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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 咨询热点解读 纳 税服务科:陈博文. 热点一:关于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 所属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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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一:关于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热点一:关于降低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 所属期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作以下调整 : • 农工商、建筑、交通运输、房地产和社会服务等企业按应纳流转税营业(销售)总额;发电企业按年电力总产值,供电企业按年售电收入总额;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由分别按1.2‰下调到0.96‰计征。
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5‰下调到0.4‰计征。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5‰下调到0.4‰计征。 • 外贸企业由按营业(销售)额的0.45‰下调到0.36‰计征。 • 对月营业额2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不能按营业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堤围防护费。 (佛价〔2013〕174号 )
热点二:关于企业提供给员工使用的员工宿舍免征房产税、营业税问题热点二:关于企业提供给员工使用的员工宿舍免征房产税、营业税问题 •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税〔2000〕125号)
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税〔2013〕94号 )
热点三: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问题热点三: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问题 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3〕52号) • 适用范围: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营业额的确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营业额的确定:“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月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 • 备案与审批:申报期内如实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征收系统将自动计算应缴营业税额。不需办理相关手续。
热点四: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应依法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受让股权一方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国税函〔2009〕285号)
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计税依据的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的核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一、无正当理由的判定: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五)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正当理由的情形: (一)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二)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三)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热点五: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财税〔2006〕10号)
案例:假设李小姐2013年12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5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4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5%,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存750元,个人缴存750元。案例:假设李小姐2013年12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5000元,其上年月平均工资4000元,缴付住房公积金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分别为15%,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为:单位缴存750元,个人缴存750元。 一、扣除限额=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12%=4000×12%=480元。 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前扣除限额分别为480元。 二、超出限额部分=(单位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个人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扣除限额)=(750-480)+(750-480)=540元。 超出限额的540元应并入李小姐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热点六:关于企业雇用临时工所得税问题 一、临时工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 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 两者的主要区别: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税发〔1994〕089号)
二、企业因雇用临时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二、企业因雇用临时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热点七:关于企业租用员工车辆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热点七:关于企业租用员工车辆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原则:相关性和合理性 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
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用员工车辆,企业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租用员工车辆,企业与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 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汽油费、路桥费等相关费用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 • 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折旧费、车辆保险费、车船税等,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热点八:关于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热点八:关于生育妇女取得的生育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8〕8号) • 生育妇女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的生育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热点九:关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热点九:关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一、以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费用发生年度; 二、追溯扣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
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处理: 一、盈利企业:抵扣或申请退税; 二、亏损企业: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热点十:关于社保费的缴费基数确定问题 • 社保费缴费基数核定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参保人上年的月均工资收入核定(医疗保险除外); 二、月均工资收入是指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 三、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
社保费各险种缴费基数核定具体规定: 一、养老、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省月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核定; 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全市月平均工资的80%核定; 三、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市月均工资的75%至300%范围内核定;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市月均工资的60%至300%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