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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辅导. 一、政策的背景及意义.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针对这一目标,近年来国务院及党中央都多次明确提出要发展各类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税收政策出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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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的背景及意义 •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加快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目标 • 针对这一目标,近年来国务院及党中央都多次明确提出要发展各类年金,发挥商业保险补充性作用,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二、税收政策出台情况 •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于2013年12月6日研究出台了促进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发展的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二、税收政策出台情况 • 为确保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有效落实,本市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具体操作意见,即《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一)政策适用范围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二)政策主要内容 此次出台的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其 核心内容是递延纳税,即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三)较老政策的变化 关于年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原来的政策,国税函〔2009〕69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两文件已于新政策生效后作废。下文将把103号文的要点结合新老政策之间的变化做一介绍。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1、征税环节的变化 老政策规定,年金的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都在缴费环节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根据新政策的规定,符合规定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在缴费环节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义务递延至实际领取年金环节履行。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2、征税对象的变化 根据老政策的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应当全额计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税;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而根据103号文的规定: (1)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市2012年为4692元)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3)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3、扣缴税款方式的变化 根据老政策的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规定扣缴申报税款。 而新政策规定,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年金缴费部分所产生的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受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托管人”指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 个人领取企业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代表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委托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代扣代缴。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四)新政策增加的内容 • 1、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 2、明确了由于各种原因提前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的征税方法; • (1)个人因出境定居或死亡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允许分摊12个月;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2)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 3、要求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政策要点与变化 • (五)新老政策衔接问题 对单位和个人在新政策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新政策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申报纳税。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实施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模式后,纳税环节后移。扣缴税款义务主要由托管人(商业银行)履行。而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办理年金计划备案和按月报送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一)年金计划备案要求 • 1、时间要求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2、资料要求 • (1)《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可在上海税务网站或长宁税务子网站下载,也可从专管员处获取) • (2)年金方案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 • (4)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3、受理流程 备案资料报送至分局大厅受理窗口,完成备案资料审核后将由管理所发放备案结果通知书。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4、老企业的特别规定 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并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二)申报要求 按规定,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二)申报要点: • 1、企业(包括电子申报方式和上门手工申报方式)必须完成年金计划备案手续后,方可在申报系统内录入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2、老企业目前已经可以录入信息,但如未按规定在6月30日前完成备案手续的,将暂停使用年金申报,并由管理所实地审核是否符合年金备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3、为确保正常申报,电子申报用户应在每月初及时下载核定信息;手工上门申报用户应“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系统”软件升级至V4.10版,新版软件可至上海税务网“首页 > 纳税服务 > 下载中心 ”路径下载,或在长宁税务子网站下载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三)申报操作 • 1、参数设置 本步骤仅限手工上门申报方式,电子申报方式不须操作本步骤。 选择“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系统”软件中的“参数设置”模块,并在“企业年金标志”一栏选择“是”。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图一 参数设置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图二 年金标志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2、填表要求 根据目前的规定,年金不再单独作为一个申报项目申报,因此年金缴费信息直接填写在工资薪金所得栏次,其中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缴费金额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填写在相应栏次,不符合条件的金额直接并入收入额。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图三 年金申报
四、年金备案及申报要求 • 3、电子申报界面与操作和手工上门申报基本一致,如遇软件操作问题请与博天公司或我分局信息部门联系; • 4、如果政策执行中遇到不清楚的情况,可通过分管专管员或我分局纳税服务部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