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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及信息化管理. 内容. 前言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前言. 标准的概念 标准的范围 标准的分级 标准的作用 标准制定的路线 标准制定的原则. 标准的概念.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 1 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的范围. 对农、工、服务业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需要统一的要求,应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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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前言 •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 国家标准制定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前言 • 标准的概念 • 标准的范围 • 标准的分级 • 标准的作用 • 标准制定的路线 • 标准制定的原则
标准的概念 •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 •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 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标准的范围 • 对农、工、服务业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需要统一的要求,应制定标准: • 农产品的品种、规格、等级、种植、养殖、收购、加工、检验、检疫、包装、储存、运输、使用及其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求; •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测试、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安装、使用和废旧处理的方法,及其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及其安全、卫生要求; • 信息、邮政、交通运输的技术、安全要求; • 服务的设施、环境、人员、服务过程和安全、卫生、质量要求; • 有关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和检验方法; • 能源、资源和有关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各项技术要求; • 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预警方面的技术要求; • 建设工程、设备工程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拆除、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质量、安全以及技术要求; • 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劳动管理、职业卫生、安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 人、动植物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技术要求; • 常规治病的医疗技术措施; • 上述各项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分类、标志、标识、互换配合、兼容性和制图方法的要求; • 其他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的分级 • 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标准的分级 • 从属性上区分: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标准的作用 • 服务 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 产业: • 企业: • 技术: • 贸易: • 民生: • 公共管理: • 文化:
标准制定的路线 • 技术委员会负责,协商一致制定: •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 技术委员会(TC)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 TC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 TC组织起草标准的形式: • 主要起草单位 • 工作组
标准制定的路线 • TC与标准制定相关的职责: • 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 按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对所组织起草和审查的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质量负责; • 负责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 • 开展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 • 对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 公认机构批准:
标准制定的原则 • 市场导向原则 • 用户提出。企业、消费者和政府都是用户。 • 企业是市场主体,是标准制定的重要力量。 • 充分考虑消费者利益。 • 政府公益性角色,保障安全和民生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推动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发展。
标准制定的原则 • 公开、透明原则 • 理念开放。与私有、秘密相对。 • 程序开放。 • 利益相关方的权利: • 知情 • 评议 • 参与
标准制定的原则 • 协商一致原则 • 标准审查时,需TC委员一定比例的同意通过。 • 把握技术水平的适度超前,既考虑新技术应用的需要,也考虑产业换代的成本,达到一种动态平衡。。
标准制定的原则 • 协调原则。 • 和国际标准协调,和WTO规则协调,和其他层级标准协调,和同层级其他标准协调,做到不矛盾,不重复,不交叉。 • 重点是提高与国际标准的协调一致化程度: • 国际标准本地化 • 国家标准国际化
第一部分 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内容 • 概述 • 标准制定的九个阶段 • 补充内容
概述 • 政策依据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
概述 • 技术依据 •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 第2部分:标准制定程序。 • 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制定程序》 • ISO/IEC Directives, Part 1 Procedures for the technical work
概述 • 从管理角度划分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国家标准的计划 • 第三章 国家标准的制定 • 第四章 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 • 第五章 国家标准的复审 • 第六章 附则
