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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张晓玲 .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 人权法学 》 复习串讲. 第一讲 人权法概论. 一.人权法的概念 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一,人权法是通过法的形式所规定或认可的人权。 第二,人权法既可以是渗透在宪法和各个部门法中的一种综合性法律,也可以是独立的单行的人权法律;既可以是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法。 二.人权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人权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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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 张晓玲 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 《人权法学》复习串讲
一.人权法的概念 人权法是保护人权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第一,人权法是通过法的形式所规定或认可的人权。 第二,人权法既可以是渗透在宪法和各个部门法中的一种综合性法律,也可以是独立的单行的人权法律;既可以是国内法,也可以是国际法。 二.人权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人权法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斗争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人权概念,把保障权利确立为法律的最高原则。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开始进入国内法领域,产生了人权法。 1、法国《人权宣言》标志着人权法律的正式产生 《法国人权宣言》宣布:“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即无宪法可言”。
2、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发表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标志着人权法的新发展2、1918年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发表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标志着人权法的新发展
3、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国际人权保障制度的出现3、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标志着国际人权保障制度的出现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世界人权宣言》 12月10日世界人权日 张彭春
4、中国人权法律的发展 1911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一次规定了“人民”享有的12项权利。中国人权法律的全面形成和发展是在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法律体系。
三、人权法的分类和渊源(一)人权法的分类 人权法可以分为两大类:国内人权法和国际人权法。
(二)人权法的渊源 1、国内人权法的渊源 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行政规章 (6)条约和协议 (7)专门人权法律规范
2、国际人权法的渊源 • 国际人权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习惯法。
3、国际人权法分类 一类是联合国制定的人权公约;一类是区域性的人权公约。
四、人权法的原则 1、权利本位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公共权力要服务于人民权利。
2、平等保护原则 该原则要求国家把不同群体的个人都作为平等的人来看待,要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机会。
3、保护弱者原则这一原则把每一个人当成是世界上的最高价值,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博爱精神。3、保护弱者原则这一原则把每一个人当成是世界上的最高价值,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和博爱精神。
第一,保护弱者是社会公正的要求。 第二,保护弱者是人道和博爱的要求。 第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政府要关注的重要问题是:谁是最脆弱的群体?他们关注的主要权利是什么?政府应该做什么?政策对他们有什么影响?
4、权利与义务统一原则 人权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营利机构、个人等。人权是把人当做人对待的最基本的道德标准。 人权是做人的权利,也是做人的责任。 人权的理念:只有把人当人对待, 你才成为人。 16
5、国家责任原则 该原则强调在国家和个人的关 系上,公民是享有权利的基本主体, 国家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主体;国家对 人权的责任主要有两个方面:尊重和 保护;国家责任机制是人权保障的核 心。
结论: 1、人权法的产生是伴随人权概念而产生的。 2、人权与法律密不可分。 3、宪法规定的权利都是人权,但是,人权的范围比法律权利大。 4、人权法在当代的一个重大成就是否定了恶法是法的法律观。
一、人权的概念 (一)关于人权的定义 人权(Human Rights)是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从4个层次理解人权: 第一,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二,人权是有尊严地做人的权利。 第三,人权是把人当作人对待的标准。 第四、人权有三大支柱:自由、平等、博爱。
(二) 人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1、古代人权思想2、近代人权概念的正式提出3、人权概念的发展4、人权概念受到普遍承认
二、人权的主体 人权的主体就是人权的享有者。 历史上人权的主体经历了形式上的从有限主体到普遍主体的演变。人权主体普遍性受到普遍肯定,是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为标志。 上世纪60年代,人权主体又得到发展,从个人主体扩大到集体主体。
三、关于人权的属性 (1)普遍性。是指人权的主体、基本内容和基本原则是普遍的。 (2)本源性。它是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来源。 (3)不可剥夺性。一些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比如,人格尊严权;人权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 (4)发展性。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发展的。
四、人权的分类 (一)两大类人权的分类 联合国的分类:一类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一类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1、生命权;2、人格尊严权;3、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4、不受奴役权;5、不受任意逮捕或拘禁权;6、告知被捕和被控原因权;7、不强迫自供或认罪权;8、无罪推定权;9、迁徙的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权;10、私生活不受侵犯权;11、宗教信仰自由权;12、婚姻自由平等权;1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14、言论自由权;15、和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权;16、参政权。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主要是指: 1、工作权;2、财产权;3、休息权;4、男女同工同酬权等;5、参加和组织工会权;6、罢工权;7、享有社会保障权,8、对母亲、儿童和少年的特殊保护权,9、适当的生活水准权;10、享有能达到的最高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11、受教育权;12、参加文化生活和享受科学进步的权利等。
(二)三代人权的分类(三)三种人权形态的分类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四)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二)三代人权的分类(三)三种人权形态的分类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四)国内人权和国际人权
