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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和滥用 市场地位的治理. 张昕竹 2011 年 6 月. 一、我国对纵向约束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治理的法律依据. 《 反垄断法 》 , 2007 年 8 月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 2011 年 2 月 《 反价格垄断规定 》 (国家发改委令第 7 号), 2011 年 2 月. 二、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定. 采用罗列方式( blacklist ) ,明确禁止某些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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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地位的治理 张昕竹 2011年6月
一、我国对纵向约束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治理的法律依据一、我国对纵向约束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治理的法律依据 • 《反垄断法》, 2007年8月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2011年2月 • 《反价格垄断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7号),2011年2月
二、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定 • 采用罗列方式(blacklist),明确禁止某些纵向限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 《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第十七条禁止不公平高价、低成本倾销、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滥用行为 • 发改委令第八条禁止维持转售价格,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禁止利用价格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国家工商总局令第四条-第七条禁止利用非价格手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无论是对纵向限制,还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垄断行为认定都基于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或者更准确地说,维持转售价格采取推定原则(presumption),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采用合理原则 •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维持转售价格首先推定非法,然后根据第十五条可以证明相关条款不适用,但经营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没有正当理由从事禁止行为,这里举证责任由反垄断审查机构承担
无论是纵向限制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没有规定审查门槛无论是纵向限制还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都没有规定审查门槛 • 对于纵向限制没有任何审查门槛 • 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定了前置条件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根据第十九条,市场支配势力可以推定 • 但是无法推定何时不具有市场支配势力,对于无法推定市场支配势力的案件,原则上仍需要根据第十八条评估市场支配势力
法律责任 • 停止违法行为,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条 • 行政罚款,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10%,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和四十七条 • 民事责任,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 将维持转售协议与其他纵向约束区别对待 • 维持转售价格作为价格垄断协议,其他纵向协议作为滥用市场支配力行为,另外纵向并购作为经营者集中处理 • 转售价格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在经营者,而其他纵向约束(包括纵向并购)的举证责任在反垄断执法机构 • 证据标准不一样,其中维持转售价格和纵向并购不需要市场支配地位,而其他纵向行为的前置条件是,无论是否采用推定,都需要市场支配地位
在现有的管辖权分配下,容易产生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并且不能最有效利用执法经验在现有的管辖权分配下,容易产生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并且不能最有效利用执法经验 • 维持转售价格与非价格纵向约束有不同执法机构审查,容易产生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 • 纵向并购由商务部审查,容易产生执法标准不一的问题,商务部更倾向于竞争损害,往往忽视可能性(本身是事前) • 商务部更熟悉横向并购分析技术(相关市场界定,并购模拟分析等),而其他部门更倾向竞争分析 • 这个问题在其他国家可以避免,因为管辖权整合可以将不同审查机构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
法律责任中,目前民事责任的规定还非常不确定法律责任中,目前民事责任的规定还非常不确定 • 尽管《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还没有出台相关细则 • 需要确定谁是民事主体,是直接受害者,还是所有受害者 • 如果存在多个受害者,是否允许集体诉讼 • 如何确定民事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