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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師的專業職責. 【電動機車】 【藍光 LED 】 【該死的謊言】 7-1 以 NSPE 為例 一、依正直之最高標準引領專業舉措。 二、時刻努力以服務公眾利益。 三、避免專業信譽受損或欺騙公眾。 四、未得同意不得揭示客戶或雇主的資訊。 五、不得因抵觸性利益影響其專業職責。 六、支持合理酬勞原則。 七、不用不正當方法獲取聘雇陞遷或合同。 八、不惡意傷害其他工程師,舉發不倫理或不法行為。 九、對專業活動負責。 十、恰當歸功他人。 十一、促進專業效力與成員進步。 7-2 以中國工程師學會為例. 【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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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工程師的專業職責 【電動機車】 【藍光LED】 【該死的謊言】 7-1 以NSPE為例 一、依正直之最高標準引領專業舉措。 二、時刻努力以服務公眾利益。 三、避免專業信譽受損或欺騙公眾。 四、未得同意不得揭示客戶或雇主的資訊。 五、不得因抵觸性利益影響其專業職責。 六、支持合理酬勞原則。 七、不用不正當方法獲取聘雇陞遷或合同。 八、不惡意傷害其他工程師,舉發不倫理或不法行為。 九、對專業活動負責。 十、恰當歸功他人。 十一、促進專業效力與成員進步。 7-2 以中國工程師學會為例
【電動機車】 「周教授,謝謝你們!」在『電動機車推動』多年後的 有一天,一位電動機車業者笑瞇瞇的說著。 「謝什麼?」我丈二金剛摸不著頭。 「要不是你們清大師生早前努力的推展!到現在,還沒 有人知道『電動機車』是什麼東西呢?」 「周教授,謝謝你!」「要不是你們清大師生的努力, 到現在,『電動機車』還不知道在哪裡?你們當時利用『老 師告學生』炒作新聞,演得雖然不是很真!但是,效果卻是 很好!」「就算我們花幾百萬元去刊登廣告,也不會有那個 效果!」另外一位業者,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場合,說著 同樣的話。
【電動機車】 這已經是很後來才發生的事了!而且,不只是一個人這樣 認為:「當年,清大為了推動『電動機車』,師生聯合演出『 學生質疑老師經營商業行為』、『老師一怒遞狀告13位學生』 、『為了春風化雨-老師撤銷告訴』戲碼!」「無報不登,全 國連載!」「兩天之內,島內,少有人不知道電動機車的!」 其實,這只要是當時的清華人,都知道:他們誤會很大! 因為,推動電動機車的使用,是真的;後來告學生,是真的; 最後撤銷告訴,也是真的。 但是,當中的種種付出,特別是提起告訴這一事件,卻被 當作是宣傳炒作,直教人哭笑不得。
【電動機車】 然而,誰又知道?這一切,只因為我在負責『工程倫理』 的課,必須『身教』、『身先士卒』。 誰又知道?這一切,只因為我希望:「我們的小孩,有一 天,可以吸到乾淨的空氣,而不是一直吸著髒空氣。」 這一次,『電動機車推展』這項工作,用掉了我7年的歲月 ;為了那場訴訟,律師也收了我 5萬元;儘管我後來撤銷了告 訴,她也沒有退我半毛錢,她說這是行規!但是,我哪知道? 她事先也沒有講。 但是,誰又會知道?『無心插柳,柳成蔭!』我們在清華 開始推動的電動機車,在行政院2568次會議中定調,只是為了 一門課中的一個念頭,電動機車的推動,開始成為『國家政策 』!
【電動機車】 在這項『國家政策』當中,制定了一項『電動機車推動國 家計畫』,四年之中,共編列了63億元預算,而且是專款專用 。 但是,到了2000年,新上任的環保署長,卻看電動機車為 眼中釘,不除而不快,而讓此政策空轉了八年;直到今天,電 動機車反倒在大陸許多城市盛行,每年銷售兩千多萬輛;看著 人家的空氣變好、經濟在轉、節能減碳,不自覺得的,替台灣 的孩子們感到悲哀!
