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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 集 體協商 與 團體協約. 報告人:王文益. ( 王文益 Profile ). ★ 學 歷: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勞資關係碩士 ★ 專業研修 : 1992 美國仲裁協會 (A.A.A), 美國聯邦調解署 (F.M.C.S) 研修勞資爭議調解、仲 裁制度 1998 加拿大人力資源發展部 (HRDC) 等研修就業安全、社 會安全制度 2002 日本勞動研究院 (JIL) 研修勞動法 、 勞資爭議處理制度 ★ 經 歷: 桃園縣政府勞動局 (76-93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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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集體協商與團體協約 報告人:王文益
(王文益Profile) ★ 學 歷: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勞資關係碩士 ★ 專業研修 : • 1992 美國仲裁協會(A.A.A),美國聯邦調解署 (F.M.C.S)研修勞資爭議調解、仲 裁制度 • 1998 加拿大人力資源發展部(HRDC)等研修就業安全、社 會安全制度 • 2002 日本勞動研究院(JIL)研修勞動法、勞資爭議處理制度 ★ 經 歷: • 桃園縣政府勞動局 (76-93年) • (勞資關係課、勞動條件工會組織 、勞工府福利課長) • 桃園縣政府秘書 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室副主任 • 大學兼任講師 • 桃園縣勞資和諧促進會顧問
勞動基本權 •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勞動者憲法上之基本權<勞動憲章> 憲法第十五條 生存權 工作權 (偏重勞方) 財產權 (偏重資方) 未就業者 已就業者 經營權 所有權 接受就業輔導之權 接受就業服務之權 接受職業訓練之權 接受失業救濟之權 爭議權 團體 交涉權 團結權 社會化 民主化 勞動者分紅入股 股票上市 勞動者參與
*何以加入工會與集體協商自由 是基本人權?
*Friedman認為: • 【------在最基礎的層次上,拒絕任何工人參與和工作有關決策的權利,都是對人性尊嚴的侮辱。】 • *Wheeler認為: • 【--僱用牽涉到人---人權觀念可以用來保護人類的尊嚴不受踐踏。--】
(1)UN:1947>全球人權宣言 (Universal •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承認加入工會自由是結社自由。 • (2)ILO>Convention(公約 ) :No 87 、 • No 98 →承認結社自由和集體協商的權利。
(3)憲法法理: *:USA 1935:美國勞工關係法 【 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Wagner Act】承認結社自由和集體協商的權利。 *日本 憲法§28:【勞動者享有團結權、協商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
勞資關係 • 衝突 vs 合作?
◎勞資關係作為一個實務整體圖像呈現的是 >衝突與合作 *雇主所追求的是『效率』 (efficiency),著重經濟面的考量; *勞工所期待的是『公平』 (equity),傾向人性面的需求。
◎勞雇團體應善用社會對話機制, • 進行勞、資、政 三 方 • 以及 • 勞、資雙方之間溝通與協商!
PART :1 • 集 體 協 商
◎莎士比亞 • <如願以償; As You Like It>: • >【整個世界就是一個舞台, • 所有的男男女女只不過是演員】
*團結權: • 是指勞工為了維持或改善勞動條件,以進行集體 • 協商為目的,而組織或加入工會的權利。 • *集體協商權: • 是指勞工藉著組成的工會,與雇主或雇主組織協 • 商勞動條件及相關事項的權利。 • *爭議權: • 是指工會與雇主協商時,有爭議行為如罷工、怠 • 工的權利。
團結權 vs 集體協商權 vs 爭議權 • 三者相互關係?
*工會法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 第 1 條 :為促進勞工團結,提升勞工地位及改善勞工生活: *團體協約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修正) • 第 1 條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 障勞資權益。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 第 1 條 :為處理勞資爭議,保障勞工權益,穩定勞動關係
*集體協商的意義: • 美國學者(Sauer)和(Voelker): • >>「勞資雙方共同決策的過程,雙方本著誠信,談判出有關工資、工時、工作條件和勞資關係的協約,進而執行此一協約」 。 • ○集體協商vs團體協商
析言之: • >勞資雙方共同決策的過程; • >不斷溝通的過程:(交涉、行政、解釋、執行) • >雙方本著誠信原則(good faith) • >僱用條件(有關工資、工時、工作條件) • >一種締約和執行的過程
*誠信原則: • >指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之前段規定『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 • >所稱的「誠實信用原則」。就國內法律概念,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衛民與許繼峰根據工會密度、集體協商涵蓋率和 勞工立法周全度三個指標,將勞資關係區分為「集體協商型」和「政府規範型」兩種樣態, *歐美國家大都是屬於集體協商型,台灣則是政府規範性的模式。 *台灣之所以被歸類為政府規範型的勞資關係模式,最主要的理由是集體協商涵蓋範圍極小,而另一方面則是個別勞工法周全。
*集體協商的議題: >工資議題 >制度議題 >行政議題
◎工資議題: *工資議題,除了工資本身之外例如:工資差距、延長工時與彈性工時、工作評價與工作比較等。 *集體協商的經濟性補充議題是指員工福利
◎制度議題 (institutional issues) • 包括:○ 工會安全 • (union security) • ○工會會費扣繳 • ○不罷工條款 • ○管理權 • ○共同決定(codetermination)
○ 工會安全條款(union security clause) • ◎工會式工廠(union shop): • ◎代理工廠(agency shop) • ◎封閉式工廠(closed shop):
◎工會式工廠: 原則:以工會會員資格作為僱用勞工的附 帶條件。新受雇者必須要在僱用後 的一定期間內加入工會,並維持會 員身分。
※代理工廠: • 原則: • 代理式工廠條款不以加入工會為必要,僅要求受雇者必須繳交與入會費和經常會費等量的金額,或服務費,以作為工會的代理費用。
※封閉式工廠: • 原則: • 雇主僱用的勞工必須是工會的會員,運 用此一條款的產業通常是傳統上需要無 技術勞工、季節性勞工的產業,特別是 航運業。
