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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 課稅 問題之檢討. 報 告 人:黃耀輝教授. 簡報 大綱. 壹、緒論 貳、 金融 商品 與 市場 簡介 參、金融商品 稅賦制度 探討 肆、當前金融商品 課稅爭議 伍、 模擬 課稅對投資型保單之 影響 陸、結論與 建議. 緒 論. 金融商品 不斷推陳出新,衍生之相關 課稅問題 也日趨複雜。 稅制 的處理方式不一,金融商品因 發行機構 或 商品包裝方式 不同, 投資者 稅負也不同: 個人 海外所得 、 人身保險給付 免納所得稅, 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 停徵所得稅,只課徵證券交易稅和期貨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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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商品課稅問題之檢討 報 告 人:黃耀輝教授
簡報大綱 壹、緒論 貳、金融商品與市場簡介 參、金融商品稅賦制度探討 肆、當前金融商品課稅爭議 伍、模擬課稅對投資型保單之影響 陸、結論與建議
緒 論 • 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衍生之相關課稅問題也日趨複雜。 • 稅制的處理方式不一,金融商品因發行機構或商品包裝方式不同,投資者稅負也不同: • 個人海外所得、人身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只課徵證券交易稅和期貨交易稅 • 利息適用27萬元特別扣除額,部分金融商品以分離課稅方式課徵所得稅 • 指定受益人的遺產免課遺產稅等等
緒 論 • 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不一致,造成金融機構間資源配置扭曲,影響外資投入我國資本市場之意願。尤其台灣積極發展成為亞太金融中心,金融商品稅制有必要改進。 • 近年來興起的投資型保險,課稅是重要議題之一,有必要尋求共識。 • 建立合理、一致及與國際接軌的金融商品課稅制度。
研究方法 • 蒐集國際金融商品課稅文獻,瞭解各國之法規、制度與經驗。 • 整理分析國內有關金融商品發展之文獻,及相關稅制之理論及實證文獻。 • 蒐集相關產官學界意見
我國金融商品現行稅制 相關之稅法及法規包括: • 所得稅法、營業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 • 證券交易稅條例、期貨交易稅條例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證券交易法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 財政部解釋函等。 營利事業:主要為所得稅、交易稅、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交易稅、遺產及贈與稅為主。
我國金融商品現行課稅介紹 遺產及贈與稅 • 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均不計入遺產總額,亦即不課徵遺產稅。 • 贈與超過免稅額度,即須課稅。
國外投資型保單課稅制度探討 美國的制度:變額(萬能)壽險 • 變額(萬能)壽險享有傳統終身壽險的三種所得稅優惠: 1.現金價值的增額部分可以遞延課稅:只要現金價值留在保單之內,保單所有人不須申報/認列已實現的利得。 2.現金價值可以在有利的條件下借出或提領:借款及現金價值的提領皆適用有利的先進先出法(FIFO),亦即解約視同保險費的返還,返還金額超過調整成本(已繳保費總額減去保單紅利及前期提取後的餘額)部分才視為利得,在領取時繳納所得稅。如認定屬於修正式養老保單,則現金價值的提取即須繳納所得稅,若保單所有人未達59.5歲,須另課10%的罰款。 3. 大多數情況下,死亡給付不視為受益人的應稅所得。
國外投資型保單課稅制度探討 美國的制度:變額年金 • 變額年金具遞延課稅及繳費沒有上限特質;而個人退休金帳戶(IRA)及其他適格的退休計畫則有額度限制。故變額年金保險成為美國民眾對抗通膨的退休工具。 • 年金(不管是定額或變額)所產生的利息收益可以遞延課稅:收益只有在分配給保單所有人的年度才認列所得,並課徵所得稅。 • 提前提領及分配需課懲罰稅。 • 基金收益的課稅:變額年金的收益在分配時認列為一般所得(分離帳戶實現的資本利得也轉至一般所得),如果是以支付年金金額的型式來分配基金,則將給付金額分成免稅的本金返還及應稅的收益分配。