【藍光LED】 藍光LED發明人 vs 日本老東家 全球光電業界關注的藍色發光二極體(LED)專利官司, 2005年1月11日,最終結案,以和解收場。 在東京高院主持下,被告日亞公司,同意向『職務發明 人』,中村修二,支付『職務發明報酬』6億857萬日圓,以 及2億3,534萬日圓的利息損失費,共計8億4,391萬日圓。
【藍光LED】 話說從前 1956年,日亞化學成立。 1993年之前,主要產品:螢光燈、顯像管用螢光粉,銷 售額200億日元。 1988年,日亞資助中村修二,到美國佛羅里達州立大學 ,研究有機金屬氣相沈積法(MOCVD)。 1989年,日亞購買MOCVD設備,由中村修二進行研究。 整個產業界,當時對藍、綠光LED,束手無策,發光效 率無法提升。 1990年前後,日亞一度中止中村修二的研究。
【藍光LED】 1990年2月,中村修二,做出製造藍色LED相關技術的發 明-『氮化合物半導體結晶模形成方法』,由日亞申請專利 ,於1998年4月18日獲得專利權。 1991年,中村修二,利用低溫,成長非結晶氮化鎵緩衝 層,再以高溫,成長氮化鎵結晶。(1989年,赤崎勇教授,利 用電子束照射,得到正型氮化鎵。)中村修二,直接利用熱退 火,完成正型氮化鎵的製作;兩項關鍵技術的突破,從此開 創了今天氮化物半導體在白光LED的核心地位。 因為中村修二的發明,奠定日亞在LED世界領先的地位。 1993年,中村修二,做出雙重異質結構的發光二極體, 此項突破性技術,專家預言,該技術要到21世紀,方能實用 化。
【藍光LED】 1993年12月,因中村修二的發明,日亞對外聲明,開始 生産藍色發光二極體。 其後,中村修二又研發出了高亮度二極體和紫外光雷射 二極體,為日亞帶來巨大的利潤,但並未得到合理的報酬。 1997年,開發出紫外LED。 1999年,藍紫色LED樣品開始出貨。 1999年底,中村修二辭職,離開日亞。
【藍光LED】 英國《金融時報》報道,中村修二,為日亞作出近2000 億日元收益的基本發明,但是,日亞僅給2萬日元的獎勵;中 村修二,甚至還被調離研發一線,被國際同行稱為『中村奴 隸』。 由於該發明重大,學術界認為可競爭諾貝爾獎,且在該 技術上,日本日亞、豐田、Rohm和美國Cree公司,競爭十分 激烈。 在日亞和Cree激戰正酣的時候,頭號功臣中村修二,終 因不滿日亞對技術人員的待遇,憤然出走。 根據訴訟資料,在離開日亞的前幾個月,中村修二曾向 Cree表示,自己正在考慮與日亞專利無關的方法。
【藍光LED】 日亞先發制人 開啟戰端 2000年秋,日亞狀告中村修二洩露公司秘密。 日亞在中村修二離開公司時,先是以6000萬日元的價格 ,想買斷中村修二氮化物半導體的研究方向,遭拒之後,便 先發制人,狀告中村修二。 一時之間,特別是國際LED產業,從不懷疑中村修二會 否狀告日亞,問題祇是什麼時候? 2001年,日亞開始提供白光LED。
【藍光LED】 2001年8月23日,中村修二,就發明的權利歸屬,和報酬 問題,向東京地院提起訴訟;日本僱員發明報酬的訴訟,適 用民法債權10年的時效。 中村修二提出兩項訴求: 一是,要求確認,上述發明,並非『職務發明』,而是 『非職務發明』,要求追加其為共同專利權人,並向其支付 1億日圓的日亞的“非法所得”。 理由是:該上述發明,是在“社長”作出停止研發命令後 ,由其作出的。 二是,如果法院認定發明屬於『職務發明』,則亦應當 根據專利法第35條第3款的規定,向其支付『合理報酬』200 億日圓。
【藍光LED】 2002年9月9日,東京地院,對第一個訴求,作出了判決 ,認定該發明屬於『職務發明』。 其理由是:雖然“社長”曾發出停止研發的命令,但根據 第35條的規定,發明如果屬於公司的業務範圍,即使是違反 業務命令,所作出的發明,仍屬於『職務發明』。 又根據日本專利法的規定,職務發明取得專利的權利, 仍屬於發明人,但單位,有非獨佔的實施權;雖然,中村修 二,没有與單位,簽訂轉讓權利的協議,但由於日亞的規章 ,規定了僱員作出的職務發明,由公司申請專利,故可以認 為,雙方已經達成,將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公司的“默 認性協議”。
【藍光LED】 因此,法院認定:日亞取得該技術的專利權,是合法的。 2004年1月30日,東京地院,對第二個“訴”,進行了判決 ,認為該『職務發明』的適當報酬,應當為604億3,006萬日圓 。 由於中村修二的訴求,是200億日圓,法院根據“不多於請 求原則”,判決日亞支付中村修二200億日圓。 一審判決後,日亞認為判決數額過高,向東京高院提出上 訴。 對一審的判決,日本企業界,表示了强烈的反對意見。
