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 likes | 386 Views
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前會 961226.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大綱. 一、醫療糾紛法草案 二、醫療行為去刑責化 三、「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 【 說帖 】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建議增修「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條文. 一、說明: (一)醫療紛爭影響醫病關係和諧,醫病雙方皆須付出極大之代價及 社會成本,若能促進雙方儘早完成調處,以保障病人及醫事人 員雙方權益,將可安定醫療秩序,降低社會成本,減少醫病雙 方訟累。
E N D
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前會961226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大綱 一、醫療糾紛法草案 二、醫療行為去刑責化 三、「刑事醫療糾紛」學術研討會
【說帖】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建議增修「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條文 一、說明: (一)醫療紛爭影響醫病關係和諧,醫病雙方皆須付出極大之代價及 社會成本,若能促進雙方儘早完成調處,以保障病人及醫事人 員雙方權益,將可安定醫療秩序,降低社會成本,減少醫病雙 方訟累。 (二)目前法院實務上,針對和解成立之案件,法官衡酌兩造之權益, 對醫師為緩刑之宣告,透過減免醫師刑事責任之機制及誘因,鼓 勵當事人迅速達成調處,不啻為有效化解醫療紛爭之一種方式, 為促進醫療紛爭之處理,建議予以具體明文。 (三)爰於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第二十四條增列「涉及公 訴之刑事案件,法院得減輕、免除其刑或宣告緩刑」之規定,俾 鼓勵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病家得以迅速獲得補償,停息當事人 醫療紛爭之紛擾。 (四)醫療紛爭民事和解、調解,實務上得委任代理人,建議於行政院 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第九條增列「醫師」得擔任醫療糾紛 當事人代理人,透過醫療專業人員之溝通協調,使調處儘速完成。
【說帖】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建議增修「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條文 二、建議修正行政院版「醫療糾紛處理法」草案第9條及第24條條文對照表:
李顯榮立委回應條文(已完成提案)。 (一)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醫療法設置之醫事審議委員會中,應有當地醫師公會補派之代表,以利於醫療爭議事件調處時,經由公會之專業知識及客觀立場,協助調處之進行,以建立和協之醫病關係。 (二) 建請行政院衛生署應輔導直轄市、縣(市)醫事審議委員會於辦理醫事爭議案件調處時,應諮詢專業意見,以利調處之進行;另對於因醫療疏失所生之過失責任,行政院衛生署應積極增列去刑責化條文,以建立醫業之合理執業空間並積極推動醫療糾紛處理法儘快完成立法程序
醫療糾紛與法律適用 施肇榮 12/25/2007 ※醫療糾紛發生後究竟應該適用的法律為何? 刑法? 民法? 還是醫療相關的法律?應該是要討論的時候。 有鑑於醫療行為本身的不可預測性相當高,如果動則以刑法伺候,是否會違反刑法的謙抑性,甚至導致防禦性醫療的高漲。 檢察官或法官面臨病患動則以刑逼民的情況下,在不違反憲法賦予人民訴權的原則下,可以何種方式處理。 立法可努力的方向又是如何(目前相關草案的可行性)? 立法牛步化,在還沒立法前,如何減緩目前嚴峻的環境。 是否可「去刑化」,如不可得,是否應盡量限縮至不輕易啟動,以達「類去刑化」的狀態。
醫療糾紛刑事責任之探討 施肇榮 12/25/2007 ※醫療糾紛刑事責任之探討,亦即是討論醫療糾紛發生後,在怎麼樣的情形下才要追究刑事上的責任。 正常的醫療行為應該排除,但什麼是正常醫療行為的範圍,是否須先類型化,以便檢察官及法官判斷。 醫療行為完全去刑化的結果,假如,醫師在手術後,以手術刀在病人的肚皮上簽名,是否也可免除故意傷害的追訴。(正常醫療行為的逾越)
「醫醫相害」談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以醫師刑事判決敗訴為例「醫醫相害」談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以醫師刑事判決敗訴為例 施肇榮 12/25/2007 ※醫事審議鑑定為證據方法的一種,「醫醫相護」常為受敗訴判決的民眾所批評。曾幾何時,「醫醫相害」竟也成為醫師受刑事敗訴判決的原因,其原因為何,由有實務經驗的人士提出來討論,以面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態度,來處理原本醫界可以掌握的部份。
新的夢魘-偽造文書-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十九號刑事判決-新的夢魘-偽造文書-評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十九號刑事判決- 葛謹 12/26/2007 病歷亦非刑法「違造文書」規範標的:刑法第二一五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依醫師法第十二條:「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故醫師業務上文書,應指製作病歷而言,若有違反,依同法第二十九條處以行政罰並非刑罰可知,醫師業務上文書(製作病歷)有別於刑法第二一五條之文書;再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醫師應「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因為證明書、通知書、報告書、照會單、意願書、同意書等,實務上為廣義之病歷,縱使與事實不符,依醫師法係以行政罰論處,並非刑罰可知,廣義之病歷亦非刑法「偽造文書」所應規範之標的。
文章撰寫格式 1.報告人請於九十七年一月五日前交稿,與談談人請於一月十三日前交稿。 2.報告人每篇文章篇幅以一萬五千字為原則,至多請勿超過二萬字(含註文)。 3.與談人每篇文章篇幅以一萬內為原則(含註文)。 4.稿件請以word電腦文書處理。 5.請敘名姓名、現職、最高學歷 6.文中段落號碼標寫格式如下,內文為新細明體12,內文行距為單行間距, 註釋 為標楷10,行距為單行間距 題目(新細明體16) 壹、(新細明體14) 一、 (新細明體12) (一) (新細明體12) 1. (新細明體12) (1) (新細明體12) A. (新細明體12) a. (新細明體12) 7.文章格式請符合一般學術基本格式,註釋請以隨頁註,註號連續,內文以 阿拉伯數字為之,引註以必要為原則,註釋字數勿超過全文四分之一。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