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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 1 . 《 伯尔尼公约 》 , 巴黎文本于 1974 年 10 月 10 日生效。 2 . 《 世界版权公约 》 , 从其缔结到 20 世纪 90 年代的 30 多年时间里,曾与 《 伯尔尼公约 》 并驾齐驱,成为影响很大的两套版权国际制度。 3 .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 ( TRIPS ) 4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 WCT ) 1996 年 12 月 20 日。 WCT 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2002 年 3 月生效。我国未加入. 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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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 1.《伯尔尼公约》,巴黎文本于1974年10月10日生效。 2.《世界版权公约》,从其缔结到20 世纪90 年代的30多年时间里,曾与《伯尔尼公约》并驾齐驱,成为影响很大的两套版权国际制度。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1996年12月20日。 WCT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2002年3月生效。我国未加入
与网络版权保护相关的国际条约 • 5.《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WPPT),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2002年5月生效。我国未加入 • 其中,4和5两个公约是最重要的有关网络版权保护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条约,被人们习惯称为“因特网条约”。各国很大程度上都依据或参照这两个条约修订或新增了国内立法,以实现网络版权保护。
我国网络版权立法概况 • 1.《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了此解释。 • 2.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2001年11月27日,为配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相关要求,同时也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尤其是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迫切需要,我国修订了著作权法。
我国网络版权立法概况 • 2002年8月2日,根据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 •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已经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著作权人享有什么样的权利?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权利的保护期有多长? •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什么是作品?什么是创作?著作权什么时候产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 • 第六条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向报社、杂志社投稿,多长时间应得到答复?稿酬应在多长时间支付?怎样认定图书脱销? •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十二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条例) •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署名顺序如何确定? • 第十一条 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司法解释)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传记作品的著作权如何归属? • 第十四条 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司法解释) • 如《我的前半生》著作权纠纷案。爱新觉罗·溥仪 .《我的前半生》虽然署名只有溥仪一人,其实还有一个合作者、真正的执笔人——李文达。 李文达是个幕后英雄。
我国著作权法涉及的一些概念 • 版式设计的保护与权利的转让? •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 •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新技术冲击下,既要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又要能够促进网络的发展。应当遵循合理地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原则。信息网络传播权 •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 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我国《著作权法》修订后,在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中,与互联网联系最密切的是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上使用的最主要的权利。
