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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及 国际申请的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0 年 8 月. 专利合作条约及国际申请的程序. 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国际申请的程序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 第一部分 专利合作条约 (PCT) 概述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大纲的知识点. 条约所称专利的范围、条约规定申请人的范围、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制度的基本特点. 条约的 基本知识. 1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 PCT) 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允许申请人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 该 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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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及国际申请的程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0年8月
专利合作条约及国际申请的程序 • 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 国际申请的程序 • 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
大纲的知识点 条约所称专利的范围、条约规定申请人的范围、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制度的基本特点 条约的 基本知识
1、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PCT)是专利领域的一项国际合作条约,允许申请人根据该条约提交一份专利申请,即可同时在该条约所有成员国中要求对其发明进行保护。 PCT =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2、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 (1) 历史回顾 17-18世纪产生专利制度,发明在本国得到保护 1883年巴黎公约产生,提供了向国外申请的途径 (2) 问题的提出 就同一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寻求解决以下问题的方案 1、减少申请人的重复工作 2、减少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工作
2、专利合作条约的产生(续) (3) 签约 1970年6月于华盛顿签订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4) 生效 PCT于1978年1月生效,6月开始实施 最初成员国为18个,截至2010年6月1日成员国为142个 1978年按照PCT提出的国际申请为459件 2008年为164,000件 2009年为155,900件
3、国际申请制度的特点(1) • PCT的宗旨 成员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的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 注意:授予专利的任务仍保留在被指定的各国家局 • PCT的主要目标 建立国际申请的体系
0 12 提交国外申请 递交本地申请 3、国际申请制度的特点(2) • 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多个外国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3、国际申请制度的特点(3) • 传统的巴黎公约体系 • 多种形式要求 • 多次检索 • 多次公布 • 多次审查并处理申请 • 在12个月时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用
28 0 16 30 进入国家阶段 国际检索报告 递交本地申请 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 12 22 18 19 第二章 递交国际申请 国际公布 提交要求 书 3、国际申请制度的特点(4) • PCT申请体系 在提交国家申请后12个月内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并要求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3、国际申请制度的特点(5) • PCT申请体系 • 一种形式要求 • 国际检索 • 国际公布 • 国际初步审查(可选) • 在30个月进入国家阶段,提交译文并缴纳国家费
3、国际申请制度的特点(6) • 使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受理局)提交一份申请(国际申请),该申请自国际申请日起在所指定的PCT成员国中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由一个局(受理局)完成形式审查 • 由一个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检索 • 由国际局完成国际公布 • 如果申请人要求,由一个局(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关于专利性的初步审查) • 分别由指定国的国家局完成审查和授权
4、利用PCT申请途径的好处 • 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 • 推迟决策时间 • 准确投入资金 • 完善申请文件 • 减轻成员国国家局的负担 • 有利于技术传播
5、条约涉及的法律文件 专利合作条约 PCT受理局指南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PCT国际检索初步审查指南 专利合作条约行政规程 PCT申请人指南 PCT公报(Special Issues) 上述法律文件可在国际局网站查阅 www.wipo.int/pct/en/index.html
6、PCT申请程序中的职能机构 • 受理局(RO):受理国际申请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国际检索单位(IS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检索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AT、AU、CN、EP、ES、JP、KR、RU、SE、 US、CA、FI、XN、IN、BR、IL、EG •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负责对国际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 国际局(IB):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 • 指定局(DO):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指明要求该国对其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的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
7、条约所称专利的范围 • 发明专利 • 发明人证书 • 实用证书 • 实用新型 • 增补专利或增补证书 • 增补发明人和增补实用证书 • 国家专利:是指由国家机关授予的专利 • 地区专利:是指有权授予在一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的专利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间机关所授予的专利,如EP、EA、AP、OA
8、中国加入和利用PCT的情况 • 1993年10月1日递交加入书 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成为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 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目前PCT暂不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大纲的知识点 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申请的语言、指定国、申请文件、国际申请的费用、国际申请的撤回 国际申请的提出 优先权 优先权的要求、优先权的文件
1、国际申请的申请人 • 至少有一人是PCT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 • 对不同的指定国可以有不同的申请人 • 发明人必须是对美国的申请人 2、主管受理局 • 本国的国家局(或所属地区局) • 签署双边协议的国家局 • 国际局 3、申请语言:受理局接受的语言 • 我国接受中文和英文
4、申请文件的标准化 (1)请求书:PCT/RO/101表,PCT-SAFE格式 (2)说明书(PCT细则第5条) *技术领域 *背景技术 *发明内容 *附图概述 *实施方式 *工业实用性 (3)权利要求书(PCT细则第6条) (4)摘要(PCT细则第8条) (5)附图(PCT细则第7条) (6)序列表 • 文件的形式要求由PCT细则第11条规定
