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0 likes | 806 Views
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定解析. 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之 10. 主講人 : 沈麗珠 96 年 4 月 11 、 16 日. 公司盈餘 課 稅 規 定 圖 示. 分配. 營 利 事 業. 股東. 帳載稅後盈餘 (3)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 盈餘未作分配加徵 10% 營所稅 (4). 股利憑單. 記入. 設置. 併同股利分配.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2). 次一年度一月底前開立. 綜合所得稅 扣抵應納稅額. 申報 ( 個人 ). 股利憑單. 股東. 股利總額. 免計入營所稅
E N D
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定解析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 主講人: 沈麗珠 96 年 4 月11、16日
公司盈餘 課 稅 規 定 圖 示 分配 營 利 事 業 股東 • 帳載稅後盈餘 (3) • 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1) 盈餘未作分配加徵10%營所稅(4) 股利憑單 記入 設置 併同股利分配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2) 次一年度一月底前開立 綜合所得稅 扣抵應納稅額 申報( 個人) 股利憑單 股東 股利總額 免計入營所稅 計入ICA帳戶 可扣抵稅額 申報( 法人)
未分配盈餘之課稅【ARE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
基 本 概 念 • 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的盈餘未作分 • 配者,必須自行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 • 得稅。 • 經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未 • 分配盈餘,即可無限制保留不作分配。 • 未分配盈餘之計算,以各個年度為基礎, • 非累積觀念。
立 法 沿 革 • 86年度以前:適用所得稅法第76條之1 • 86.12.30 增訂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 自87年度起,就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 • 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87-93年度) • 95.5.30 修訂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 自94年度起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適用。 • 兩者最大的差別-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 • 86.12.30增訂案:依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 • 95.05.30修訂案: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 • 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
修正前、後規定比較 (1) • 計算公式 • + 加 計 項 目 • - 減 除 項 目 • ------------------------------- • = 未 分 配 盈 餘。 87年度以後當年度 稽徵機關核定或 會計師簽證申報 之課稅所得額 94年度以後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益 V.S
修正前、後規定比較 (2) • 加計項目
修正前、後規定比較 (3) • 減除項目
修正前、後規定比較 (4) • 減除項目
修正前、後規定比較 (5) • 減除項目
修正前、後規定比較 (6) • 減除項目
修正前、後規定比較 (7) • 減除項目
未分配盈餘之計入項目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3、4項【95.5.30修訂】未分配盈餘之計入項目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3、4項【95.5.30修訂】
計 算 基 礎 1-1 • 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 • 益。 • 指94年度或以後年度,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 • 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前純益(或純損),減 • 除所得稅費用(或利益)之數額 。 • 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以會計師查 • 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 • 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 ? 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益,稽徵機關可否調整?
加 計 項 目 1-1 是否應限制87年度或94年度以後提列再轉回者才適用?
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項【95.5.30修訂】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項【95.5.30修訂】
減 除 項 目(1-1) 1.是否2年度財務報表均需會計師簽證才適用? 2.可否部分扣除? 3.營所稅非會計師簽證申報可否適用?
如何因應新修正未分配盈餘 之課稅規定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差異調整
公司盈餘分配相關法令規定簡述 公司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1) • 第五十八條(95.5.24.修正)(損益計算) • 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 • 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 • 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 • 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 • 前項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 • 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 • 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在內。 • 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 • 額不得列為收入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2) • 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應包括下列內容: • (一)期初餘額。 • (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 •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 • 分派股利等項目。 • (五)期末餘額。【第40條】 • 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第26條第2項】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2) • 資本公積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 • ,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 • 、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等項目。【第25條】 • 處分資產之損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 • 入及費用或非常損失。【第34條第2項】 • 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其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商業會計法第52條】 • (95.5.24新修正)
公司法 (1) •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 • 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第228條】 • 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 • 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 • 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 • 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 • 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 • 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 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232條 】
公司法 (2) •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第235條 】 •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第237條 】 •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 公司之盈餘分派屬股東會職權,公司未依章程 • 之規定分配盈餘,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 • 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 【經濟部940804經商第940211284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