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0 likes | 953 Views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2010 年 8 月.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收入的确定 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 一切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 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 货币形式 和 非货币形式 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 公允价值 确定收入额 何谓“公允价值”?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收入的确定 收入总额=应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 应税收入=全额纳税收入 + 减计收入 + 免税收入
E N D
企业所得税政策辅导 2010年8月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收入的确定 • 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资产增加或负债减少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 • 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 何谓“公允价值”? • 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独立、公平交易的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收入的确定 • 收入总额=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 • 应税收入=全额纳税收入+减计收入+免税收入 • 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 “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是税收优惠 • “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收入的确定-注意 • 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在实务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 •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 • 确定收入时,还要注意收入确认的时间 • 虽然属于应税收入的范畴,何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收入的确定 • 应付账款挂帐的处理问题 • 旧法下的处理 • 外资的处理 • 内资的处理 • 新法实施后的处理 •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应税收入 • 在目前可参照企业会计处理进行税务处理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 与会计准则的差异 •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税收的形式要件)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且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 企业发生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行为时,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 会计上强调经济利益的流入,而税收上,无论经济利益是否流入,都要在税收上确认收入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税收上如何确认收入? • 超过12个月的 •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 会计上不能确定完工进度或完工量,税收上还是要采用合理方法核定完工进度或完工量,依此确定劳务收入 • 未超过12个月的 • 会计准则的规定 •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已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 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已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 特许权费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 • 两者并不等同→收取费用的渊源有本质的不同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 • 不属于捐赠 • 所有权属发生改变,要进行视同销售税务处理 • 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赠送行为的界定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资产处置中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如何把握? →各税种之间不能“混用” • 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如何理解?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资产处置中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资产处置中的问题 • 无偿划拨资产的处理 • 目前无明确规定 •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 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 如何把握“取得”? • 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 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与财税[2008]151号的关系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一个经常被问起的问题 • 企业可以主动放弃不征税收入吗? • 目的→对应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 应该如何理解?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免税收入的问题 • 国债利息收入 • 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 • 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 何谓“符合条件”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收入确认的几个问题 • 利息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 按照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租金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收入确定的相关事项 • 收入确认的几个问题 • 关联交易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营业常规 • 非关联交易存在一些问题,如: • 无息借款 • 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格
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 企业发生合理支出的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 我处曾经明确:除职工工资等特殊项目支出外,企业应按照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向支出方开具发票,应当取得发票的相关支出,支出方必须凭符合规定的发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具体说来,何谓“合法有效凭据”应由征管部门确定 • 必须是发票吗?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其超过的部分,不准抵扣 • 会计已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可以扣除吗? • 支付给境外机构(含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如何处理? • 支付给个人的可以吗?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扣除 • 企业向除上述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 文件未明确执行时间→如何执行?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凡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 基准利率与浮动利率 • 以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扣除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关联方利息支出并非均受比例限制 • 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 • 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低向高的利润转移不受限制) • 什么情况下受比例限制 • 除符合上述规定以外的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对财税[2008]121号的几个理解 • 如何计算可扣除的利息支出 • 首先要计算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 超出比例部分的债权投资对应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利息税前扣除的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 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 • 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 •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 • 目前已明确的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 • 保险公司的相关准备金支出 • 保险公司提取的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 • 证券类、期货类相关准备金支出 • 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相关准备金支出 • 执行期限: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 • 准备金支出的几个问题 • 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指税收余额)
手续费及佣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政策主要内容 •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区分为保险企业和其他企业)
手续费及佣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政策主要内容 •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 强调“协议或合同” • 个人可支付现金 • 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应从溢价发行中扣除,不能在损益中核算
手续费及佣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政策主要内容 • 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 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 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手续费及佣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几个问题 • “手续费”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 • “佣金”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可以这么说,佣金它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 财税[2009]29号规定将支付对象限制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手续费及佣金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 几个问题 • 与回扣等的区别 • 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对象是中间人(第三方),回扣等的支付对象是当事人(交易双方),如:回扣是指企业在销售或接受劳务时给予购货方或提供劳务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几个问题 •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 •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几个问题 •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 •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有关支出,企业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开支 •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 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 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 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 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 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几个问题 •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 • 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 对实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业负责人,企业应当将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性货币补贴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发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货币补贴从其个人应发薪酬中列支 • 企业职工福利一般应以货币形式为主,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几个问题 •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 • 财企[2009]242号与国税函[2009]3号的差异 • 为职工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 财企[2009]242号规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 国税函[2009]3号规定,包括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范畴 • 进行税务处理时,应按照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执行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几个问题 •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 • 企业为员工报销的汽油费、物业费、个人出差餐费的处理 • 以上费用属于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符合国税函[2009]3号对于工资薪金有关规定的午餐补助,可计入工资总额,并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的几个问题 • 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几个问题 • 对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的把握 • 发放的对象→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注意与临时雇佣人员的劳务费区别(强调服务的连续性和周期性) →支付劳务公司的劳务费 • 员工应为企业提供服务,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 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发放不等同于发生 • 注意“合理性”→参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 • 注意会计与税法差异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凭证 • 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问题 •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凭证问题 • 原则上应凭合法的适当凭据从税前扣除,但在实际中有些无法取得发票的,企业要根据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支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扣除的适当凭据,如:职工困难补助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
两个补充 •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的扣除问题 •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应单独计算扣除,不与职工福利费支出合并计算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两个补充 • 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的扣除问题 • 5%标准的理解 • 强调“支付”,即:实际发生的 • 支付的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落脚点是“员工” • 5%的比例掌握口径 • 年金的问题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与赞助支出
公益性捐赠 • 公益性捐赠的确定问题 • 支出扣除基数 •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的利润,还是未扣除之前的利润? • 《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应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 其它问题 •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 •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 须取得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的有关问题 • 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问题 • 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判定固定资产的主要标准一是使用年限,二是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在实际工作中,如企业能够预计某项非货币资产使用时限超过12个月,且与生产经营有关,无论其价值多少,均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 折旧年限的确定问题 • 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如:《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办公家具最低为5年,会计上按7年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问题 • 国税发[2009]88号 •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 •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相关证据认定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问题 • 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问题 • 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 企业因工程款项尚未结清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后可以按合同规定的暂估价计提折旧从税前扣除 •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发票的,可以调整投入使用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其以前年度按暂估价计提的折旧也应做相应调整 • 固定资产投入使用12个月后取得发票的,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调整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算扣除的折旧额,其以后年度的折旧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减已提取折旧额后的资产净值计算
资产损失的几个问题 • 资产损失的几个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 •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损失 • 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 • 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 • 可以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
资产损失的几个问题 • 资产损失的几个问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 • 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