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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萬能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吳明陵 副教授. 問題思考. 部落格中寫的網誌、自拍是什麼著作? 未經老師同意以錄音筆錄音並照譯為文字後上傳部落格,是否侵害 著作權 ? 於夜市購買盜版 軟體 是否侵害 著作權 ? 連結別人的音樂檔案是否構成違法? 著作權的內容為何?保護年限為何? 著作權被侵害如何請求民事救濟? 著作權被侵害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侵害著作權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合理使用的類型 ?. 大綱. 一、什麼是著作 二、著作權的內容 三、 著作權之發生、歸屬與存續 四、著作權侵害的刑事 責任 五 、 著作權的 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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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萬能科技大學 企業管理系 吳明陵 副教授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問題思考 部落格中寫的網誌、自拍是什麼著作? 未經老師同意以錄音筆錄音並照譯為文字後上傳部落格,是否侵害著作權? 於夜市購買盜版軟體是否侵害著作權? 連結別人的音樂檔案是否構成違法? 著作權的內容為何?保護年限為何? 著作權被侵害如何請求民事救濟? 著作權被侵害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侵害著作權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合理使用的類型 ?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大綱 • 一、什麼是著作 • 二、著作權的內容 • 三、著作權之發生、歸屬與存續 • 四、著作權侵害的刑事責任 • 五、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一、什麼是著作 著作是指有關文學、科學、藝術及其他學術範圍內的創作。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必須具備「原創性」,也就是「原始性」+「創作性」。 原始性 :獨立創作而非抄襲。 創作性 :基於人類的精神作用以表達其思想與感情。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小黑上「法律與生活」課時,以錄音筆錄音,並於課後花10小時照譯為文字,小黃未經小黑同意,竟擅自影印該筆記,小黃是否侵害著作權?。小黑上「法律與生活」課時,以錄音筆錄音,並於課後花10小時照譯為文字,小黃未經小黑同意,竟擅自影印該筆記,小黃是否侵害著作權?。 小書在小豪生日的時候,特別COPY日本高畫質A片送給他做為生日禮物,小書是否侵害著作權?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情色片」或「AV片」在我國是否享有著作權?「情色片」或「AV片」在我國是否享有著作權?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 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而言,色情光碟片不屬之。蓋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除在保障 個人或法人智慧之著作,使著作物為大眾公正利用外,並注重文化之健全發展,故有 礙維持社會秩序或違背公共利益之著述,既無由促進國家社會發展,且與著作權法之立法目的有違,基於既得權之保障仍需受公序良俗限制之原則,是色情光碟片非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自不受著作權法不得製造或販賣等之保障【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 】。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10-1)。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著作權法10-1)。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九號 --著作權法所保護者係思想之表達,並非思想本身,以食譜言,相同菜色作法, 於文字圖樣存有多種表達方式,菜色作法雖同,如以不同文字圖樣表達,即無侵 害著作權之可言,如以相同文字或圖樣表達相同之菜色作法,客觀上足認已達與 他人著作實質近似而失創意,即難謂非抄襲或重製----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中華民國81年6月10日內政部台(81)內著字第八一八四○○二號公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著作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表演著作 衍生著作 編輯著作 • 語文著作。 • 音樂著作。 • 戲劇、舞蹈著作。 • 美術著作。 • 攝影著作。 • 圖形著作。 • 視聽著作。 • 錄音著作。 • 建築著作。 • 電腦程式著作。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何種著作? 江雪 柳宗元 千山鳥飛絕, 萬徑人蹤滅。 孤舟蓑笠翁, 獨釣寒江雪。 • 浪花節だよ人生は (浪花調一樣的人生)飲めと言われて 素直に飲んだ 肩を抱かれて その気になった馬鹿な出逢いが 利口に化けて よせばいいのに 一目惚れ浪花節だよ 女の女の 人生は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著作?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四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二四號 攝影著作固屬著作權法之 著作,然著作權法之精神,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故攝影著作,應係由「主 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 影機產生之著作,始受保護。通常一般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尚難認係著作權 法所指著作。本件告訴人之「氣球佈置場所」三幀照片,僅係對其佈置場景以一般之 照相機如實拍攝,並非以思想或感情等一定之固定影像加以表現,且未對被攝之對象 、構圖、角度、光線、速度等有所選擇或調整,乃屬一般單純之攝影,並不具原創性 ,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被告雖重製之,亦難以上開罪名相繩。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著作權法9)。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是否屬於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高普考試題(備用試題)? 大學聯考試題? 高中舉行之隨堂測驗、期中考、期末考、模擬考、複習考試題? 大學期中考、期末考試題? 大學法第28條「大學學生----成績考核 -----有關事項,由大學列入學則,報教育部備查。 」 托福考試試題?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二、著作權的內容 15 (一)著作人格權 (二)著作財產權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一)著作人格權 16 公開發表權 小花將小白寫給她的情書轉貼在部落格。 姓名表示權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變更權)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二)著作財產權 公開展示權 改作權 編輯權 出租權 散布權 • 重製權 • 公開口述權 • 公開播送權 • 公開上映權 • 公開演出權 • 公開傳輸權 17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18 商店以電視機接收第四台播出的影片『神鬼奇航』,提供公眾欣賞,是否構成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如果轉錄後再以播放,有無不同?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九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九號 本院按徵之著作權法之規定,如公共場所電視機所接收之節目係來自有線播送系統業 者(俗稱第四台)藉其播送系統自行播送之節目或該系統業者藉其播送系統所播送無 線或衛星電視台之節目,而公共場所於有線播送系統業者傳送途中並未再設接收器材 (例如接收器)接收其訊號予以傳達者,縱其設有加強傳送訊號之器材或設備(例如 放大器、混波器,……),但由於公共場所電視機之節目係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播送之 結果,則該等公共場所並無「公開播送」之行為。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九號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九號 再如公共場所單純打開電視機接收 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節目內容供人觀賞,則該電視機為接收節目之必然設備, 上述公共場所僅為單純接收訊息者,並未有「公開上映」之行為。但如公共場所將前 述有線播送系統業者所傳達之節目予以「轉錄」後再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 影像之方法向公眾傳達節目之內容,則涉及「重製」及「公開上映」之行為,原則上 應徵得該等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擅自重製他人已出版上市之語文著作後置於網站供人瀏覽,是否構成公開傳輸?擅自重製他人已出版上市之語文著作後置於網站供人瀏覽,是否構成公開傳輸?