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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紅燈右轉路口交通工程設施 配置之檢討.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安組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簡報大綱. 前言 號誌設置規則架構 各國允許紅燈右轉規定 允許紅燈右轉路口交通工程設施 我國現有相關紅燈右轉法令探討 結語. 一、前言. 依 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九七條 規定:「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 停止 、 注意 與 行進 ,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號誌之設置對提升整體之交通安全與順暢有很大之幫助,其中 紅燈是否允許右轉 與相關之交通工程配套措施為近來國人關心之話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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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紅燈右轉路口交通工程設施配置之檢討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安組 中華民國94年12月
簡報大綱 • 前言 • 號誌設置規則架構 • 各國允許紅燈右轉規定 • 允許紅燈右轉路口交通工程設施 • 我國現有相關紅燈右轉法令探討 • 結語
一、前言 • 依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九七條規定:「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 號誌之設置對提升整體之交通安全與順暢有很大之幫助,其中紅燈是否允許右轉與相關之交通工程配套措施為近來國人關心之話題之一。 • 現況允許紅燈右轉路口之設置端賴地方政府之交通工程單位之判斷而設置,並無一定之標準,倘設計不當常造成執法之陷阱,或反而更危及交通安全增加車輛停等之機率或是事故的發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交通工程手冊 設置規則定位
設置規則法律位階 性質:法規命令。 特徵:經由處罰條例第四條具體明確授權訂定, 其意義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 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做抽象之對外發 生公法效果之規定。 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不得 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
交通工程手冊位階 性質:依公路法第33條授權訂定之參考書、 技術規範。 特徵:主要用來規範有關交通工程設施 之規劃設計、施工及維護管理之 基本準則。 內容:93年1月16日交技字第0930000719號函 發布,因此內容發生『法』的拘束力。
三、各國允許紅燈右轉規定 3.1 我國3.4 澳洲 3.2 美國3.5 日本 3.3 英國3.6 中國 3.7 各國號誌紅燈右轉規定比較
3.1 我國 • 我國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規定在「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 • 箭頭綠燈 • 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直行箭頭綠燈准許行人直行穿越道路。 • 圓形紅燈 • 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 • 車輛面對與圓形紅燈同亮之箭頭綠燈時,得依箭頭綠燈之指示行進。 • 在未設行人專用號誌之處,行人面對圓形紅燈時,不管有無箭頭綠燈皆禁止通行。