概述 • 从技术角度划分 • GB/T 1.2《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2部分:标准制定程序》 • 预研 • 立项 • 起草 • 征求意见 • 审查 • 批准 • 出版 • 复审 • 废止
九个阶段之一、预研阶段 • 预研阶段的前期:标准化科研。 • 预研阶段为 TC评估项目提案(PWI)的过程。 • PWI,应附标准建议稿或标准大纲。标准建议稿应给出主要章条及各章条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大纲应给出标准名称和基本结构,涵盖技术要素、列出涉及章条的标题。 • TC应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 终止。PWI不能满足要求。 • 继续。PWI符合要求,由TC根据PWI形成项目建议书(NP),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 预研阶段的文件 • 输入:PWI • 输出:NP
九个阶段之二、 立项阶段 • 立项阶段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TC提交的NP进行审批的过程。 • 立项阶段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NP时开始。主要工作是对项目建议进行审查、征求意见与批准。 • 立项阶段的周期一般不超过5个月。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 终止,否决项目建议。 • 继续,批准项目建议,并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 立项阶段的文件 • 输入: NP • 输出: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目前的立项制度 • 常年公开征集制度 • 行业部门、TC和省级质监局负责征集项目,审查并随时提出项目建议(NP) ; •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行业部门、TC 、省级质监局或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项目提案(PWI) ;直接向国家标准委提出的PWI ,委托行业部门或TC进行可行性研究,被采纳的,由行业部门或TC提出NP 。 • NP全部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系统全年开放,随时接受申报。 • 国家标准委随时审批NP,分批次在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批次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内部审批程序 • 专业部审查 • 审查内容: • 必要性:符合国家标准范围、年度工作重点、产业发展政策、采标政策,符合立项时机,规定时限内能完成; • 查重:与现有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修订标准项目及采用国际标准项目不重复; • 归口:征求TC意见并确定最终归口单位,核对是否符合国际对口的归口原则; • 起草单位:落实主要起草单位代表性及资质情况; • 校核:规范项目名称,复核其他数据项。如申请快速程序,是否符合快速程序制定国家标准的条件; • 协调:部内的协调、本部门项目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 专业部审查一般应在一个半月内完成。
内部审批程序 • 委内审查 • 综合业务部组织委内项目协调会,对专业部审查结论为通过和协调的项目进行审查。 • 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内项目审查会。 • 审查通过项目清单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 征求意见 • 审议通过的项目,在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 征求意见时间为一个月。 • 专业部负责处理意见。 • 综合业务部汇总对意见的处理结果,形成拟立项项目清单,并再次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
内部审批程序 • 计划下达 • 审议通过的项目,形成计划,并下达各有关单位。 • 下达范围:行业部门、直属TC、省级质监局。 • 计划下达文件和项目清单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布。 • 计划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落实。
九个阶段之三、 起草阶段 • 起草阶段为TC编写标准,完成工作组草稿 (WD )的过程。起草阶段的周期不应超过10个月。 • 起草阶段自TC登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时开始。主要工作是成立标准编写工作组(WG),由WG起草WD,完成并提交WD最终稿。 。 • WG应按计划的内容进行起草:确认标准制定的目标准确,认真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与国际相关标准进行比对,完成技术指标的实验和验证工作,对相关事宜进行调查分析。
九个阶段之三、 起草阶段 • WG应作出下列申请之一: • 终止。WG确认该WD存在不宜继续制定的因素,向TC提出建议终止项目的申请; • 继续。WG对WD达成一致意见后,向TC提出继续进行的申请,并提交WD最终稿。 • TC应在WG申请基础上,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 建议该项目终止,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继续,确认WG提交的WD最终稿。
九个阶段之三、 起草阶段 • 起草阶段的文件 • WG向TC报送: • 征求意见稿申报单; • WD最终稿,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 •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任务来源、计划编号和其他基本情况; • WG简况; • 起草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重要WG会议的主要议题和结论; • 标准编制的原则; • 技术内容的确定方法与论据; • 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 其他应说明事项,如与其他文件的关系,涉及专利等; • 可将主要试验、验证技术报告,调查分析报告作为编制说明的附件。 • 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适用于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的项目。
九个阶段之四、 征求意见阶段 • 征求意见阶段为TC对CD征求意见的过程。征求意见阶段的周期不应超过5个月。 • TC将WD最终稿登记为CD。主要工作是TC分发CD,并由WG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成CD最终稿。 • TC应向其所有委员和其他相关方分发CD等文件,必要时可在公开的媒体上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不少于一个月。 • 其他相关方:有代表性的单位,包括主要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等和个人。 • WG应汇总、处理收到的反馈意见,并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
