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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講 霍布斯論社會契約與主權國家 (一)社會契約之訂立 (二)主權者的權利與臣民的自由 (三)主權國家解體的因素

第十五講 霍布斯論社會契約與主權國家 (一)社會契約之訂立 (二)主權者的權利與臣民的自由 (三)主權國家解體的因素. 古典政治哲學主張人類具有營社會生活之天性,霍布斯認為人之群居生活並非出於自然,而是透過意志的選擇。自此以後,個體主義與社會契約論逐漸成為近代政治思想的特色。. 以往大多數的公共事務論者或者假設,或者試圖証明,甚或斷言: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 …… 這條原理儘管廣為人所接受,卻是不能成立的, …… 我們天性上不是在尋求朋友,而是在從中追求榮譽或益處。這才是我們主要追求的目標,朋友倒是在其次的。 Hobbes, On The Citizen, p.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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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十五講霍布斯論社會契約與主權國家(一)社會契約之訂立(二)主權者的權利與臣民的自由(三)主權國家解體的因素第十五講霍布斯論社會契約與主權國家(一)社會契約之訂立(二)主權者的權利與臣民的自由(三)主權國家解體的因素

  2. 古典政治哲學主張人類具有營社會生活之天性,霍布斯認為人之群居生活並非出於自然,而是透過意志的選擇。自此以後,個體主義與社會契約論逐漸成為近代政治思想的特色。古典政治哲學主張人類具有營社會生活之天性,霍布斯認為人之群居生活並非出於自然,而是透過意志的選擇。自此以後,個體主義與社會契約論逐漸成為近代政治思想的特色。

  3. 以往大多數的公共事務論者或者假設,或者試圖証明,甚或斷言:人是天生適合社會的動物,……這條原理儘管廣為人所接受,卻是不能成立的,……我們天性上不是在尋求朋友,而是在從中追求榮譽或益處。這才是我們主要追求的目標,朋友倒是在其次的。Hobbes, On The Citizen, p. 21-24.

  4. 「大自然」,也就是上帝用以創造和治理世界的藝術,也像在許多其他事物上一樣,被人的藝術所模仿,從而能夠製造出人造的動物。……號稱「國民的整體」或「國家」(拉丁語為Civitas)的這個龐然大物「利維坦」是用藝術造成的,它只是一個「人造的人」;雖然它遠比自然人身高力大,而是以保護自然人為其目的;在「利維坦」中,「主權」是使整體得到生命和活動的「人造的靈魂」;官員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員是人造的「關節」;用以緊密連接最高主權職位並推動每一關節和成員執行其任務的「賞」和「罰」是「神經」,這「大自然」,也就是上帝用以創造和治理世界的藝術,也像在許多其他事物上一樣,被人的藝術所模仿,從而能夠製造出人造的動物。……號稱「國民的整體」或「國家」(拉丁語為Civitas)的這個龐然大物「利維坦」是用藝術造成的,它只是一個「人造的人」;雖然它遠比自然人身高力大,而是以保護自然人為其目的;在「利維坦」中,「主權」是使整體得到生命和活動的「人造的靈魂」;官員和其他司法、行政人員是人造的「關節」;用以緊密連接最高主權職位並推動每一關節和成員執行其任務的「賞」和「罰」是「神經」,這

  5. 同自然人身上的情況一樣;一切個別成員的「資產」和「財富」是「實力」;人民的安全是它的「事業」;向它提供必要知識的顧問們是它的「記憶」;「公平」和「法律」是人造的「理智」和「意志」;「和睦」是它的「健康」;「動亂」是它的「疾病」,而「內戰」是它的「死亡」。最後,用來把這個政治團體的各部分最初建立、聯合和組織起來的「公約」和「盟約」也就是上帝在創世時所宣布的「命令」,那命令就是「我們要造人」。Hobbes, Leviathan, pp. 9-10.

  6. 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託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力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每一個人都承認授權於如此承當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採取的任何行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這就不僅是同意或協調,而是全體真正統一於唯一人格之中;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訂立信約而形成的,……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那就只有一條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託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力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每一個人都承認授權於如此承當本身人格的人在有關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採取的任何行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為。在這種行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從於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斷服從於他的判斷。這就不僅是同意或協調,而是全體真正統一於唯一人格之中;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訂立信約而形成的,……

  7. 這一點辦到之後,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為國家,在拉丁文中稱為城邦(Civitas)。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Leviathan)的誕生。用更尊敬的方式來說,這就是活的上帝的誕生;我們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獲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從它那裡得來的。……承當這一人格的人就稱為主權者,並被說成是具有主權,其餘的每一個人都是他的臣民。Hobbes, Leviathan, p. 120.

  8. 我把這種統治者比之於利維坦;這比喻是從《約伯記》第四十一章最後兩節取來的,上帝在這兒說明了利維坦的巨大力量以後,把他稱為驕傲之王。上帝說:「在地上沒有像他造的那樣無所懼怕。凡高大的、他無不藐視、他在驕傲的水族上作王。」但他正如同所有其他地上的生物一樣是會死亡的,而且也會腐朽。 Hobbes, Leviathan, pp. 220-221.

  9. 取得這種主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方式是通過自然之力獲得的,……另一種方式則是人們相互達成協議,自願地服從一個人或一個集體,相信他可以保護自己來抵抗所有其他的人。後者可以稱為政治的國家,或按約建立的國家;前者則稱為以力取得的國家。 Hobbes, Leviathan, p. 121.

