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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財神餐廳業 ( 甲式 ) 專案 商品說明. 五路財神 ( 乙式 ) 專案 商品說明. 火災保險商品部. 講師:黃純康. 大綱 專案優勢 專案商品介紹 出單作業流程 五路財神甲乙式比較 奬勵辦法 Q & A. 專案優勢. 大部份建築物等級皆適用本專案 專案承保範圍廣,符合小型餐飲業需求 承襲甲式既有優點: 重置成本理賠/無不足額比例分攤限制/單一保額 可由火險商品部出單,無續保整合問題 高專案佣金率:15%. 專案商品介紹. 目標客戶 ★ 冷熱飲食、小吃店 ( 含夜市內之店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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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路財神餐廳業(甲式)專案 商品說明 五路財神(乙式)專案 商品說明 火災保險商品部 講師:黃純康
大綱 • 專案優勢 • 專案商品介紹 • 出單作業流程 • 五路財神甲乙式比較 • 奬勵辦法 • Q & A
專案優勢 • 大部份建築物等級皆適用本專案 • 專案承保範圍廣,符合小型餐飲業需求 • 承襲甲式既有優點: • 重置成本理賠/無不足額比例分攤限制/單一保額 • 可由火險商品部出單,無續保整合問題 • 高專案佣金率:15%
專案商品介紹 • 目標客戶 ★ 冷熱飲食、小吃店(含夜市內之店家) ★ 乙式:頭等建築(含)以上 (不含石棉板屋/木造屋)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夜市承保目標客戶 • 以上二張圖片為本專案承保對象需以有屋頂建築等級為主 • 以下二張圖片為流動攤販,非本專案適用對象
專案商品介紹 • 承保範圍 商業火險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航空或其墜落物之碰撞 (5)機動車輛或其裝載物之碰撞 (6)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 責任保險(1)僱主責任 (2)公共責任 (3)商品責任 玻璃保險 四週外牆之玻璃因不可預料所致損失 現金保險 不可預料所致損失,包含 (1)運送途中 (2)營業or非營業期間 停業損失保險 商店綜合保險 停業損失保險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專案商品介紹 • 保費規劃(一)-冷熱飲食、小吃店 + 註1:責任險、玻璃險及現金險所列保額為保期內最高賠償限額。 註2:停業損失保險約定之日額超過3,000元時,須填寫說明事項表。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專案商品介紹 • 保費規劃(二)-夜市內之固定店家 + 註1:責任險、玻璃險及現金險所列保額為保期內最高賠償限額。 註2:停業損失保險約定之日額超過3,000元時,須填寫說明事項表。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填寫詢問表範例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停業損失保險說明事項表 一 般 事 項 說 明 • 填表人: • 填表日期:年月日 • 例:張三經營的小吃攤,每一年的銷售業績是93萬,每一年的成本是48萬,則 • 4.年營業收入總額:93萬 元 • 5.年營業成本總額:48萬 元 • 6.年營業毛利(即上述4減5):93萬 – 48萬 = 45萬 元 • 7.毛利率:45萬 ÷ 93萬 = 48%
專案商品介紹-五路財神乙式 • 賠償限額與保障基礎 商業火險<保額100萬至400萬> (1)火災 (2)閃電雷擊 (3)爆炸 (4)航空或其墜落物之碰撞 (5)機動車輛或其裝載物之碰撞 (6)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行為 責任保險<保額200萬> (1)僱主責任:因執行職務所致受僱人傷亡:每一事故40萬 (2)公共責任:不可預料事故所致第三人傷亡財損 每一事故體傷死亡40萬 (3)商品責任:因銷售商品缺陷所致第三人傷亡財損 每一事故財損10萬 <責任保險:對任一承保事故,或同一原因所造成多次承保事故,所致任一受害者或 多數受害者之賠償金額,最高以NT$50萬元為限;但保險期間內之累計 賠償金額最高以NT$2,000,000元為限。>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註:各險之賠償限額相關規範詳如保單基本條款。
專案商品介紹-五路財神乙式 • 賠償限額與保障基礎 現金保險<保額50萬> 一、運送途中:5萬元 二、營業處所中: 1.於營業時間內: 5萬元 2.非營業時間但置存於保險櫃或金庫內:2.5萬元 3.非營業時間且未置存於保險櫃或金庫內: 1萬元 三、任何一次現金損失之最高賠償責任額:50萬元 (含匯票、支票、本票、印化票税、其他有價證券或債券)。 玻璃保險<保額2萬> 一、被保險人四週外牆之玻璃,因不可預料事故所致毀損 二、擴大承保(1)玻璃上文字、圖樣或其他裝飾 (2)商品、貨品因玻璃毀損所致損失 上述擴大承保賠償金額每一事故以不超過NT$5,000元為限。 三、不保事項:(1)玻璃四週框架之毀損 (2)框架倒塌所致玻璃毀損 (3)作為廣告標誌用之玻璃 (4)自然耗損或原有瑕疵 (5)地震引起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註:各險之賠償限額相關規範詳如保單基本條款。
專案商品介紹 • 自負額 ★停業損失險: 每一事故自負額為2個連續營業日 ★責任險: 僱主責任每一事故自負額為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部分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專案商品介紹 • 承保規範 • 商業火險及其附加險保險金額【停業損失險除外】涵蓋建築物、營業裝修、營業生財、貨物各項標的之金額,但仍可以依據客戶提供之分項保額投保,惟貨物金額以不超過該地址總保險金額之60%為限。 • 投保建築物時,該建築物可包括自有或承租之建築,若為承租時需提供所有權人名稱。 • 每一個夜市承接保額(同險累計)以5億元為限。 • 保險期間為一年 • 出單時請附被保險人承保地址照片一張。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出單作業流程 將專案要保書交付/傳真予窗口服務人員 將專案要保書交付/傳真予核保人員 經辦人員無須 自行輸入FGIS 同仁向客戶介紹 專案商品 是 進行核保/ 出單/製單 3個工作天 出單作業 客戶填寫專案要保書 並於要保人簽章處簽章 是否為人壽通路 領取保單/收據送交客戶 否 經辦人員無須 自行輸入FGIS 將專案要保書交付/傳真予核保人員 結束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額外獎勵 • 奬勵期間:3月~12月 • 獎勵標準:提供前415件,完成甲乙式出單者且 單件保費超過5,000元者,額外提供 200元獎勵金。 • 退保及註銷規定:除追回額外獎金外,並收取 工本費200元。 • 發放時間:於出單後次月發放,由會計室依據火險 商品部提供受獎名單直接匯入個人帳戶。 註:出單件數不含甲式之B餐