一、公民权利的概念 (一)公民权利的含义 “公民权利”(civil rights)有特定的含义,不同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权利(citizens’ rights)。前者是指近代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各种自由权和程序性权,后者是指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涵盖了两大类人权。
(二)公民权利的主要内容 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不受酷刑和不人道待遇权;不受奴役权;无罪推定权;不强迫自证其罪权;迁徙自由权;私生活不受侵犯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二、生命权(一)生命权的含义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生命权的含义主要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的权利;防止生命危害发生和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
(二)生命权的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在当代,各国普遍通过建立各种法律制度来保障生命权,而且保护的标准在提高。 当代新发展起来的制度主要有:惩罚性赔偿制度;无过错责任制度;对见死不救行为制裁的制度;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制度;对大规模侵犯生命权犯罪的国际制裁制度。
最高法院未核准唐慧女儿案中两被告死刑 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法刑一庭相关负责人称,根据刑法规定,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 鉴于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此外,本案复核期间又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据此,最高法裁定不核准二被告人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2年11月21日负责处理关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等议题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早些时候表决通过了新的“暂停执行死刑”决议,呼吁目前仍存在死刑制度的国家为彻底废除死刑而采取积极行动。2012年11月21日负责处理关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等议题的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早些时候表决通过了新的“暂停执行死刑”决议,呼吁目前仍存在死刑制度的国家为彻底废除死刑而采取积极行动。
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我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 我国法律对死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死缓制度起到了限制死刑的作用。 2007年死刑核准权已收回最高人民法院。 2011年,我国新修订《刑法》首次取消13个死刑罪名。 客观正确地认识死刑的作用和犯罪产生的复杂原因,提高对人的生命价值的重视程度,坚持少杀慎杀原则,逐步限制死刑以至废除死刑,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个发展方向。 36
三、人身自由权 (一)人身自由权的含义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安全,居住行动自由不受他人的非法侵犯、支配和控制。这是公民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并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人身自由权的保障 为了保证公民的人身自由免受任意剥夺,国际人权法把“正当程序”确立为基本人权:告知权、无罪推定权、不强迫自证其罪权、免于酷刑的权利、法庭面前平等权、公开审判权、辩护权、享有法律援助权、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权、上诉权等。我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同国际人权法相一致。
1、告知权制度 2、司法审查制度 3、无罪推定权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 5、反酷刑制度
四、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含义 隐私权也叫“不被了解的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权。 隐私权的核心是要求个人私生活受到尊重,没得到个人同意不受干涉。
(二)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保护方式 ——直接保护 ——间接保护 近几十年来,隐私权的保护在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隐私权的保护出现专门立法的趋势;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在扩大。
一、政治权利的概念 政治权利(political rights)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
当代政治权利保障的两个特点: 一是除个别国家外,选举权的普遍性在法律上基本得到实现。二是公民的监督权和参与权的保障得到加强。
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四大政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了四大政治权利:“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十八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十八大报告提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 “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知情权 (一)知情权的含义 知情权(right to know),又称了解权。知情权是指公民了解公共事务和与个人利益有关信息的权利。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现代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不断提高,知情权被逐步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 第一,知情权是人民行使其他民主权利的基础。 第二,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 第三,知情权是保护公民自己利益的手段。
(二)知情权的保障 要保障知情权 ,政府就要承担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1、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2、公民应有权知道存于政府机构中的有关自己的私人信息;3、如果公民向政府请求信息被拒绝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4、政府机构负有举证责任,证明不公开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三、参与权(一)参与权的含义 政治参与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组织和管理活动的权利。我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媒体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二)参与权的保障 近年来,我国在保障参与权方面取得很大进展。我国已经修改《选举法》,规定城乡按同等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原则。我国不断完善制度增强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 我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从六个方面提出了目标和措施,主要有: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选举制度;进一步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实效;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增强决策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保障工会、妇联、青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