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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企业年金. 13.1企业年金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企业年金概念 : 企业年金一般被定义为:在国家有关法规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旨在为其职工提供一定程度补充性退休收入保障的保险计划。 中国过去称之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欧洲国家称之为职业年金; 美国称之为私人养老金计划。. 企业年金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产生与发展沿革:. 企业年金产生之初:通常设立两类企业, 一是在高新技术企业,雇主担心他所倚重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跳槽以及可能发生的商业机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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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企业年金与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 企业年金概念: • 企业年金一般被定义为:在国家有关法规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建立的旨在为其职工提供一定程度补充性退休收入保障的保险计划。 • 中国过去称之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 欧洲国家称之为职业年金; • 美国称之为私人养老金计划。
企业年金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产生与发展沿革:企业年金与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产生与发展沿革: • 企业年金产生之初:通常设立两类企业, • 一是在高新技术企业,雇主担心他所倚重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跳槽以及可能发生的商业机密泄露; • 二是直接现金交易的单位企业,如银行业、运输业及煤气公司等,这些行业易发生职工利用工作之便侵吞公款的行为。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延迟发放的内部福利,诱导这些企业的核心职工,忠诚地为企业服务直到退休。 •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人事管理策略,起到了雇主笼络其与雇员相互关系的桥梁作用。 •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日益迫近的老龄危机,使得任何单一的养老保险模式,无论是法定的由政府支持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或是其他模式,都无法妥善解决日益复杂的老年保障问题,并且引发诸多弊端妨碍经济增长。
在福利国家的政策主张已显露出种种弊端的情况下,主要工业化国家都进行了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调整和改革。作为混合养老保障模式的重要支柱之一,在近20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重要性则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 许多国家越来越倾向于构筑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如,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养老等的融合与相互补充,已成为各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之一。 •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风险、责任过度集中和制度“单一化”的特点,导致较高的工资替代率。 • 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是完善我国城镇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重新构筑国家、企业、个人在养老保障方面责任结构的重要举措。
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如下: •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模式。 • 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它是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企业依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为本企业职工再增加一部分补充养老金。 • 第三支柱:其他的以自愿性储蓄或商业性保险为主的补充养老形式。如职工互助保险、个人储蓄以及商业保险等。职工也可以通过投资和通过退休后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转移来追加其养老金。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障是一种纯私人财产。
2000年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统一规范为企业年金, 决定采用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确定了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和改革发展方向。 • 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并会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颁布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促进了企业年金由政策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政府管理向市场管理的转变,以及企业自主管理向专业机构受托管理的转变。应当说,这是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保障最重大的改革之一。 • 我国的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与其他国家相比在计算口径上有所不同,区别在于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中包含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其他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一般只包括了社会统筹。