問題討論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附 件 商業火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誠信‧親切‧專業‧創新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對於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其所控制或停放於承保處所之車輛遭受毀損或滅失,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負賠償之責,但仍應受下列之限制: 一、被保險人應善盡預防義務,以防止任何車輛遭受毀損 或滅失。 二、若本保單於特別約定事項欄無特別約定,則本公司之 賠償限額每一車輛為新台幣二十萬元,每一事故為新 台幣五百萬元。 本條款不適用於營業用停車場。 火險加值加值1.被保險人控制及停車處所之車輛附加條款(Vehicles on Insured’s Control and Car Park Clause )
火險加值2.緊急處理費用附加條款 第一條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承保之危險事故發生 後,本公司立即支付為進行保險標的物初期緊急之救護、清點、分類等 現場處理所產生之費用。 前項緊急處理費用,以實際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限 額為新台幣參萬元。 該項緊急處理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 司仍負賠償責任且該項費用之計算不受比例分攤之限制。 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 悉依本附加條款辦理,其他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火險加值3.現場保全維護費用附加條款 第一條 •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火災、爆炸引起之火災、閃電雷擊所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失時,為維護事故現場原狀或為防止損失擴大所實施之現場保全維護措施,產生的必要合理費用。 • 前項現場保全維護費用,以實際所發生之費用為限,但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限額為新台幣拾萬元。該項現場保全維護費用與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超過保險金額者,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且該項費用之計算不受比例分攤之限制。 第二條 •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條款牴觸時,悉依本附加條款辦理,其他仍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之規定。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因保險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 本公司對每位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二千元,全體員工之賠償限額為新台幣五十萬元。 火險加值4.被保險人員工所有動產附加條款(EMPLOYEES’ PERSONAL EFFECTS CLAUSE)
火險加值5.消防費用附加條款 (Fire Brigade Charges and Extinguishing Expense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因保險 事故發生遭受毀損或滅失所生之下列費用: 一、被保險人應分攤之消防費用。 二、耗用消防器材之費用。 本公司對上述費用之賠償,當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物 之價值時,本公司之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對保險標的 物價值之比例定之。
火險加值6.殘餘物清除費用附加條款(Debris Removal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本保險契約擴大承保保險標的物於保險事故發生所產生之下列費用: 一、.搬運殘餘物 二、拆除或分解受損保險標的物 三、 支撐保險標的物 四、 清除保險標的物 本保險契約對於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位於承保處所內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清除費用,亦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承保之保險標的物,倘另有其他保險契約承保時,不論該其他保險契約是否承保本項才於物清除費用,本公司對本項清除費用之賠償責任,以不超過本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與承保同一標的物同一保險事故之總保險金額比例為限。 本公司於評估保險標的物之實際價值作為保險金額時,本項清除費用不予計算在內。但於理算賠款時,本項清除費用仍應與財產之損失金額合併計算,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由於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築法規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而營建、修復或拆除建築物所產生之清除費用,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不只一項時,分別適用本條款。 本公司對每一事故之賠償責任最高以各分項保險標的物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五為限,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非承保財產之殘餘物所生之清除費用亦受上述賠償金額之限制。各分項清除費用與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之限制。各分項清除費用與該項受損保險標的物之賠償金額合計不得超過該受損保險標的物之保險金額。
火險加值7.小額賠款附加條款Appraisement Clause 茲經雙方同意,因保險事故發生所致保險標的物遭受毀損或滅 失時,若其損失金額未達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者,不適用不足 額保險比例分攤,且對未受損之保險標的物無需進行特別盤點 或鑑價。
火險加值8.重置成本附加條款(Replacement Cost Clause) 1. 賠償基礎以重置成本為基礎,不扣除折舊。包含 2. 不動產:修復、重建、置換該標的物處所之建築物或裝修 3. 動產:同一廠牌、形式、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成本 特色 1.不可保之財產如下 (1)貨物、商品、他人之財產 (2)帳冊、文書、字稿、圖畫、及其他電子資料儲存設備 (3)價值必須以定值保險約定保額之古董、藝術品 2.保險標的物折舊率已達50%者,不宜加貼此條款 3.重置成本條款仍須受不足額保險比例分攤之限制 注意