3.1 我國 • 第203條規定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
3.1 我國 • 我國現行紅燈右轉路口之號誌時制設計係以「圓形紅燈」搭配顯示「右轉箭頭綠燈」 • 車輛在右轉時仍有車流併入與行人行走之衝突,爰此紅燈右轉時仍應優先禮讓直行車與行人通行。
3.2 美國 • 美國的交通管制設施之標準化手冊(Manual on uniform traffic control devices, MUTCD),應該被認為是開放予公眾行駛之所有道路上交通管制設備的國家標準。 • 交通管制設施之標準化手冊(MUTCD)第四篇公路交通號誌 • 列以「標準」(standard)表示應遵守之原則事項規定 • 尚有「支援」(support)表示補充敘述規定 • 「選擇」(option)表示可供替代的方案規定 • 「指導」(guidance)表示其他應注意事項
3.2 美國 • 行車號誌燈號指示的意義:綠燈、黃燈、閃光號誌指示的含意與我國相同,僅就較為特殊之紅燈指示的含意部分敘述: • 面對單獨圓形紅燈的車輛應在規定位置停止,除非在設有紅燈禁止轉彎標誌或顯示箭頭紅燈外,否則面對圓形紅燈的車輛交通在停等後,可以進入交叉路口右轉,或從一單行街道左轉至一條單行街道。 • 面對箭頭紅燈穩定顯示的車輛,不得依箭頭所指示的方向行進,且應停在規定之位置。而當有標誌允許依紅燈箭頭指示轉彎,則面對紅燈箭頭的車輛交通允許在停止後,進入路口右轉、或從一單行街道左轉進入一單行街道。
3.2 美國 • 美國禁止紅燈右轉之標誌牌面設計
3.2 美國 • 紅燈右轉規定 • 車輛行經號誌化路口遇上圓形紅燈,車輛應停止在停止線前;倘無停止線,應停在號誌化路口近端之行人穿越道前;倘無行人穿越道線,則車輛穿越路口前應停等,直到下一個允許通行之時相燈號顯示為止,方能前進。 • 除了在路口適當位置設有禁止轉向之標誌或箭頭紅燈時,車輛行經路口遇上圓形紅燈,在前段所述之位置停等後可以通過路口紅燈右轉或是在兩單行道交會之路口通過路口紅燈左轉。 • 因此美國係紅燈原則允許右轉之國家,惟此種紅燈右轉之行為必須禮讓穿越馬路之行人與其他方向之車流,亦即是說明紅燈右轉之路權是相對較穿越馬路之行人與其他方向之車流為低。
3.3 英國 • 英國交通號誌設置之法令依據主要規範於「2002年交通標誌規則與一般指令」(The Traffic Signs Regulations and General Directions 2002) 第一編第五節「號誌與警告燈」(Light signals and warning lights)第33條至第52條。
3.3 英國 • 車輛交通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規範於第36條 • 除紅燈與箭頭綠燈同時顯示外,紅燈表示任何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行進。 • 紅燈與黃燈並亮,表示號誌即將變為綠燈或箭頭綠燈,與紅燈相同,車輛亦不得超越停止線行進。 • 綠燈表示車輛可以超越停止線直行或左、右轉。 • 當黃燈單獨顯示時,表示車輛除過於接近停止線以致不能安全停止於停止線前而可以繼續行進外,車輛不得超越停止線行進。 • 箭頭綠燈指示車輛只能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進。 • 依照前揭越過停止線行進的車輛,應該適當地注意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並遵守警察或交通管理人員或其他標誌、標線之指示行進。
3.3 英國 • 停止線的定義及與號誌的關係規範於第43條 • 「停止線」係指與號誌共同設置之道路標線。 • 停止線之意義 • 第一停止線,係就未超越停止線行進的車輛(除了在腳踏車道行進之腳踏車外)而言 • 第二停止線,係就已超越第一停止線的車輛或在腳踏車車道行進的腳踏車來說。 • 在停止線尚未與號誌共同設置或看不到停止線之處,則應以主要號誌桿柱之位置為停止線位置。