在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中,以一个包括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在内的统一的框架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制部分,保障老年人口的基本生存需求; • 以企业缴费为主的企业年金以及自愿性的追加储蓄使制度结构具有弹性和灵活性。 • 强制性、补充性、追加性等三个层次的保障对养老保障体系形成三角支撑,增加了制度结构的强度和弹性,使政府由负无限责任转变为只负有限责任,降低了制度的运行风险。
13.2企业年金的制度结构 • 企业年金与法定的强制性的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年金多为自主设计,企业年金的方案非常多。其涉及的要素组合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 表13-1 企业年金方案分类
13.2.1企业年金的性质与建立的前提条件 性质: • 在统一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处于不同的层次,它们并行不悖,各司其职。 • 从很多国家的情况看,建立企业年金都是企业的自愿行为,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并负责监管。 • 我国《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指出: • 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为主体是企业。
企业年金特点: • 一般由企业(雇主)创立,或是集体谈判的结果。 • 政府一般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予以监管; • 管理成本相对较低; • 收益和贡献对称,缴款一般不被人们视为一种试图逃避的税赋; • 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较基本养老保险金要小,实施对象有较强的针对性,向高收入群体倾斜; • 投资收益率不稳定并且在不同的投资计划下收益率差距悬殊; • 不同企业设立的企业年金的内容和形式各异。 • 企业年金积累额的可流动性、转移性较差,由此引发涉及公平与效率的一系列问题。
企业年金是一种既区别于商业保险,又与社会保险有一定内在联系,接受国家政策规范,由企业自主建立的一种补充养老保障计划。 • 它本质上是一种企业福利计划。 • 在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强制实施的条件下,作为辅助的企业年金应该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其实施政策(包括优惠政策、补充水平和实施条件)。
建立的前提条件 • 1.内部条件 • (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并且,只有在基本养老保险的水平确定之后,才能确定企业年金的最高水平。 • (2)企业具有经济承受能力。这是建立企业年金最重要或最根本的条件。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经济效益状况,决定着企业是否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和年金水平的高低。 • (3)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企业只有在依法履行了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企业和职工之间的内部分配,包括建立企业年金为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 • (4)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体系,较好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企业内部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以及集体谈判制度比较健全,民主管理基础较好。这是建立企业年金和顺利实施的保证条件。
2.外部条件 • (1)具备相应的支持企业年金制度运行的法律和规则,包括社会保险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税收政策和会计规则等。 • (2)具备健全的经办企业年金的中介机构、资本市场和监督机制。 • 经办企业年金的相关机构及其管理、最低资本及盈余、资本市场、中介、托管人、监督机构及评估机构等是企业年金制度运行中不可或缺的载体。
企业年金作为一项内部福利计划,是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的产物。 • 避免企业年金成为少数人谋求利益的工具,我国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程序规定: •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 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制定规范化的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的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我国在进行企业年金的试点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 • 企业短期行为严重,互相攀比,借企业年金之名,使之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又一“漏斗”; • 企业给个别人投保,影响了干群和党群关系,激发退休者与在职、在位者之间的矛盾,导致退休者心理上的不平衡; • 企业把企业年金变成了一种纯粹的人事管理手段“金手铐”,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
13.2.2企业年金的计划模式 • 企业年金的计划模式通常有两类: • 1、 以支定收的待遇确定型计划(defined benefit,简称DB计划) • DB计划的特点是: 将来退休时的待遇水平(一般是按照某个计算公式来计算)是预先确定下来的; 缴费则是不确定的,甚至可以不必进行预先的缴费积累,而是等到员工退休时直接支付养老金。 • 2、以收定支的缴费确定型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简称DC计划)。 • DC计划的特点是: 缴费水平是相对固定的(如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费); 缴费纳入每个员工的个人账户; 养老金待遇水平则是不确定的,需根据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及其投资收益的积累额来决定。 • 此外,还有综合上述两种计划的优缺点而设立的各类组合型企业年金计划。
