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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 李主任. 地址 : 安中路 2 段 300 號 6~7 樓 電話 : (06)246778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介.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 李碧娥 報告. 前 言. 公平性 法律位階 95.01.01 起施行 96.01.01 起罰則施行 98.01.01 個人海外所得納入. 大 綱. 個人部分. 營利事業部分. 營利事業部分. 課徵對象 〈 除外方式規定 〉 課徵範圍 〈 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 課徵稅率 〈10% ~ 12%〉 最低稅負計算 〈 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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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 李主任 地址 : 安中路2段300號6~7樓 電話 : (06)246778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簡介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 李碧娥 報告
前 言 公平性 法律位階 95.01.01起施行 96.01.01起罰則施行 98.01.01個人海外所得納入
大 綱 • 個人部分 • 營利事業部分
營利事業部分 • 課徵對象〈除外方式規定〉 • 課徵範圍〈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 課徵稅率〈10%~12%〉 • 最低稅負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差〉 • 稽徵程序與罰則〈申報與短漏報〉 • 其他〈特殊會計年度〉
營利事業課徵對象〈1〉 • 以除外方式立法〈列舉排除適用〉。§3條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 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 或團體。 • 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 • 各級政府之公有事業。 • 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課徵對象〈2〉 • 以除外方式立法〈排除適用續篇〉 §3條。 • 清算申報、破產宣告之營利事業。 • 未享受投資抵減及免稅獎勵之營利事業。 • 加計後之基本所得額20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課徵範圍 • 課徵範圍〈基本所得額之計算〉即最低稅負之稅基。 §7條 • 基本所得額=所得稅法之課稅所得額+下列各項所得。 • 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前5年損失。 • 條例第7條2至8款所定免稅所得。 •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得-前5年損失。 • 新增公告減免所得-前5年損失。 • 〈所得-損失〉為負數不予計入。
營利事業課徵範圍續 • 所得稅法之課稅所得額〈施5〉: • 指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減除停徵、免徵或免稅之所得及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後之金額。 • 其他法律免徵或免稅之所得及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其減除順序、金額自行擇定。
營利事業課徵範圍續 • 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興櫃股票〈施6〉: • 其售價顯較時價低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按時價核定其售價。 • 時價應參酌該股票同時期相當量之價格,無可參酌按交易日公司資產淨值認定。 • 同時期指交易日之前30日,相當量指該交易量之50%~150%範圍。
營利事業課徵稅率〈10%~12%〉 •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之稅率定為10%~12%之間,其徵收率,由行政院視經濟環境定之。 • 現行徵收率經行政院核定為10% 。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計算A •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繳納所得稅。 •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亦即,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 一般所得稅額---即按結算或決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各項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營利事業最低稅負計算B • 基本稅額者---即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得之稅額。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200萬〉×10%。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差額繳稅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免繳 •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不可以投資抵減金額或抵減稅額抵繳。
營利事業部分 例 示 • 假設甲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為100萬元,依一般正常稅率25%,須繳納稅款25萬元。 • (100萬*25%=25萬) 案例一 • 若甲公司無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免稅所得,及未適用5年免稅、投資抵減獎勵。 • 則甲公司不須計算申報最低稅負。
營利事業部分-例示 案例三 • 假設乙公司當年度課稅所得為1,000萬元,依一般正常稅率25%,須繳納稅款250萬元。 (1,000萬*25%=250萬) • 若乙公司為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規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享受5年免稅,另有免稅所得1,000萬。 • 該公司之基本稅額為180萬。 [1,000萬 +1,000萬 -200萬] *10% = 180萬 (課稅所得) (免稅所得) (扣除額) (稅率) (基本稅額) • 由於一般所得稅額250萬>基本稅額180萬,表示乙公司所繳納稅負已達基本稅額水準,則乙公司僅須申報,不須額外補繳稅負。
營利事業部分-例示 案例四 • 同案例三,乙公司免稅所得為1,000萬,且另享有投資抵減稅額200萬。 • 乙公司當年度原應納稅額為250萬,但因可減除投資抵減稅額,故實際繳納稅額為50萬。 • 該公司之基本稅額為180萬。 [1,000萬 +1,000萬 -200萬] * 10% = 180萬 (課稅所得) (免稅所得) (扣除額) (稅率) (基本稅額) • 由於一般所得稅額50萬<基本稅額180萬,表示公司所繳納稅負未達基本稅額水準,故乙公司須另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130萬元。
稽徵程序與罰則 • 適用所得基本條例者,應於所得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基本稅額申報,其補報、調查核定程序,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 罰則 • 已申報,有短漏報者,處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 未申報,有短漏報者,處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 罰則96.01.01施行,96年度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漏稅額計算公式:施§18〈營利事業部分〉 •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 本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 者,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其漏稅額計算公 式如下: • 1.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小於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 • 漏稅額=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 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之扣繳稅額 • 2.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大於申報部分核定基本稅額: • 漏稅額=全部核定基本稅額-申報部分核定一般所得稅額 -漏報或短報基本所得額之扣繳稅額