九个阶段之四、 征求意见阶段 • 在征求意见阶段,WG应作出下列申请之一: • 返回早期阶段。若反馈意见分歧较大,CD需要进行重大技术修改,WG应向TC提出返回至起草阶段的申请。若需延长制定周期应向TC提出延期申请; • 终止。经WG确认该CD存在不宜继续进行的因素,向TC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 • 继续。WG处理反馈意见并修改CD,向TC提出继续进行的申请并提交CD最终稿。 • TC应在WG申请的基础上,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 返回早期阶段。同意WG关于返回至起草阶段的申请。若同意工作组延长制定周期的申请,则应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 终止。同意WG终止进行项目的申请,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继续。确认WG提交的CD最终稿。
九个阶段之四、 征求意见阶段 • 征求意见阶段的文件 • 由TC分发的: • TC关于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 CD; •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征求意见反馈表; • 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适用于采标项目。 • 提交到审查阶段的: • CD最终稿; • 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的基础上增加: • 征求意见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 征求意见阶段中重大技术修改意见的处理情况。 • 意见汇总处理表。 • 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适用于采标项目。
九个阶段之五、 审查阶段 • 审查阶段为TC对DS进行技术审查的过程。审查阶段的周期不应超过5个月。 • 自TC将CD最终稿登记为DS时开始。主要工作是对DS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审查结论。 • TC应将DS提交该TC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 审查方式分会议审查和函审。对强制性标准及其他技术、经济意义重大,涉及面广,或分歧意见较多的DS应召开会议进行审查。 TC应在会议审查召开日期或函审截止日期一个月前分发相关文件。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且无正式书面意见的,或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返回意见的委员投票,按弃权处理。
九个阶段之五、 审查阶段 • 在审查阶段,TC应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 重复早期阶段。 审查不通过并返回至征求意见阶段。若需延长制定周期,应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 重复目前阶段。审查不通过并重复审查阶段的工作。若需延长制定周期,应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 终止。审查不通过且发现该DS存在不宜继续进行的因素,则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终止进行该项目。 • 继续。审查通过后由WG完善DS,TC确认DS最终稿,继续进行。
九个阶段之五、 审查阶段 • 审查阶段的文件 • 由TC分发给委员以供审查的文件: • TC关于审查标准的通知; • DS; • 由WG编写。DS与CD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差异,应与意见汇总处理表中所反映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致。 • 送审稿编制说明; • 意见汇总处理表; • 国家标准送审稿函审单,适用于以函审形式进行审查的项目; • 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适用于采标项目。
九个阶段之五、 审查阶段 • 审查阶段提交到批准阶段的文件: • 国家标准报批公文; • 国家标准申报单; • DS最终稿,4份; • 报批稿编制说明及附件,在送审稿编制说明的基础上增加: • 审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 审查阶段中重大技术修改意见的处理情况。 • 送审稿审查结论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国家标准送审稿函审单(由TC委员填写) ; • 会议纪要,应如实反映审查会议的情况,并由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字。会议纪要应有以下附件: • 参加审查会议委员、其它相关方代表的名单及签到表; • 主要修改意见,适用于修改意见较多的项目。 • 送审稿函审单,由TC委员填写。 • 意见汇总处理表; • 国际标准原文和译文,适用于采标项目。
审查阶段工作要求 • 原则上应协商一致。 • 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 未成立TC的,由主管部门或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审查。 • 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等单位及大专院校的代表参加审查,使用方面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 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回函同意为通过。 • 会议代表出席率及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重新组织审查。
九个阶段之六、批准阶段 • 批准阶段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报批稿 (FDS)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程序审核和协调的过程。批准阶段的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 •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DS最终稿登记为FDS时开始。主要工作是对FDS及相关工作文件进行程序审核和协调,形成审核结论。 • 在批准阶段,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 重复早期阶段。发现程序不符合本部分规定,或存在需要协调的问题,将FDS及相关工作文件退回TC,重复早期阶段的制定工作。 • 终止。 • 继续。FDS及相关工作文件满足本部分的要求。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FDS成为国家标准,并统一编号,纳入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目前批准发布制度 • 报批时,各主管部门或直属TC先将国家标准报批稿及相关文件的纸质版本送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进行程序审查,同时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电子版文件。 • 批准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 公告发送至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直属TC及各省级、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在《中国标准化》杂志上刊登; • 在国家标准委网站上公布。 •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标准报批稿需要向WTO秘书处通报。