复制权 • 信息传输中在计算机内存中生成的复制件是暂时的。这些暂时性复制件一旦关闭计算机就将消失。 • 在信息传输中有无数主体参与了复制。指机器各处理器短暂存储。 • 在信息传输中形成的许多复制件多是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
在网络上传播作品 • 上载 。将作品上载是作品在网络上传播的前提。上载的过程就是复制作品的过程。 • 向公众提供。对于被上载的作品,一般要经过必要的编辑、整理及技术性准备(例如复制到服务器的某个特定目录)才能向公众提供。 • 网络出版。按照《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者需要改选与传统出版者不同的行政审批手续。按照高法院的解释,即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但出版者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但是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责任均衡的角度考虑,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网络出版者也不承担侵权赔偿
在网络上传播作品 • 内部网。只要作品的传播走出了个人、家庭及亲朋好友的小圈子,就都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向公众提供作品”,放在内容“共享”的计算机软件、摄影作品、音乐作品、甚至电影作品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 远程教学。目前远程教学一般采用邮件列表、聊天室、电子公告板系统,可下载录音、录像文件、课程管理结构程序、网站之间的超文本外国投资以及交互式CD-ROMT DVD-ROM等方式进行教学。上述为课堂教学对作品的使用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网络上传播作品 • 远程教学的免责 • 使法律规定适应“虚拟课堂”的教学需要。第一,让作品在虚拟课堂中的使用赞同于在现实课堂中的使用。第二,只有在某门课程正式注册的学生才能访问远程教学中使用的作品。 • 远程教学必须与权利保护的技术措施相结合。 • 远程教学必须是非营利的。 • 使用特殊类型的作品应当加以特殊限制。如大量的视听作品、戏剧文学作品和音乐作品。 • 远程教学机构应当被允许在计算机系统中暂时性记录作品
在网络上传播作品 • 图书馆、档案馆 • 许多国家都根据网络环境的需要调整了原来给予图书馆、档案馆复制作品的豁免。但不得在馆舍以外的地方向公众提供上述复制件。将作品搬上网站向公众传播,就缺乏法律依据了。 • 如我国的国家图书馆忆经在互联网上建立了大型的网站,将800万页中文图书上网。让读者足不出户直接在网上阅读馆藏作品。但它采取了两项措施:(1)采取技术措施,使读者只能在网上浏览信息,但无法下载(既不能将信息复制在其计算机中,也不能将信息打印或进一步传播);(2)在网页上声明,如果书的作者不愿其作品上网,可通知图书馆将其书从网上拿下。 • 并非任何网站自称“图书馆”就可以享受有关图书馆、档案馆的责任豁免。
在网络上传播作品 • 中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 • 2001年12月 • 原告陈兴良,被告:中国数字图书馆 •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使用原告之《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刑法适用总论》《正当防为论》等作品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8万元的侵权责任
在网络上传播作品 • 北京书生数字技术公司 • 2004年3月初 • 原告:郑成思等7人 被告:北京书生数字技术公司 • 被告未与原告签订著作权许可即擅自在其“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网站使用原告的《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等多部作品。 12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登报致歉并赔偿7位专家20余万元。
在网络上传播作品 • 电子邮件与邮件列表。 • 通过电子邮件向一千个发“信”就如同向一个人发“信”一们轻松。 • 电子邮件的发送者是否在向公众传播作品? • 被电子邮件发送的信息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 发送电子邮件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或默示许可的范围?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HOTMAIL,263.NET。 • 共享软件。 • 共享软件的权利人需要寻求著作权保护以制止开放软件源代码运动被商业性活动所干扰。
从网络上获取作品 • 下载 • 浏览 • 缓存