这两种企业年金计划模式的优势和缺陷 • DC计划的优势: • 企业的风险相对较小,企业只履行缴费义务,对员工将来的养老金水平没有任何承诺; 采用个人账户式管理,企业年金的所有权清晰,便于员工流动时转移。 • DC计划的缺陷: • 员工的风险相对较大,员工将来的养老金依赖于缴费资金投资回报的高低,具有不确定性,一旦出现金融风波,养老金将会大大缩水。
DB计划的缺陷 • 企业的责任和风险较大,企业需要承担投资风险(如果进行缴费积累)或者承担经济不景气时大量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如果无预先积累),而员工的养老金待遇相对比较有保障; • 所有权不明晰,待遇确定型计划的流动性,员工流动时企业年金积累额不太容易随同转移。
我国企业年金的政策导向是DC计划,符合国际主流模式。 • 1995年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2000年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中,都提倡企业年金采用缴费确定型的个人账户模式。 •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企业年金实行缴费确定型模式,即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账面储备制度: • 账面储备制度,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作为企业的一项债务反映在其账本上,是在企业财务收支平衡表上反映和提留的补充养老保险的责任准备金,代扣税款,另立单独信托账户。 • 由于法律对其用途未作限定,这笔钱留在企业内部,企业可以以负债的形式使用这笔基金,积累的基金可以作为企业一项重要的投资来源。 • 企业与职工之间在支付关系上表现为一种直接承诺的方式,由企业向职工承诺待职工退休后支付其一定的退休补充收入。 • 这种方式使企业能够将未设基金的补充养老计划作为事实上的低息贷款来使用。 • 在其他方面,它非常类似于现收现付制。 • 在德国比较盛行这种方式。
13.2.3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享有权及可转移性 • 企业年金较之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对劳动力的覆盖面则要狭窄。 • 主要指向跨国公司、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的较高收入者,一般小型工业企业,商业、服务行业及低收入者大都未在保障之列。 • 除了企业年金覆盖率高且有立法加以保证的国家外,企业年金计划在缓解贫困方面基本上是无所作为的。 • 至于实施强制性企业年金计划的国家(如法国、瑞典、瑞士等),由于消除了逆向选择因素影响,保障面要明显大于其他国家。 • 法国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实行了全国性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由于法国基本养老保险金提供的保障水平较低,80%以上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可同时享受补充退休收入。
享有权: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什么条件下具有享受补充退休养老金的权利。 • 享有基准期:超过某一基准期的职工才有权享有企业年金待遇的条款,在此之前,因调动工作或被解雇而失去企业年金享有权。 • 享有基准期规定激励企业提供在职培训,同时,享有权及享有基准期的长短会影响劳动力流动。 享有权的规定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可转移性,当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时,能否和如何将企业年金积累额转移到新调入企业。 • OECD国家在实施企业年金的早期都有过对享有基准期的规定,有的国家长达20年至25年,享有基准期内既往的企业年金不可转移。 • 在取得享有权之前离职的职工会失去累积的全部企业年金权益; • 有些雇主在职工刚刚要获得享有权之前将他们解雇。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寻求一种平衡: • 既要激励雇主对职工实施企业年金和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投资,又要避免其阻碍劳动力流动和造成逆向再分配。 政府制定并规范职工对企业年金待遇的有条件的享有权,如,职工在退休前离开该企业,其积累的企业年金按有关标准折算并转入另一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
13.2.4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 • 企业年金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两个因素: (1)企业的经济实力, • (2)养老保险的综合替代率。 •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综合替代率,定在80%左右较为恰当。 • 若补充保险水平过高,使企业之间、不同类型的人员之间退休收入差距过大,会使财富过多地集中于老年人群体。 • 综合替代率水平规定了企业年金替代水平的最高限,大约在25%左右。
从量化分析看,企业缴费应有一个总量控制 • 企业缴费每年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一个月的职工工资总额。 • 这是一个宏观控制的上限,相当于工资总额的8.33%,如果连续积累35年,退休后的替代率约为29%。加上基本养老金60%左右的替代率,综合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当期工资水平的85%以上。
13.2.5企业年金精算及评估 • 1、企业年金精算及评估的意义 • 建立一个年金计划一般需要聘请精算师,对企业年金的财务收支、偿付能力、精算平衡状态等进行评估,使企业年金计划在财务上具有可持续性。 • (1) 企业年金计划设立阶段 • 企业年金计划设立之际,无论是DB模式,还是DC模式,都需要对影响企业年金缴费与企业年金替代率的各种因素进行精算评估,设定各种费率。 • (2) 企业年金计划实施阶段 • 为了保证将来的偿付能力,精算师需要对已建立的年金计划进行常规的财务及风险的管理。 企业年金精算如实反映企业年金计划的资金运行情况。测算长期内年金债务的变动、基金的积累规模和结构,保证未来的偿付能力,通过资金的流动性来保证定期养老金领取。
年金精算能够检查年金计划投资的合理性。测算长期内收支变动、综合投资收益率、综合成本率和精算平衡值,确定下一年度的缴费额度。 • 年金精算定期对年金计划进行信息披露,评估、审核年金计划的债务及填报各种报表给监管机关和客户。通过长期精算分析,对年金计划的财务能力提出预警。
2.企业年金精算模型 • (1)精算模型的构成要素 • ①退休年龄 • 员工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 ②领取年限 • 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 第一,固定年限 • 员工选择在一定的年限内领取完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度。 • 第二,平均余命 • 员工退休年龄、性别基础上选择生命表计算出该员工退休时的平均余命,个人账户积累额用于购买一个特定的年金保险,该年金保险期限为退休员工的平均余命,投资收益率为个人账户积累期的预定投资收益率。