内部审批程序 • 技术审查 • 主管部门、直属TC要求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至国家标准委审查部。 • 审查部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标准制修订程序的合法性、标准内容的合理性、标准的协调性和标准文本的规范性进行技术审查,填写国家标准审查签署单,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综合业务部。 • 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已接收标准的技术审查。
内部审批程序 • 审批 • 综合业务部接收国家标准纸质报批材料并分发到专业部。 • 专业部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审批。 • 强制性国家标准经专业部审核后填写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需要通报的按通报程序进行处理,通报程序结束后,进行标准审批;不需要通报的标准进入标准审批过程。 • 审查通过的标准,专业部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 审查不通过的标准,专业部与标准上报单位进行沟通,将标准报批材料退回至主管部门、直属TC处理。 • 需要废止的国家标准,应由行业主管部门、直属TC提出,各专业部审核后,报主管委领导审批。 • 时间要求 • 需要通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审批时间为4个月(含评议期3个月)。 • 其他标准的审批时间为1个月。
内部审批程序 • 编号、公告 • 综合业务部对报批国家标准统一编号,起草国家标准公告。 • 编号原则: • 一般按顺序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的顺序号和发布的年代号构成。 • 整合修订的标准号可以在被整合的标准号中指定。 • 系列标准的系列号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采用顺序号。 • 主管委领导签发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 • 公告范围: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直属TC,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局系统。 • 公告电子稿在国家标准委网站公布。 • 批准稿全文送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 每月15日和30日定期发布两期国家标准公告。
九个阶段之七、出版阶段 • 出版阶段为国家标准的出版机构按照GB/T 1.1的规定,对FDS进行编辑性修改,并出版国家标准的过程。出版阶段的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 • 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 出版过程中发现标准技术内容有疑点或错误需更改时,须经国家标准委批准。
九个阶段之八、复审阶段 • 复审是TC对国家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的过程。 • 主要工作是评估国家标准的适用性,形成复审结论。 • TC应从以下方面对国家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 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现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 技术指标是否适应当前的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的需求; • 内容是否与当前法律法规有抵触; • 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我国标准,是否需要与国际标准的变化情况保持一致; • 其他需要重新确定的问题。
九个阶段之八、复审阶段 • TC应作出下列决定之一,并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审报告: • 建议修改。国家标准中少量技术内容和表述需要调整; • 建议修订。国家标准中实质内容和表述需要做全面必要的更新; • 建议继续有效。国家标准中技术指标和内容不需要调整; • 建议废止。该国家标准针对的技术范围已不需要制定标准。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TC的复审报告作出下列决定之一: • 修改,返回至预研阶段; • 修订,返回至预研阶段进行修订工作; • 确认,确认继续有效。 • 废止,进入废止阶段。
目前复审政策 • 国家标准复审工作应列入各TC每年的常规工作内容和任务。 • 各TC应按时完成归口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并将复审结果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 • 各部门应及时对所属TC提交的复审结果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将审核结果报送给国家标准委。 • 复审审核结论为废止的,各部门或直属TC应正式行文报送国家标准委。 • 国家标准委对各部门或直属TC报送的复审审核结论或复审结果的审批确认。 • 确认继续有效的,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中标注复审确认有效的日期。 • 确认修订的,各TC应纳入本委员会下一年度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工作重点,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另行申报项目修订计划。 • 确认废止的,按国家标准废止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国家标准委将在网站上公示征求意见后发布废止公告。
九个阶段之九、 废止阶段 • 对于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 •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废止公告,标志着某些标准被废止。
补充内容 • 项目提案(PWI)内容: • 对技术、管理和公共领域的作用和影响,期待解决的问题目标。 • 标准化目标,包括相互理解和交流、安全、电磁兼容性、卫生、环境保护、互换性或兼容性、性能功能和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合理的多样性控制、消费者保护等。 • 标准化活动可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如行业领域、消费者群体等。 • 时效性。通过对所涉及技术的评估和预测,判断由于技术进步的影响,项目时效性是多久,是否能符合主流技术的发展方向。 • 时机。通过分析其他领域或组织的需求,判断其协调性和重要性,说明标准化活动的紧迫性程度。 • 完成项目所需的时间和成本预算。 • 将获得的效益目标。如标准化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在合理的时间内不制定标准所造成的损失或缺点。应尽可能量化。
补充内容 • 指导性技术文件( GB/Z) • 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 适用范围: • 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 采用ISO/IEC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 发布后三年内必须复审,以决定是否继续有效、转化为国家标准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