3.3 英國 • 紅燈左轉規定 • 英國為靠左行駛,故其紅燈左轉形式可比喻為我國的紅燈右轉 • 紅燈左轉之規定為「停等時除圓形紅燈外尚須有綠色箭頭指示燈亮,方可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進」 • 此時左轉之箭頭燈並無保護之意義,車輛亦應適當地注意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並遵守警察或交通管理人員或其他標誌、標線之指示行進。 • 一般而言,英國之紅燈為原則禁止左轉之國家。
3.4 澳洲 • 澳洲交通號誌設置之法令依據與國家標準主要係為「交通管制設施之標準化手冊(Manual of Uniform Traffic Control Devices)」第十四篇。 • 號誌燈號顯示意義: • 綠圓:允許駕駛人進入該管制區域直行和左或右轉 • 黃圓:除非有箭頭顯示或其他管制設備指示外,駕駛人如可以安全地在有關停止線處停等,即不得進入管制區域。 • 紅圓:除非有箭頭顯示或其他管制設備指示外,駕駛人於該顯示持續期間不得進入管制區域。 • 綠色箭頭:除了迴轉外,允許駕駛人按箭頭指示方向行進。
3.4 澳洲 • 紅燈左轉規定 • 澳洲為靠左行駛,故其紅燈左轉形式可比喻為我國的紅燈右轉 • 依據圓形紅燈之顯示意義,澳洲亦屬紅燈原則禁止左轉之國家 • 於允許紅燈左轉之處,依規定除有左轉箭頭綠燈顯示外,均須於主要號誌或第三號誌燈面下裝設有「停等後允許紅燈左轉」的標誌。
3.4 澳洲 • 澳洲紅燈左轉標誌位置
3.4 澳洲 • 左轉箭頭鏡面 • 在未提供左轉側向車道之處-左轉鏡面宜在主要與第三號誌燈面提供(如圖2-17(a))。 • 在有管制左轉側向車道之處-左轉鏡面宜提供在左轉停止線之主要與雙主要位置及剛好越過側車道行人穿越道更遠的第三位置,或不超過停止線6公尺。左轉側向車道鏡面可以是圓形而不是箭頭,並與穿越行進同時運作或從中分離出。
澳洲交叉路口號誌-供受管制側向車道號誌燈面位置範例澳洲交叉路口號誌-供受管制側向車道號誌燈面位置範例
3.5 日本 • 日本交通號誌燈號的意義與燈號的排列規範於道路交通法施行令 • 燈號種類及意義(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2條) • 紅燈 • 行人不得穿越道路。 • 車輛等不得通行超越停止位置。 • 於交岔路口已左轉車輛等,得繼續通行。 • 於交岔路口已右轉車輛等(除外)得繼續通行。於此情形,該車輛等不得妨礙,得依綠燈通行之車輛之通行。 • 於交岔路口已右轉之多車道通行之機車及輕車輛,應於其右轉地點停止。 • 綠燈箭頭:車輛不論是黃燈或紅燈,仍可依箭頭方向通行。
3.5 日本 • 紅燈左轉 • 日本為靠左行駛,故其紅燈左轉形式可比喻為我國的紅燈右轉 • 日本號誌主要以橫列紅、黃、綠為主,如有管制轉向之必要,則依需要再於前列號誌之下方增設箭頭綠燈 • 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二條規定,車輛不論是黃燈或紅燈,仍可依綠色箭頭方向通行,此部分則與我國現行之規定相同 • 就一般狀況而言,日本為紅燈原則禁止左轉之國家。
3.5 日本 • 日本紅燈右轉號誌設置情形
3.6 中國 • 中國交通號誌燈號的意義與燈號的排列規範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 • 指揮信號燈意義(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0條) •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行人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准妨礙直行的車輛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 黃燈亮時,不准車輛、行人通行,但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和已進入人行橫道的行人,可以繼續通行。 • 紅燈亮時,不准車輛、行人通行。 • 綠色箭頭燈亮時,准許車輛按箭頭所示方向通行。 • 黃燈閃爍時,車輛、行人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通行。 • 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遇有前款第2、3項規定時,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3.6 中國 • 紅燈右轉規定 • 中國紅燈右轉之規定於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已有明定,當車輛行經號誌路口遇黃燈或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和T形路口右邊無橫向的直行車輛,得在不妨礙其他合法通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的情況下通行 • 中國為紅燈原則允許右轉之國家。
國別 特色 我國 美國 英國 澳洲 日本 中國 車輛號誌 ○ ○ ○ ○ ○ ○ 設置方式 ○ ╳ 僅柱立式 僅門架式 五種 五種 燈箱排列 縱、橫二式 均可 縱、橫 二式均可 縱式 縱式 縱、橫 二式均可 縱、橫 二式均可 鏡面排列 ○ ○ ○ ○ ○ ╳ 顏 色 ○ 文字說明 ○ ○ ╳ ╳ 尺 寸 ○ ╳ ○ ╳ ╳ ╳ 箭頭號誌 ○ ○ ○ ○ ○ ╳ 車輛號誌 變換順序 綠、黃、紅 綠、黃、紅 黃紅、綠、 黃、紅 綠、黃、紅 綠、黃、紅 綠、黃、紅 紅燈可否 右轉 ╳ ○ ╳ (左轉) ╳ (左轉) ╳ (左轉) ○ 3.7各國號誌紅燈右轉規定比較
3.7各國號誌紅燈右轉規定比較 • 我國、英國、澳洲、日本均為原則禁止右轉(澳洲【靠左行駛】於號誌下如裝設有「停等後允許紅燈左轉」標誌時始可),在美國、與中國原則為紅燈許可右轉 • 美國與中國之地理環境廣闊,不似歐洲、日本與我國人口居住密度較為密集;爰此美國與中國原則開放紅燈右轉,以減少因行人過少而產生不必要之車輛停等,增進行車效率。 • 我國除人口密度密集外,機車數量多亦為其中一項不利原則開放紅燈右轉之因素,倘開放所有之路口均允許紅燈右轉,除干擾行人通行之安全外,對機車族之行駛空間亦將更為壓縮
原則禁止右轉 (我國現行規定) 原則開放右轉 (美國規定) 優 點 1.維持現行之規範,不需修改交通標誌標線 號誌設置規則。 2.不需調整現有路口之交通工程設施。 3.較不影響機車與行人通行之安全。 1.我國設置規則之綠色箭頭燈號將可定義為保護之意涵,路權較明確。 2.可能減少車輛停等之延滯時間,減少能源消耗。 缺 點 1.我國設置規則之綠色箭頭燈號無法定義為保護意涵,倘需定亦必須分項敘述。 1.需修改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2.將衝擊機車族之通行空間及安全。 3.將更加危及行人通行之安全。 4.降低紅燈之權威性與明確性。 5.多岔路口易發生交通事故。 6.需配合增設「紅燈不允許右轉」標誌 牌面並拆除箭頭號誌燈。 7.路口設置多處牌面將影響市容觀瞻, 且駕駛人不容易明視清楚標誌,造成 違規。 我國實施紅燈原則禁止右轉與原則開放右轉優缺點比較表
3.7各國號誌紅燈右轉規定比較 • 倘開放紅燈右轉,闖紅燈將造成執法取締不易並將損害紅燈之權威性 • 紅燈右轉亦將干擾其他方向車流行進之路權,增加肇事之衝突點 • 因此在以不影響行人通行權益之前提,與交通安全與順暢之觀點,我國並不宜全面開放紅燈右轉。 • 我國目前開放紅燈右轉路口皆有其條件性,現行利用紅燈搭配右轉箭頭綠燈之設置方式,並配合調整相關之交通管制措施以告知駕駛人遵循,應已符合現行之交通需求 • 本研究在此紅燈原則禁止右轉之基準下,探討相關之交通工程管制設施之配置方式。
四、允許紅燈右轉路口交通工程設施 4.1 行車管制號誌之設置標準 4.2 允許紅燈右轉路口設置條 件與實施準則 4.3 槽化設計 4.4 交通工程配套措施 4.5 一般常見之錯誤範例 4.6 交通工程佈設示意圖
4.1 行車管制號誌之設置標準 設置規則第226條 • 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 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 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 行人穿越數 • 學校出入口 • 肇事紀錄(一年5次以上) • 幹道連鎖 • 路網管制 未達標準可將號誌降級閃光運作
