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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 讲员: 简秉基 - 香港执业会计师 <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 > 日期: 2006 年 9 月 28 日 地点:广州. K. Y. Ng & Company Limited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ddress: Units A-B, Neich Tower, 地址 :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 128 号 128 Gloucester Road, 祥丰大厦 15 楼 A-B 室 Wanchai, Hong Kong 电话 : (852) 2838 6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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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讲员: 简秉基 - 香港执业会计师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 日期:2006 年 9月 28 日 地点:广州 K. Y. Ng & Company Limited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Address: Units A-B, Neich Tower, 地址: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128号 128 Gloucester Road, 祥丰大厦15楼A-B室 Wanchai, Hong Kong 电话: (852) 2838 6085 Tel: (852) 2838 6085 图文传真: (852) 2833 6261 Fax: (852) 2833 6261 Email: info@kyng.com.hk Website: www.kyng.com.hk / www.quickey.cn

  2.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香港签署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2006年8月21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央政府签署全面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新安排”),取代了1998年签署的涵盖范围较窄的安排。 双方如于2006年12月31日前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新安排>> 可于明年开始生效(在内地:于2007年1月1日起;在香港:于2007 年4月1日起)。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 旧安排(1998年):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旧安排(1998年):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 <<新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有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新安排>> 扩阔了收入的涵盖面,加入不动产所得、联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退休金、政府服务等。与此同时,「新安排」亦加入了一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常见的条文,例如无差别待遇、信息交换等。 <<新安排>> 税务优惠政策 1. 预提所得税(代扣税,withholding tax)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 新安排前股息免税的优惠 内地括免征收以外资身份所得股息的所得税,在香港因为所计算之盈利已为税后盈利,所以也没有设立这税收,因此以香港公司身份所得之股息不用缴交任何费用。(没有双重征税)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 公司实际持有人 香港公司 ( 外资,占50% ) 国内公司 ( 内资,占50% ) 合资公司 税后盈利 $ 1,000,000.00 股息:$500,000.00 (免税) 股息:$500,000.00 ( 免税 ) 股息:$500,000.00 ( 所得税:20% )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 在新安排后 • 根据现行的内地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从其占有至少25%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中获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税。(但在税改后(2007),这种税务优惠可能会被取消。) • 股息:5%(如果投资大过25%资本) • 10%(如果投资少过25%资本) • 3. 7%的税率适用于来自内地的利息收入;而双方的政府或双 • 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取得的来自内地的利息收入可免税。 尽管目前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中所获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若将来该免税优惠被取消,<<新安排>> 将可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从而增强投资内地的确定性。