  10. 第十五講霍布斯論社會契約與主權國家(一)社會契約之訂立(二)主權者的權利與臣民的自由(三)主權國家解體的因素第十五講霍布斯論社會契約與主權國家(一)社會契約之訂立(二)主權者的權利與臣民的自由(三)主權國家解體的因素

  11. 當一群人確實達成協議,並且每一個人都與每一個其他人訂立信約,不論大多數人把代表全體的人格的權利授與任何個人或一群人組成的集體(即使之成為其代表者)時,贊成和反對的人每一個人都將以同一方式對這人或這一集體為了在自己之間過和平生活並防禦外人的目的所作為的一切行為和裁斷授權,就像是自己的行為和裁斷一樣。這時國家就稱為按約建立了。Hobbes, Leviathan, p. 121.

  12. 1. 臣民不可以背叛,否則即為不義。 2. 主權者並不是跟任何臣民訂約而成立, 所以不可取消、罷黜主權者。 3. 多數人彼此同意訂約而宣布一主權者, 異議者也必須服從,否則其他人可殺 之。 4. 主權者無論對臣民做出什麼,皆無不 義。 5. 主權者永遠不必被懲罰。

  13. 6. 主權者可自行判斷決定何種學說、意 見可以發表。 7. 主權者可訂立規章,界定每人的財 物。 8. 司法仲裁審判之權。 9. 宣戰、媾和。 10. 官員任命。 11. 榮寵之頒贈與懲罰。 12. 軍隊武力壟斷、警察權。

  14. 人們在這一點上也許會提出反對說:臣民的景況太可憐了,他們只能聽任具有無限權力的某一個人或某一群人的貪欲及其他不正常激情擺佈。……其實一切政府形式中的權力,只要完整到足以保障臣民,便全都是一樣的。人類的事情決不可能沒有一點毛病,而任何政府形式可能對全體人民普遍發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隨內戰而來的慘狀和可怕的災難相比起來或者跟那種無人統治,沒有服從法律與強制力量以約束其人民的掠奪與復仇之手的紊亂狀態比起來,簡直就是小巫見大巫了。Hobbes, Leviathan, p. 128.

  15. 自由一詞就其本義說來,指的是沒有阻礙的狀況,我所謂的阻礙,指的是運動的外界障礙,對無理性與無生命的造物和對於有理性的造物同樣可以適用。……自由人一詞……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辦到的事物中,可以不受阻礙地做他所願意做的事情的人。但把自由這一語詞運用到物體以外的事物時就是濫用了。因為沒有運動的事物就不會受到障礙。Hobbes, Leviathan, pp. 145-146.

  16. 畏懼與自由是相容的。例如一個人因為害怕船隻沈沒而將貨物拋到海中時,他是十分情願地這樣做的。假如願意的話,也可以不這樣做。因之,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為。同樣的道理,人們有時僅只是因為害怕監禁而還債,同時由於並沒有人阻擋他不還債,所以這便是有自由的人的行為。一般說來,人們在國家之內由於畏懼法律而做的一切行為都是行為者有自由不做的行為。Hobbes, Leviathan, p.146.

  17. 在法律未加規定的一切行為中,人們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認為最有利於自己的事情。……因此,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權者未對其行為加以規定的事物中才存在,如買賣或其他契約行為的自由,選擇自己的住所、飲食、生業,以及按自己認為適宜的方式教育子女的自由等等都是。然而我們不能認為生殺予奪的主權由於這種自由而被取消或受到限制。Hobbes, Leviathan, pp. 147-148.

  18. 然而人們很容易被自由的美名所欺騙,並由於缺乏判斷力不能加以區別,以致把只屬於公眾的權利當成了個人的遺產和與生俱來的權利。……在我們西方世界中,人們關於國家的制度與權利的意見自來就是從亞里士多德、西塞羅和其他希臘、羅馬人方面接受過來的。……我認為可以老實地說一句:任何東西所付出的代價都不像我們西方世界學習希臘和拉丁文著述所付出的代價那樣大。Hobbes, Leviathan, pp. 149-150.

  19. 第十五講霍布斯論社會契約與主權國家(一)社會契約之訂立(二)主權者的權利與臣民的自由(三)主權國家解體的因素第十五講霍布斯論社會契約與主權國家(一)社會契約之訂立(二)主權者的權利與臣民的自由(三)主權國家解體的因素

  20. 主權國家致弱或解體的因素如下: 1. 國家建立時,未取得保障和平所需之足夠權力 2. 放任蠱惑人心的謬論到處散播 3. 國家有財源需要時,卻無力籌款 4. 國家錢財管控不當,包稅或專賣過多 5. 有權勢的臣民騙得人民的信任 6. 城市過大或自治城市過多,形成割據 7. 貪得無厭的領土擴張 8. 在戰爭中被敵人擊敗,國家解體

  21. 蠱惑人心的謬論舉例: 1. 每一個平民都可以是善惡行為的判斷者 2. 一個人違反良知所做的事情是罪惡的 3. 信仰與神聖品格只能來自超自然的感應 4. 主權者要服從於民約法 5. 人民對財產具有排斥主權者權利的絕對所有權 6. 主權可以分割 7. 誅弒暴君是正當合法的行為 8. 精神與世俗領域分屬不同權威 9. 權力分立的混合政體最好

  22. 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定位 1. 開近代個人主義及社會契約論之先河,但並非自由主義 2. 以「和平」(或「安全」)為政治共同體之最高價值,反對個人自由、德性、或社會正義 3. 主張建立絕對專制的統治權威,排除人民對政府的批評與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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