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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 税收问题讲座. 2013 年 6 月. 主办: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协办:郑州市税务服务协会 郑州市中税税务服务中心. 纲 要. 一、非营利组织概要 二、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现行税收法律现状 三、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规定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发生应税收入时的征税规定 五、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 六、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 七、关于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 八、关于银行开户的手续及相关规定及协调 九、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筹划. 1. 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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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税收问题讲座 2013年6月 主办: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协办:郑州市税务服务协会 郑州市中税税务服务中心
纲 要 一、非营利组织概要 二、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现行税收法律现状 三、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规定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发生应税收入时的征税规定 五、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 六、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 七、关于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 八、关于银行开户的手续及相关规定及协调 九、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筹划
1.什么是非营利组织? 通常也称为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 它是指在政府体系之外,依法成立,具有公共服务宗旨或促进社会福利发展,不分配盈余,享有免税或减税待遇的组织。 2.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哪些? 在我国政府所采用的正式分类,是将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而又分为基金会、学术性团体、行业性团体、专业性团体、联合性社团等;民办非企业单位亦分为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卫生类、体育类、社会福利类等。 一、非营利组织概要
3.我国非营利组织主要分布领域: 一、非营利组织概要
4.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作用 国家体制的不足表现在缺乏效率上,而市场体制的不足表现在缺乏公平上。 非营利组织出现在国家和市场之间,当国家体系中的政府不能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政府失灵)、市场体系中的企业又囿于利润动机而不愿提供公共产品(市场失灵)的时候,非营利组织便发挥出其填充职能作用。 一、非营利组织概要
5.十八大报告关于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论述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 一、非营利组织概要
6、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现状: 据民政部发布的《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止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其中:社会团体27.1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5万个,基金会3029个。 一、非营利组织概要
资料: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总、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资料:全国性社会团体近2000个。其中使用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拔款的社会团体约200个。在这近200个团体中,全总、共青团、全国妇联的政治地位特殊,社会影响广泛。还有16个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虽然不及上述三个社会团体,但也比较特殊。它们分别是:中国文联、中国科协、全国侨联、中国作协、中国法学会、对外友协、贸促会、中国残联、宋庆龄基金会、中国记协、全国台联、黄埔军校同学会、外交学会、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欧美同学会。以上19个社会团体的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确定,它们虽然是非政府性的组织,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职能。 一、非营利组织概要
根据非营利组织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目前存在以下问题:根据非营利组织从事的活动和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目前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截止目前尚无系统地、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法律法规; 2、对非营利组织亦无一个准确的定义(主要指税法上的征税对象定义); 3、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征管及税收征免规定分散于(或称散见于)各税收实体法中,且之间表述及释义矛盾交叉较多,不尽规范,不易掌握; 4、非营利组织可能涉及的税种: 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13个税种,其中前五个税种又是对非营利组织影响最大的税种。 若发生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行为,则还应发生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等的随征缴费义务……) 二、关于非营利组织的现行税收法律现状
1、关于增值税: (1)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仪器、设备; (2)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制剂的收入; (4)血站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取得的收入。 *上述免征进口环节和销售增值税。 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规定
2、关于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7)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 上述服务劳务等收入免征营业税。 须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规定
3、关于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收入类)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7个条件略,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注: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通知”(豫财税政【2010】3号)之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免税资格认定。) (2)下列收入免征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类) ①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取得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 ②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③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 ④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 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 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规定
4、关于财产行为税: (1)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人民团体、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单位和人民团体的自用车辆免交车船使用税; (3)社会团体承受土地和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活动,可以免征契税。 (4)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规定
营业税: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发生应税收入的征税规定
营业税(文化体育业 3%)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发生应税收入的征税规定
营业税(服务业 5%)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发生应税收入的征税规定
营业税(实例): 应纳营业税额=应税收入×税率(%) 城市建设维护税额=营业税额×税率(1、5、7%) 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额×征收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额×征收率(2%) 综合征收率=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地方教育费附加率)} 举例:应纳营业税税额=服务收入100元×5%=5元 城建税=5元×7%=0.35元 教育费附加=5元×3%=0.15元 地方教育附加=5元×2%=0.10元 综合征收率=5%×(1+7%+3%+2%) =5%+0.35%+0.15%+0.1%=5.6% 应纳税费额=100元×5.6%=5.60元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发生应税收入的征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发生应税收入的征税规定 须说明的是:按照上述比例税率征收所得税的企业,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符合账制健全条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法定扣除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适用税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这两类企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非居民企业适用于20%税率。 2、居民企业分别适用于两档比例税率: (1)小型微利企业20%;(2)其他企业或机构25%。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定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②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于15%税率。 该类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比例; ③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60%) ④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30%,研发人员 10%); 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所得税: 应税所得率表 四、关于非营利组织发生应税收入的征税规定 须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认定文件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2009年11月11日发,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该文由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以“豫财税政【2010】3号文联合转发,2010年2月8日发) 五、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知; (6)投入人对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五、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报送资料目录 : (1)申请报告(以红头文件或正规格式撰写,主送市财政、国税、地税三家);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正本、副本); (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正本、副本); (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统计资料或收支表等); (6)收费许可证照复印件(如果申请取得须提供正本、副本); (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8)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9)提供职工工资福利开支情况说明、与职工签订的劳动保险合同(或者政府主管部门人事编制证明)、职工工资明细表等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10)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申请免税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五、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