③缴费比例 • 包括缴费的资金来源、列支渠道、分担比例和费率等。 •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 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实行“源泉扣缴”。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 • ④工资状况 • 工资在未来几年中的增长率以及通货膨胀率对实际工资增长率的影响。 • ⑤佣金类费用 • 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条件下,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进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中要提取一定的费用。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 “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 • “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 • “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
(2)筹资及精算模型 • 显示单个员工的企业年金积累和支付测算的过程 图7.1 企业年金筹资和支付精算模型图 级别 工资 退休前 一年工资 未来工资 水平 工资增 长率 每期缴费 额度 替 代 率 公司缴 费比例 每期缴费 积累时间 每期缴费 积累额度 个人帐户 积累额度 个人缴 费比例 每期退 休金 领取额 退休年龄 预期投资 收益率 平均 寿命 性别 年龄 费用率 固定 年限
13.3政府对企业年金的调控和干预 13.3.1制定有关法令法规 • 企业年金的强制性低于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对其介入程度逊于基本养老保险。 • 政府通过优惠税率或投资担保促进企业年金计划推行。 • 政府特许的权力有可能被滥用 企业年金优惠税率导致高收入群体的合法避税; • 政府担保会使企业年金计划过多地进行风险投资。 政府需通过法律、规章阻止企业以低效率或不公平的方式利用政府的优惠税率、投资担保政策。
示例: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 • 美国的各个私人养老金计划是分散化的市场运行,无论什么样的私人养 老金计划,必须遵循1974年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ERISA) 的各项规则。 • 《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中的命令性条款: • (1)授与权利。参加一种私人养老金计划的雇员,有10年服务期限,有权在私人养老保险基金中取得一种“既得权益”,当达到退休年龄能得到补充养老津贴。在此之前,他们不能提取资金,不能向它借款,不能分配或出售。 • (2)建立基金。企业和雇员为建立基金而缴费,数额以统计精算为基础。 • (3)为过去的服务承担义务。工资花名册上的雇员,有权要求企业为他们过去的服务承担义务,因为当私人养老金计划开始时,将来的受益者以及雇主都没有针对以前的服务建立基金。 • (4)企业要定期向联邦政府和雇员提供私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的报告;等等。 • 这项立法建立雇员津贴计划的行为准则,规定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规定由联邦法院采取适宜的补救和制裁办法。 • 联邦劳工部负有对全国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监督指导之责。 • 劳工部负责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统计,每两年出版一本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统计报告。
这项立法决定建立一个隶属于劳工部的被称为“养老金津贴担保公司”(PBGC)的机构。这项立法决定建立一个隶属于劳工部的被称为“养老金津贴担保公司”(PBGC)的机构。 • 担保公司由劳工部长兼任董事长,独立开展工作。 • 任务有: • 监督养老基金投资恰当、有效、安全,发现投资有危险就令其纠正; • 监督雇主对私人养老基金有舞弊(少提、挪用)行为; • 监督雇主执行有关私人养老金计划法规的情况; • 强制实行待遇确定型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企业向该公司缴纳担保费,在私人养老基金破产后,该公司继续向应享有私人养老金的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
13.3.2 对财务机制进行监控干预,信息公开化 • 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机制类似于商业人寿保险,但一旦失误或有风险,不像商业人寿保险可由市场加以解决,政府对其财务机制的干预的具体表现: • 对资产负债的监督管理; • 对预算平衡的技术监督; • 对资金投资营运监督、指导和管理。
7.3.3 企业年金计划与基本养老计划的协调和衔接7.3.3 企业年金计划与基本养老计划的协调和衔接 • 各国企业年金计划设计都与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保持衔接。 DB和DC计划的支付标准必须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支付结构和支付水平相联系。 • 尤其是DB计划,根据特定时期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水平,调高或调低企业年金的给付标准,达到预期的综合替代率。 • 如在美国,一般工作30年以上者,企业年金替代率可高达60%左右,加上基本养老津贴,替代率过高。 • 解决办法是采用“抵销法”,DB计划中取得的企业年金津贴总额,与基本养老保险津贴综合测算后抵销,最高抵销比例是50%。
示例: • 某雇员企业年金计划的计发基数为退休前3年的平均工资(50000元),工作年限为35年,系数为2%,抵销比例为50%,退休时从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得到的养老金为每年2000元。从在DB计划中实际得到的企业年金津贴为: • 企业年金津贴=50000×2%×35-从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中得到的养老金×50%=25000元。 • 按上述公式,能从企业年金计划中得到养老金数额则为25000元。 • 基本养老金与企业年金两项之和为45000元。
13.3.4 制定有关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府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是“催化剂”。在刺激企业年金发展和减少税收损失之间进行政策选择,寻找动态平衡点具有高难度。