○工會會費扣繳 • *工會法 (99 年 06 月 23 日修正) • 第 28 條*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 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 *工會法施行細則(10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第25 條: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經會員個別同意,並與雇主約定或締結團體協約之代 扣工會會費條款者,雇主應自勞工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並轉交該工會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實例: • ○大同工會: • 「雇主拒絕代扣會費」
*工會法第36條: • 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 ,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企業工會與雇主間無前項之約定者,其理事長得以半日或全日,其他理事 或監事得於每月五十小時之範圍內,請公假辦理會務。 • * 企業工會理事、監事擔任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理事長,其與雇主無第一項 之約定者,得以半日或全日請公假辦理會務
*工會法 第 35 條 (不當勞動行為)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 一、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 • 動或擔任工會職務,而拒 絕僱用、解僱、降 • 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二、對於勞工或求職者以不加入工會或擔任工會 • 職務為僱用條件。 • 三、對於勞工提出團體協商之要求或參與團體協 • 商相關事務,而拒絕僱用 、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 • 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於勞工參與或支持爭議行為,而解 • 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之 待 • 五、不當影響、妨礙或限制工會之成立、 • 組織或活動。 • 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前項規定所為之解僱、降調或減薪者 ,無效。
*(不當勞動行為裁判案) • 1.勞裁(100)字第1號案件裁決決定書 • *雇主拒絕代扣會費爭議案 • 2.勞裁(100)字第2號案件裁決決定書 • *考績爭議案 • 3.勞裁(100)字第3號案件裁決決定書 • *妨礙工會會員召開會員爭議案
◎行政議題: • >年資 • >紀律 • >安全衛生 • >生產標準 • >技術變革
◎安全衛生 • 勞工安全衛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第 1 條 :(立法意旨)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法
Hot News! • ◎你不能不知【最夯新聞】? • *通勤職業災害
○勞工打卡後外出買早餐 • 發生意外 • 勞保局: • 非執行公務 不給付職災補償! • (2011-10-27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昨(二十六)日表示,日前因為打卡後外出買早餐發生意外的民眾,因為不算執行公務,所以將其所申請的職業災害給付駁回,不過如果是上班前的途中或上班時間執行公務等,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勞保局都會從寬來處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昨(二十六)日表示,日前因為打卡後外出買早餐發生意外的民眾,因為不算執行公務,所以將其所申請的職業災害給付駁回,不過如果是上班前的途中或上班時間執行公務等,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勞保局都會從寬來處裡。
*該申請職業災害給付的案例,根據勞保局駁回的理由,指出未打卡前買早餐或是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其他行為,是屬於中例行事務,不過若是打完卡後再進行,所產生的傷害,因為不屬於執行職務就不能算職業災害,除非該買早餐或應酬的行為是經過老闆指派;也就是勞保局是以上班前的路途中或上班時間執行公務來判斷是否屬於職災理賠的範圍。*該申請職業災害給付的案例,根據勞保局駁回的理由,指出未打卡前買早餐或是送家人上班上學、買菜等其他行為,是屬於中例行事務,不過若是打完卡後再進行,所產生的傷害,因為不屬於執行職務就不能算職業災害,除非該買早餐或應酬的行為是經過老闆指派;也就是勞保局是以上班前的路途中或上班時間執行公務來判斷是否屬於職災理賠的範圍。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8日勞保3字第0950114078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50037118號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8月16日勞保3字第0950037118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9月22日勞保3字第0950040657號函*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得否視為職業傷害疑義?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順道至金融機構提領現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如其係為上下班之適當時間及應經途中順道路徑之日常行為,且無審查準則第18條所列舉之交通違規情事所致者,得視為職業傷害。惟仍應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9月22日勞保3字第0950040657號函
◎無薪假(No-pay leave) • ◎該來的還是來了----- • 廠商通報無薪假 !
*無薪假(No-pay leave),在台灣為台灣積體電路公司前總經理蔡力行博士首創。 • >狹義而言,泛指在職業場所中,因工作業務或企業獲利縮減,而導致勞方必須進行縮減工時,與資方不支付勞方休假期間工資的休假行為。 • *( 维基百科)
*休無薪假! 官員︰不是雇主說了算 ? • *勞委會:休無薪假須勞方同意 ! • *無薪假死灰復燃 勞委會推充電計畫! • *王如玄:無薪假狀況掌握中 ? • *放無薪假 陳沖:6家企業(中央社– 2011年10月29日 ) • 行政院副院長陳沖今天表示,政府密切注意並且掌握企業放無薪假的狀況,截至昨天為止,放無薪假約有6家 • *王如玄表示,勞委會第一道關卡會先確定企業有無和勞工達成協議,如果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放無薪假,最高可處卅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