國外投資型保單課稅制度探討 其它各國的制度 • 符號:E代表免稅,T代表課稅。第1個符號,代表繳納保費部分;第2個符號代表投資型保單之報酬(投資部位),第3個代表保險給付。 • 馬來西亞、新加坡:EEE。 • 德國:TEE;退休帳戶為:EET。 • 法國:EET。 • 義大利:TTE。 • 瑞士:TET;退休帳戶為:EET。 • 西班牙:TET。 • 奧地利:TEE。 • 極少數前後都免,大部分是前課後免或前免後課,但中間都免課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保障或收益 • 財政部:近年保險公司推出投資性濃厚的保險商品來因應低利率,如短年期儲蓄險、變額保險、連動式債券投資型保險與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等,吸引許多高所得者購買,成為理財工具,超過保障意義,逐漸脫離保險保障的本質。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保障或收益 • 保險公司對其資產投資損益不承擔任何風險,不需支付任何稅負。其所連結投資標所獲配之收益,皆作為投資型保險價值準備,當保險事故發生或保單滿期之人身保險給付,並未課徵綜所稅。因此,在保險公司或被保人兩端,從頭到尾都沒有負擔任何的稅負,和其他金融商品或其他類別所得課稅不一致。 • 境外所得未來可能(?)納入最低稅負制,但投資型保單連結海外連動債是海外所得卻仍有課稅與否的差異。 • 其他金融商品,尤其是結構型商品,財政部與金管會共識將朝適用10%分離課稅方式處理,而投資型保單則完全不必課稅,稅負不一致,有失公平。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保障或收益 金管會: • 投資型保險之投資帳戶價值相當於年金保險之現金價值,具儲蓄性質,應免納所得稅。 • 投資型保險係依保險法人身保險章所辦理之保險,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給付予指定受益人者,不計入遺產,依法免納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課稅主體 方案1:對投資帳戶價值課徵營所稅 • 財政部認為不可行: • 保險法第123條,投資型保險之投資資產實質上屬投資人個人之財產。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及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投資保險之投資資產及收益處理自始與純壽險區隔,且要保人自負風險,保險公司對該投資資產不具所有權及控制權。 • 投資型保險之責任準備金與一般壽險之責任準備金有別。專設帳簿之資產價值等於其責任準備金之價值(提列比率為100%),該資產價值扣除責任準備金之餘額為0,應無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 • 調降責任準備金(即使僅1%)對業者財務面衝擊均過大,保險業者無法接受。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課稅主體 方案2:對要保(投資)人,依適格/不適格標準課稅 • 金管會:為降低衝擊,建議按適格與不適格標準(即依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分別訂定130%~101%之適格比率)作為死亡給付徵免遺產稅之依據;至所得稅部分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 各界意見:需有較大的死亡給付額與相對較小的投資金額才是符合壽險定義的適格保單。參考各國的稅制,僅對適格的保單提供稅惠。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課徵何種租稅 對要保人(投資人)應課徵何種租稅? • 財政部建議: • 所得稅:將投資型保險收益與純壽險區隔,歸屬於投資人之所得,不認屬保險給付,應依所得類別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徵免所得稅。其屬應稅之利息、股利或其他收益,並應於所得發生時(亦即投資標的分配收益時),計入要保人各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嗣後要保人或受益人自投資帳戶價值領取之各項給付,不再課徵所得稅。 • 贈與稅:滿期給付指定他人為受益人者,屬投資帳戶價值部分,依規定課徵贈與稅。 • 遺產稅:死亡給付屬投資帳戶價值部分,依規定課徵遺產稅。