【藍光LED】 知識財産協會曾表示:「該判決『適當報酬』之高,超出 常識,法院對專利法第35條的解釋,完全無視企業活動的實際 情况。」 企業界擔心:「事後由法院來決定報酬的做法,會給企業 經營,帶來風險」、「使企業背上潜在的訴訟炸彈,今後,企 業會避開多風險的研發」、「如果企業要承擔如此大的風險和 成本,企業會將研發據點,撤出日本」。 學術界,大多肯定一審判決所體現的「僱主不能單方面決 定適當報酬」的觀點,但對判決數額過高,也表示了保留意見 。
【藍光LED】 高院逼和 2005年1月11日,在東京高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 議,由日亞向中村修二支付,共計8億4,391萬日圓的發明補 償金,結束這一場,歷時5年的專利權利訴訟案。 通過和解,日亞以6.08億日元的代價,取得了中村修二在 職參與的191件專利,以及未提出專利申請,但為公司保存的 其它技術。
【藍光LED】 技術人員之哀與怒 為此,中村修二情緒激動的說出:「日本司法制度已經 腐爛。」「他們(東京高院)連看都不看審理用的預備文件 ,就直接提出了調解建議;真不知道為什麼還要做厚厚的庭 審準備材料,」「地院先前判定的600億元補償金數額,被認 為過高,而判定僅有其百分之一的6億日元是一個妥當的數字 ,並且按照這種邏輯,來計算出貢獻度,根本講不通。」 中村認為:「在高院所做的調解這件事上來看,實際上 ,我們是完全的敗訴。」
【藍光LED】 技術人員之哀與怒 對高院的作為,中村曾怒不可遏的表示:「只要有1%推 翻高院調解提案的可能,就不要進行調解,爭取繼續上告最 高法院。」 然而,律師的建議是,最高法院提出等價補償的法律依 據,與高院不會不同,向高院下達發回重審的命令,幾乎沒 有任何希望。 迫於無奈,中村修二只能吞下委屈,接受和解,在嘆息 「個人不可能打贏大企業」後,中村建議技術人員:應該到 更能夠體現價值的國家,從事研究工作。
7-1 以ESPE為例 以NSPE為例,共列舉了11項工程師的專業職責: 一、依正直之最高標準引領專業舉措。 二、時刻努力以服務公眾利益。 三、避免專業信譽受損或欺騙公眾。 四、未得同意不得揭示客戶或雇主的資訊。 五、不得因抵觸性利益影響其專業職責。 六、支持合理酬勞原則。 七、不用不正當方法獲取聘雇陞遷或合同。 八、不惡意傷害其他工程師,舉發不倫理或不法行為。 九、對專業活動負責。 十、恰當歸功他人。 十一、促進專業效力與成員進步。
7-1 以ESPE為例 在這11項專業職責當中,各制訂有多款的細則,分 述如下:
7-1 以ESPE為例 一 、依正直之最高標準引領專業舉措 專業職責的第一項規定:「工程師們,在其所有的專業 舉措當中,應依正直之最高標準引領。」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六款規範,分別是: 1. 當經證明有錯時,應承認並接受自己的過錯;而且,禁止 為了將事情合理化,而扭曲或更改事實。 2. 當他們相信計畫不會成功時,應告知其雇主或客戶。 3. 不得接受外來的工作,而致妨礙其正常工作或利益;在接 受任何外來的工作之前,應先告知其雇主們。 4. 不得以不實或誤導之手法,自其他雇主處挖掘工程師。 5. 不得熱衷於參與罷工、圍堵、或其他集體的強制性活動。 6. 應避免任何可使自己獲益,但卻足以傷害其專業尊嚴及正 直之情事。
7-1 以ESPE為例 第四款間接說明,自他公司挖掘工程師,沒有不符專業 倫理,除非用了不實或誤導之手法。 第五款說明,專業社群並未限制其成員,參加罷工、圍 堵、或其他集體的強制性活動,但是,熱衷於此,或有損專 業的立場、專注、或進步。 第六款規範,勿要做出任何損群利己的事,相反的,在 不傷害其專業之尊嚴與正直之前提下,追求獲益,或可接受 ;這一點,即比泛道德的標準,符合人性,和民國六十五年 第二次修訂的「中國工程師信條」,第五條「不慕名,不為 物誘」相比,較不致淪為高調,而反倒是務實可行。
7-1 以ESPE為例 二、時刻努力以服務公眾利益 專業職責的第二項規定:「工程師們,應時刻努力,以 服務公眾利益。」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三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應尋求各樣機會,使在市民事務上,有其建設性 的服務,並以致力於增進其社區之安全、健康與福祉。 2. 工程師們,對於以公共健康及福祉而言,非屬安全設計, 又不符合認定之工程標準的計劃及或規格,不得簽結、簽 名、或用印。如果,其客戶或雇主堅持此類不專業行為, 他們應通知適當的權責單位,並自此方案中,退出進一步 的服務。 3. 工程師們應努力,擴增公眾知識,提升工程與工程成就上 的評價,並且,保護工程專業免於誤示與誤解。
