國際線 甲 乙 國內
問題 • Q:國外A公司向甲公司訂貨,甲公司向國外B公司訂貨,請B公司直接交付A公司,甲公司如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以差額認列佣金收入適用零稅率;甲公司如負瑕疵擔保責任,則全額認列進銷營業稅不申報,僅於營所稅認列收入成本?
參、營業稅稽徵作業循環(一) • 稅籍管理: • 大店戶:20萬以上,使用發票。 • 小店戶:未達20萬,免用統一發票。 • 第 28 條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登記有關事項,由財政部定之。 • 第 30 條 營業人依第二十八條申請營業登記之事項有變更,或營業人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均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或註銷營業登記。
參、營業稅稽徵作業循環(二) • 統一發票管理: • 第 32 條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 營業人依第十四條規定計算之銷項稅額,買受人為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 • 統一發票,由政府印製發售,或核定營業人自行印製;其格式、記載事項與使用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主管稽徵機關,得核定營業人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或以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參、營業稅稽徵作業循環(三) • 徵收管理: • 大店戶:自繳申報,申報相關進銷項資料。 • 小店戶:查定課徵。 • 第 35 條 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 • 第 40 條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典當業及依第二十三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銷售額及稅額,每三個月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一次。
參、營業稅稽徵作業循環(四) • 課稅資料: • 交查異常: • 其他課稅資料:信用卡、營繕資料、車輛動態、 • 選案查核、虛設行號查核、消費稽查 • 違章移法與行救
銷方申報 買方申報
請款 發卡銀行 收單機構 請款 請款 顧客 營業人 購買 信用卡交易示意圖
B 銷項金額: $10,000,000元銷項稅額: $ 500,000元 銷項金額: $10,000,000元銷項稅額: $ 500,000元 A C D 銷項金額: $10,000,000元銷項稅額: $ 500,000元 銷項金額: $10,000,000元銷項稅額: $ 500,000元 虛設行號隱藏期
虛設行號冒退稅 B 銷項金額: $10,000,000元銷項稅額: $ 500,000元 銷項金額: $10,000,000元銷項稅額: $ 500,000元 A C 零稅率銷售額:$10,000,000元 退 稅: $500,000元 銷項金額: $10,000,000元銷項稅額: $ 500,000元 D 欠 稅$500,000
關鍵因素法之查核 • 關鍵因素查核法之說明:營業人常以漏開發票方式逃漏營業稅,稅捐機關如何證實營業人有漏開之事實,近年來年北區國稅局稅務員廖明正發展出「關鍵因素查核法」,查核人員只要尋找出營業人某種「關鍵因素」的投入,必然產出相當的「銷售額」,可由一段期間「關鍵因素」投入量換算出應有之「銷售額」,查證營業人是否有漏銷之情形。
投入 A 產出 B Q C D
手機業查核 • 1.手機業行業說明:手機業者主要包括系統業者、手機經銷商、手機大盤商、通訊行等業者,通信行直提供消費者服務,系統業者提供手機門號,手機經銷商、手機大盤商提供手機實體 。
手機經銷商 手機大盤商 通訊行 消費者 系統業者
2.尋找手機業「關鍵因素」 • 經分析手機業關鍵因素為SIM(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卡,每位使用GSM系統手機的用戶均獲得由有關的電訊服務公司提供的一張SIM卡,它儲存所有有關用戶的資料,包括用戶的電話號碼、電話薄、呼叫限制……..及個人識別碼(PIN)和個人解鎖碼(PUK)等;其與網絡系統中資料庫所儲存的資料一致。若使用GSM通信系統進行通信,必須採用一張合法的SIM卡,才能接入所屬的GSM通信網絡進行資訊交換,否則不能進入。
3.蒐集每個通訊行經手之SIM卡開通量 • 目前共有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威寶等4家電信業者為手機門號的供應商,向這3家系統業者,要求提供各通訊行經手之SIM卡開通量,即可得之各通訊行銷售手機之數量,由數量與手機機型即可換算出應有之銷售額,與其申報銷售額比較即可得之漏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