新安排下的预提税税率是目前内地所签署众多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最低之一。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 2. 财产收益 香港公司 新买家 股份转让<25% 香港 国内公司 中国 不动产项目价值少于国内公司总资产50% 不动产项目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 <<新安排>> 新增了关于财产收益的条款。在该条款下,香港投资者转让内地企业股份取得的收益于内地可免税,前提是转让的股份须少于该内地企业的25%股权,并且该内地企业的财产不是主要直接或间接由位于内地的不动产所组成。但是有关免税条款实际如何执行,很大程度取决于主管税务机关的解释。 鉴于资本性财产的转让所得在香港也无需纳税的,实际上这一条款将单方面给予香港纳税人优惠。虽然这一免税规定仅适用于在内地企业中持有少数股份的投资者,这还是可减轻部分香港投资者的税负。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 3. 税务筹划 <<新安排>>下财产转让所得的免税规定以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适用较低的预提所得税,均可增加香港的竞争力及香港作为与内地经商或投资内地的跳板的吸引力。可以考虑利用香港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案包括如下: • 国际资金可考虑于香港设立控股公司对内地进行投资; • 以香港公司作为媒介为内地的投资筹措资金; • 通过香港公司为内地提供知识产权的使用权。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 4. 信息交换- 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另外,新安排还增加了关于“信息交换”条款。在这一条款下,只允许为实施本安排的规定所需要的信息,或双方关于本安排所涉及的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规定所需要的信息才可交换。双方主管当局无义务提供按照各自内部法律或正常渠道下不能取得的信息及透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等。(只可以在对方税局要求下才把信息交换) 在协议中第24条关于信息交换,一方税务局当怀疑一些企业进行积极避税安排时。可能要求另一方税局提交该企业税务信息,从而打击偷税,漏税。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香港税法基本概念 征税范围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任何人士、公司、受托人、团体或合伙营业,在香港从事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商业而获得的溢利与源于香港的溢利,必须依照应评税溢利缴纳利得税。征税对象对居港人士与非居港人士并无分别。举例说:一位居港人士可能因溢利非源于香港而不受征税;相反,非居港人士可能因溢利源于香港而被受征税。而对于如何判断是否在香港从事经营业务及判断溢利是否源于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但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可参考在香港法庭及终审庭(前为英国枢密院)判决的税务案例。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 在香港境外运作 在香港境内运作 香港公司 BVI 其它外国 公司 香港公司 缴税 不用缴税 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地域来源原则(香港贸易利润、海外贸易利润,生产利润)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 香港/ 海外 供货商 汇款 发票 香港公司 发票 汇款 香港/ 海外 顾客 香港贸易利润 • 注: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香港顾客,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 如货物是向香港供货商购买,有关的购货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订立,所得利润须在港课税。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 海外 供货商 汇款 发票 香港公司 货 发票 汇款 海外 顾客 海外贸易利润 • 注: • 如有关买卖合约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 如果是销售予一名海外顾客,有关的销售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 如货物是向海外供货商或制造商购买,有关的购货合约通常会视作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订立,所得利润不须在港课税。 • 香港公司只用来开发票及收货款,最好在香港没有员工,由代理安排文件工作。 • 在香港没有常设机构,所有商业活动在国内进行。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 国内工厂 来料加工费 原料 货 香港公司 发票 汇款 香港/ 海外 顾客 生产利润 • 注: • 香港公司与国内工厂达成加工或装配安排, • 国内工厂负责加工、制造或装配货品,以供出口往香港或海外, • 国内工厂提供厂房、土地和劳工, 就此收取来料加工费,并将货品出口至香港或海外,香港公司则提供原料及技术。 • 所得利润50%须在港课税,余下的50%不须在港课税。 • 定是来料加工,不可以是进料加工合同。