7-1 以ESPE為例 三 、避免專業信譽受損或欺騙公眾 專業職責的第三項規定:「工程師們,應避免所有可能 使其專業信譽受損,或欺騙公眾的行為或業務。」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三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應避免使用聲明,其存有,對事實之嚴重誤示、 遺漏足以使聲明不被誤導之重要事實、意圖引起或可能會 引起不恰當之期望、對未來成功之臆測、對工程師們的服 務品質之看法;或是,為圖或有可能會爭取到客戶,而使 用引人注意的技巧,誇大宣傳的手法,或自我標榜的方式 ,此包含使用口號、重複辭令、或引人激動之言詞或其他 形式。(劃底線者,在2007年已刪除)
7-1 以ESPE為例 2. 工程師們,在符合上述前提下,得以刊登廣告徵才。 3. 工程師們,在符合上述前提下,可為一般性或技術性刊物 撰寫文章,但此文章中,作者不得將他人成果歸功己有。
7-1 以ESPE為例 四 、未得同意不得揭示業主雇主機密資訊 專業職責的第四項規定:「工程師們,在未徵得同意之前 ,不得揭示有關先前或現在客戶或雇主,其商務或技術過程的 機密資訊。」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兩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受僱於他人時,不得在未徵得所有利益團體的同 意之前,將因為執行特定計畫而知悉之特殊、專門的知識, 用於自己工作上之推展,或是藉以謀求或從事其他工作。 2. 工程師們不得在未徵得所有利益團體的同意之前,將因為身 為先前客戶或雇主之代表,而自特定計畫知悉之特殊專門知 識,而為參與或代表競爭對手的一方之情事。
7-1 以ESPE為例 五 、不因抵觸性利益而影響專業職責 專業職責的第五項規定:「工程師們,不得因抵觸性利 益,而影響其專業職責。」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兩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不得自料件、設備供應商處,接受財務、餽贈、 甚或免費的工程設計,而指定其廠牌。 2. 工程師們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自承包商或其負責工作的 客戶或雇主有交易往來的團體單位,接受酬勞或津貼。
7-1 以ESPE為例 六 、支持合理酬勞原則 專業職責的第六項規定:「工程師們,應支持給予參與 工程工作人員適當、合理酬勞之原則。」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兩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不得因給予聘雇,而收取受雇人員或職業仲介之 酬金。 2. 工程師們,在聘僱其他工程師時,應按專業資格核給薪資。
7-1 以ESPE為例 七 、不用不正當的方法競爭 專業職責的第七項規定:「工程師們,不得用不實評論 其他工程師們的方式,或其他不正當、有問題的方法,來獲 取聘雇、陞遷、或專業合同。」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三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不得要求、提議或接受其判斷可能會遭致妥協 的條件式酬勞。 2. 工程師們,在有薪給的位置上,在符合雇主政策,並合乎 倫理考量的情況下,得以接受兼職工程工作。 3. 工程師們未經同意,不得使用雇主的設備、用品、實驗室 或辦公設施,去從事外界私務。