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課徵何種租稅 • 金管會:適格死亡給付免徵遺產稅,非適格所得稅部分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 各界意見:大部分歐美國家對適格壽險的死亡給付不課所得稅,但列入遺產課稅,有些國家對於指定受益人的死亡給付定額免稅。中途解約,則扣除支付的保費成本後課所得稅。 • 綜合意見:對非適格部分,依性質課徵遺贈稅與所得稅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何時課徵 • 投資型保險,期限至少為6年 • 綜所稅採「現金基礎」 • 針對適格部分,應俟其「實現」時才課徵遺贈稅或所得稅:1.投資型壽險在死亡時結算投資損益;2.投資型年金險在領取生存給付時結算損益;3.在保戶中途解約時結算損益。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實務執行問題 適格定義 • 各國的適格定義不盡相同。 • 金管會對我國投資型保單的保障比例已訂定『最低比例制』規範 • 『投資型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帳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與美國的適格標準非常近似,可作為課稅與否的劃分標準,或作為調整改進之依據。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實務執行問題 分離課稅或合併課徵? • 依投資標的目前之課稅方式處理。 • 如合併課稅,須符合「公平、對稱」的課稅原則。如投資標的屬於停徵之有價證券,則損失不能減除;如為應稅所得,投資部分有淨益時既然與「綜合所得」合計(適用較高累進稅率)課稅,則虧損時也應准予抵減「綜合所得」。 • 如分離課稅,等於將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所得與其他類別之所得課以不同稅率,獲利或虧損時的租稅處理亦需對稱、一致。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實務執行問題 長期、短期投資應否適用差別稅率? • 投資型保單一般都在6年以上,保戶如果提前解約通常都面臨可觀的損失 • 對投資所得部分課稅,應考量其投資之期間長於其他金融商品,而給予較低稅率之適用。 • 但是較低之稅率水準,如何訂定仍屬見仁見智,由金管會與財政部協商。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是否雙重優惠 保費列舉扣除及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是否雙重優惠? • EE:保費繳納在綜所稅可享2.4萬元列舉扣除(全民健保保費另計),人身保險和社會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死亡給付可以不計入遺產,等於死亡給付免課遺產稅。而最低稅負制雖然對受益人和被保險人的死亡給付納入課稅範圍,但有3千萬元免稅額門檻,而生存給付則有6百萬免稅額的門檻。 • 但是,商業保險的人身保險,可補足社會安全網(尤其是社會保險)的不足,具有社會效益。
投資型保單課稅爭議─是否雙重優惠 • 保險公會:2.4萬扣除額不高。買保險人數雖然增加,但商業保險覆蓋率仍低,約7百萬人無商業保險保單,仍須鼓勵民眾購買商業保險,增加保障。 • 反對意見:其他管道的儲蓄本金未能扣除,又計課利息或營利所得稅。保險自保費繳納至給付享有免稅優惠,違反中性原則。合理作法,應是繳納保費免計入所得課稅,領取給付時應課稅(前免、後課),或是在繳納保費時計入所得課稅,在領取給付時給予免稅(前課、後免)。 • 綜合意見:俟商業保險覆蓋率高時,再檢討
其他金融商品課稅有關爭議 券商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課稅規範應否一致? • 證券商公會:所有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其課/免稅均應一致。券商最具財務創新能力,但發行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相對於保險業、銀行發售的金融商品享有租稅減免,不一致也不公平。 • 金融總會意見:課稅應一致,使金融商品發展有公平的立足點,增加台灣金融商品的國際競爭力,不再只是外資的銷售通路。政府課稅應一致,消除稅制混亂的情況。
