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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 修改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姜丹明. 第三次修改专利法 的背景和目的.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指出 : “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一味地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于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 “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真正的核心技术是市场换不来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没有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地位,就难于获得应有的国际尊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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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我国创新能力的提高,指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如果自主创新能力上不去,一味地靠技术引进,就永远难以摆脱技术落后的局面。一个没有创新能力的民族,难于屹立于世界先进民族之林。”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真正的核心技术是市场换不来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没有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地位,就难于获得应有的国际尊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真正的核心技术是市场换不来的,也是花钱买不来的。没有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就难于在国际上争取平等地位,就难于获得应有的国际尊严。”
2006年5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发表了重要讲话,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科技进步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作为鼓励和保护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
2008年11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中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我国发展的实践都告诉我们,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不能持久的。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空间就越来越小、发展路子就会越来越窄。”2008年11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中指出:“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我国发展的实践都告诉我们,消耗大量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不能持久的。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日益加深的情况下,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展空间就越来越小、发展路子就会越来越窄。”
“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造精神、创新精神、创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及有关法规”、“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建立适应知识产权特点的立法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加快立法进程”、“加强知识产权法律修改和立法解释,及时有效回应知识产权新问题”。
与专利法的前两次修改相比,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动因不是来自外界,而是在我国专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具体国情的实际需要,寻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
此次修改专利法的目的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结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的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国情,借鉴国际发展动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此次修改专利法的目的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总结我国实施专利法以来的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国情,借鉴国际发展动向,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促进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第一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建议(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第一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建议(2005年1月至2006年12月)
2005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扩大会议作出着手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准备工作的部署。2005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扩大会议作出着手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准备工作的部署。 2005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制定了《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研究课题指南》,公开发布。
2005年6月,通过公开招标成立了36个专利法修改专题研究组,分别承担17项专题项目的研究工作。至2006年2月,所有专题研究组均完成了专题研究工作。2005年6月,通过公开招标成立了36个专利法修改专题研究组,分别承担17项专题项目的研究工作。至2006年2月,所有专题研究组均完成了专题研究工作。 2006年8月2日,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2006年8月至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召集一系列会议,听取社会各界对专利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2006年12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审议(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第二阶段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审议(2007年1月至2008年8月)
2007年10月10日、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利法修订国际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对专利法修改的意见。2007年10月10日、1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专利法修订国际研讨会,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对专利法修改的意见。 2007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调查组,前往广州市和深圳市听取对专利法修改的意见。
2008年6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拟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复核。2008年6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拟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2008年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2008年8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
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08年8月至12月)第三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08年8月至12月)
2008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白克明主任、程津培副主任、徐荣凯副主任带队分别在北京、广东、上海三地就专利法的修改进行调研,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贺化副局长参加了调研活动。2008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白克明主任、程津培副主任、徐荣凯副主任带队分别在北京、广东、上海三地就专利法的修改进行调研,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贺化副局长参加了调研活动。
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受国务院委托作修改专利法的说明。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受国务院委托作修改专利法的说明。 2008年8月29至2008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网上公布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对修改专利法的意见。
2008年9月10日和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法院、专家学者、企业、有关协会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派员参加。2008年9月10日和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最高人民法院和有关法院、专家学者、企业、有关协会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派员参加。
2008年12月1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专利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参加会议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修正案草案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再次审议了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草案,并对有关条文进行了调整。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参加会议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2008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修改专利法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下午3点,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下午3点,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外政府组织、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发明人对专利法修改方案的关注程度明显超过了以前两次对专利法的修改,这表明我国的专利制度已经受到了各方面越来越高度的重视。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外政府组织、企业、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发明人对专利法修改方案的关注程度明显超过了以前两次对专利法的修改,这表明我国的专利制度已经受到了各方面越来越高度的重视。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自始至终体现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精神,这表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遵守我国《立法法》和《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规定的自觉性已经大为提高。广泛听取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了专利法的修改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充分维护最广大民众的最大利益。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自始至终体现了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精神,这表明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遵守我国《立法法》和《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规定的自觉性已经大为提高。广泛听取全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了专利法的修改具有坚实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充分维护最广大民众的最大利益。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 明确权利归属及行使 • 共有专利权的行使(新法15条) • 完善专利授权条件 • 绝对新颖性(新法22条) • 遗传资源的保护与来源披露(新法5条、26条) • 未经保密审查向外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新法20)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 完善外观设计制度 • 适当限制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客体范围(新法25条) • 提高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新23条) • 允许“关联外观设计”合案提出申请(新法31条) • “简要说明”成为必备的申请文件(新法27) • 进一步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判断标准(新法59) • 建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新法61条)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 维护公众权益,防止专利权滥用 • 完善有关强制许可规定 • 增加有关药品或医疗器械专利侵权例外的规定(新法69条) • 增加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新法62条)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 完善执法措施,加强专利权保护 • 明确有关侵权赔偿数额的规定(新法65条) • 增加诉讼前证据保全的规定(新增67条) • 增加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手段(新增64条) • 加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新法11条) • 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 取消对涉外代理机构的指定 • 取消中国人向外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中国代理机构的规定 • 增加专利行政部门传播专利信息的职责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现行专利法共修改36处,其中包括:新增7条、修改25条、将两条合并为一条并作修改的2处、将一条拆分为两条并作修改的2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对现行专利法共修改36处,其中包括:新增7条、修改25条、将两条合并为一条并作修改的2处、将一条拆分为两条并作修改的2处。
第一章 总则:原有21条,新增1条,修改13条;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原有4条,修改3条;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原有8条,修改3条;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原有6条,修改1条;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原有8条,新增3条,修改3条;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原有12条,新增3条,修改6条。
1. 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修改为: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
2. 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补充到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中,使专利法该条规定更加完备。 相关立法建议 删除第2款和第3款中的“新的” 将 “富有美感”修改为“具有装饰性”
3. 在现行专利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 法律、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相关规定 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微生物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4.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4.将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补充到专利法第九条中,并明确该原则的一个例外情况: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问题的又来 • 审查指南的规定及其背景 • 产生的争议 • 是否符合实施细则第13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 变相延长专利保护期限 • 实用新型专利期限届满后公众实施该技术,却可能被诉侵犯发明专利
解决方案 • 原则上禁止重复授权 • 唯一例外 • 同一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必须同日提出 •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是“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 • 细则草案的程序性规定 • 同日申请两种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 • 实用新型授权公告应当同时公告有关说明 • 发明申请授权前,申请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声明;申请人不放弃的,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 • 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授权公告 •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放弃
5.完善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程序:5.完善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程序: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将“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 • 存在的问题: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改革的规定,限制出口的技术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自由进出口的技术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登记,与专利法的规定不一致。 •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 向外转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就不需要办理出口的有关手续
6.将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为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问题 •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能主张权利,其正当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对涉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在展会上销售其产品,地方知识产权局认定侵权成立的,才能责令被请求人撤出侵权产品。 • 修改点 • 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 权
7.修改专利法第十二条,取消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的规定:7.修改专利法第十二条,取消专利许可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的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