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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 ( 上 ). 指導老師 : 柯伶玫 學生 : 496B0002 張雯婷 496B0003 林楊子 496B0007 蔡幸娟 496B0059 盧駿誠 496B0902 陳奕琳. 勞工退休金條例 制定之宗旨 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過去,台灣勞工有 九成以上退休領不到退休金 ,然而 93 年「勞工退休金條例」三讀通過,全國勞工多了一種確定領得到退休金的選擇。. 勞退舊制與新制之差異. 勞退舊制簡介. 一、 退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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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上) 指導老師: 柯伶玫 學生: 496B0002 張雯婷 496B0003 林楊子 496B0007 蔡幸娟 496B0059 盧駿誠 496B0902 陳奕琳
勞工退休金條例 制定之宗旨為增進勞工退休生活保障,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及經濟發展。 過去,台灣勞工有九成以上退休領不到退休金,然而93年「勞工退休金條例」三讀通過,全國勞工多了一種確定領得到退休金的選擇。
勞退舊制簡介 一、退休要件 勞工退休分為「自請退休」與 「強制退 休」,兩者之區別在於,「自請退休」的發動權為勞工,「強制退休」的發動權在雇主;如雇主所定之勞工退休金標準優於該規定時,可從其規定。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53條) 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工作25年以上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其已符合退休規定者,亦應給予退休並依同法第55條規定發給退休金,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55歲。如勞工符合強制退休要件者,且同時符合勞基法第11條得終止勞動契約情事時,雇主不得以資遣方式辦理,應依法以退休方式處理。
二、退休金給付標準 勞基法退休金之給與標準,規定於同法第55條,計算規定如下: (一) 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 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 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 滿半年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退休金給付標準(續) (二) 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障係因執 行職務導致而被強制退休者,退休金加給20%。 1、 有關「基數」的標準,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規 定,為「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給, 即退休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 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為平均工資。
二、退休金給付標準(續) 2、所謂「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並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年資為限,適用勞基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合併計算,但適用前後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採「分段計算」方式,適用前依當時適用的法令,無法令可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退休規定或由勞雇協商決定,至於適用後則依勞基法規定給與標準計算(勞基法第84條之2)。
這樣可以嗎?? 雇主以企業經營不佳、財務困難為由,要求勞工同意少領部分的退休金。究竟勞資雙方同意簽立之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勞工簽署後能不能反悔?
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1~15年)x2基數 + (16年~)x1基數 ≦45基數 退休金=平均工資x累積基數(基數係指勞工退休前6個月之平均工資) 勞工縱然於勞動契約存續中簽立拋棄部分退休金的同意書,因違反前述規定而不具法效力;惟勞工如於合法退休後,願意簽立同意減領法律規定的退休金總額,位司法實務的見解,不僅合法有效,且雇主無須於事後再予補足。
案 例 一 林先生於某公司工作17年時已年滿55歲,其退休時可領幾個月的退休金? 因工作之前15年,每滿1年給2個基數,工作超過15年之年資每滿1年給1個基數,故其共可領32個基數。 (15x2 + 2x1 = 32) 可領32個月的退休金
案 例 二 李小姐50歲至A公司上班,於60歲時因儲蓄足夠的退休金,請問其可否提出自請退休之申請? 因李小姐僅工作10年(60-50=10),故未符合自請退休之條件,無法請領退休金。 如果A公司要李小姐退休,是屬強制退休,故仍需付退休金。
資料來源 •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網站 • http://www.lpsc.gov.tw/cgi-bin/SM_theme?page=48b3e74c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網站 •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34392a6 • 高立出版社,周志盛著,勞資關係:個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