呈报及审批规定 : (1)应于申请年度的3月底前按要求上报有关资料; (2)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否则到期自动失效,或复审不合格的亦同(复审资料同申请资格上报资料)。 (3)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4)因其他违法违章行为(2~6个行为,详略)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5)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规定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只有当有应税收入的时候,才应办理税务登记,并非在民政部门取得登记的时候必须办理税务登记。 六、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如何办理税务登记的法律规定
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为了规范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该制度适用于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该制度包括: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制度规范的会计科目分为四类(资产类、负债类、净资产类、收入费用类)计48个科目 (备注提醒:绝无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七、关于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
相关制度要求: •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2004〉7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民间非营利组织范围内全面实施。 • 2004年10月1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3号),明确了调账原则及主要账务调整。 • 2004年10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要求切实做好宣传培训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 • 2004年8月25日财政部会计司下发了《关于做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4]26号),要求做好该制度的宣传工作,确保制度积极稳妥的实施。
相关制度配套规定: • 《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都对会计工作作出了规定:必须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统一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解决了民间非营利组织适用会计规范问题:2004年以前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单独的专业会计制度,原比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 现行会计体系分类: 营利性的(企业、小企业、金融)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 非营利性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须知: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为财政部权限,任何部门无权制定相关制度或管理办法,或擅自干涉企业或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各级税务部门依法有权要求纳税人备案或申报会计资料,但无权做出改变纳税人适用会计制度及其账表的决定,若税务机关征收平台功能不全,不能正常或正确录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报表等报送资料的,纳税人应积极建议其改进服务,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自身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编制。
会计科目 七、关于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 一、资产类 1 1001 现金 2 1002 银行存款 3 10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01 短期投资 5 1102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6 1111 应收票据 7 1121 应收账款 8 1122 其他应收款 9 1131 坏账准备 10 1141 预付账款 11 1201 存货 12 1202 存货跌价准备 13 1301 待摊费用 14 1401 长期股权投资 15 1402 长期债权投资 16 1421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17 1501 固定资产 18 1502 累计折旧 19 1505 在建工程 20 1506 文物文化资产 21 1509 固定资产清理 22 1601 无形资产 23 1701 受托代理资产 二、负债类 24 2101 短期借款 25 2201 应付票据 26 2202 应付账款 27 2203 预收账款 28 2204 应付工资 29 2206 应交税金 30 2209 其他应付款 31 2301 预提费用 32 2401 预计负债 33 2501 长期借款 34 2502 长期应付款 35 2601 受托代理负债 三、净资产类 36 3101 非限定性净资产 37 3102 限定性净资产 四、收入费用类 38 4101 捐赠收入 39 4201 会费收入 40 4301 提供服务收入 41 4401 政府补助收入 42 4501 商品销售收入 43 4601 投资收益 44 4901 其他收入 45 5101 业务活动成本 46 5201 管理费用 47 5301 筹资费用 48 5401 其他费用
资产负债表 七、关于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
收支活动表 七、关于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
提醒: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必须依法适用: 七、关于非营利组织适用的会计核算制度 须要重点说明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要求,非营利组织若确需办理税务登记,应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件起15日内向税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会计制度,这时必须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申报备案,否则其在存续期内将会发生纳税申报及稽查等麻烦。 法律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人民银行开立基本户的规定: 八、关于银行开户的手续及相关规定及协调 依据《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规定第三条“申请条件及申请资料”第(六)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明确: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出具的证明文件(其中):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本条款的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上述规定充分说明: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立银行基本户时,无须提交纳税登记或者“不纳税证明”。
建议在郑州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 八、关于银行开户的手续及相关规定及协调
建议在郑州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 郑州银行公司业务部 联系人: 业务部总经理董为民 15981922899 业务部副总经理张明艳 18638235822 兴业银行郑州分行 联系人: 牧静18637165500 可在兴业银行郑州分行所属各支行开立基本户,并与其协调。 八、关于银行开户的手续及相关规定及协调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事前选择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处理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的一种企业筹划行为。 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包括: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实现涉税零风险等。 具体筹划要要点(略) 相关建议与辅导: 1、凡经市民管办批准登记的市级非营利组织,若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航海中路98号)申请办理。 2、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社团、民非单位,可依照“免税资格认定”办法,报请郑州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由郑州市中税税务服务中心协助办理“免税资格认定”申请。 联系人:任伟峰 手机:13303815522 邮箱:weifeng.ren @ aoneps.com 郑州市中税税务服务中心 九、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筹划 • 联系人:刘献敏 • 手机:15136453619 • 市民管办702室
郑州市中税税务服务中心所提供的业务服务项目:郑州市中税税务服务中心所提供的业务服务项目: (一)税务服务 1、税务登记(新办、变更、注销或补办); 2、发票申领(网络发票、手工发票); 3、纳税申报(单项、专项、常年); 4、税收优惠(减税、免税、豁免欠税); 5、税务争议协调; 6、税务稽查案件; 7、税收法律支持(听证、复议、诉讼); 8、税收筹划与节税; 9、其他税务事务处理。 (二)会计服务 1、出资验证(新办注册、出资变更); 2、会计决算或清算审验(包括离任审计); 3、代理记账;4、派驻核算机构;5、资产评估;6、其他会计服务。 (三)培训服务; (四)其他代办服务。
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参考目录: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备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有关营业税政策的规定失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 6、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备注:重点参见第十一条规定) 7、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8、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豫财税政(2010)3号文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