1.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分类 • 政府对企业年金课税发生在企业年金基金运行的三个环节: • 企业和职工个人向年金计划缴费环节; • 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环节; • 年金计划向退休者支付养老金环节。 • 对上述三个环节的征税(Tax)和免税(Exempt)的不同组合构成了各种税收优惠类型。 • 企业为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缴费时,是否允许将这笔缴费打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从而免征企业所得税; • 职工个人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时是否允许从其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免征个人所得税。 • 企业年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是否应对其征收所得税。 • 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津贴时,要对他们的养老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借助字母E(代表免税)和字母T(代表征税) 表示政府在上述环节的课税情况,这三个环节的税收待遇可以形成8种类型: • TTT、EEE • EET、ETT • TEE、TTE • ETE、TET
——TTT模式对上述三个环节均征税,没有免税待遇,对企业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征收所得税,没有免税待遇。——TTT模式对上述三个环节均征税,没有免税待遇,对企业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征收所得税,没有免税待遇。 • ——EEE模式对上述三个环节均给予免税待遇,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均免税。
——EET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进行课税。——EET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要进行课税。 • ——ETT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给予免税待遇,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进行课税。
——TEE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进行课税,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给予免税。——TEE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进行课税,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给予免税。 • ——TTE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课税,对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的养老金实行免税。
——ETE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给予免税待遇,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课税。——ETE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给予免税待遇,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课税。 • ——TET模式,对雇主和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以及退休职工从企业年金计划领取养老金征收所得税,没有免税待遇,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
在8种税收待遇的类型中 • EEE模式下国家的税收损失最大,职工的受益程度最高; • TTT模式下,国家税收收入最大,职工的受益程度最低。 • 通常情况下,TTT的年金净值要比本金值(即缴费部分而非收益部分)低,除投资回报率非常高,能够超过这种重复征税的影响。 • ETE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和待遇发放都不征税,对投资收益部分征税,税收优惠程度仅次于EEE。 • TET虽对投资收益免税,由于对企业年金的本金部分重复征税,企业年金增值率非常低。 • TEE、EET、TEE和ETT等四种税收政策的共同特点是不重复征税。 • TEE和EET只对企业年金的本金征税,不对投资收益征税。前者在缴费阶段征税,称之为当期本金税;后者在待遇领取阶段征税,称之为延期本金税。 • TTE和ETT对企业年金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都征税,称之为综合税,前者是当期综合税,后者是延期综合税。 • 本金税的优惠程度超过综合税。
2、企业年金税收政策选择 •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选择标准是鼓励企业年金发展,减少财政损失。 • 企业年金水平与基本养老金水平之间衔接和整合,二者之和不超过一定的目标替代率; • 企业年金的税收政策与其他税收政策如企业税、其他投资收益税、个人所得税等保持一致; • 规定享有税收优惠满足的条件,如覆盖范围、非歧视性、权益获得期限、领取方式等. • 发达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采用的是EET的征税模式,有利于鼓励企业雇主和雇员进行缴费,发挥税收优惠作为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引擎”的作用。 • 企业年金一般有利于高收入者。如果企业年金税收政策优惠过高,则会加剧贫富收入差距。 • 有的国家规定在工资的一定比例内缴费可以免税的同时,以绝对额的形式规定了缴费额的上限,如包括社会平均工资的几倍。 • 有的国家和地区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征税。
13.3.5 从政策上处置或缓解企业年金在 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贬值问题 • 通货膨胀属于动态性、社会性风险。 • 这种风险涉及范围甚广,程度深浅难测,发生概率不稳定,企业或其他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对这类风险是无能为力的。 • 政府在企业年金方面承担的责任较之基本养老保险要小得多,对企业年金不能像基本养老保险那样实施指数化调节。 • 有的专家认为,在退休职工养老金综合替代率已高达70~80%的情况下,不再对很难估计预算费用的计划实行指数化调节。 • 政府可以通过其影响力促使社会公众了解通货膨胀对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负效应,从而采取某些措施进行补贴。 • 如,发行部分指数关联的债券,以适当减轻通货膨胀的影响,达到某种程度的资产保值效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