7-1 以ESPE為例 八 、不傷害他人專業名譽或工作,舉發不倫理或不法行為 專業職責的第八項規定:「工程師們,不得直接或間接 ,惡意或虛偽,傷害其他工程師們的專業名譽、前景、業務 或工作,亦不得對其他工程師的工作,做不實的批評。工程 師們相信有人有不倫理或不法的行為時,應將此等訊息,提 給適當的權責機構,以採取行動。」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三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個人從業時,不得審核為同一客戶做事之另位 工程師的工作,除非該工程師知曉,或是該工程師與該項 工作之關係已中止。
7-1 以ESPE為例 2. 工程師們,受雇於政府、工業或教育單位,在工作職掌下 ,有權審核、評估其他工程師們的工作。 3. 工程師們,從事銷售或工業職務,有權將其代表性產品與 其他供應商的產品,進行工程方面的比較。
7-1 以ESPE為例 九、對其專業活動負責 專業職責的第九項規定:「工程師們應對其專業活動負 起責任。倘無重大過失時,工程師們可就其所提供的專業服 務,求取報償;但是,若有重大過失,則不然。」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兩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在從事工程工作時,應遵守政府法令。 2. 工程師們,不得利用與非工程師、公司或合夥關係之結合 為掩護,進行不倫理的舉措;對所有專業舉措,都必須負 起個人責任(此條款後半部,2007年7月修正時,已刪除) 。
7-1 以ESPE為例 十、恰當歸功他人 專業職責的第十項規定:「工程師們應該把工程工作上該 當歸功的,給與那些該當歸功的人,並且清楚分辨歸屬他人所 有的權益。」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四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應盡其所有可能,讓那些負責設計、發明、撰寫或 有其他成就的個人具名。 2. 工程師們使用客戶所提供的設計,須知道,這設計乃屬該客 戶的資產,未徵得同意之前,不得複製為他人使用。 3. 工程師們,在著手為他人工作之前,對工作中,因改進、企 劃、設計、發明或創下其他紀錄,而可能產生著作權或專利 權時,應對所有權之歸屬明確載明。 4. 工程師們專為某一雇主工作,其所衍生的設計、數據、紀錄 及筆記,乃屬此雇主所有。
7-1 以ESPE為例 十一、促進專業效力與成員進步 專業職責的第十一項規定:「工程師們,應透過與其他工 程人員及學生的資訊與經驗交換,相互幫助,以促進其專業的 效力,並努力提供機會給其所屬工程人員,以助其在專業上進 步、發展。」 在此專業職責下,共有五款規範,分別是: 1. 工程師們應鼓勵工程人員,其在增進自身教育所作的努力。 2. 工程師們應鼓勵工程人員,參加並在專業及技術性會議上發 表論文。 3. 工程師們應勸勉工程人員,儘早取得證照。
7-1 以ESPE為例 4. 工程師們應,儘可能將會用到完整訓練與經驗的職務,指派 給專業的工程師,將次要職務,委派給助理專業人員或技術 人員。 5. 工程師們應將有關工作的環境條件及擬聘用的身分,清楚的 告知將要聘雇的工程人員,雇用之後,有任何的變異,都要 通知雇員知道。
7-1 以ESPE為例 2007年7月,NSPE修正了原有的「工程師專業職責」,原 有的第六項「支持合理酬勞原則」刪除,原有的第十一項「促 進專業效力與成員進步」精簡後,併入新修正的第九項,成為 新增的第五款,現有職則共9項,分別是: 1. 依正直之最高標準引領專業舉措。 2. 時刻努力以服務公眾利益。 3. 避免所有欺矇公眾的行為或作法。 4. 未得同意不得揭示客戶或雇主的資訊。 5. 不得因抵觸性利益影響其專業職責。 6. 不用不正當方法獲取聘雇陞遷或合同。 7. 不惡意傷害其他工程師,舉發不倫理或不法行為。 8. 對專業活動負責。 9. 恰當歸功他人。
7-1 以ESPE為例 長期以來,由於NSPE-BER不斷針對新的個案,提出評 議看法,過去在評議的時候,引用的是當時的倫理守則,而 這些守則,也歷經了幾次的修改,每每在評論新的個案時, 相關的前案,也會被引用,此時,同樣的守則條文內容,在 新舊個案當中,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條款編號,因此,在此特 別註明,參閱時,應以守則條文實際規範內容為主,條款編 號為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