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三、著作權之發生、歸屬與存續 (一)著作權之發生 1、創作自動保護主義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著作權法10)。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2.登記保護主義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著作權法79Ⅰ)。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二)著作權之歸屬 著作人: 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 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小強與小珍預定下個月結婚,花5萬元請攝影師小林拍攝婚紗照,則婚紗攝影著作權歸屬何人?小強與小珍預定下個月結婚,花5萬元請攝影師小林拍攝婚紗照,則婚紗攝影著作權歸屬何人?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婚 紗 攝 影 ( 禮 服 租 售 及 拍 照 ) 契 約 範 本 第 九 條 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其著作權歸屬甲方,乙方應連同照片同時交付予甲方;未經甲方選定部分之底片、毛片,乙方應予以銷毀。 第 十 條 非經甲方之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就依本契約完成之攝影作品及其他著作物,為其他之使用或利用。乙方違反前項之規定,致對甲方造成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三)著作權之存續 1、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21)。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著作權法18)。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2、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著作權法30)。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權法31)。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王從陽與林潮英於民國88年8月8日撰有「天山傳奇」小說乙部,王從陽於民國95年5月5日死亡,林潮英於民國96年6月6日死亡,該小說之保護期間應至何時屆滿?王從陽與林潮英於民國88年8月8日撰有「天山傳奇」小說乙部,王從陽於民國95年5月5日死亡,林潮英於民國96年6月6日死亡,該小說之保護期間應至何時屆滿?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四、著作權侵害的刑事責任 (一)侵害著作人格權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二)侵害著作財產權 甲將卡通「蟲蟲危機」重製於光碟,下列情形構成何罪? 供自己觀賞 送好友乙觀賞 分送班上40位同學 出售予丙 於網站上銷售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小林於夜市購買盜版軟體? 小豪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輸入國外正版書籍(光碟)並於網路上販售?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1、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91)。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2、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罪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著作權法91-1)。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中華民國93年09月24日電子郵件930924令函 如果這種贈送或販賣行為是送給、賣給朋友、同學極少數特定的人,而尚不屬於「對公眾提供」者,不會有侵害第九十一條之一散布權的問題,因為該條「以移轉所有權方法散布」是指「對公眾提供」,而所謂「公眾」,是指「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3、侵害其他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92)。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利用P2P軟體下載影片,下載後存放在可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使他人能夠透過交換軟體到電腦資料夾內取得影片檔案再由第三人下載。利用P2P軟體下載影片,下載後存放在可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使他人能夠透過交換軟體到電腦資料夾內取得影片檔案再由第三人下載。 涉及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是否構成公開傳輸?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試聽音樂之行為,是否構成公開傳輸?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被告是否成立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公開傳輸」,係以是否「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為判斷之標準,並非被告所辯:被告部落格內並無系爭視聽著作,依上開函釋意旨,即不涉及「公開傳輸」行為云云,被告部落格內並無系爭視聽著作僅係不另成立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46號刑事判決】。被告是否成立著作權法所規範之「公開傳輸」,係以是否「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為判斷之標準,並非被告所辯:被告部落格內並無系爭視聽著作,依上開函釋意旨,即不涉及「公開傳輸」行為云云,被告部落格內並無系爭視聽著作僅係不另成立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546號刑事判決】。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五、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一)為教育之目的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46)。 A校名師甲掃描期刊中一篇 文章,放在部落格,甲有無違反著作權法?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惟依本條可主張合理使用者,僅限於「重製」、「散布」等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並不包含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之行為【中華民國98年07月22日智著字第09800060570號 】。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為教育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公開播送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前三項情形,利用人應將利用情形通知著作財產權人並支付使用報酬。使用報酬率,由主管機關定之。(著作權法47Ⅲ、 Ⅳ ) A校為提升學生英文能力,透過廣播系統播放「大家說英語」, A校是否合法?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著作權法54)。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著作權法54)。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二)為學術研究之目的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著作權法48①)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52)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52)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三)社交活動之目的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55)。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甲歌星於歌廳中擅自演唱乙著作人著作之歌曲,是否觸犯著作權法?甲歌星於歌廳中擅自演唱乙著作人著作之歌曲,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小黃於學校舉行的歌唱比賽中,演唱林俊傑的「學不會」,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A校電影社每週三於社屋播放租來的DVD,免費提供社員觀賞,是否觸犯著作權法?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四)個人非營利使用之目的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51) 基於個人學習之目的,利用自己之設備錄製老師上課內容,供課後聆聽之用,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班代小雅於學校圖書館影印一篇教授指定之期刊論文後,前往大大影印店影印50份,再發給全班同學,小雅是否違反著權?班代小雅於學校圖書館影印一篇教授指定之期刊論文後,前往大大影印店影印50份,再發給全班同學,小雅是否違反著權? 100學年度第二學期 TA培訓課程-智慧財產權觀念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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