其他金融商品課稅有關爭議 金融商品之所得課稅,個人部份朝向分離課稅方向處理是否妥適?不同商品間之稅率應否一致? • 證券商公會:個人部分,考量記帳能力的欠缺,採取簡易的分離課稅方式,稅率則不必一致,可依商品特性在3%~10%的範圍,授權主管機關依風險程度彈性調整,風險越高產品稅率宜越低。法人客戶端方面,由於都有會計制度、專業記帳能力,不採分離課稅方式,其損益併同當年度損益申報,按照目前方式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可。 • 金融總會:同上。但投資型保單為長期性投資,稅率上應較優惠。
其他金融商品課稅有關爭議 對於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之股票交換、上櫃股票選擇權及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是否可改課徵期貨交易稅而免徵所得稅? • 證券公會與金融總會:集中市場交易課徵期貨交易稅,免課所得稅。店頭市場交易則不適用期貨交易稅條例,免課期貨交易稅,卻需以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所稅。其實,店頭市場與集中市場掛牌交易之期貨並無二致,不應因交易市場而有不同租稅待遇。個人方面:兩者都課徵期貨交易稅;法人部分:具有專業會計制度和記帳能力,其損益可併同當年度損益申報,仍然依現制課徵營所稅,不課交易稅。
其他金融商品課稅有關爭議 期貨交易稅如全部(店頭或集中市場)免徵,改課期貨交易之所得稅,其可行性如何? • 金融總會:課徵所得稅,盈虧可互抵,較符合期貨避險之目的,但期貨交易屬零和遊戲,課徵所得稅政府整體稅收並未增加。課徵交易稅簡便及效率較高,期貨商仍希望課徵交易稅。 • 期貨交易所:期貨交易課徵交易稅,是為配合股票交易所得免稅。但期貨持有期間甚短,周轉率甚高,課徵交易稅反而造成沈重的負擔,使資金大幅抽離期貨市場,為造成目前期貨市場發展停滯的主因之一。因此,期貨交易課徵所得稅比較適宜。
投資型保單課稅制度影響之模擬分析 • 簡化Altig, Auerbach, Kotlikoff, Smetters, and Walliser (2001)的動態生命週期模擬模型 • 修正為單期模型,投資者購買投資型保單與其他金融商品的金額,目標為效用最大化。政府達成預算及稅收目標。金融機構則獲取最大利潤。 • 模擬稅制: • 對保險公司課營所稅:營所稅稅率為25%,惟保險公司對投資型保單的保費收入可提列保險準備金。 • 分離課稅:投資收益按10%課稅。 • 合併課綜所稅:投資收益併入所得稅計算。投資人的買賣所得須列入財產交易所得,最高可課徵40%的綜所稅,其損失也可抵稅。
模擬投資型保單的不同課稅制度的影響 模擬結果:分離課稅衝擊最小 • 對保險公司課營所稅:府的總稅收最多。但相對地,因保險公司提高費率而影響投資人的投資意願,投入在投資型保單的比率不如分離課稅。 • 分離課稅10%:政府總稅收最小,但對投資型保單市場影響最小,投資人在投資型保單的投資比重增加。 • 合併課綜所稅:大戶及小戶在投資型保單的投資都減少,因為投資人的稅額加重。但稅收卻少,因投資人可能將大部分資金都轉往海外保單。
結論與建議 投資型保單 • 基於租稅公平,兼顧金融市場發展,投資型保單投資部分的所得宜課稅。 • 課稅的基礎應先定義「適格」的保障部分,超過該適格部分,課徵所得稅或遺贈稅。 • 金管會訂定之「適格標準」與美國標準極為接近,可作為討論或課稅之基礎。 • 為減輕衝擊,投資型保險商品可採分離課稅。 • 針對結構型商品,財政部/業者已接受10%分離課稅,投資型保單投資部分的所得也可以10%分離課稅。 • 課稅時點:實現時課徵,可盈虧負抵,因分離課稅不會稅負暴增,具有遞延效果,符合鼓勵儲蓄的政策初衷。
結論與建議 期 貨 • 店頭與集中市場課稅模式一致:店頭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其性質接近集中市場掛牌交易之期貨商品,不應差別待遇。 個人:比照該類商品課徵期貨交易稅,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法人部分:有記帳能力,併同當年度損益申報課徵營所稅。 • 全面將期貨交易稅免徵,而改課所得稅,期交所贊成,但券商及金融總會認為現行實務上有困難,可考慮列入中長程考慮。
其他金融商品 • 基本上比照公債的「分離課稅」方式 • 儘量採一致的稅率課徵所得稅:稅率基本上以10%為準。 • 必要時可基於投資期間的長短、風險程度,給予適度的差別稅率,由財政部和金管會共同協商。
中長程建議 • 金融商品稅制混亂,主因為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海外所得免課所得稅,最低稅負制也未確定納入。 • 兼顧公平與效率,考慮對證券(期貨)恢復課徵所得稅:但為減輕衝擊,可採低稅率分離課稅。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