链接的法律问题 • 超文本链接已经成为万维网,甚至是整个互联网的灵魂。 • 链接标志。链接标志用于提示用户链接的存在。涉及著作权问题、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问题。如中国工商银行 ICBC网站,TOEFL网站案——某从事托福培训的公司制作了TOEFL历年试题的电子数据库,并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了通向该数据库的链接,链接标志是TOEFL。
链接的法律问题 • 在我国,链接出来的侵权纠纷案给网站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 如2000年底,搜狐公司因链接成为被告的案件在我国引起广泛的关注。原告是《堂吉诃德》一书的中文译者,被告搜狐公司在其网页上设置了链接,通向某些未经原告允许擅自登载该书的中文译文的网站。法院认为,设置链接者的著作权责任风险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设链者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另一方面是设链者是否要为被链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搜狐这方面的责任是否成立,取决于搜狐在得知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态度”
搜索的法律问题 • 蛛网技术 • 互联网上信息浩繁。没有信息定位及搜索工具,用户要找到特定的信息如同大海捞针。主流的搜索引擎(例如ALTA VISTA,HOTBOT。LYCOS等)使用所谓蛛网(又称“网上爬行”或“机器人”)技术。 • 蛛网技术除了著作权侵权纠纷之外,还引发了被搜索网站与搜索网站之间的其他矛盾,利用蛛网技术进行“信息整合”和“信息挖掘”就是颇有争议的作法。如“易贝”与其竞争对手间的案件。信息融合就是使用蛛网技术将网络上的不同网站的同类信息汇集、整理在一起,方便用户比较同类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想阻止对方的蛛网访问,但被破解。每天访问易贝10万次。
搜索的法律问题 • 图片搜索。以往搜索引擎仅能搜索文字,现在蛛网技术已经能够搜索不同网站上的图片了。 • 关键词搜索。它是将域名系统的定位功能与搜索功能结合的产物。关键词恶意抢注所可能造成的真假莫辨,较之域名抢注,只会有过之而无不及。如注册通用域名“海尔”、“同仁堂”等。“平安”保险与将“平安”二字当作普通词汇使用。 • 元标记。隐形商标侵权案。 PLAYBOY,PLAYMATE。 • 纵深链接。绕过网站主页直接将用户引至某个分页的链接被称为“纵深链接”
音乐作品的网上传播 P2P • P2P技术允许用户将个人计算机硬盘上存储的音乐作品与其他用户共享。在某个P2P系统的支持下,每个用户都能够搜索其他用户的计算机硬盘,并获得自己想要的作品。P2P系统就如同网络上的跳蚤市场,用户在其中各取所需对作品的权利人则置之不理。 • 美国NAPSTER案。目前,P2P技术更先进。有用于电子游戏的P2P SWAPOO,用于电影、录音制品和音乐制品的P2P SCOUR EXCHANGE。 • 最新P2P工具:BT,是一种文件分发协议,它采用了多点对多点的原理,且源码公开,使用非常方便,很适合在网络上分发比较大的软件或者多媒体应用。其特点是,下载的人越多,速度越快。
音乐作品的网上传播 • 2005年1月10日、11日,香港市民陈乃明3次在网上利用BT,将三部电影制成BT“种子”上载,供网民下载。陈向其他下载者宣称可以来下载自己的种子,还专门为电影作了配图,并告诉大家去哪里下载,甚至还贴上了标识图片——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其他人根本不可能从他那儿获得BT文件下载。香港海关发现后,1月12日,将其拘捕。11月7日,被判3个月监禁。
音乐作品的网上传播 MP3 • MP3是压缩熔化音乐文件的程序,能够将原来的文件压缩到十二分之一左右。MP3技术能够在不损害音乐作品的欣赏效果的情况下,有效减少从网络上下载熔化音乐作品的时间、占据的内存和其他系统资源。MP3现已成为通用的国际性技术标准。没有MP3技术就不会有网上音乐作品的蓬勃发展。 • 美国MP3.COM案。将4万多张录有原告音乐作品的光盘复制在其服务器上,供用户收听和下载。购买光盘再上网听。
音乐作品的网上传播 • 百度MP3案。 •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WWW.BAIDU.COM)向公众提供原告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共计46首歌曲的MP3下载服务。 •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提供原告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涉案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并原告经济损失6.8万元
音乐作品的网上传播 • 对比美国NAPSTER案与美国MP3.COM案: • NAPSTER自己不侵权,让用户通过自己的系统从事侵权活动; MP3.COM用户的行为未必构成侵权,但是MP3.COM自己的却以身试法。与明知故犯的、纵容侵权行为的NAPSTER相比,MP3.COM显得比“窦娥还冤”。 • MP3.COM惟独忘了自己的责任风险,忘了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需要取得许可并支付报酬。。