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 国内工厂 常试机构广州 (注6) 中国 出口发票 核销 $100 貨 香港公司 $50利润申报为海外利润 发票 T/T L/C 香港 $150 海外客户 信息交換 - 个案分析 个案一 <<香港公司申报海外利润,常设机构设在国内>>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 香港公司作为转口贸易企业 • 供货商为国内工厂 • 客户为海外客户 • 货物直接由中国船运到海外 • 香港公司目的只作为收取客户货款 • 一切商业运作可能在中国大陆进行(没有成立代表处进行), • 包括:联络供货商,订货,接受客户订单,出具发票等商业 • 行为 • 7. 香港公司向香港税务局要求申报海外利润在香港免征税 问题: 具体上在<<新安排>>之前,以上的运作是可行的。但在新安排后因为所有商业行为都在国内进行,国内税务局可能把国内运作地方订为常设机构,而要求香港税务局将香港公司拿出国内交税凭证。或可能要求香港公司在国内纳税。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 根据新安排协意第七条(1): 一方企业利润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菅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 外帳銷貨1,000,000 国内工厂 货 现金 出口發票(小部分,核銷) 境内 电汇 内部发票 (大部分) 境外 货物由出口运输公司安排 董事 香港公司 货 支票 发票 电汇 海外客户 香港公司帳:購貨10,000,000. 个案二 - <<国内工厂内, 外怅的问题>>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 国内工厂把货物销售与香港公司,以进料加工形式进行国内工厂把货物销售与香港公司,以进料加工形式进行 • 国内工厂与香港公司为关联公司 • 因为国内工厂通常有内怅和外怅的关系,国内工厂的销售跟香港公司的购货存在一定的差额。(可能因为税务负担,海关合同,结汇问题而存在内/外帐) 问题: 因为关联交易的关系,国内税务局可能要求香港税务局提交香港关联公司审计报告以便核查相关的数额是否相附。如果出现巨大差额时,国内税局可能调查国内工厂帐目。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 国内工厂 国内 制成品($10) 海关合同价$1 原料 香港 香港公司 香港帐讲货:$100 原料真实价:$10 个案三- <<海关合同跟香港公司帐目不符>>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 香港公司把原材料运进国内工厂时(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形式)。香港公司把原材料运进国内工厂时(以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形式)。 • 香港公司与国内工厂为关联公司 • 为减低进口关税及増值税(或其它原因,在东莞国内工厂需要台帐制度), • 香港公司把实际原材料价值压低来签定海关合同。 问题: 因为香港公司销售原材料的价值与国内工厂购买原材料的价值不符,国内税务局可能要求香港税务局提交香港关联公司审计报告以便核查相关的原料真实价值。如果出现巨大差额时,国内税局可能调查国内工厂帐目。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 个案四 <<不合理的定价转移>> 内地公司在香港开设的对口公司作为一转口媒体,再转售往海外其它地区,因国内与香港税率上的差异,公司总体上可以节省不少企业所得税,并可把利润留在香港作为资金灵活运用。

  24. 国内居民 代理协议 国外供货商 (原料价$70) 外国客户 (售价$100) 代理人 香港对口公司 (利润: $5 + $20 = $25) 税收: 17.5% 大部分利润可以锁定在香港 进料加工合同 核销物料 (入口价: $75) 制成品 (售价: $80) 中国工厂 (成本: $75) (利润: $5) 税收: 33% 外资独资企业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 注: • 香港税率为17.5% (国内为35%) • 差额核锁,方便出口退税。 • 以进料加工形式运作 • 尽量考虑利用3减2免税务优惠政策 在头几年: 低价购入原材料料 高价售出成品  低入高出 策略 高价购入原材料 低价售出成品 高入低出 过免税期: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 * 尽量考虑利用3减2免税务优惠政策 • 国内工厂把制成品售于香港公司,但以一个不合理的定价。目的是把产品 • 的大部分毛利留在香港公司以便享受更低税率及资金灵活运用(在2免3减 • 优惠期后) • 在2免3减税务优惠期前,把大部份利润留在国内工厂。 • 国内工厂与香港公司为关联人仕 问题: 国内税局为打击不合理的价格转移可能透过香港税务局要求提交香港公司更多关于定价上的信息。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 个案五 <<香港人仕在国内工作缴纳个人所得税>> • 香港公司位派香港同事到国内工厂工作停留多过183日 • 香港公司把该香港同事的人工分为两个部分,分别签署两份劳务合同。较少人工的一份在国内工厂交税。 问题: 在新安排下,国家税务局可能要求香港税务局提交香港公司支付给该名员工在香港总收入,从而征收漏报国内个人所得税。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8. 个案六<<机器试备相重入帐>> • 香港公司投资于国内工厂,将机器设佣作为出资。 • 在香港公司把机器设备入帐为固定资产(不是长期投资),并 • 向香港税务局提取税务折旧从而减少香港公司税务负担。 • 3. 国内工厂重复把该机器设备入帐为固定资产,并向国内税局 • 提取折旧。 问题: 在新安排下,香港税务局可能要求国家税务局提交国内工厂审计报告进行查核。若发现该机器试备入帐为国内工厂固定资产项目,可能要求香港公司把原先提取税务折旧取消 吴洁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9.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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