4.2 允許紅燈右轉路口設置條件與實施準則 • 紅燈右轉優點 • 可減少不必要的停等延滯。 • 增加路口容量和減少擁擠。 • 減少車輛燃料消耗及廢氣排放。 • 紅燈右轉之設置成本相當經濟。 • 紅燈右轉缺點 • 紅燈右轉車輛與擁有合法路權的橫向車流及行人產生衝突,會導致不必要之肇事。 • 紅燈右轉將降低紅燈指示的權威性與明確性(在原則允許紅燈右轉法令之條件下)。 • 會破壞地區號誌設置的一致性。 • 在車流量大的交叉路口,紅燈右轉往往會造成車流干擾,降低路口容量。 • 於多叉路口設置紅燈右轉較為困難。
4.2 允許紅燈右轉路口設置條件與實施準則 • 我國號誌化路口禁止設置紅燈右轉之條件(8項) • 當設置紅燈右轉專用時相時,必須設置右轉專用車道,以發揮右轉專用時相設置之功效,避免外側車道受直行車輛停等,阻擋右轉車流,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 橫交道路單向只有一車道之路口,不適合開放紅燈右轉。 • 安全視距不足之路口可能會因開放紅燈右轉增加車流之衝突點,爰此不宜開放,以避免增加交通事故發生之機率。 • 學童通行量較大或是靠近學校、醫院、市場與夜市等行人量較大之交岔路口,開放紅燈右轉亦會增加行人之衝突。
4.2 允許紅燈右轉路口設置條件與實施準則 • 多叉路口或是會引起其他衝突的交叉路口,因交通狀況較為複雜,並不適宜設置允許紅燈右轉。 • 機車車流量大之路口,禁止開放紅燈右轉,以避免車流之衝突。 • 公車站位佈設於路口50公尺範圍內,不允許紅燈右轉,以避免因公車之停靠與進出站動線,與紅燈右轉車流干擾與交織,降低路口運作效率。 • 行人專用時相時。
4.2 允許紅燈右轉路口設置條件與實施準則 • 設置紅燈右轉時應依據之實施準則(9項) • 紅燈右轉措施,為利行人通行之安全,原則上並不宜開放紅燈右轉。開放紅燈右轉路口皆有其條件性,如早開或遲閉時相並設置右轉之箭頭綠燈,並配合調整相關之交通管制措施以告知駕駛人遵循。 • 與右轉車輛衝突之行人流量(5.3*右轉車流量+行人量)不超過每小時1770人,以避免行人衝突太大。 • 主要幹道需有單向2車道以上,以利佈設右轉專用車道;另橫向之道路單向路幅寬度需大於7公尺,以避免車輛轉向後,於直行車輛爭道。 • 單向3車道之道路,當右轉車流比例大於33%,且橫向路口飽和度小於50﹪,方利於車道之配置。
4.2 允許紅燈右轉路口設置條件與實施準則 • 考量車輛之轉向之運行軌跡,右轉車道寬度最小應至少大於3公尺。 • 直行停等區及兩段式左轉待轉區均配合右轉專用車道之佈設配合調整,以避免機車與右轉車流之干擾。 • 於路段前方適當位置設置車道預告標誌,以預告前方道路配置情形,以減低車輛誤闖專用車道之機會。 • 若為快、慢分隔路型,紅燈允許右轉僅限於慢車道方向,快車道禁止紅燈右轉,以避免快車道車流右轉與橫向直行車流之衝突。 • 紅燈右轉車輛於轉彎運行時應依規定轉入外車道,若橫向道路屬快慢分隔道路時,應先轉入慢車道再進入快車道,以減少直行車流之干擾。
4.3 槽化設計 • 以硬體或是交通工程手段讓直行與右轉之車流分道行駛。 參閱交通工程手冊 • 利用標線或路面標記槽化 • 利用槽化島槽化 • 右轉專用彎(Right Turn Bay)
4.4 交通工程配套措施 • 4.4.1 行車號誌設置方式 • 4.4.2 行人號誌設置方式 • 4.4.3 右轉專用車道設置方式 • 4.4.4 其他相關標線配合方式
4.4.1 行車號誌設置方式 • 設置允許紅燈右轉之號誌鏡面排列方式應為圖3-4之第3、5、6、9、11與12之其中一種型式。
4.4.1 行車號誌設置方式 • 實務單位常爲其方便並簡化配線起見,常將允許紅燈右轉之箭頭綠燈與其他方向之燈號線路並接,此將容易造成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並亮之情形發生,有違設置規則之規定。 • 號誌線路配設原則如下: • 每支燈桿宜獨立配線,按一燈一線方式佈設。 • 控制器輸出端子各方向獨立配線且不做跳線處理。
4.4.1 行車號誌設置方式 • 時相設計 • 一般路口原則上並不開放紅燈右轉。 • 開放紅燈右轉路口應有其條件性,在一些常用於處理左轉衝突常用之時相及時相順序中,可配合於其中部分不影響行人通行之時相開放紅燈右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