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维权意识提高 •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在全国成立打击音乐侵权联盟,向KTV包间收取费用,每间每天8元。 云南昆明有20家,北京12家KTV经营者签订合同,表示支持。 音协表示,即使有难度,也要坚持下去。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 • 赴香港花70万买偷车软件 8人团伙偷27辆奥迪车 • http://www.sina.com.cn2007年04月11日 15:44 北京晚报本报讯(记者邱伟) 今天上午,京城第一个能偷走奥迪轿车的盗车团伙在市二中院受审。主犯范中强在庭审中说,他是通过互联网接受“偷车培训”,每次下手都用笔记本电脑现场解码,用的是高价购得的解码器。依靠这样的“技术含量”,他们总共偷走了11辆奥迪车。 • 今天受审的总共8人,被控盗窃27辆轿车。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 “网上有一个光盘,上面有盗车的讲解。”范中强抖着腿说,“学习”了一个多月,又花钱买了解码器,他就掌握了盗窃奥迪车的技术精髓:主要方法就是通过解码器盗车,这种名为“修车王”的解码器是生产厂家为修理汽车而提供的。范中强说,他们主要偷4种车型:奥迪、帕萨特、广本、桑塔纳。这个团伙下手地点多选择在昌平天通苑、朝阳望京等环城地带。每次偷车,范中强先用改锥撬开奥迪车门。进入车中,他用读码器把车的密码读出,再用笔记本电脑进行解码,把车打着开走,整个过程就5分钟。对于解码程序,范中强说得挺“谦虚”:“我文化水平低,就会比着葫芦画瓢,按照光盘操作,电脑里有什么程序我也不懂。”
手机出版 • 手机出版 Mobile Publishing(也称”移动出版”)包括无线音乐、手机游戏、手机小说,手机杂志、手机报纸、手机无线搜索引擎等。 • 手机小说最早是在日本兴起的。中国首部短信小说是《城外》,共4200字,被分割成60个章节发送。创下高达80万用户订阅记录。2004年8月,《城外》版权被电信运营商华友世纪通讯公司以18万元人民币价格买断。
手机出版 • 2004年7月,《中国妇女报》推出了手机报纸——《中国妇女报-彩信版》。同年底,重庆报业集团也推出了《重庆晨报》《重庆晚报》和《热报》也推出了WAP手机报纸上网版。 • 2004年,cgogo、google、雅虎、百度和搜狐相继推出了无线搜索,拉开了众商家在无线搜索领域竞争的序幕。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 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于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有明文规定,该条例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 技术保护则是通过技术控制手段在信息发布的源头来进行数字版权保护,是企业前置的和有效的一种手段。根据数字产品的不同类型,相应地数字版权技术保护的发展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流媒体的数字版权保护,也就是音频、视频的版权保护,另外一种则是电子文档的版权保护,例如WORD,EXCEL,PDF等,常采用的技术措施包括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技术、数字水印等。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 DRM是未来最有前景的十大IT技术之一。 • 现在DRM仍然是产业最关心的技术之一。DRM技术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带版权的数字内容,包括声音图像、文件、影像、数字文件、软件程序等。DRM最主要的是保护数字内容,使数字内容的购买者在指定的授权范围内使用。其工作原理是:首先建立数字节目授权中心,编码压缩后的数字节目内容,利用密钥(KEY)可以被加密保护(LOCK),加密的数字节目头部存放着KEY ID和节目授权中心的(URL统一资源定位符 (Uniform Resource Locator, URL)。用户在点播时,根据节目头部的KEY ID和URL节目信息,就可以通过数字节目授权中心的验证授权后送出相关的密钥解密(UNLOCK),节目方可播放。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 2007年1月31日网讯:Vista才刚刚上市,就有消息传来,其中的DRM版权保护技术已经被攻破。 Alex Ionescu声称,通过他的“驱动签名绕过”技术,就可以避开Vista的“受保护媒体路径数字版权管理”(PMP DRM)。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 数字水印(Digital Watermarking)在数字版权保护中占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DRM技术的不足。DRM运用的密码学能保护传输中的内容,但内容一旦解密就不再有保护作用了。而数字水印技术甚至在内容被解密后也能够继续保护内容。
数字版权保护技术 • 数字水印技术是目前可以在开放网络环境下保护版权和认证来源及完整性的新型技术,创作者的创作信息和个人标志通过数字水印系统以人所不可感知的水印形式嵌入在多媒体中,人们无法从表面感知水印,只有专用的检测器或计算机软件才可以检测出隐藏的数字水印。但不影响内容的使用价值。通过这些隐藏在多媒体内容中的信息,可以达到确认内容创建者、购买者,或者确认它们是否真实完整的目的。
参考文献 • 1.2005-2006 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郝振省主编,中国书籍出版社,2007年3月第一版。 • 2.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薜虹著,法律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 3.网络版权问题研究,丛立新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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