其他〈特殊會計年度〉 • 營利事業之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23條規定,非自每年1月1日起算者,自95會計年度起,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規定。
個人部分 • 課徵對象〈除外方式規定〉 • 課徵範圍〈基本所得額之計算〉 • 課徵稅率〈20%〉 • 最低稅負計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差〉 • 稽徵程序與罰則〈申報與短漏報〉
個人課徵對象 • 以除外方式立法〈列舉排除適用〉。§3條 • 所得稅法73條第1項非境內居住之個人。 • 未適用投抵且無12條1項金額之個人。 • 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600萬元以下。〈依物價指數調整〉
個人部分基本所得額〈1〉 • 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 •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港澳條例28條1項免稅所得。〈98.01.01施行,每申報戶不超過100萬免計〉 • 施行後所訂立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之人壽險及年金險,受領之保險給付。〈死亡給付一申報戶3千萬以下部分免計〉 • 下列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另定辦法〉
個人部分基本所得額 〈2〉 • 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處買賣之公司發行、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 申報綜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 • 依促產19之1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時價超過面額部分。〈依可處分日次日之年度計入所得〉 • 其他,經財政部公告者。
個人部分基本所得額 〈3〉 • 基本所得額﹦綜所淨額+海外所得+保險給付所得+非現金捐贈+紅利股票超額+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年損失〉。施14 • 有價證券交易所得-3年損失負數不計入。 • 海外所得全戶未達100萬元不計,超過全數計入。 • 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不計入。 • 保險期間始日在95.01.01以後之保險契約才適用最低稅負制。
個人部分基本所得額 〈4〉 • 員工紅利股票可處分日。施§17 • 帳簿劃撥方式→股票撥入集保帳戶之日 • 所定可領取股票之首日 • 配發前交付新股權利證書之可處分日〈即撥入集保或可領取權利證書日〉
個人部分基本所得額 〈5〉 • 員工紅利股票可處分日之時價。施§17 • 上市上櫃→可處分日次日之收盤價,無交易價格以之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收盤價為時價。 • 興櫃股票→可處分日次日成交均價,無交易價格以之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成交均價為時價。 • 前二項以外→一年內最近期會計師簽證財報淨值,無者,為次日之公司淨值。
個人部分基本所得額 〈6〉 • 以申報戶為計算基礎→個人與依所得稅法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條例12條1項各款金額者,應一併計入。 §14條
個人部分稅率 • 個人最低稅負的稅率為20%,為現行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之1/2,符合國際立法例〈新加坡22%香港20%〉。
個人最低稅負計算A • 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繳納所得稅。 • 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另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亦即,當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時,應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 一般所得稅額---即按結算申報所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各項抵減稅額後之餘額。
個人最低稅負計算B • 基本稅額者---即基本所得額減除扣除額再乘以稅率後計得之稅額。 •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差額繳稅 • 基本稅額≦一般所得稅額→免繳 • 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不可以投資抵減金額或抵減稅額抵繳。
個人部分 例 示 • 假設某丙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為400萬元,適用一般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40%,須繳納稅款95萬元。 (400萬*40%)-65.5萬(累進差額) = 約95萬 案例一 • 若某丙沒有取得任何保險給付、沒有非現金捐贈列舉扣除額、沒有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之交易所得、亦沒有員工分紅配股市價超過面額部分。 • 則某丙不須計算申報最低稅負。
個人部分-例示 案例二 • 若某丙當年度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額為100萬元。 • 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50萬元。 • 則其基本所得額為550萬元。 • 由於某丙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個人適用門檻600萬,故某丙無須申報最低稅負。
個人部分-例示 案例三 • 若某丙當年度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額為150萬元。 • 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350萬元。 • 則其基本稅額為60萬元。 [400萬 + 150萬 + 350萬 -600萬] * 20% = 60萬 (所得淨額) (土地捐贈) (未上市股票) (扣除額) (稅率) (基本稅額) • 由於某丙一般所得稅額95萬>基本稅額60萬,表示某丙所繳納稅負已達基本稅額水準,則某丙僅須申報,不須額外補繳稅負。
個人部分-例示 案例四 • 若某丙當年度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額為150萬元。 • 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350萬元。 • 另有員工分紅配股市價超過面額部分300萬元 • 則其基本稅額為120萬元。 [400萬 + 150萬 + 350萬 + 300萬 - 600萬] * 20% = 120萬 (所得淨額) (土地捐贈) (未上市股票) (員工分紅) (扣除額) (稅率) (基本稅額) • 由於某丙一般所得稅額95萬元<基本稅額120萬元,表示某丙所繳納稅負未達基本稅額水準,故某丙另須繳納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25萬元。
稽徵程序與罰則 • 適用所得基本條例者,應於所得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基本稅額申報,其補報、調查核定程序,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 罰則 • 已申報,有短漏報者,處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 未申報,有短漏報者,處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 罰則96.01.01施行,96年度申報案件才開始適用處罰規定。
漏稅額計算公式:施18〈個人部分〉 •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 本稅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 • 依本條例規定核定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 者,依本條例第15條規定辦理,其漏稅額計算公 式如下: • 漏稅額=核定基本稅額-自行繳納之結算稅額-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漏報一般所得稅額中屬應稅免罰部分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