5、国家的指定 • 国际申请提出时自动指定全部PCT成员国 • 除指定PCT成员国还包括PCT成员国中的地区组织 • AP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 • EA 欧亚专利组织 • EP 欧洲专利局 • OA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6、保护类型 • 要求获得通过指定该国可以获得的所有保护类型
7、优先权 • 优先权要求(PCT细则4.10) • 遵守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原则 • 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提出的申请,可以是地区申请或国际申请; • 在WTO成员中提出的申请 • 优先权文件(PCT细则17.1) • 提交期限: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 • 由申请人提交或由受理局制作,保存在国际局
8、请求书中的几项声明(非强制性的) • 声明的作用 • 提前在国际阶段以统一的格式满足某些国家的要求 • 声明可以包含的内容 • 发明人身份 • 申请人有权申请和被授予专利 • 申请人有权要求优先权 • 发明人资格(仅适用于美国) • 不影响新颖性的公开或缺乏新颖性的例外(*) • 声明的效力 • 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局不得要求与声明有关的文件和证据。除以下例外(不包括*) • 国家局有足够的理由怀疑声明的真实性; • 或某些国家保留对声明的承认
9、国际申请的费用 (1)提出申请时应缴纳的费用 传送费 CNY500 检索费 CNY2100 国际申请费 CHF1330 申请附加费 CHF15/页(超过30页) 优先权文件制作费 CNY150/项 (2)要求国际初步审查时应缴纳的费用 初步审查费 CNY 1500 手续费 CHF 200
9、国际申请的费用(续) (3)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 (4)国际阶段减费的标准• PCT-SAFE 减CHF 100 (PCT-EASY)减CHF 200(非字符编码格式) 减CHF 300(字符编码格式)•所有申请人均为自然人,且是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000美元以下的国家的国民和居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减90%
10、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适用)10、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有关规定(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适用) •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 (1)文件的提交方式及地点 • 面交(专利局受理大厅PCT窗口) • 邮寄(文件到达专利局受理处PCT组之日为收到日) • 传真 • PCT-SAFE方式提交 • PCT-EASY形式 • 物理载体 • 在线提交
11、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续) (2)费用的缴纳方式 • 面缴 • 银行转帐 • 授权从账户扣除 (目前不接受邮局汇款的方式) 注意:缴费时需要填写费用计算页,注明国际申请号和缴费数额
大纲的知识点 确定国际申请 日的条件 根据条约11条确定国际申请日 国际申请日 的效力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申请中缺陷 的改正 注意哪些缺陷会影响到国际申请日,哪些缺陷不会影响国际申请日
1、检查是否符合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 (1)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条约第11条(1)) • 申请人具有资格提出申请 • 规定的语言 • 至少包括的项目 • 说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 • 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 说明书 • 权利要求书
(2)国际申请日的效力 • 具有正规国家申请的效力 • 国际申请日应认为是在每个指定国的实际申请日
(3)不满足确定国际申请日条件的处理 • 发出通知的,自发文日起2个月改正 • 没有发出通知的,自首次收到据称的国际申请之日起2个月改正 • 未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转送国际局
(4)遗漏部分对国际申请日的影响 • 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的遗漏 • 提交改正文件(影响国际申请日) • 收到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 通过援引加入的方式加入遗漏内容(不影响国际申请日) • 申请人答复要求不考虑遗漏部分(不影响国际申请日)
援引加入 • 何为援引加入?(PCT细则4.18) -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 -遗漏内容全部包含在在先申请中 -通过援引方式加入,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 • 文件(PCT细则20.6) (5个要求) • 期限 -申请人递交国际申请之日起两个月 或受理局发出改正通知的发文日起两个月 • 国家的保留
(5)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5)不影响国际申请日的改正(条约第14条(1)) • 受理局依职权改正 • 通知申请人改正
2、优先权要求的审查 (1)优先权要求中的缺陷 • 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后2个月内,并且没有提交优先权恢复的请求 • 优先权要求不符合PCT细则4.10的要求 • 优先权要求的事项与优先权文本中的相应事项不一致
(2)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 • 期限 •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者当优先权日发生变化时,自变化后的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先届满的日期为准 • 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 • 文件 • 改正或增加优先权要求的通知
(3)优先权要求的恢复 • 期限:自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2个月内 • 文件 • 请求书中包含对优先权要求的恢复请求 • 声明或证据 • 合理理由 • 非故意理由 • 费用:优先权恢复费 • 国家的保留
(4)优先权要求改正或增加后期限的计算 • 优先权要求的改正或增加导致优先权日发生改变,则自原适用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并且尚未届满的任何期限,应自改变后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5)不符合规定的处理 • 不符合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的 •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 •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 • 优先权要求被视为未提出(下列情况除外) • 声明与文件内容不一致 • 未提供在先申请号 • 国际申请是在优先权日起12至14个月内提出的
3、费用的审查 • 对未及时缴费的申请,通知申请人在滞纳期内补缴 (PCT细则第16条之二) • 对未在滞纳期内补缴费用的申请宣布视为撤回 4、传送登记本及检索本 • 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传送 • 登记本(申请原件) ---国际局 • 检索本(电子件) ---国际检索单位 • 受理本(复印件) ---受理局存档
大纲的知识点 国际检索的目的、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单位的程序 国际检索单位 国际检索的期限、国际检索的领域、 最低限度文献、国际检索报告的格式、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报告 权利要求书 的修改 允许提出修改的期限、修改的提交、修改的要求
1、国际检索的目的 • 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在原始申请文件基础上提供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2、国际检索单位应满足的条件 • 至少必须拥有100名具有足以胜任检索工作的技术资格的专职人员 • 至少必须拥有或能够利用PCT细则34所述的最低限度文献 • 审查员应具备良好的语言能力 • 该国际单位必须根据国际检索共同规则,设置质量管理系统和内部复查措施 • 该国际单位必须被指定为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3、主管国际检索单位的确定 • 由受理局确定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并通知国际局 • 国际局受理的国际申请按照申请人的国籍或居所确定相应的主管国际检索单位 • 受理局确定多个国际检索单位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作出选择
4、国际检索前允许的改正和更正 • 关于明显错误的更正(PCT细则第91条) • 删除违反道德、公共秩序、贬低行为和明显无关的内容 • 修改发明名称 • 修改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